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中村村官”经济犯罪的原因及对策研究
2015-03-28高炳巡叶连珠陈公照
高炳巡,叶连珠,陈公照
(1.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6;2.诏安县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500;3.德化县人民法院,福建泉州 362500)
城中村具有农村和城市双重特征,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历史产物。由于城中村大多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不断推进的区域中,城中村村官存在的经济问题也逐渐突出,已经成为村官犯罪的高发地带。自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公开村官违法违纪案件171起,其中涉案金额超过千万的案件有12起,涉案金额高达22亿,这12起全部发生在城中村,防控城中村村官经济犯罪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本文主要是在探究我国城中村村官经济犯罪原因的基础上,提出有效防治对策,以保护村民和国家权益,维护城中村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现阶段我国城中村村官经济犯罪的原因
1.城中村地处经济发达地区,经济犯罪诱惑多
城中村也被称为“都市里的村庄”,是指在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和扩张过程中,在区域上已经被城市所囊括,但在行政管理、户籍、土地性质等方面仍保持原有状态的村庄。在城市化进程中,城中村的土地、矿产、房屋等资源日益增值,城中村村官所能控制的经济利益相当可观。相比其他广大农村地区,城中村还具有人口集中、公共建设频繁、经济事务较多等特点,在这种背景下,城中村村官难以经受各种经济利益的诱惑腐蚀,城中村成为中国村官经济犯罪的高发区和重灾区。
2.城中村村官责任意识缺乏,法制观念淡薄
城中村虽然地处城市,但是仍然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官由村民选举产生,村官的产生大多建立在血缘宗亲纽带之中。改革开放以来,城中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村传统道德受到金钱主义、享乐主义的腐蚀,部分村官责任意识缺乏,且村官待遇不高,但经济发达地区的村官手上却掌握着数千万元甚至是数亿元的集体财产支配权,面临着巨大的物质利益诱惑。其次,城中村村官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观念淡薄,存在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消极思想,对犯罪的主观违法性认识不够,责任约束感不强,容易诱发经济犯罪。
3.城中村属村民自治组织,缺乏有效监督管理机制
城中村的管理机关,即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性组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和协助的关系。村委会从性质上说不属于任何国家机构,财政、人事等方面都是自治。城中村村官虽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却不是公务员,故而纪委的纪律之杖够不着;村官是一级组织的“干部”,但不是行政意义上的“党政干部”,故而“监察”的规矩之箍套不上,连被监督的份儿都没有,党和政府对其缺乏法律上和实际上的监督权。因此,城中村村官职务虽小,权力却大,容易导致腐败。
4.城中村财务混乱,管理体制不健全
城中村财务支配权一般集中于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手中,村里的经济从经费分配、经费报销、经费审核、经费公开及账目管理等事务全部集中于村官手中。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规定了村务公开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但是从目前来看,城中村尚欠缺具体、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审计制度,或者是财务制度形同虚设,执行流于形式。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原因:(1)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以上村官大多具有宗族血缘关系,容易结党营私。(2)城中村大多没有建立现代电算化记账制度,记账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管理不规范,经济管理没有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5.城中村村民维权意识薄弱,有关部门对城中村村官经济犯罪打击不力
城中村村民常常通过与村官合作的方式进行违章建筑,借助于城镇化发展的先机,通过“房租经济”这一形式迅速积累了大量财富。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城中村村民大多对于村官的经济犯罪问题选择沉默不言,只有当触犯到其个人利益时才会选择进行维权,甚至有些村民害怕村官的打击报复,有吃点亏就吃点亏的心态,造成村官经济犯罪问题的无人反映。其次,城中村大多地处城市发展区域,与当地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当地政府出于维护本行政区域城中村形象及政府自身形象的政治利益考量,对村官有所偏袒,更有甚者充当村官经济犯罪的保护伞,对村官经济犯罪打击工作采取被动消极的态度。
二、防治城中村村官经济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解决城中村村官经济犯罪问题,必须坚持“党委领导、社会参与、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从源头遏制和治理村官经济犯罪。
1.发挥大学生村官作用,防止城中村村官腐败
城中村地处经济发达区域,相对于其他偏远山区对大学生村官更具有吸引力,可以通过单列城中村大学生村官引进计划,吸引广大优秀大学生报考,充实城中村干部力量,并视情况实行大学生担任村(社区)出纳制度,引进会计等专业毕业生,切实保证村级财务每一笔帐都公开透明,从源头上防止村官腐败。同时,为确保驻村大学生制度长效性,鼓励村官转正后继续在原村工作,并推荐优秀大学生参选村主任和村支书。
2.加强城中村村官选举过程的引导和监督,用好管好城中村干部
城中村村官实际上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行使着国家工作人员同样的权力,而且城中村村官掌握的资源多、关系广、与群众接触最直接,只有用好、管好、教育好城中村村官,才能保证城中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由于城中村村官由村民选举产生,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监督与引导,坚决杜绝“贿选”“霸选”等现象的发生,确保村民真实地表达选举意愿,选出真正为村民办实事的干部。同时加强城中村驻村干部的作用,督促驻村干部积极履行职责,并实行公检法部门驻城中村干部制度,及时防范城中村村官经济犯罪。
3.开展城中村村官经济犯罪专项整治活动,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各级政府视情况启动“城中村村官治腐”专项整治活动,将整治的重点指向征地拆迁、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等腐败问题。同时重视城中村村官外逃的现象,建立城中村村官出国(境)管理制度,将城中村干部纳入出国境登记备案范围统一管理。城中村村官任人唯亲现象严重,可通过对城中村村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进行信息采集,实行一村一档,一人一袋纳入管理。同时,加大城中村村官经济犯罪查处力度,在查处时可以采取异地管辖,排除阻力,震慑其他村官。在查办村官经济案件时,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依靠群众,争取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树立党在人民心中的好形象。
4.构建县(区)、镇(街道)、村三级联动监督预防体系
构建县(区)、镇(街道)、村三级联动监督预防体系,建立由县区一级政府机关监管、乡镇街道一级负责运行、村级组织参与村民积极监督的三级城中村村官经济犯罪预防联动监督体系是预防城中村村官经济犯罪的重要举措。同时,逐步试点由县区一级政府纪检、审计、检察、公安机关组成的城中村村官经济犯罪预防治理架构,发挥架构优势,防范利益集团包庇,针对乡镇街道一级城中村纪检、审计等工作的运行实施监管;调配司法力量,提供法律后盾,针对重点城中村区域实行预防治理。
5.强化城中村基层法制建设,增强城中村村官和村民的法制意识
通过法制宣传,提高全体村民法律意识,力求使城中村村官加强法律修养,明确法律界限;村民能够明辨是非,依法行使监督权力,运用法律维护个人集体利益。同时要注意加快立法进程,立法的滞后性是影响城中村村官经济犯罪预防与惩治有效实施的重要因素。可以将城中村基层组织成员纳入“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加快《经济犯罪法》的立法脚步。同时注意推动检力下沉,探索城中村法制监督新渠道,发挥检察机关在城中村村官经济犯罪预防与惩治的侦查作用。
6.完善城中村财务管理制度,真正实现村务公开
要建立健全城中村财务管理制度,借鉴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实现城中村设立银行基本户,严格执行现代财务制度,推行财务支出制单、审核、审批三级制度,最终实现城中村财务完全账户化、公开化。同时,赋予财务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村民查看城中村账务的权利,积极推行城中村村官过失责任追究与离任审计制度,做到不留糊涂账。
综上所述,中国城市化进程任重道远,城市化过程中必然出现大量城中村,巨大的资源汇集于城中村形成巨大的利益空间,无不冲击城中村村官的廉洁性和道德底线,城中村村官的经济犯罪问题日益凸显,并且已经对城市化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巨大影响,应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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