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孝对当世的启迪*
2015-03-28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孝对当世的启迪*
刘秀娟
(菏泽学院法律系,山东菏泽274015)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孝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适应了中国古代传统社会政治统治的需要。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孝既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在当今老龄化的背景下,在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要继续发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记住善的因素,同时也要总结恶的因素,使国家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以更好的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社会秩序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孝道;法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孝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梅因曾说:“我们在社会的幼年时代中发现这样一个永远显著的特点,人们不是被视为一个个人,而是始终被视为一个特定的团体成员。”[1]这个团体在中国即为家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孝符合以家庭为主体的生产方式,体现了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关系。孝源于人类对自身存在、生存以及发展的终极诉求和敬畏,是人基于血缘关系的自然情感的体现,是晚辈对长辈的一种敬仰,在这过程当中充满了人性化特点。如《孝经》说“父子之道,天性也。”又说“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礼记》中载到:“孝子之有深爱者,必有和气,有和气者,必有愉色,有愉色者,必有婉容。”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孝蕴涵的亲情与温情,是自然人性的流露,体现了人类这一群体共同的情感意识和追求,也体现了人类群体生存繁衍和发展需要的合理人生观,是人类天伦之爱和人道主义思想的表现。[2]孝客观地反映了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本质要求,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孝适应中国传统社会政治需要
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孝的意义并非仅仅局限于家庭内部,这只是低层次的表现。家庭是古代中国的基本细胞,体现在古代法中即以家族为本位。古代中国长期处于农业社会,这种以一家一户为基础的小农耕种的经济形态,决定了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秩序的构建。在这一秩序的构建中,由于历史和自然的选择,逐渐形成了一个特别权威即父权,也称为家长权。由于历史的发展,先有家,有血缘亲属关系和伦理亲情,然后再发展为国家。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秩序,国家形成了以孝为核心的一系列规范体系。中国传统法律的核心价值观念即为孝。古代中国是家国同构的宗法制度,整个国家实际是一个大家,皇帝是这个大家的家长,臣民是子孙,对皇帝的孝叫做“忠”,这就是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的需要而“移孝作忠”。孝是维护“亲亲”“尊尊”宗法等级社会秩序的基石,也是维护中国封建制度的根本。宗法制度和小农经济相结合,“齐家-治国-平天下”,体现在整个社会中,从尊到卑是单向权利,从卑到尊是单向义务。[3]在这个制度设计中孝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很好的维护了政治的稳定。
在中国传统法律制度设计中,统治者推行孝有两种基本途径。一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奖励孝行,如在行政法中选拔孝廉为官,这也成为平民百姓进入官场的重要阶梯,孝成为选拔和考核官员的一个重要标准。除此之外,国家还容忍孝子的某些非法行为,如复仇,著名的典故如烈女施剑翘的事迹。国家还设立了容忍制度,也是推行孝行的体现。二是严厉打击不孝者,不孝之罪,刑之无赦。秦律、汉律中对子女不孝均设罪给以惩处,凡对父辈权威不尊与冒犯均要受到惩罚。《隋律》开始将“不孝”列入“十恶”条目。《唐律》则将“不孝”标于“十恶”之首,不孝一直视为不可赦免的“十恶”之一。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设计了许多严刑厉法去打击谋反、谋大逆、降、恶逆、大不敬、不孝等一系列不孝之罪,打击一切藐视家长权威的人。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孝的范围与境界的逐步扩大与提升,体现了孝道的社会价值和人类价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古代中国的历史现实考察,孝从一种充满自然人性之德逐步演变成为君主专制统治的工具,成为戕害人性的有效工具。结果导致国民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导致整个国家和民族的落后。这体现了孝的伦理道德性适应中国传统社会政治需要的一个缩影,体现了与其自然社会化趋势的悖离。[4]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孝对当世的启示
(一)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不能“忘掉自己”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念,法治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订的良好的法律。法治蕴含着一种极为重要的精神,即民主,民主是法治的灵魂。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而言,尤其是中国这样有着悠久民族历史和深厚民族文化基础的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传统是不能忘掉的。传统中不尽有恶的成分,但还含有相当量的人民性的因素,以及无恶有益的成分。传统是一个拆不开的有机体,是历史的延续性和再生性的一面。抽调了传统,历史将出现空白,这个民族既失去了恶的记忆和延续,也同时失去了善的记忆和延续,她必将失去自己的智慧和文明,失去生命的根和创造力。在政治和文化多元化的当今世界,记住自己的特点,发挥自己的长处,就可以在世界中有立足之地。
在当今全球老龄化背景下,中国也面临着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老”之背后是“孝”。而目前我国是在经济基础薄弱,社会化服务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迎来人口老龄化的。在老年人口中,80%以上没有养老金,社会养老保险很有限,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依然是最基本、最重要和最现实的养老方式,起着重要作用。[5]应该继续发挥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孝的精华,发挥传统家庭养老的优势,使老年人在生活上得到物质帮助,精神上得到赡养。
(二)建立现代服务型政府
按照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分析,社会契约即为一种缔造国家的协议,国家的出现是人们通过缔结契约所形成的制度安排。“把政府看作宛如人民所建立的一样,并根据政府是否为保护把它们建立起来的人民这个目的服务来评价这个政府。”由此推知,政府从人民的同意中获得统治的正当性,与此同时,政府也必须承担起保障人权、维护秩序的职责,否则人民可收回自己的承诺,另行组建国家。[6]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现代的家庭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基本形成了倒金字塔式的结构。老年人的数量多,子孙后代的人数少。在现代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生活费用日益增加和物价不断上涨,年轻一代的生活压力非常大,在收入相对固定的前提下,仅有的一点收人要在自己、孩子和老人之间作分配,很多情况下不得不减少老人开支,赡养老人的经济来源毫无保障。与此同时,工业化和城市化使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涌向中心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将老人滞留在农村,“空巢”家庭日益增加。由于这些流动劳动者常年在外工作,老年人的生活和精神需求受到了客观条件的限制,这些情况给农村养老保障带来新的困难。在这样一个社会背景下,应该强化国家和社会在养老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职责。甚至有学者提出,应从宪法和法律的层面上,明确国家和社会是赡养老人和社会保障事业的第一责任人,淡化家庭和子女在养老上的作用,这样更加有利于公民社会的培育。[7]
目前政府在保障老年人权益和社会保障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在立法方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出台了一系列优待老人的政策和措施,如为了敬老爱老,将我国的传统节日“重阳节”确定为“老人节”。但老年人权益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点面的结合,需要各方面的相互协调。政府在这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中,还应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措施。首先,为了更好的发挥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国家不应仅仅硬性的规定子女的相关义务。义务和权利从来就是一对相互关联的术语。为了使法律规定的义务落到实处,国家应创造条件,给以子女一定的其它方面的权利,来让他们能够真正的尽到义务。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后,法律明确规定年轻人对老人经济和精神上的赡养义务。据调查显示,子女不是不愿回家,而是请假太难,这就需要修改我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相关规定。再如成年子女自身经济负担太重,压力大,这种现状势必影响他们赡养老人的实际能力,这就需要国家在税收方面、在房屋政策方面、在进程务工人员的子女教育抚养方面等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使传统的养老方式发挥应有的作用。[8]其次,政府应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养老保险制度,尤其是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针对养老院数量不足和资金短缺的状况,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广泛建立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机构,大力发展社区老年人服务项目,在农村争取将敬老院建立到村一级。要丰富敬老院的文化生活,聘用专业的服务人员,不仅让老人得到生活上的照料,更加重视老人的精神需求。创新试点并逐步推广新型成功的养老模式,如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晋源区新村模式、企业筹建养老制等。最后,政府要在全社会加强敬老爱老的美德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形成有力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文化、教育、宣传等部门应通力合作,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手段,增强全社会的敬老意识,并将其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落实到每个家庭。特别要加强对青少年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将它纳入到德育教育之中。[9]总而言之,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社会保障事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也是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需要国家、社会付出更多努力,承担更多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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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炎才.中国传统孝文化的历史特征透析[J].南京社会科学,2009(6)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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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胡玉鸿.社会契约与国家理性[J].政法论坛,2012 (3) :35-47.
[7]陈文明.论中华孝道文化的作用和规制——基于宪法学视域下的分析[J].学术论坛,2012(10) :200-203.
[8]王佩.土地资本化中失地农民就业的政府责任[J].菏泽学院学报,2013(4)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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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佩)
The Present Enlightenment of Filial Piety in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LIU Xiu-juan
(Department of Law,Heze University,Heze Shandong 274015,China)
Abstract:The filial piety embodies the spirit of humanitarianism in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and has met the needs of China's ancient traditional social and political domination,but it has both positive and negative sides.Under the aging background today,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a modern nation ruled by law,it is necessary to continue giving full play to the essence of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While remembering the good factors,we should also sum up the evil factors and enable the nation to play its positive roles,better protect the seniors’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and to keep a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social order.
Key words: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filial piety; constitutionality
作者简介:刘秀娟(1981-),女,山东枣庄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中国传统文化。
基金项目:山东省软科学课题“西部经济隆起带建设进程中农村留守老人养老策略研究”(2014RKB01350) ; 2014年度山东省文化厅“传统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课题(Z2014081)阶段成果
*收稿日期:2015-03-22
文章编号:1673-2103(2015) 03-0081-03
中图分类号:D902
文献标识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