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不吃了”类歧义句的语用认知阐释
2015-03-29李学军
李学军
(安阳师范学院 文学院,河南 安阳455000)
“鸡不吃了”这个句子曾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引起过广泛的讨论[1]。“鸡”作为受事,现在大概没有几个人再认为是宾语前置了。不过,怎样描写和解释这种歧义现象,还是一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一
对“鸡不吃了”这类歧义句的分析和归类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这类歧义属于语义歧义,由施、受关系不明造成。二是歧义由句法空位不同的两类结构形成,具体说主要是原型句中受事的前移,形成了与施事句同形的结构。三是经济原则所导致的省略现象,造成了原本属于不同句式、内部语义关系也不相同的两个句子在表面上成了形式相同的歧义句了。我们以为,这些解释未必揭示了问题的全部真相。
第一种意见是结构主义的看法,具体源于朱德熙关于多义句分化的依据之一“隐性语法关系”的论述[2]。目前高校《现代汉语》教材里多持这种看法。严格说这还不能算作解释,只能说是对话语义的进一步描写。因为这种做法实际上只是在理解了“鸡不吃了”在不同语境下所表两种意义的前提下,指明了句子主语的可能语义角色而已。“施受不明”作为两种句义的伴随特征,其实就是句子歧义本身的内容,怎么能说是由它造成的呢?这和一会儿说歧义又叫“同形”,一会儿又说歧义由同形结构造成一样具有循环论证之嫌。由此看来,要解释造成歧义的原因,应该回答的问题是:该类句子为什么会施受不明?
我们认同何洪峰(2003)的观点,把该类句子解释为由施受不明造成的歧义,是结构主义语法在无法找到意义与形式的一一对应关系之后所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形式标准贯彻不下去,就只好另辟蹊径。这里分析歧义的手段成了二元的:结构的和语义的[3]。如果硬从语法形式入手,只能比照形态语言把造成歧义的原因归结于汉语动词没有主动态和被动态的严格区别,但这也只是着眼于动词语法形式的进一步描写。当我们说“鸡不吃了”有歧义时,唯一的证据就是汉语动词没有严格的主动态、被动态区别;当我们说它是个主动句或被动句时,唯一的根据就是它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语义解释。退一步说,即使这样的解释能够成立,也无法预测该格式实例化后歧义的有无。
第二种意见是形式语法的解释。底层结构经过转换所形成的句法空位结构导致歧义[4-5]。具体说是名词“鸡”的前移造成了和施事句的同形。这种操作可以看作是对第一种意见的进一步解释,它看到了“鸡”作为受事主语和受事宾语两个句子之间的语义联系,触及到了歧义产生的机制,但依然不能说问题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按照位移理论的解释,把受事主语句“鸡不吃了”看作是原型句“S不吃鸡了”的移位变体形式,通过移位、删除,形成了“鸡<pro>不吃t了”结构,而施事句通过删除形成了“鸡不吃<pro>了”结构。虽然两类结构的句法空位不同,但表层形式变得并无二致。当然,形成同形结构还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受事为生命体。当受事为非生命体时,移至主语位置也只能识解为受事。
仅就“鸡不吃了”这一类受事主语句而言,解释为受事前移似乎说得通。问题是大量存在的“汉语式话题句”,其话题位置上的受事主语并不能或不必“还原”到述语的位置上。像“奴隶解放了”、“他的思想问题解决了”之类,受事主语从何处而来?可见,位移理论的解释也未必能靠得住。况且把哪类句子看作原型句,到底是名词前移还是动词后移等问题,移位论者们也是见仁见智。
第三种是语用学的阐释。陆俭明(2005)认为,两个“鸡不吃了”其实原本就分属两个不同的句式,在言语交际层面由省略造成的同形是人们觉得它有“歧义”的原因[6]。从陆先生所举的例子看,着眼点是语用平面的句子,不过这里他没有明确区分句法、语用这两个不同的平面。联系到陆先生(2001)关于对句法结构与语用结构关系的讨论[7],我们觉得他对“鸡不吃了”这个歧义句描写与解释也还不够系统、严密,仍有话可说。
以上我们简要分析了对“鸡不吃了”这种歧义现象的描写和解释的不足,旨在说明,我们所谓歧义产生的原因,只是凭借对某一句法单位意义的感知而分析出来的形式特征或意义伴随特征,本质上讲都只是一种描写和操作。应当承认,这种描写和操作比以前要细致、深刻多了,但离逼近“真相”尚有不小的距离。下文将尝试从语用和认知的角度,主要讨论两个问题:1.如果不考虑语境因素,“鸡不吃了”作为一个孤立的施事句是否还能成立?该类歧义到底应该如何归类?2.为什么同是生命体,放在“吃”前构成的省略句,有的能形成歧义,而有些则不能?
二
排除语境因素静态地看,如果将主语作为施事理解,对于像“鸡不吃了”还能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句子(即作为一个孤立句是不是自足的)这样的问题,怕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回答。句法上是否自足我们暂搁置一边,至少可以说语义结构上是不完整的。不吃了因为二价动词“吃”所关涉的有生命的“主体”论元出现,而关涉的另一个“客体”论元没有出现。
一般认为,该类句子之所以能作为施事主语句在交际中运用,源于动态语境对强制性句法规则的调控。与印欧语不同,汉语只要语境允许,句法成分,包括重要的虚词可以省略。这种由语境对话语的调控而造成的省略现象,最常见于答话中。而回答问话,一般不用全句,只要针对疑问点,用一个词或短语就够了。交际中,为了强调动作或主语而省去后面的受事部分,以使句子更加简明。在一个具体的语境中,“鸡不吃了”作为一句答话,最有可能回答的是“鸡吃不吃(食儿)了”这样的问话,这属于对话省。在上下文语境中,要么它前面有发端句,要么有后续句,“鸡不吃了”作为施事主语也能成立,这是传统语法说的承前或蒙后省。
可以说,“鸡不吃了”作为一个语用平面的句子,在具体的语境中可以识解为施事主语句,其完形感知的原型表达应该是“鸡不吃X 了”。因为无论从说话人还是从听话人角度的来看,“X”都是明确的,都能根据情境具体地补出来。
陆俭明(2001)指出:汉语“词组似只受句法的制约,不受语用的制约;而句子既受句法的制约,又受语用的制约。”像“苹果吃”这样的受事主谓结构只在句子平面出现,不能在词组平面出现,应该把它看作语用结构更合适”[7]。这对我们的分析很有启发,因为“鸡不吃了”的情况与之类同。
“鸡不吃了”在语用的句子层面,主语可以识解为受事。但作为句法结构,主语只能识解为施事。这可以从该结构加“的”后的转指功能及其充当句法成分的功能这两个方面加以验证。“鸡不吃了+的”只能转指“吃”的受事成分这一事实能够充分证明,缺省的成分只能是受事,“鸡”只能识解为施事。“鸡不吃了”作为句法结构不能与动词的施事配价成分构成诸如偏正(*鸡不吃了的客人)、主谓(*客人鸡不吃了)之类的结构从反面证明,“鸡”只能是施事。
有趣的是上面所列不能成立的句法结构,在“鸡”后面加上“也/都”或“连……也/都”,句法结构就能够成立,如:“(连)鸡也/都不吃了的客人”等。其他作用这里姑且不说,就这类结构在功能上能自由充当句法成分这一点来说,“(连)也/都”在现代汉语中可以看作句法上受事话题合法化的可选标记。
通过讨论可以看出,“鸡不吃了”作为静态的句法结构并没有歧义,只能将“鸡”识解为施事;而作为语用结构,既可以识解句法结构延伸形成的施事主语句,又可以识解为仅在句子平面才出现的受事主语句。前者属于成分省略句,后者属于受事话题句。我们之所以得出“鸡不吃了”是个歧义句,主要着眼于二者在语用平面上的同形异质特点。语法上讲的“歧义”,一般情况下就是指相同的静态书面语符号序列的异指现象,其本质是人脑对话段的一种语感识别,是“断章取义”的结果。
如果给该歧义句归类,我们认为应归入语用因素造成的。着眼于施事句,那么造成句子与受事主语句同形的原因是省略。没有施事句的省略受事,就不可能形成本属于两个不同句子的“同形”的状况。着眼于受事主语句,那么造成句子与施事主语句同形的原因在于受事的语用移位以及施事的省略。
三
我们不妨将“鸡不吃了”的句子格式码化为“名词有生+‘不吃了’”。有意思的是,有时代入有生名词,句子会产生歧义,多数情况下句子并不会产生歧义。
带入“虾、鸭子、螃蟹、老鳖”等时句子可以产生歧义。在不同的语境中,主语有识解为施事和受事的可能。识解为施事,可以补出“吃”的宾语:“鸭子不吃食儿了”;识解为受事,“鸭子”可以放到宾语的位置上:“不吃鸭子了”。而带入带入“牛、羊、狗、猪”句子只能识解施事句,因为“(人)吃牛”等这样的结构等根本就不成立。
带入“蚂蚁、螳螂、跳蚤、虫子”等情况又有所不同。从语义条件上说,“蚂蚁”等客观上一般不能作为食物,只有在特殊条件下才能够作为受事出现。从语用上说,如果识解为受事主语句,则等于肯定了“(人)吃蚂蚁”这样的前提(预设)。显然是语义、语用条件限定了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将该类实例中的名词识解为施事。
我们认为,叙述人的活动的句法结构中,有生名词能不能成为“(人)吃”的受事,主要受到语义关系的制约。这种语义关系是社会群体对客观世界的共同认知在语言上的体现,它的形成和客观真值条件、人们的生活习惯、生活背景等认知因素密切相关。
“(人)吃鸡/鱼/虾”等之所以能说,客观上讲,这些事物首先是人们烹制菜肴的常用对象,而且体积较小。人们把它们作为食物吃的时候,往往是把不能吃的部分去掉,然后整体做熟,整体端到餐桌上。这样的活动过程,使人们在头脑里形成了这样一种主观意象,即“吃”的就是对象本身。客观与主观的互动所形成的这种概念结构投射到句法里,就形成了一类“(人)‘吃’+名词较小的生命体”述宾结构。
相反,“(人)吃牛/驴/猪”等之所以不能说,客观上由于这些事物体积较大,人们把它们作为食物吃的时候,往往是将之分割成较小的块状以后再做熟,或是做熟以后分割成块状。这样的活动过程投射到句法里,就形成了另一类述宾结构:“(人)‘吃’+名词较大的生命体+名词隶属部分”。当然,即使生命体较小,但当人们的视点放在局部时,这一规则依然适用。如:“吃鱼肉/鸡腿/鸭脖”。
生命体的大小问题是不是有一个衡量的客观标准呢?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人吃东西的活动中,最重要的活动器官有两个:一是嘴,一是手。和动物不同,人的一切创造性的劳动都离不开双手,食物制作的过程、进食的过程离不开手。通过考察我们认为,人衡量大小时是以手能不能抓起来或容易不容易掂得起来作为衡量标准的。以此为标准可以把能做成食物的生命体可以分为三级:较大的生命体、较小的生命体、小生命体。
我们这里再补充说明一下“小生命体”与“吃”构成的句法结构。比“较小的生命体”还小,用一根或两三根手指就能把它们轻易拿起来的生命体,属于“小生命体”。多数情况下,小生命体并不作为食物,但在特定条件下人们也会将“吃”的对象看作是生命体本身,投射到句法结构里表现为“(人)‘吃’+名词小生命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一条关于“吃”句法平面上的规则,即“(人)‘吃’+名词生命体+名词隶属部分”。当名词指称较大的生命体时,句法结构的每个部分不能缺省;当名词指称较小的生命体时,隶属部分可以缺省,也可以计入;当名词指称小生命体时,隶属部分忽略不计。
较大的生命体,不能作为叙述人类活动“吃”的受事,相应地,“名词较大生命体+‘不吃了’”类句子,只能按施事主语句理解。小生命体,虽能成为“吃”的受事,但受到语义、语用条件的限制,一般按施事主语句来理解。较小的生命体,可能成为“吃”的受事,那么进入句子,既可形成省略客体的施事主语句,也最有可能形成受事作为话题的受事主语句,从而形成和施事主语句“同形”的状况。
四
从语言运用的实际情况看,较小的生命体进入“名词有生+‘不吃了’”这一格式,句子也未必产生真实的歧义,这就是冯志伟(1996)说的“歧义的潜在性”[8]。即使歧义能够激活,其指数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蛇/老鼠/蝎子不吃了”等进入语用平面,虽然一般要识解为施事主语句,但在特定的场景或特定的言语社会群体中(如粤方言)能够激活其潜在的歧义。而像“野鸡/鸽子/麻雀不吃了”这类句子,其歧义指数更高。因为句首名词所指称的事物在以母语为汉语的人看来,都有可能作为食物。但当西方人听到这样的汉语句子时,一般只会按照施事主语句理解,原因就在于听话人百科知识(“鸽子”等在西方禁吃)的不同。当然,随着中国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我们将该类句子识解为受事主语句的可能性也在逐步降低。
熊学亮(2005)指出,“鸡(不)吃了”作为一个语用平面的句子虽然有歧义,但在无具体语境介入的情况下,通常倾向于作为受事主语句理解。其主要原因在于“吃鸡”的人远远多于养鸡的人,“吃鸡”已成为语用者的习惯或主要的经验部分[9]。我们原本也以为按受事句理解语义较为完整,应该和“信不写了”、“小偷逮住了”等受事话题句类同。而根据格式塔心理学的观点,人总是倾向于追求完好图式的,语义完整的解释比语义不完整的解释更容易使人接受。事实上问题远不是这么简单。
刘贤俊(2006)对“鸡不吃了”句义理解的调查报告显示,100%的受调查者优先理解为“鸡不吃食了”[10]。我们对此进行了一个简单的验证,结果近200份答卷与此完全相同。这就说,作为句子,听话人即使看作不完整的句子,也优先将“鸡”看作施事。我们对此尚不能做出满意的回答,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鸡(不)吃了”作为受事主语句没有“信不写了”这类句子的语法化程度高,因为后者作为意念上的被动句,施事隐含其中,且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影响句子的成立。
这里还需指出,我们前面所讨论的以“(人)吃”为中心形成的活动概念结构,说明了构成句法结构“‘吃’+名词生命体+名词隶属部分”的语义条件限制。实际上,在真实的句子中较大的生命体也能作为“吃”宾语出现。如:“他们几个吃了一头猪”等。
这个问题,其实和前面的讨论并不矛盾。因为这类句子表示的并不再是“活动”,而是“事件”(宾语前有数量限制)。也就是说,当人们的视点放在整体时,以“吃”为中心所形成的事件概念结构可以是对象本身。但这类句子不会产生同形结构,因为受事要移位的话,一般要添加介词“被/叫/让”或“把”,至少要有停顿。就上面的例句来说,换一种说法也只能是“他们几个把那一头猪吃了”或“那头猪叫他几个吃了”等。
当然,叙述动物的“吃”这一行为的句法结构,则不受所述规则限制。述宾结构进入句子无论是表示活动还是事件,都不会形成同形结构。“狼吃羊”可以成句,表示一种惯常的行为。述宾结构表示活动,宾语不能移位。“猫不吃老鼠了”表示活动,受事前移的话,施事也不能省略。“黄鼠狼吃了两只鸡”表示事件,受事前移的话也必须添加介词“被/叫/让”或“把”。
“(狼)吃羊”这样的述宾结构之所以成立,从认知的角度不难获得解释。世界存在的一切活动或事件,都是以人为中心的,即以人的视角来观察的。动物世界在人类的眼中,就是一个“弱肉强食”的食物链。
[1]赵元任.汉语中的歧义问题[J].语言学论丛,1988(15).
[2]朱德熙.汉语句法中的歧义现象[J].中国语文,1980(2).
[3]何洪峰.句法结构歧义成因的思考[J].语言研究,2003(4).
[4]王红旗.施受歧义产生的条件[J].语言研究2006(4).
[5]程工.从对歧义句的分析看20世纪的句法学[J].解放军外语学院学报,1998(5).
[6]陆俭明.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
[7]陆俭明.普遍语法原则与汉语语法现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序.
[8]冯志伟.论歧义结构的潜在性[J].中文信息学报,1996(4).
[9]熊学亮.语言学新解[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173.
[10]刘贤俊.歧义句的可及性考察[J].语言研究,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