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震预警的推广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2015-03-29伍国春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北京100081
伍国春(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北京 100081)
日本地震预警的推广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伍国春
(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北京 100081)
地震预警研究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地震预警既是科学问题,又涉及到防震减灾诸多环节。目前国内关于地震预警的研究局限于技术领域的探讨,从社会科学视角探讨地震预警的研究比较缺乏。日本为世界上最早应用地震预警的国家,在实施地震预警的过程中,做了很多的准备工作。研究日本如何推广、应用地震预警,可以为中国地震预警制度建设提供启发。主要通过解读日本法律文献和资料开展研究。使用的资料主要包括《防灾白皮书(2014年)》、《防灾基本计划》(2015年)、紧急地震速报利用者协会发布的《紧急地震速报利用手册》以及日本的相关学术文献。研究结果:
(1)地震预警日语叫“紧急地震速报”,其原理是利用地震发生后P波传播速度比S波快的特性,由附近的地震台认定大地震,在大的晃动到来前尽早发出预警。紧急地震速报系统被看作日本为保障国土安全建立的“全国瞬间警报系统(J-Alert)”的一部分。阪神大地震后,紧急地震速报在日本受到关注,该系统的研究由气象厅和防灾技术研究所等推动研发。
(2)气象厅为“地震紧急速报”系统的应用,前期做了充分的沟通。首先,为预防地震预警发布后公众可能发生的恐慌,气象厅召开了系列“有关紧急地震速报实际应用的研讨会”(2005年),多方听取相关机构、专家的意见。气象厅就该系统应用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和媒体进行了充分沟通。气象厅围绕“地震紧急速报”应用开展的系列活动,被认为是“气象厅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宣传活动”。
(3)分阶段推进地震紧急速报系统并及时评估。2005年,气象厅和各方沟通的同时,部分企业和地方自治体开始试验性地应用该系统。2006年8月,气象厅开始试行向特定组织发布地震预警信息。2007 年2月有学者开展国民对该系统认知的意识调查。2007年10月开始大规模推广。2008年就6月24日的“岩手宫城内陆地震”发生后的地震预警效果实施了意识调查。
(4)法律规定了“紧急地震速报”的种类和发布范围。预计最大震级5级弱以上时,针对预计发生强晃动地区(震级4以上)发布“地震动警报”;预计最大震级3以上或3.5以上时,发布“地震动预报”。原则上,“地震动警报”等同于“紧急地震速报”。确有需求的地方自治体或人员密集设施也可以通过专门的终端获取“地震动预报”。
(5)完善法律法规,支持全社会使用“紧急地震速报”。2008年修改《防灾基本计划》,完善应用“紧急地震速报”不可缺的信息传达系统;推动“紧急地震速报”纳入减灾训练;从税收上对安装紧急地震速报装置的企业采取优惠措施。
结论:
(1)推广地震预警,需要立法先行。在法律中明确地震预警的定义、发布权、发布条件即何种震级以上可以发布,以及相关的免责行为。要尽量避免2级或3级地震就随时发布地震预警的负面效应。
(2)应用地震预警,需要全社会的配合,更需要多种政策措施的配合。地震预警关乎公众、企业,涉及避难、防御等减灾的各个环节。对公众开展适当的避难行为指导,为企业应用提供减免税指导等,需要教育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