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无需额外支付被裁减人员一个月工资
2015-03-29
当代工人(A版) 2015年12期
单位无需额外支付被裁减人员一个月工资
个案急呈
申请人张某系某快餐公司职工。2012年7月,单位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了一批人员。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张某提出由于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本人,要求单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被拒绝后,张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申诉人
别以为开了职工大会就可以随时裁人,我们是受法律保护的,得提前30天通知我们,让我们有心理准备啊。不然就支付一个月工资。
被诉人
我们整个裁员过程都是公开公正,符合程序的,没有不合法的地方。对为公司工作多年的职工表示歉意,但额外要支付一个月工资这个说法有点强人所难了。
仲裁庭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得到仲裁机关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从上述规定看出,《劳动合同法》对裁减人员的,只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等,并没有规定在裁减人员时也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因此,仲裁机关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支持是正确的,申请人的要求是没有法律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