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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道法自然”辨析

2015-03-29吴战洪

怀化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道生老子万物

吴战洪

(四川省三台县第一中学,四川 三台621100)

一、“道法自然”注解例析

《老子》第25 章提出了“道法自然”的思想主张,原文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旧题为西汉人河上公解曰:“道性自然,无所法也。”[2]这实际上是说,道以自我为法,自然而然,“自然”在此是“自己如此或本来如此”的意思。三国曹魏王弼释曰:“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3]据王弼所言之“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当解为“自然万物”或“自然规律”。北宋苏辙注说:“由道言之,则虽天地与王皆未足大也。然世之人习知三者之大,而不信道之大也,故以实告之:人不若地,地不若天,天不若道,道不若自然。然使人一日复性,则此三者,人皆足以尽之矣。”[4]在苏辙看来,”自然”乃独立于“道”之外,在层阶上高于“道”,“道”应当取法于彼,但苏辙并未指明“自然”的具体涵义,只是说只要人恢复了本真性情,就能认知其奥秘。元代吴澄注曰:“人者,圣人也;法者,水平之准与之平等如一也。人之所以大,以其得此道而与地一,故曰‘法地’;地之所以大,以其得此道而与天一,故曰‘法天’;天之所以大,以其与道一,故曰‘法道’;道之所以大,以其自然,故曰‘法自然’。非道之外别有自然也,自然者,无有无名是也。”[5]实质上,吴澄认为“自然”实乃道本身固有的“无有无名”之“无为”特质,道因无为而自为大者。当今治老庄名家陈鼓应也说:“(道法自然)是说‘道’以它自己的状况为依据,以它内在原因决定了本身的存在和运动,而不必靠外在其它的原因。可见‘自然’一词,并不是名词,而是状词。也就是说,‘自然’并不是指具体存在的东西,而是形容自己如此的一种状态。”[6]大方之家任继愈也解“道法自然”曰:“道以它自己的样子为法则。”[7]

上述各家对“道法自然”涵义的发挥,或将其解为“道以自我为法”,或将其诠为“道法更高层次之自然”,或将其释为“道因无为而自成其大”,或将其注为“道取法自然万物或自然规律”。诸解孰是孰非呢?

二、“道法自然”内涵辨析

(一)句法分析

《老子》论道,多工对偶句,如:第1 章:“道,可道也,非恒道也。名,可名也,非恒名也。”[1]第13 章:“故贵为身于为天下,若可以托天下矣;爱以身为天下,如可以寄天下矣。”[1]第14章:“视之而弗见,名之曰微。听之而弗闻,名之曰希。扌昏之而弗得,名之曰夷。”[1]第15 章:“豫呵其若冬涉水。犹呵其若畏四邻。严呵其若客。涣呵其若凌释。敦呵其若朴。混呵其若浊。旷呵其若谷。浊而静之徐清,安以动之徐生。”[1]对仗工整的几个分句,相对应位置的词性及句法功能相同。《说文·部》:“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段玉裁注:“刑者,罚罪也。《易》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引申为凡模范之称。”[8]知“法”本义乃据一定之规范以责罚罪人,作动词,引申为“取为规则、模范”。因而,从句法结构上讲,“道法自然”当与“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之句法结构相协,同为“主谓宾”式,故而“自然”词性当与“地、天、道”相一致,均当为作宾语之名词,可解为“自然界(物)”或“自然规律”,这是否符合“自然”本义呢?

(二)词义分析

《说文·自部》:“自,鼻也,象鼻形。”段玉裁注:“用自为鼻者绝少,……今义从也、己也、自然也皆引申之义。”[8]《说文·火部》:“然,烧也。”[8]“自然”为“自己燃烧”之意,指涉一种自然现(物)象。《广雅·释诂》曰:“然,成也。”[9]“自然”是“自我成就”的意思,从根本上讲,这与河上公注“道性自然”之“自然”意义一致,同为“自然而然”;然而,“自然”解作“自然而然”,实际上是对自然界(物)及其规律的形上引申,因而,从根本上讲,“自然”的意义指自然界(物)及其生发成长规律。又如《淮南鸿烈·傣族训》中说:“天致其高,地致其厚,月照其夜,日照其昼,阴阳化,列星朗,正其道,而物自然。”[10]《论衡·自然》曰:“天之动形也、施气也,体动气乃出,物乃生矣。由人动气也,体动气乃出,子亦生也。夫人之施气也,非欲以生子,气施而子自生矣;天动不欲以生物,而物自生,此则自然也。”[11]这里的“自然”均指自然界万物及其自作自营的生长规律。

可见,“自然”作为合成词,本义指涉自然界万物及其“原本如此”的成长规律(此规律乃自然物之本身固有之,依存于自然物本身)。联系前文所言《老子》论道工对偶句的特点,“道法自然”可解为:道之内涵源于自然万物或自然法则;换言之,大道特质通过自然物象或自然规律体现出来。这种解读是否与《老子》文本实际相合呢?

(三)文本分析

检《老子》全文,直接借助自然物象(规则)或由自然物象组合的社会事象来阐发其所力倡的大道内涵及功效,是其典型论道方式,现举例如下:

第1 章:“无名,万物之始也;有名,万物之母也。”[1]以万物初创之时的玄奥境界,诠释道之“无名”特征;以孕生之母,譬喻创物之道;以母生育后赋名养成之状,诠喻道创万物后的“有名”之况。

第2 章:“有无之相生也,难易之相成也,长短之相形也,高下之相盈也,音声之相和也,先后之相随,恒也。”[1]以自然界中万物对待而生的现象及规律,彰显大道创生之物态的对立统一特质;告诫统治者及世人当秉道善待万物,而不可出一己好恶而偏执物之一端,进而令是非对立,天下蛊乱——“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恶已;皆知善,斯不善矣”[1]。

第4 章:“道盅,而用之又弗盈也。渊呵,似万物之宗。”[1]以“盅”、“渊”自然物象,喻指道之空虚玄奥而善生利物的特质。

第8 章:“上善似水,水善利万物而有静。居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矣。”[1]以自然之水喻指虚柔守弱、善生利物之“道”。

第11 章:“卅辐同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也。埏埴为器,当其无,有埴器之用也。凿户牖,当其无,有室之用也。”[1]以车轮、“器”、“户牖”三个自然物象,晓喻道体虚无而可助成万物的巨大价值。

第26 章:“重为轻根,静为躁君,是以君子日行,不离其辎重。”[1]以“重”为“轻”本、“静”可制“躁”之自然规律,以由自然物资构成之“辎重”,诠释大道之治世功效,诫喻君人当时刻以修行清静无为之道为根本。

第36 章:“鱼不可脱于渊,邦利器不可以示人。”[1]以鱼不可须臾离于河渊的自然规律,强化以道治国当遵循客观的政治规律,国家重器不可轻示于他人,一如《韩非子·喻老》曰:“赏罚者,邦之利器也,在君则制臣,在臣则胜君。君见赏,臣则损之以为德;君见罚,臣则益之以为威。人君见赏而人臣用其势,人君见罚而人臣乘其威。”[12]换言之,人君当勤勉修行自然之道,以清静无为之术治国,赏罚诸“国之利器”不可轻易假示臣下,否则,“国之利器”易为私心贪欲劫持滥用而祸国殃民。

第53 章:“朝甚除,田甚芜,仓甚虚。服文采,带利剑,厌饮食,资财有余。是谓盗竽,非道也哉。”[1]以作为自然物象的竽,喻指纵欲贪敛无度的统治者;以竽声起而众声和的社会事象,明示君王贪暴则易为下民效尤而终使社会迷失正道,一如《韩非子·解老》云:“竽也者,五声之长者也,故竽先则钟瑟皆随,竽唱则诸乐皆和。今大佞作则俗之民唱,俗之民唱则小盗必和,故‘服文采,带利剑,厌饮食,而资货有余者,是之谓盗竽矣’。”[12]隐喻统治者唯修清静无为之道方可“少私寡欲”,进而正定天下万物。

第66 章:“江海之所以能为百谷王者,以其善下之,是以能为百谷王。是以圣人之欲上民也,必以其言下之;其欲先民也,必以其身后之。”[1]以江海无为谦下而成百谷王的自然现象,喻示无为而治的巨大功效。

第68 章:“故天之道,利而不害;人之道,为而弗争。”[1]明确主张人之道应当师法“利而不害”之天道而“为而弗争”。

第69 章:“天将建之,如以慈垣之。”[1]以慈柔虚弱而善生利物之自然天道,晓喻统治者唯有道法自然,方可慈卫天下而不纵欲逞强。

第78 章:“人之生也柔弱,其死也筋仞坚强。万物草木之生也柔脆,其死也枯槁。故曰:坚强者死之徒也;柔弱者生之徒也。兵强则不胜,木强则烘。强大居下,柔弱居上。”[1]以坚极则坏、强极易亡的自然物理,警喻统治者当法柔弱天道而不可纵欲兴兵逞强。

第81 章:“夫天道无亲,恒与善人。”[1]以不别亲疏贵贱,公平善待万物、世人之天道,喻诫统治者法天道而无私无为治天下。

可见,在《老子》中,多直接借助自然物象(规则)或由自然物象组合的社会事象来阐发大道内涵及其功效。《尔雅·释诂》曰:“则,法也。”[13]知“法”古有取为规则之义,故而“道法自然”是为《老子》主要的论道方式,意为“大道取法自然万物(规律)为自己的内涵,并借助自然万物(规律)呈现与强化之”;退而言之,即便如方家所言,解“道法自然”为“道以自己为法而自律自成”、“道性无为”,此般“道”义,自是对自然万物和谐营作、虚弱谦卑、无为而成等特质的归纳整合与形上涵盖,前文例举已明,此不赘言。

老子为何倾向以“法自然”的方式论道?“道法自然”的观念又是怎样创设而出的呢?

(四)背景分析

细检《老子》,“道法自然”观念的提出,有一条明晰的背景线索:道生万物——赋形养德——道失世乱——道法自然(物)——返璞归真。

老子对道生万物的过程如是描述:“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1]可见,在老子看来,道生万物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分段推进、逐次增多的,必须要明确的是,老子所言之“道生万物”,非如自然物界母产幼子之况;《老子》第25章曰:“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呵寥呵,独立而不改,可以为天地母。吾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吾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返。”[1]对于“可以为天地母”的“混成”之物,老子“未知其名”而“强为之名”,表明“道”乃老子在探究天地万物生发成长之终极因素过程中用以进行形上指称的暂代之词,故而“道生万物”大义当为:老子坚信,确实存在某种终极因素孕育助成了万物的生发成长。道生万物,即造就了一个玄妙幽奥、质朴纯真的自然物质世界,如老子言:“忽呵恍呵,中有象呵。恍呵忽呵,中有物呵。幽呵冥呵,中有情呵。其情甚真,其中有信。”[1]

道生万物后,积极德养万物,老子说:“道生之而德畜之,物形之而器成之。是以万物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也,夫莫之爵,而恒自然也。道生之、畜之、长之、育之、亭之、毒之、养之、覆之。生而弗有也,为而弗恃也,长而弗宰也,此谓之玄德。”[1]简言之,道畜养万物,不仅养其质形,而且赋其“恒自然”之依己律营作的发展范式;道在育养万物的过程中,展现出“生而弗有也,为而弗恃也,长而弗宰也”之无私无欲、好生利物、无为而成之自然大德,这种德性亦涵育了天下万物,而为其所尊之贵之。

随着时代发展,天下日益远离道创万物时的真朴、自律、和谐,万物本真性情为纵欲逞强之统治者劫持制度化的礼义仁智而蛊惑败坏,老子如是说:“故大道废,案有仁义。智慧出,案有大伪。六亲不和,案有孝慈。邦家昏乱,案有贞臣。”[1]主要表现为:统治者嗜欲妄为,逞强好战,致天下动乱离轨,一如老子说:“天下无道,戎马生于郊。罪莫大于可欲,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于欲得。”[1]“人之饥也,以其取食税之多也,是以饥。百姓之不治也,以其上有以为也,是以不治。”[1]受此影响,一般士人则轻蔑自然无为之道,如老子曰:“中士闻道,若存若亡。下士闻道,大笑之。”[1]老子曾感喟:“吾言甚易知也,甚易行也;而人莫之能知也,而莫之能行也。”[1]由于本真日泯,世人则“妄作,凶”[1]。

老子对现实失望至极,提出“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1]的方略,劝诫世人“见素抱朴,少私寡欲”[1],回复到真朴自适的无为境界,这种境界的社会形态即《老子》所言之“小邦寡民”,如其曰:“小邦寡民,使有十百人之器而毋用,使民重死而远徙。有舟车无所乘之;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乐其俗,安其居,邻邦相望,鸡狗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1]必须明确的是,不能将“小国寡民”简单理解为复古倒退到原始社会,一如老子所言,“小国寡民”之国物质充裕,舟车甲兵俱有;生活安泰,“甘其食,美其服,乐其俗,安其居”,远非原始社会可比;智术高明,民人智者“有十百人之器”。再者,老子对大国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价值持认同态度,主张以小治大,如其曰:“治大国若烹小鲜,以道莅天下,其鬼不神。非其鬼不神也,其神不伤人也。非其神不伤人也,圣人亦弗伤也。夫两不相伤,故德交归焉。”[1]老子于此将大国比作小鲜,即“小其大国”(小国)之意,主张君王依道慎重治国,即无私无争无为而治;而无论对君王还是民众,老子均力倡于社会生活中应做到“见素抱朴,少私寡欲”,鉴此,“寡民”当解为“寡民之欲”之意,老子言“使有十百人之器而毋用,使民重死而远徙”,即是主张减损智民之私欲,令其性归质朴而安土重迁,如此方可达神人和睦,德洽天下的效果。老子又言:“大邦者,下流也,天下之牝。天下之交也,牝恒以静胜牡。为其静也,故宜为下。大邦以下小邦,则取小邦;小邦以下大邦,则取于大邦。故或下以取,或下而取。故大邦者,不过欲兼畜人,小邦者,不过欲入事人,夫皆得其欲,大者为下。”[1]从此段表述可见,老子对时下大国“兼畜人”、小国“入事人”的现实持认同态度,主张大国取法“牝恒以静胜牡”之举,在处理大国小国关系中处“下流”地位,对大国而言,乃可认为是“小其大国之欲望威利”(小国)之治略,唯如此,方可禁贪欲止争战,大小国相安而天下定。可见,“小国寡民”之“小(小其强势)”与“寡(寡其贪欲)”,实则指涉无欲、无为、不争的治术境界,老子于世道乱离之际,力图通过“小国寡民”之术而使世道重入正规,令社会再获新生,实质上亦是道法自然之结晶,老子曾说:“夫物云云,各复归于其根。归根曰静,静,是谓复命。”[1]即是说,自然万物唯有归复到其生命本初(根)的小弱虚静状态以涵养生机,才可重获新生,进而打破“物壮而老,是谓之不道,不道早已”[1]的发展宿命;可见,自然物的归根“复命”,绝不是指自然生命个体机械地回归其根底,而是老子从众多自然生命个体的成长现象中抽象出的“长生久视之道”[1],其于社会理想方面的体现,自然也就是“小国寡民”的主张了。

由于道生万物是按“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顺序逐次推进的,因而,时人向创生之初本真状态的回归也非一步到位,而要逐次皈依,《老子》第25 章明确阐扬了这种思想,如其曰:“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呵寥呵,独立而不改,可以为天地母。吾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吾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返。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国中有四大,而王居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细读该章节,内涵上分为三个层次:从“有物混成”到“远曰返”为第一层,论“道”、“大”之字、名由来及其变化不息(“大曰逝,逝曰远”)而又适时反归(“远曰返”)的特点。察老子言曰“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呵寥呵,独立而不改,可以为天地母。吾未知其名,字之曰道”,老子明言道是对先天地而生,虚空寂寥,自律自营,创生万物而与其融混一体的物质形态的代称,只不过这种物态是老子玄思所得。可见,“道”之为名,本身就是取法自然物象的结果,是对真初物界特质及其创生、运营机理的高度浓缩,即为“道法自然”。从“道大”到“而王居一焉”为第二层,列举道生万物(含人世,代表者为君王)的次序:道——天——地——王,印证道“可以为天地母”、“大曰逝,逝曰远”的特质,隐喻为王建国当秉持天地自然之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为第三层,号召君王民人承继大道“远曰返”的特质,逐次返归大道之境——先从句法形式上分析,高明曾注曰:“若此句法如四十二章‘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此虽谓‘三生万物’,不言而喻,生万物者当为‘道’,绝不会理解为生万物者‘三’耳。”[1]354即是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其实乃“道生一,道生二,道生三,道生万物”变形而成;就“道生一,道生二,道生三,道生万物”而言,其形式上为先分后总之陈述句,“道生一,道生二,道生三”分项概述万物创生历程,“道生万物”乃“道生一,道生二,道生三”之归结语。同理,“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亦不当机械地依据其转相师法的句式解为人首先取法于地,地其次取法于天,天再次取法于道,道最后取法于自然;而应解读为“人法地,人法天,人法道,人法自然”,何以言之?从章义层次关系看,老子先言道之名号由来及特征,次言“道”、“天”、“地、“王”为“国”中四大(“国”字王弼注本作“域”,高明引《说文﹒戈部》:“域,邦也。”《囗部》:“国,邦也。”并校注曰:“‘国’字与‘域’同音同义,乃异体同源,故‘国中’、‘域中’无别也。”又引蒋锡昌曰:“按‘道’先天地生,其为物也,不可致诘。老子谓‘道’与‘天’、‘地’、‘王’同在‘域中’,然则此‘域中’之范围,尤非后人所可致诘。”[1]据知,“国”于此不当简单理解为“邦国”,它实际上是老子对所玄思广漠物界之譬喻称谓);换言之,老子既言“道生万物”,又以“道”、“天”、“地、“王”为“域中”四大,即为万物之典型代称,故“道——天——地——王”可谓是老子玄思之“域中”创生层序图;而章节末老子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即便仅从句法形式论(人法地而地又法天,则人当法天明矣;人法天而天又法道,则人当法道明矣;人法道而道又法自然,则人当法自然明矣),其间所彰显的人类依次取法地、天、道而终至自然(界)之生存境界的归皈顺序正与“域中”创生层序图相反,“域中”创生层序图旨言道生万物直至人世(“王”为其大),然则“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大义当谓人世返璞归道重回自然。故而,“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应解读为君王民人要通过“法地——法天——法道——法自然”的层进修养,体悟自然大道真谛,最终回复到创生之初的真朴状态,即自然物界自律自适的生命境界,这其间的每一个过程均是向质朴自适之自然物态师法取则的返璞归真。

再从句子内涵方面对“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作进一步辨析。王弼注曰:“法,谓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3]观其注,谓“人不违地,乃得全安”尚可,而言“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则不免牵强,因地、天乃无主体行为能力之物体,二者固不可主动师法取则。再观王弼解“道法自然”曰:“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3]其言“道不违自然”,“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表明王弼亦将“道”视作有主体行为能力之物,然“道”乃老子在探究物理世情过程中进行形上涵盖的暂代之称,仅为一观念称谓,固没有主动师法之行为能力;王弼将“道法自然”解作道对自然物的主动顺遂,视“自然”为“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即为万物名理的抽象概括,“道法自然”即谓道顺遂万物而遵行其理,其说视为一种处世哲学或行事方略尚可;然如前文所述,“道”作为老子在探究万物生发成长终极因素过程中用以进行形上涵盖的暂代之称,用以指涉宇宙诞生、万物创生、济世纠弊、治国理民、修德养生等诸多内涵,而绝非仅王弼言之一隅之见;“道法自然”作为一种济世方略而提出,同时,它亦是老子主要的论道方式。综上,窃认为弼注有失精准;然而,王弼认为“道法自然”宗旨乃为令世人致达自然万物之任朴弃智、守弱自适、无为天成之道德境界,则深得《老》旨,一如其所言曰:“用智不及无知,而形魄不及精象,精象不及无形,有仪不及无仪,故转相法也。”[3]后于王弼晚出之河上公注本(高明《帛书老子校注序》考订河上注本曰:“今据帛书《老子》《甲》、《乙》本勘校,书中讹误尤多,不仅非汉人所为,而且晚于王弼。”[1])似注意到了王弼注解之疵,河上公曰:“人当法地安静和柔,种之得五谷,掘之得甘泉,劳而不怨,有功而不置也。天澹泊不动,施而不求报,生长万物,无所收取。道清静不言,阴行精气,万物自成也。道性自然,无所法也。”[2]观河上公注,其分句作注,谓“人法地”为人当积极师法地之“安静和柔”、善生博施、“劳而不怨,有功而不置也”之大德;于“地法天,天法道”仅注言天、道之大德而并未言及地法天德、天法道德;然观其所注天德与道德内涵,实与地德同质,老子既倡“人法地”,自当主“人法天,人法道”;而解“道法自然”为“道性自然,无所法也”,虽有无视老子借自然物以论道之疵,然亦揭示出道之质朴纯真的核心特质,而通过师法自然天道令世人返璞归真,正是老子创道教世之终极目的;河上公之所以不注言地法天德、天法道德、道法自然云云,盖缘于地、天、道实乃无主体行为能力之物,强解三者主动转相师法于理难通。故而,“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之大义当为:人类当积极主动地通过“法地——法天——法道——法自然”的渐进修行而抵达自然无为之境界。此种渐进师法自然物象,进而令世道人心返璞归真的治世方略,既合老子“天下之难作于易,天下之大作于细”[1]之行事原则,亦契其“反也者,道之动也”[1]之道义。

综上所述,以老子创设的世人“法地——法天——法道——法自然”返璞归真之阶序观之,“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实乃“人法地,人法天,人法道,人法自然”的形变之体,同“道生一,道生二,道生三,道生万物”一律,亦为先分后总阐述句式,“人法地,人法天,人法道”逐次阐述世人归还大道的层序,“人法自然”总述此种归皈的方式(取法自然物象之规则及德性)及宗旨(归复到物界初创之际真朴无为、自营自适之状态);“道法自然”在形式上可谓是“人法道”与“人法自然”之合体变称,以利句形上协于“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而从本质上讲,“道法自然”是在道亡德衰、人伪世乱的时代背景下,服务于“返璞归真”之济世宗旨而提出,“自然”指涉自然界或自然物,主要内涵包括其运作规则以及可供世人师法的道德内涵,老子曰:“无名,万物之始也;有名,万物之母也。故恒无欲也,以观其妙;恒有欲也,以观其所徼。”[1]即是说,万物初创之际,至真至朴,自律自适,乃为无私无欲无为之“无名”状态;世道益进,万物滋繁,进而欲利盛兴,诈伪渐起,乃为有私有欲有为之“有名”状态;世人唯有以恒常无欲之心内视玄览,方可体悟大道初创物态之玄妙真理,否则,仅可触物之边际而已;审老子语脉,其规诫世人返归大道初创之真朴物态而心法其无私无欲大德之义甚明。

三、结论

综上辨析,“道法自然”之“自然”当解为自然界(自然物、自然规律、自然德性),方为至当,他解均因悖《老》文实际而有失精准。作为《老子》主要论道方式,“道法自然”本质是老子借助自然物象或自然规律来譬喻、阐发、强化大道内涵。作为《老子》重要济世方略,“道法自然”本义为世人(主要为统治者)唯渐次取法自然天地万物自律自营、无私无欲、善生利物、贵柔尚虚等善德,方可德配大道圣德,终使世道人心归复到初创之际的质朴自然状态。西汉严遵在《老子指归·君平说二经目》中曰:“昔者《老子》之作也,变化所由,道德为母,效经列首,天地为象。上经配天,下经配地。……智者见其经效,则通乎天地之数、阴阳之纪、夫妇之配、父子之亲、君臣之仪,万物敷矣。”[14]即认为《老子》之道德内涵取法天地万物并通过自然物象呈现出来,世人若“见其经效”(审慎详察天地万物之象而得道本旨),则可明万物“变化所由”与人伦纲常,所言正合“道法自然”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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