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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产业税收支持政策探讨

2015-03-28谢永清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22期
关键词:税收政策优惠所得税

□文/谢永清

(江西省吉安市国税局江西·吉安)

新能源产业税收支持政策探讨

□文/谢永清

(江西省吉安市国税局江西·吉安)

随着常规能源的有限性以及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以环保和可再生为特征的新能源越来越得到各国的重视,鼓励和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已经成为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课题。本文通过对新能源产业税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

新能源产业;税收优惠;技术创新

收录日期:2015年9月28日

新能源是指与长期广泛使用、技术上较为成熟的传统能源(石油、煤炭和天然气)对比而言,以新技术为基础,已经开发但尚未大规模使用,或正在研究试验,尚需进一步开发的能源,同时包括对传统能源进行技术变革所形成的新的能源。2010年,国务院发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正式确定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七大产业为新兴战略产业,其中新能源产业明确包括核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和智能电网。随着常规能源的有限性以及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以环保和可再生为特征的新能源越来越得到各国的重视,鼓励和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已经成为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课题。

一、税收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对新能源产业缺乏专门性的税收政策设计。为摆脱对传统能源的依赖,对新能源产业的扶持和鼓励已上升为国家战略高度,然而在税收立法方面还缺乏专门性税收政策设计。从调查情况来看,虽然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既多又杂,但缺乏对新能源产业发展趋势和特征的把握,无论是对新能源产业的准入,对研发培训投入的扶持,还是对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规模化的促进,都缺乏行之有效的扶持性税收法律框架和条规。

(二)现有新能源产业税收政策对产业链整体支持不足。在产业链的下游环节,目前仅有对特定物质和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50%即征即退优惠,对其他新能源发电没有同样规定;同时,由于界定标准的不统一,新能源产品并不能都被纳入环保节能或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而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在产业链的中游和上游,关键部件设备的生产和研发所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并无与其他行业的不同,甚至未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也不在少数。

(三)各税种间税收优惠政策结构不平衡弱化了税收扶持效果。按照税制中各税种的内在功能,所得税偏重调节因此税收优惠较多,货劳税偏中性因此税收优惠较少,此外在实际中财产和行为税的相关优惠也偏少。按照这一原则,新能源企业往往在打开一定市场或部分产业化后,在实现盈利的前提下才能享受到所得税优惠政策,而企业在创立初期或传统企业在转型时期,由于巨大的固定资产和研发投入而不能盈利,因此税收在支持新能源企业准入和扩张阶段,扶持效果十分有限。

(四)部分税收制度的不合理限制了新能源产业发展。根据调查结果,本身有限的税收扶持政策也会因为税收制度的不合理而大打折扣。主要表现在:省、市、区县一级政府的专项扶持基金或补贴,因不能享受免税而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因为偏向于已形成成果且往往要经历繁琐冗长的申请办理手续,而使不少企业放弃对研发活动费用的加计扣除;企业因为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需要花费较高的员工教育培训费用,却因为超过税法规定比率而不能完全得到扣除。

二、鼓励和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鼓励企业进入新能源行业的税收政策。建立专门而系统的新能源产业税收政策体系。根据新能源企业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设置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以体现出新能源企业与其他产业的差别。同时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税收激励机制建设应当实行分类型、分阶段、分地区的差异性税收激励,可根据不同类别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的特征,针对不同税种,分别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将税收优惠扩大至整个产业链。应将产业链从上游到下游的各个关键环节整体纳人到税收优惠范围当中。对关键部件和材料应分门别类编制产品目录,减少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和成本,既避免将新能源企业拒之门外,也便于税务部门对相关优惠对象的界定和执行。对新设立的新能源企业实施三免三减半。从事新能源企业可比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投资新能源企业。对投资新能源的各类企业,应比照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企业享受的投资额抵免优惠政策,即投资新能源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固定资产购进可比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降低产业融资成本。为降低融资成本,可适当减免货币资本拥有者的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通过减税来维持一定的资金收益水平,降低资金利率,鼓励向新能源企业积极提供信贷支持。

(二)鼓励新能源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加大对研发费用抵免力度。对科技型企业购买新的技术设备,可以考虑规定一定比例直接抵扣当年应付税款;对企业购置专利等先进技术的成本,允许按购置成本一定比例给予税收抵免。适当放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可以根据企业研发投入总量和增量综合考虑,在现今对企业研发实行150%税前抵扣基础上,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增长部分再给予更大幅度的加计扣除。此外,对研发费用的界定标准应予以放宽,对于未能形成技术成果的研发活动也可纳入加计扣除范围,同时简化研发费用报批手续。对转让新能源技术扩大免税范围。为支持重大新能源技术转让活动,可对技术转让的所得税免税政策进行一定程度扩大,甚至取消500万以上减半征收的优惠界定标准。对研发人员个人所得税进行减免。对从事新能源技术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可提高起征点标准,或者允许对其个人所得税施行减计征收。对教育经费取消扣除比例限制。为鼓励新能源企业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投入,提高工艺制造水平,应对新能源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实行据实扣除,而不再受工资总额2.5%的扣除标准限制。

(三)促进企业产业化与结构调整的税收政策。降低新能源产品的货物与劳务税税负。为降低新能源产品的价格和成本,推动企业产业化,可对所有新能源发电实行增值税部分或全部的即征即退,同时对关键设备、部件或材料降低增值税或资源税税率。鼓励企业扩大生产或再投资。为鼓励企业对新能源产业再投资,可对利润再投资部分返还其对应的已纳所得税;也可对用于新增生产设备的投资按比例抵减增值税和所得税。允许计提和扣除风险准备金与坏账准备金以降低经营风险。为避免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同时降低因坏账损失带来的经营风险,可允许新能源企业计提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并可在所得税前列支。鼓励企业各种形式的重组并购以做大作强。对于新能源企业间的债务重组,可以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进一步放宽新能源企业并购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标准,减少企业并购重组时的成本,鼓励企业实行集团发展和做大做强。鼓励传统能源企业向新能源企业转型。

向高消耗和高污染的旧能源行业征收能源税,鼓励他们向新能源行业转型;同时对于旧能源企业发展的新能源项目,根据其新能源项目规模可以折算抵免一定比例的能源税或资源税,以鼓励旧能源企业不断拓展新能源产业规模。允许加速折旧。可对新能源企业的主要固定资产设备允许加速折旧,并从法律上突破加速折旧的年限和条件限制。对各级政府补贴收入或各类捐赠免征企业所得税。除了国家一级的政府补贴或扶持基金外,应将免税范围扩大至各级政府的资金扶持或补贴,同时对各种基金会、团体、个人名义捐赠的各类用于新能源企业的捐赠部分,都可实行免税政策。

[1]徐孟洲,胡林林.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税收激励机制研究[J].中州学刊,2012.4.

[2]李波.培育和发展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政策建议[J].中国财政,2O13.2.

[3]付广军.运用税收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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