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2015-03-28刘相伯
□文/刘相伯
(大连财经学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研究中心 辽宁·大连)
一、我国公司治理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公司治理一直是公司经营发展所探索的永恒主题,而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则是公司治理问题中的一个关键。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企业面临更大的机遇和挑战,公司治理的问题也日益突出,随之完善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就成了各个企业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我国为了适应企业的发展当时的《公司法》进行了修改,这样就赋予了公司很大的自治权,这为我国公司的治理现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然也提供了更好的机遇。但是我国的企业发展仍然处在成长阶段有很多问题。
(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与中小股东权利配置存在的缺陷。公司的治理结构大都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监事会代表股东对董事会的行为进行监督,以保证股东利益的实现。但是,我国公司法对于监事会的规定并不完善,很多公司的监事会并没有发挥其监督作用,从而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部分企业的大股东通过控制会议程序,限制中小股东的发言权、质询权、知情权。“一股独大”情况突出,大股东的绝对控制,使中小股东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对公司的决策和治理无法施加有效影响,不利于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
(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经济成本偏高。对于股东而言要想正确地投好手中的一票,就必须掌握必要的有关待表决事项的信息,而搜寻信息的成本往往是很高的,涉及诸多费用以及时间成本,这些成本往往对股东的影响意义深远,一般情况下,股东只有在其投票的收益超过与投票有关的成本时才会去投票。而对多数持股份额不大的中小股东来说,他们认为参与投票可以获得的收益将不足以补偿其参与投票所付出的代价,因而也就更加缺乏投票的动力。这样长此以往就助长了一股独大的现象。
(三)中小股东不善于关注公司长远发展。中小股东在进行投资时的投机性较强,往往注重的是自身利益和交易价格,而忽略了自己所要投资的公司的长远利益。绝大多数中小股东以市场为导向的,而市场经济就要求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中小股东进行逐利的博弈本身无可厚非。况且由于中国股市的特殊背景,股票市场是一个政策市、资金市,整个市场缺乏真正的投资理念,特别是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所以说,中小股东的投机性主要是因为股权结构和市场的游戏规则不合理,而不是中小股东不遵守规则。
(四)公司内部资本多数表决原则遭到滥用。“资本多数表决”是股东大会运营的根本原则,同时也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基本法律特征。当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出现偏差时,大股东处于自利心理往往利用其股份优势肆意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持股量小的广大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影响和作用微乎其微,大股东的意志总是处于支配地位,小股东的意愿则总是被磨灭或者忽略。大股东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之下,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资本多数决策原则在我国的滥用,使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只有实现股东间实质上的平等,才能保证公司的经营决策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从而保护中小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理基础
(一)在公司的成立和发展过程中无论大股东或中小股东都是公司的出资人和投资者,他们的共同投资促成了公司成立。如果没有中小股东的投资,公司的存在将缺乏相应的物质基础。在公司成立后,广大中小股东的投资同样在公司持续发展的计划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见,公司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中小股东的投资。因此,公司法所肩负的责任一方面是使经营者充分发挥其经营效果;另一方面就是要切实保障好公司投资者,包括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大多数现代公司治理制度是按照“分权——制衡”模式建立起来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即股东大会,它决定着公司的重大事项。
如果股东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现代公司制度的根基就受到了动摇。而现代公司的决策趋势是公司被大股东、董事控制,他们往往利用公司实施对于其利益有好处的决策,而不管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对于很多中小股东来说,他们将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后很难取回;他们没有机会选出自己的代表在董事会中关心他们的利益,受到压迫、排挤最后不得不选择离开公司。因此现在更需要国家伸出援手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所以,强调中小股东的保护主要是基于其为弱势群体,天然的处于不利地位,法律对待其要有一定的倾斜态度。
(三)公司治理结构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合理制度安排。如何在公司机关之间分配权力,建立高效率的激励和约束经营者机制,切实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成为公司治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其立论有三:第一,权力分立原则;第二,权力制衡原则;第三,权力效率原则。其中,权力制衡原则的运用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最具有现实意义:公司为多元化利益主体所组成的社团,必须以权力制衡原则保障组成组织体的正常发展与相互关系。
三、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相关建议
(一)完善中小股东保护制度。资本多数决策原则导致大股东以其持有股份的优势操纵股东会,控制公司,通过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因此,我国应该将公司已有的规定进行完善,让每一股份拥有者拥有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样可以促成小股东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扩大中小股东的话语权,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从根本上抑制大股东的话语霸权。
(二)对累积投票制度进行调整时期符合我国的企业特色。新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促进了中小股东参与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的积极性。维护中小股东利益、防止大股东全面操控董事会、降低集中决策风险、校正直接选举制的弊端、选贤兴能、实现对董事会内部的制衡功能以及公司民主的目的具有重大价值,但是不得不说这个制度也存在着它独有的弊端,如果累积投票制的运用使得董事会由观点对立的董事组成,那么势必影响董事会的效率,有悖于创设董事会的初衷,对于大股东的权益保护也不十分公平。因此,在完善立法时,立法者要全面综合考虑多方利益者的利益从中平衡。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中小股东知情权。信息披露是中小股东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主要途径,由于获取信息的成本很高,而中小投资者资金有限,因此是他们决定是否投资时所需要的信息就会很难获得。因为大股东及其代理人掌控着股份公司,他们的信息来源渠道广泛、真实。而中小股东信息来源比较单一,且受制于自身分析能力,无法准确理解信息含义。因此,就给了大股东可乘之机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信息披露制度是弥补中小股东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只有在全面、准确地掌握公司信息后,中小股东才有可能准确判断自己投资的价值。因此,董事会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相关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公司治理状况和可预见的风险因素等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完整、没有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董事会成员应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国家也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确保股东的知情权,行使其他权利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面临的社会难题、法治难题。而法律的变化往往不能影响大股东,但是却对中小股东有着深远的影响。所以,在公司治理中,我们更需要给予中小股东特别的保护和关注。如何构建我国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已成为健全我国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众多可供选择的法律救济手段中,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为中小股东提供了一种在利益受到潜在威胁时自由退出公司契约的机制,是一种富有效率的手段,应当成为我国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建设的重点。
四、结语
对于该制度的引入,应该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公司立法的现状以及国际范围内公司治理与公司立法改革之趋势进行。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网络技术的应用降低该司法救济制度的交易成本,进行配套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以及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救济制度的适用范围。然而,由于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形形色色,异常复杂,在公司运行的不同环节和不同领域都可能产生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这也就决定了任何单一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举措均难免挂一漏万,无法对中小股东的利益做到周全的保护。可见,对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周全的保护需要的是一个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只有将更多的先进理论结合于实践中,我国的公司治理对保护中小股东的保护才能落到实处,才能发挥公司治理的真正作用,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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