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条件下赢利型村庄经纪的再生与进化
2015-03-28严任舟
严任舟
(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0237)
杜赞奇的国家经纪理论深入探讨论述了晚清民国时期中国乡村社会中赢利型村庄经纪产生的背景、赢利行为及其灭亡。由于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不断地渗入,在乡村社会中,赢利型村庄经纪逐渐取代了保护型村庄经纪,在村中担任公职,通过赋税和摊派而牟取私利,从而激化了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的矛盾,激起了民众的抵触情绪,最终使得整个国家经纪体制受到民众的暴力抗争而灭亡。在当前城乡二元结构瓦解,城镇化水平不断深化的社会背景下,相对于晚清民国时期的村庄社会,虽然村庄经纪仍然在村庄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扮演着国家权力与村庄社会的中间人的角色,但是,当前的村庄社会中的各种要素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这些要素影响下再生的村庄经纪所体现出来的特征也与晚清民国时期相比有了新的变化。
一、当前对赢利型村庄经纪的研究
国外学者对赢利型村庄经纪进行研究论述的主要是杜赞奇教授,他在其代表作《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一书中,提出了“国家经纪”的概念来指称晚清民国时期的乡村基层政治体制,即通过下层吏役来实现基层治理的体制。杜赞奇教授在书中将政府借以统治乡村社会的经纪人分为“保护型经纪”与“赢利型经纪”两类。其中,“赢利型经纪”是“那些被国家权力所利用的、但在一个不断商品化的社会中却没有合法收入的职员”[1],主要由土豪劣绅乃至地痞流氓等乡村社会的边缘人物构成。杜赞奇教授认为,由于赢利型村庄经纪将职权视为一种牟取私利的工具,将乡村民众视为牟取私利的对象,因此“不能被视为正统权威之母体的文化网络①[1]13的组成部分。”
吴毅通过对四川双村的调查研究后指出,当前村庄经纪模式“不是简单的‘保护型经纪’为‘赢利型村庄经纪’所取代,而是包含着两种历史类型在内的‘经纪模式’本身都已经难以为继了。”[2]他认为,在面对着国家指派的任务与村庄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村庄经纪必须要考虑在国家任务与乡民情谊和村庄利益之间进行取舍。而一般而言,村庄经纪会选择不作为。吴毅认为这是“一种较之于‘保护’或‘赢利’更具有普遍理性的行为选择方式”[2],并将其称之为经济模式的消解。
还有一部分国内学者则着眼于乡镇政府蜕变为赢利型村庄经纪的趋向及赢利型村庄经纪带来的乡村治理的困难。吴理财指出,乡镇政府自从1983年成为一级财政之后,“在执行国家的政策 (特别是税费等经济性政策)时,他们就不能不考虑自身的利益,即以自身的财政收入增长为目的,有条件地执行国家的政策,对于有利于其利益的,积极执行;对于不利于其利益的,则千方百计进行阻挠、变通。”[3]楚成亚指出,在乡镇政府有选择性地执行国家任务的情况下,“乡镇政府在相当程度上既远离了乡民的利益,同时也远离了国家的利益,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以自我权力的扩张为后盾,动员辖区内的资源,为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权力核心成员谋取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最大化的相对独立的行动者。”[4]王勇针对这一现象指出,“国家与乡民的联系会因‘赢利型村庄经纪’的‘欺上压下’而出现事实上的被斩断,国家权威难以深入乡村。”[5]
事实上,在当前的村庄社会中,村庄经纪角色本身主要是由在资源和能力上有着相对优势的乡村精英群体来承担的,而乡村精英群体作为具有较强的个体利益诉求的群体,本身就具有较强的逐利性。当然,在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限制下,所谓的赢利型村庄经纪带来的国家力量与村庄社会的割裂、村庄社会资源被攫取等治理问题,已经不再是受到村民自治制度制约下的当代赢利型村庄经纪本身的合法合理的利益竞逐行为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而只是一个关乎法律制度的合理化和村庄经纪本身的道德品质的问题。因此,杜绝村庄经纪的竞逐利益行为并不是解决当前的乡村治理困境的合理办法。在承认村庄经纪的逐利本性的基础上,研究村庄经纪逐利行为的实际驱动机制,以及村庄社会资源对村庄经纪的逐利策略的影响,同时,探讨如何在以村民自治制度为中心的法律制度的保障下规范村庄经纪的逐利行为,促使其完成国家力量与村庄社会的中介作用,才是解决乡村治理相关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赢利型村庄经纪的发展历程
由于村庄社会整体环境的变化,赢利型村庄经纪也经历了兴盛、消亡和再生的历史阶段,从我国村庄社会的整体发展历史来看,村庄社会中的赢利型村庄经纪主要依次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一)晚清民国时期
晚清民国时期,由于国家政权不断向乡村社会深入,不断地向乡村领袖勒索摊派款项,加上推行使乡绅日益失去传统领导地位的国家政策,导致了乡村精英群体对于公职感到恐惧,唯恐避之不及。此时,主要由土豪劣绅乃至地痞流氓等当时乡村社会中的边缘人物构成的赢利型村庄经纪迅速崛起,逐步实现了对传统的保护型村庄经纪的替代,并且逐渐地发展壮大,成为了晚清民国时期村庄社会中乡村基层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晚清民国时期,赢利型村庄经纪本身是由乡村社会中的边缘人物构成,他们受到国家权力的控制却没有从国家权力处得到合法的收入。赢利型村庄经纪在村庄社会中一般是通过暴力和掠夺来完成国家政权指派的任务并在其中大量地牟取私利。这种压迫式的管理模式和失控的贪污腐化现象最终将激化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的矛盾,激起民众的抗争情绪。
(二)建国以后
新中国建立以后,随着土地改革和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村庄社会的乡村基层政治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于国家权力对村庄社会的强势介入,传统的乡村基层治理体制已经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环境土壤而彻底崩溃,以贯彻落实国家权力意志为使命的人民公社制度彻底取代传统的村庄经纪体制成为了建国以后村庄社会中的乡村基层政治体制的核心内容。在这一时期,传统的赢利型村庄经纪随着多次的政治运动及新的乡村基层治理体制的建立而迅速消亡,而作为新的村庄社会管理机构的人民公社是国家权力机构向村庄社会延伸的产物,其本身就是国家权力的附庸,依托于强大的国家权力而获取自己的利益回报。如此一来,村庄社会中就不再保有在国家权力与村庄社会之间发挥中介作用而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群体,可以说,赢利型村庄经纪在这一时期已经基本消亡。
(三)村民自治制度建立以后
随着上世纪80年代后期人民公社制度的瓦解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国家权力开始从村庄社会中不断退出,国家权力与村庄社会之间的关系由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转变为间接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依托于村民自治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村“两委”组织取代人民公社成为了新的乡村基层政治体制中的核心力量。然而,一方面,村“两委”组织仍然需要来自代表着国家权力的乡镇政府在资源方面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村“两委”组织也必须为村庄社会的建设发展努力,才能够获取来自村民的支持,维护其本身在村庄社会内的社会地位,保障其从村庄社会建设发展过程中所获取的相关利益。从这一村庄社会的事实来看,村“两委”组织实质上是在国家权力与村庄社会之间发挥一种中介作用,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从中获取自己的利益回报。村“两委”组织实际上已经呈现出了赢利型村庄经纪的典型特征,可以说,赢利型村庄经纪随着村“两委”组织逐利性的不断显化而在村庄社会内实际上已经再生。
三、当前赢利型村庄经纪的特点
在村民自治制度的制度约束之下,村“两委”组织作为当前村庄社会中再生的赢利型村庄经纪,不可能与晚清民国时期的赢利型村庄经纪完全一致,而是根据村庄社会环境的实际变化而产生了适应当前村民自治制度要求的新特点。当前赢利型村庄经纪的特点主要有:
一是再生的赢利型村庄经纪的组成结构有所变化。在晚清民国时期,赢利型村庄经纪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由土豪劣绅乃至地痞流氓等当时乡村社会中的边缘人物,这部分人群相对于以往以宗族势力、热心乡绅等为主体的保护型村庄经纪而言,素质相对较低,对于村庄社会的归属感不高,在发挥中介作用的过程中对村庄社会的压迫与掠夺也更为严重。而在村民自治制度之下再生的当代赢利型村庄经纪,主要是由村庄社会内掌握了一定社会资源,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乡村精英群体构成,本身具有较高的个人素质,对于村庄社会的归属感也较高,在发挥中介作用的过程中会主动保持国家任务与村庄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可以说,再生的赢利型村庄经纪在保留传统的赢利型村庄经纪的主力特性的基础上,还部分呈现出了属于传统的保护型村庄经纪中对于村庄社会利益的维护的特点。
二是再生的赢利型村庄经纪的逐利手段有所变化。传统的赢利型村庄经纪虽然从属于国家权力,但是却没有办法从国家权力方面得到合法的利益收入。传统的赢利型村庄经纪主要依靠假借国家权力的名义而巧立名目收取的苛捐杂税来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由于在逐利过程中缺乏相关的制约机制,传统的赢利型村庄经纪的逐利手段往往是简单粗暴的,他们并不会考虑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反应,而是只关心自己直接的利益回报。而在村民自治制度下再生的当代赢利型村庄经纪,由于本身需要依赖于村民自治制度才能够获得合法的村庄社会治理权力,而且在资源等方面深受代表着国家权力的乡镇政府的制约,因此,在逐利过程中就受到了来自乡镇政府和村庄社会两方面的强有力的约束,这样就导致了当代赢利型村庄经纪的逐利手段变得多样化、隐蔽化和妥协化。再生的赢利型村庄经纪不仅有来自乡镇政府的工资补贴等合法性收入,而且根据所能够掌握的社会资源的多寡,还能够在村庄社会的建设发展过程中获取巨大的灰色收入。当然,他们的这种逐利行为,往往是与乡镇政府、村庄社会中的各方力量博弈后妥协的结果。
三是再生的赢利型村庄经纪对村庄社会的影响有所变化。传统的赢利型村庄经纪由于本身简单粗暴的逐利手段,对于村庄社会内外秩序的破坏性很大。学术界对于传统的赢利型村庄经纪的研究结果也指出,在高强度的压迫和掠夺之下,传统的赢利型村庄经纪将会激化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的矛盾,激起民众的抗争情绪,甚至导致整个国家政权的覆灭。而在村民自治制度下再生的赢利型村庄经纪,更重视村庄社会的建设发展,以保障自己的获利行为的可持续性。因此,当代赢利型村庄经纪对于村庄社会而言实质上已经不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掠夺者和破坏者,更多时候承担着建设者和管理者的责任。对于村庄社会而言,当代赢利型村庄经纪出于保护自己持续获取利益的能力的考虑,将会合理地处理国家权力与村庄社会之间的关系,有效地发挥自己的中介作用,为村庄社会的建设发展带来足够的发展资源。这样一来,赢利型村庄经纪在逐利过程中就有意或无意地为村庄社会的建设发展争取了更多的发展资源和发展空间,使得整个村庄社会的治理水平得以持续提升。
四、如何认识再生的赢利型村庄经纪的逐利行为
传统上,学术界对于赢利型村庄经纪的逐利行为基本上是持否定和批判的态度的。一般认为,赢利型村庄经纪的逐利行为会破坏村庄社会已经成型的内部利益分配格局,也会影响到国家权力与村庄社会之间关系的平衡。由于赢利型经纪的压迫和掠夺,村庄社会整体建设发展会走向停滞甚至倒退,民众的反抗行为会日益频繁,最终会导致整个村庄社会秩序的崩溃,甚至威胁到整个国家政权的安定和谐。
然而,在村民自治制度下再生的当代赢利型村庄经纪,由于其自身特性的变化,他们的逐利行为已经不再是简单地破坏与掠夺,而是试图通过与村庄社会中的各方力量进行沟通、合作,从而融入整个村庄社会的内部利益分配格局,成为其中的一部分,并通过自身的资源整合能力使得整个村庄社会的利益回报得到提升,使得自己从村庄社会的建设发展过程中所能获取的利益回报得以不断地提高。在这一情况下,赢利型村庄经纪的逐利行为不再是村庄社会建设发展的阻碍力量,而是成为了一股可以为乡村治理体系所利用的,能够有效地提升再生后的赢利型村庄经纪的工作热情,促进村庄社会的整体建设发展的积极力量。
对于村庄社会来说,由于再生的赢利型村庄经纪是建立在受到严格的法律规范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因此,赢利型村庄经纪的逐利行为在当前的村庄社会环境下实质上是可控的。在承认赢利型村庄经纪的逐利行为在当前的村庄社会中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前提下,承认和保障赢利型村庄经纪从工资补贴、村民福利等方面所获的合法性收入,严格限制和杜绝赢利型村庄经纪通过权力寻租、贪污腐败等手段获取灰色收入的逐利渠道,将是整个乡村治理体系未来对赢利型村庄经纪逐利行为的主要引导方向。因此,如何在具体的制度确立和利益分配方面进行有效调整,从而规范赢利型村庄经纪的逐利行为,将是未来进一步地探索研究当前村庄社会中的赢利型村庄经纪的方向和内容。
注释:
①文化网络是杜赞奇教授在其著作中提出的一个核心概念,它由乡村社会中多种组织体系以及塑造权力运作的各种规范构成,它包括在宗族、市场等方面形成的等级组织或巢状组织类型。它是地方社会中获取权威和其他利益的源泉。
[1][美]杜赞奇著.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
[2]吴毅.宗族权威的变异与经纪模式的消解——20世纪上半叶四川双村二重化权力形态变迁的个案研究[J].文史哲,2003(4).
[3]吴理财.村民自治与国家政权建设 [J].学习与探索,2002(1).
[4]楚成亚.乡 (镇)政府自我利益的扩张与矫治[J].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0(2).
[5]王勇.乡镇机构改革的宏观视角 [J].农村经济,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