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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商时代家庭农场融资问题

2015-03-28张爱辉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5期
关键词:抵押农场贷款

□文/张爱辉

(西安外事学院 陕西·西安)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和专业大户,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向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家庭农场的概念首次在中央文件中出现,反映了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规模化经营,折射出新农业商业时代下农业发展方式的方向转变。作为一种农业现代化组织形式,家庭农场未来必然在我国得到普及和推广。

一、家庭农场发展现状

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4年一号文件继续聚焦家庭农场,释放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多项利好政策。受到利好政策鼓励,全国各地家庭农场发展势头迅猛。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平均规模在200 亩的家庭农场数量已达到87 万家。作为新型的土地规模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涵盖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商品化经营生产等基本特征。但目前来看,资金成为影响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家庭农场要实现规模化经营,其在土地承包、规模扩张和技术设施更新和品牌塑造、市场管理等诸多环节上,都迫切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由于受到自然环境和生产周期的影响,在农产品销售流通领域,农产品价格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灵活度不够,在自有资金无法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融资就成为制约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发展的瓶颈。

二、家庭农场融资中面临的问题及原因

(一)家庭农场融资需求数额较高,获取资金数额过少。由于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大,资本密集化程度高,资金需求数额普遍较高。调查显示,许多家庭农场在成立之初,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农场主的原始积累和亲戚朋友的出资,随着土地流转和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所购种子、化肥、农药等,其对资金需求不断增加,有的甚至产生了上亿元的贷款需求。由于大部分农场主固定资产不多,难以通过抵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大型农用设备、土地经营权目前无法作为担保主体,担保渠道狭窄,通过第三方担保方式加大了农场主的压力和难度。由于抵押物不足,家庭农场的贷款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满足率不足一半。

(二)家庭农场融资紧迫性较高,融资速度过慢。由于农业特殊性,家庭农场贷款需求具有很强的时间或季节性。通过对家庭农场获得贷款的信贷产品和其需求的比较,家庭农场主要融资产品额度较小、期限较短、利率较高、仍具备传统农户贷款的典型特征,比较适合普通农户一年以内的融资需求,却难以满足家庭农场融资需求。另外,各金融机构大都手续繁琐,家庭农场往往因时间贻误而导致错过需求时机,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三)家庭农场面临较高的经营和市场风险,难以承受高的融资成本。家庭农场由于生产的不确定因素很多,经营风险很高。以种养业为例,对农场主而言,农业在生产时期,受到自然环境和生产周期的影响较大,十分依赖于光照、降水等条件。此外,还有自然灾害和病虫害的影响,在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尤其是大灾地区,农业生产设备会毁损严重,农业生产会有歉收、减产、绝收的情况,农户的大量前期花销化为乌有,甚至无法收回成本,农户可能根本无法清偿贷款本息,贷款违约的概率较高。金融机构又往往对农场主的信用等级难以考核,为避风险采取稳健性原则,认定其风险较高,因而家庭农场每笔贷款的成本相对较高。加之,近年来人工成本、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较快,农产品价格波动大,加剧了家庭农场的经营压力。

三、建立新农商时代家庭农场融资体系

(一)建立农地金融制度,实现资金有效供给。要解决家庭农场的融资困境,首先应突破土地融资的法律障碍,扫除土地金融的“拦路虎”,推进法律政策放宽对融资抵押物的限制,给予土地权利抵押效力,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为农地金融创造条件。规模化的土地使用权是“家庭农场”的可使用主要财产,构建以农地使用权抵押为基础的“农地金融制度”。如果农地使用权能够进入土地市场流转,可以大大提高其作为借款担保的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农产品及其附属物的抵押方式,清理金融机构抵押担保的障碍,使农村经济主体便利地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应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将广大农场主集中起来,鼓励地方政府参与资金支持,成立家庭农场贷款担保基金。通过放大基金倍数的方法,为有资金需求的家庭农场提供贷款担保资金的来源,解决单个家庭农场独木难支的现状。

(二)尽快做好顶层设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一是组织颁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的试行草案,明确家庭农场的注册要求、主管机构等相关管理信息,确定土地、税费、农业保险等政策内容,促进家庭农场规范发展,积极引导优质家庭农场逐步向企业经营发展,降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成本;二是进一步明确专业合作社的规范运营机制,及时将没有持续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数据失真的合作社清理出市场,对国家级、省级示范社给予政策扶持,促进金融机构加强与合作社的对接;三是尽快制定针对新型主体的金融服务方案,金融机构要明确准入标准,确定特殊化服务方式,提高服务专业化程度。

(三)加大农业保险范围,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农业保险的推广是农业贷款的前提条件,同时也能有效降低贷款的风险,是大范围推广抵押贷款的重要保证。除了加大农业保险的推广力度,扩展覆盖面,还应该拓宽农业保险的险种。各地根据地域特色,可以开创出特色险种,例如水产、蔬菜、果业保险等;另一方面,针对农业生产的特性,可以构架农业灾害保险,特别是随着家庭农场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提出和推广,自然灾害以及病虫害对规模化生产经营的影响增强,家庭农场面临着更大的威胁。因此,农业灾害保险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增强农户抵御灾害的能力。

(四)开展模式创新,丰富抵押担保方式。对于家庭农场经营户,可以其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等动产标的,开展动产抵押及动产浮动抵押贷款,推广“家庭农场经营户+财政+保险+银行”的融资模式;对于资信较好的家庭农场,可尝试发放信用贷款,资信一般的可开展供应链金融,试行“农场+农户+银行”的模式,不断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业产业化生产水平与农户经营效益同步提高。

[1]杨蕾等.家庭农场融资困境与破解之道[J].农村金融,2014.19.

[2]万芹.家庭农场融资问题研究[J].财政监督,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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