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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天使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2015-03-28编辑杨凯

华东科技 2015年6期
关键词:运作天使上海市

编辑 杨凯

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天使投资人及其管理团队来沪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天使投资管理团队。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民间资金参与本市重点扶持的产业领域天使投资,有效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上海市于去年年末制定了《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并经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据了解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不仅是上海市首支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同时也是国内首个专注于天使投资发展的政府引导基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也就该基金政策实施细则作出了详细解读。

政策要点

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引导基金”),促进上海天使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小微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10]37号)精神,制定《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本细则”)。

支持方式

1.天使引导基金可采用阶段参股天使投资企业和设立天使投资母基金等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2.天使引导基金对单个天使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为500万元人民币至3000万元人民币,占单个天使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总额比例不超过50%。

申报条件

申请天使引导基金参股支持的天使投资企业,应当具备:

1.新设立的天使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2.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经验或与投资领域相关的行业经验;

3.在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4.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5.天使引导基金参股的天使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企业;

6.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天使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天使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1.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天使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3.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4.其他各类资金。

天使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和操作程序

天使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鼓励创新”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天使投资人及其管理团队来沪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天使投资管理团队。鼓励各区县、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企业。

天使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天使投资企业,操作程序如下:

1.公开征集。由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天使引导基金申报指南,拟与天使引导基金合作的天使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2.尽职调查。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基金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3.投资评审。天使引导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对天使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和投票,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4.媒体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拟扶持天使投资企业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对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5.决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投资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天使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备案。

天使引导基金的退出

对于天使引导基金以参股天使投资企业的方式的出资部分,在天使引导基金投资之日起的5年内,在天使投资企业股东有受让意愿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按照天使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转让给受让人。超过五年的,天使引导基金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对于天使引导基金以参与设立市场化母基金的方式的出资部分,在天使引导基金投资之日起的5年内,在母基金股东有受让意愿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按照天使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转让给受让人。超过5年的,天使引导基金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向天使引导基金投资的天使投资企业股东或天使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市场化母基金股东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天使引导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经领导小组同意或授权,可按照市场价格直接向特定对象转让。

天使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天使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天使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按照托管协议定期向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天使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清算或收益分配获得的股票和资产等除外),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固定收益类证券。

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天使引导基金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保障天使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天使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天使投资企业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严格在有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和基金合伙协议及章程规定范围内尽职履责,未经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授权,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干预天使投资企业的日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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