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防结合依法护电——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侧记
2015-03-28通讯员龚可欣
文_本刊记者 李 蕗 通讯员 龚可欣
王国红//摄
2月11日,景德镇老电厂宿舍区突然停电,几百户居民无法用电。经检查,停电原因为厂区内开关站前电缆被盗。
近年来,窃电、盗取电力设施,挖断、损伤地脉电缆,线下植树、施工等各种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屡禁不止,没有执法权的供电企业对此十分无奈。保护电力设施是一场持久战,堵截源头,监管和整治废旧金属收购市场,逐步完善涉电法律体系,努力构筑政府牵头、警企联手、各界参与、法律监督保护的打、防、控长效机制,才是杜绝电力设施破坏的“治本良药”。
内外联动防范外力破坏
3月12日11时13分,一辆吊车的吊臂在卸货过程中误碰导线,致使220千伏井吉线跳闸。
“我们已向吉安市安监局等部门通报,并在市长联席会上通报此事,以引起政府各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国网吉安供电公司运检部负责人介绍道。
2014年,江西省10千伏至500千伏电力线路因违章施工作业、违章取土等引发外损事件428起,导致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跳闸116次,严重危及电网安全。对此,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努力构建外部与政府、企业、公安机关“三结合”的电力设施保护体系,内部构建安质、运检、营销、经法、外联“五协同”的工作机制,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力度与广度,严把电力保护区内施工用电报装关,要求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的单位签订施工作业安全协议,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能进行施工。
“只有做实‘内部五协同、外部三结合’,我们才能更好防范外力破坏,保护电力设施。”公司运检部员工称。
“外力破坏情节严重、须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一些依靠供电企业无法处置的情况,警务中心民警将出面协调处置。”公司安质部负责人介绍道。
去年,国网赣西供电公司警务中心处理了2起车辆撞坏电杆事件。“我们无法确认逃逸车辆信息,后来通过警务中心查询交通监控系统,确定车辆信息,对其进行处罚。”赣西公司保卫处员工从一个侧面介绍了电力警务中心在外力破坏处置中发挥的作用。
重拳出击打击涉电违法犯罪
2014年8月2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南昌一起涉及窃电金额高达400余万元的窃电案主犯盗窃罪,二审维持原判,被判无期徒刑。
此案是我省有史以来破获的最大窃电案,也是全国首例判处法定最高刑期的窃电案。“案子的宣破打击了窃电分子的嚣张气焰,对窃电分子起到了警告警示作用,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称。
江西电力设施点多面广,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总长27415公里,而且政企分开后,供电企业无执法权,这都给电力设施保护增加了难度。
2011年,公司联合江西公安厅建立防范和打击涉电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在省、市、县三级均成立了电力警务室(中心),警电双方集中联署办公,常驻民警达360余人,开创了打击涉电违法犯罪的新格局。
2012年1月至2014年7月,三级电力警务中心配合公司及所属单位工作,开展执法3201次,查处窃电5776户,追补电量1499.6万度,抓获各类涉电违法犯罪嫌疑人270人,刑事处罚66人,取缔废旧金属收购站点32家,收缴电力设施、器材35.26吨。
通过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双方对打击涉电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连续三年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打现行、挖积案、摧团伙、抓逃犯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2014年,公司通过开展打击、盗窃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专项整治行动,查处各类涉电案件931起,涉电案件数较2013年和2012年同期分别下降32%和56%,呈逐年递减态势,凸显打击涉电犯罪成效。
依法治电推进立法完善
2012年,我国首部反窃电地方性法规《江西省反窃电办法》和《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分别修订,为解决涉电新情况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但电网发展规模、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力度不相适应的矛盾依然突出。
对3月12日吊车误碰导线引起220千伏井吉线跳闸一事,吉安公司运检部负责人也有些无奈。“我们不止一次向吊车司机发出过警告,周周去现场。可无论是口头警告、拍照摄像,还是下达隐患通知书,他们就是拒不签字、拒不停工。”
《电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虽然法律规定供电企业有权制止,但缺乏配套保障措施,常常受到阻扰,供电企业没有执法权,制止效果大打折扣。”公司法律部员工认为:“《电力法》中如果能增加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条款,将保障危害供电、用电安全等行为被及时制止。”
2009年1月,宜春市经贸委、林业局、城管局联合下发《关于解决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植树造林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植树造林、青苗补偿问题进行规范和明确。“现在按这个标准很难执行,且不说很多人漫天要价,就算是通情达理的苗木所有者,补偿要价也往往高于市场价格。”国网宜春供电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种植早于线路架设的树木,只能修剪,不能砍伐。树一直在长,过了几年又要给予补偿才能修剪。”
《电力法》第五十三条明确:“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但是《电力法》中并没有明确类似情况谁来修剪、怎样补偿、日后维护等相关的配套措施。
电力设施是整个供电网络的支撑框架,直接关系着电网的稳定运行。电力设施遭受破坏,既损害了电力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国家和广大客户的利益。电力设施保护并非一片坦途,但法律配套措施条款的缺失,使电力设施保护之路更加崎岖。我国涉电法律法规亟需尽快修订,只有逐步完善涉电法律体系,政府、企业、客户紧密联合,才能为电力设施编织严密的安全防护网。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公司将继续竭力保护电力设施,打好这场持久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