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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促进创业创新的域外经验

2015-03-28张克

华东科技 2015年6期
关键词:宪法法治主体

文 张克

美国主要在宪法、联邦、州的各类相关法律体系中体现对高新技术的激励和支持。

创业创新不仅仅是公民、科技企业或政府某个单一主体的任务,它要求创新系统中不同行动主体相互联系、共同推进。纵观世界经验,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促进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立法与行政机关在其中的作用不是管制,而是治理。创业创新的法律促进,意味着科技法治将走向更多自治空间、更少行政强制,更多不同主体互动、更少独断专行的制度框架。

首先,创业创新需要以法治保障自由。美国主要在宪法、联邦、州的各类相关法律体系中体现对高新技术的激励和支持。宪法是美国科技活动的最高原则,其普适性的条文概括了对科技发展与社会关系的总体框架。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三项规定,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溯及既往的法律。权利保护与不得溯及既往的宪法原则有力的促进了创业创新,即只要科技创新行为不被视为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或对国家利益的严重损害均为合法,即使行为发生后新出台法案也不得溯及既往。

其次,加强对创业创新主体的产权保护。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第八项明确规定,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给予著作权人和发明者在特定的期限内对各自著作和发明以专有权利。宪法是权力分配法,联邦与州在著作权保护和专利方面都可以立法促进智力创新,各州可以在联邦立法没有规定的领域给予知识产权以更多的保护。例如,硅谷所在的加州是普通法系国家中少有的拥有法典化立法文件地区,正是由于在经济立法方面对创业创新的大力扶持,硅谷在证券、资本支持及税收、移民法、产学研良性互动、互联网专门立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诸多方面,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更有利于创业者发展。

第三,立法建设创业创新示范区。日本专门为筑波科技园颁布了一部全国性法律:《筑波角色,对大陆创业创新示范区立法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此外,印度科技立法的特点在于举全国之力推广信息科技支柱产业。1998年,时任印度总理瓦杰帕伊提出要将印度建设成为一个信息技术超级大国,制定了《印度信息技术行动计划》,大力扶持软件出口和国际技术转移。在税收、金融、投资等一系列强力扶持政策的作用下,印度的信息技术行业成为了该国发展的一张名片。韩国促进创业创新的科技政策着力推动技术创新研究学园都市建设法》。这部法律体现了日本中央政府对科技产业发展的决策意图,将全国科研布局重心放在筑波科技园区。日本全国国立科研机构大约40%的科研人员和每年40%的科研经费预算都集中在此。我国台湾地区的新竹科学工业园区被誉为东亚地区的硅谷,在台湾经济腾飞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新竹《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以其事无巨细的立法体系对投资引进、土地管理、贸易运输、仓储保税等方面作出规定。这一立法模式符合政府作为建构者和引导者的行为与产学研结合。韩国《科学技术革新特别法案》将科学技术定位为国家经济发展、国民生活水平提升和国家安全的中枢。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一种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在实践上更为迫切的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以有为而不越位的新思维为创新主体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一方面,是促进创业创新政策的法制化,实现从灵活性、试错性的政策导向到稳定性、原则性的法律导向转变;另一方面,要为创业创新活动建立法治框架,强调以法律治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生产和技术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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