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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年概念的解构与建构及其对儿童教育的启示*

2015-03-28陶志琼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解构启示建构

卢 英,陶志琼(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童年概念的解构与建构及其对儿童教育的启示*

卢 英,陶志琼
(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摘 要:大卫·帕金翰在《童年之死》一书中批判性地指出:无论是媒体技术的悲观主义还是乐观主义对童年的概念都进行了本质性的界定。他主张应该以一种更加充分的社会性解释来说明儿童与电子媒体之间的关系,并以此来建构在电子媒介下的童年概念。本文对帕金翰关于童年概念的解构以及在电子媒介下的童年概念的建构进行了探讨,进而探讨了它们对理解儿童教育中的童年概念所带来的启示:童年的本体概念表明儿童具有不成熟的独特性;童年的受体概念表明儿童受到社会的制约;童年的主体概念表明儿童具有主观能动性。

关键词:童年之死;童年概念;解构;建构;启示

一、童年概念的解构——对童年概念的多维度理解

大卫·帕金翰在《童年之死》中说道:“‘儿童’并不是一个纯粹由生物学所决定的自然或普遍的范畴。他也不是具有某种固定意义的事物,让人们可以借助其名义轻而易举地提出各种诉求。”[1](P5)帕金翰从社会学的角度解构了童年概念的三层意义。

(一)童年概念是社会文化的产物

“童年的概念在历史上,文化上,以及社会上都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文化与不同的社会群体中,儿童曾被以不同的方式看待、也以不同的方式看待自己。”[1](P6)尼尔·波兹曼认为:在近代文明史中,中世纪以前的人类社会是不存在所谓童年概念,直到印刷术的发明、书籍和印刷媒体的出现才使得儿童开始被隔离于成人的世界之外,才有了童年概念的产生与发展;而进入现代文明之后,电子媒体,尤其是电视成为了大众传播的主要工具之后,童年概念开始走向消逝。那么他认为童年概念就是不具有读写能力的儿童。帕金翰又指出童年概念的真正含义是“统一的有关儿童的定义乃是社会过程与话语过程造成的结果。这里存在着一种循环:首先,儿童被界定为一个特殊的范畴,具有特殊的性质与限制。做出这种界定的是儿童自己与其他人——包括家长、教师、研究人员、政客、政策制定者、福利机构以及媒体。这些定义被编入法律与政策中;而且,他们也体现在特定形式的社会制度与社会实践上,后者反过来帮助出被认为是典型的“孩子般的”行为方式——与此同时也促生抵制这些行为的方式。”[1](P6)由此可以得出,童年概念是一个社会性的存在。我们通常说的童年概念是成人先入为主的认识到儿童个体的特殊性,然后约定成俗地认为儿童应该表现出儿童概念中应有的行为方式。这种得到童年概念强化、自明性的儿童观,受到了帕金翰的质疑。

(二)童年概念是一种相对主义的观点

大卫·帕金翰进一步认为“将童年看做一种社会与文化的建构,是一种相对主义的观点。它提醒我们当代的童年观念——即儿童是什么以及他们应该是什么……在今日世界中的大多数儿童并不按照‘我们的’童年概念来生活。”[1](P9)从这段文字中,我们认为童年存在着两种形态,即实然的形态与应然的形态,而我们通常所说的童年很明显是应然的形态,即成人认为儿童应该是什么样子的。这种人为的规定性定义,有着双重涵义。一是肯定了一种儿童应该是什么形态的定义的同时,也否认了儿童应该不是什么形态的定义,这是一种非此即彼的,排除性的定义;二是“应该”一词带有成人的期望价值,是成人希望儿童呈现这样或那样的状态,这又是一种价值性判断。

(三)童年概念背后的利益诉求

这种价值性判断的背后是某种利益诉求。就像帕金翰所说的“对于儿童的任何描述——以及任何对于童年这个观念的诉求——都不可能是中立的。相反,任何这样的讨论都不可避免地赋予童年某种意识形态的特征;这个意识形态其实也就是一组意义,它被用来合理化、支持或挑战成人与儿童之间的现存权利关系,甚至是成人自身之间的权利关系。”[1](P9)显然,童年概念的形成与成人的权利是密切相关的。“保护童年并控制童年,也就是说,要将童年的行为限制在某些社会场域或行为模式中。”[1](P11)儿童被规定为不可以做某种事情,不能有某种行为的表现;而成人却可以这样做,允许做出某种行为。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权利的不公平,是成人拒绝给予儿童自我决定的机会。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将儿童在本质上看成是缺乏素质或不完全的个体”[1]P13我们称之为“不成熟”。于是成人控制社会权利,掌握话语权,基于某种利益关系,成人成了儿童的代言人。甚至,某些政治运动——表面上为争取儿童的某种权利,体现民主,实际上出于某种自身的政治目的,更加说明这一点。

帕金翰从童年概念的产生、童年概念的形态呈现、童年概念背后的利益诉求这三方面,为我们一一解构了童年的概念。由此可见没有基本或根本的童年概念,而只有被定义或被接受的童年概念。他批判性地认为:在媒体中,儿童无论是“消逝”或得到“进一步强化”,这两种观点都只看到童年概念不变的本质。他“主张以一种更加充分地社会性解释来说明儿童与电子媒体之间的关系,这种解释将我们对受众的分析,放置在了一个广泛的社会、体制与历史变迁的理解之中。”[1]P116

二、电子媒介下的童年概念的建构

电子媒介是指运用电子技术、电子技术设备及其产品进行信息传播的媒介,其中包括广播、电视、电影、录音、录像和光碟等等。电子媒介传播速度快、易逝;范围广泛;传播内容声画并茂,生动形象;信息可以随意接受。谈到媒体中的儿童时,帕金翰的创新之处在于:研究范式的转换,他不再讨论儿童是什么而是思考关于儿童受众的特点。于是,他提出了一个前提:儿童和媒体本身都是在变幻的,在变幻中两者又是相互影响的。他研究儿童在电子媒介下的事实形态呈现,关键是儿童如何应对媒体以及媒体在其中所具有的作用。

(一)儿童面对媒体暴力具有自我应对能力

帕金翰认为在面对媒体中的暴力时,争论媒体给儿童带来的侵害其实是一种对“失去控制”的恐慌。从而指出儿童自己对暴力的定义与成人是不同的,儿童由于“不能理解暴力和真实生活中的行为有哪些重要的类似之处”[1]P145;当儿童表现出某种暴力行为时可能仅仅是一种“玩耍”。这就是说,儿童往往把暴力看成是一种游戏形式。由此可见,暴力对儿童的影响不再是简单的好与坏的区分。帕金翰在他的研究中进一步指出:“儿童会发展出一系列的策略,来对付那些由虚构的题材所引发的令人不安的感觉。这些策略包括了从直接逃避,到各种形式的心理监视。这些策略无疑是从对真实生活中的艰难情况所做的反应延续而来,但儿童同时也发展出各种形式的类型知识或媒体素养,特别是用它们来对付媒体的经验。”[1](P148)这意味着,儿童在面对媒体暴力时,逐渐生成了应付暴力的策略,而不仅仅受控于暴力;暴力可能对他产生了影响,但是儿童是否表现出暴力行为与他是否观看暴力,两者不能成为直接的因果联系。相反,在某种意义上儿童观看暴力往往是基于一种对“被吓”的快乐追求。因此,帕金翰提出儿童有权利观看媒体中的暴力,即便是成人帮助儿童学习如何应对暴力,也要以儿童的自我决定为主。

(二)儿童应对媒体商业化与其消费文化有关

随着媒体商业化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的广告植入现象,动画片的产业化趋势。儿童作为受众的同时,又有了新的变化——那就是消费者的形态。帕金翰在谈到广告的影响时说道“儿童根本不是广告信息的被动消费者,他们对广告的注意非常有自己的选择性,这样他们对于广告的解释也就非常不同。”“他们没有必要相信广告以及信任广告告诉的事实,他们意识到了广告采用的说服技巧,他们不断地将广告与真实生活的经验相对比。”[1](P167-168)但是儿童具备的“认知抵抗力”,在帕金翰看来“知道广告是为你设计的并不意味着你总是能够抵抗它,而且对于广告的一般嘲讽显然并不能排除对特殊广告的欣赏。”[1](P169)于是“我们需要考虑的是与他们的消费文化经验有关的一些更为广泛的问题,以及他们在消费文化中所处的地位。”[1](P171)所以,“当代的童年——及成年——是与消费文化不可分割地纠缠在一起。儿童的社会和文化不可避免地通过他们与物质商品的关系被表达、定义,并且通过商业性的产制渗透到与他们生活相关的媒体文本中。”[1](P182)儿童能够批判性地看到广告的欺骗性,但是仅仅因为儿童了解这一点,就能控制他们的消费行为,这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相反,儿童的消费行为实质上与儿童的消费文化有关。

因此,帕金翰提出了应对媒体商业化的三条策略:一是教育,“它不是让儿童脱离对物质商品的不健康的关注,而是鼓励他们(儿童)去反映他们与消费文化的关系,去理解他们处于其中的经济运行规则”[1](P182)。二是成人帮助儿童形成作为消费者涉及他们权利的强烈法律认知。三是“通过严格的检测,确认儿童文化到底需要什么,以及媒体可能能够实现他们需要的方式。”[1](P183)

(三)媒体充当了“儿童有权了解成人世界的”中介

帕金翰在解构儿童的概念时,提出童年的概念与一定的权利意义有关。童年概念自然地将儿童排除在某些权利范围之外,如政治权利。原因不外乎儿童的不成熟,但是这并不能来证明成人拒绝他们实现政治权利的证据。而是,成人通过童年概念剥夺了儿童的权利。儿童需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媒体在其中就充当了中介的作用,帮助儿童了解成人的世界。那也就是说,媒体本身并没有对与错之分。相反,当人们利用媒体达到某种利益,赋予媒体某种象征意义时,才对儿童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总的来说,帕金翰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建构电子媒介下的童年概念,为我们呈现了儿童在电子媒介下的事实状态,从而认为电子媒介对儿童的影响不能做非此即彼的判断。他客观地肯定媒体的中介作用,儿童有权利参与媒体,允许儿童参与媒体生产内容本身,及参与媒体政策的制定和媒体机构的管理。帕金翰宣称教育是儿童参与媒体权利的有效手段。

三、童年概念的多重内涵对儿童教育的启示

在课堂教学中,传统意义上我们将儿童定义为两种不同的概念:一是儿童被看成没有任何“准备”的,就像洛克所说的“白板”。教师的作用就是将这块白板涂上颜色,强调教师的教学内容对儿童学习的传递性。教学在其性质上是一种固定的、客观化的知识传递。儿童是被动的接受者,受控于知识、教师和课堂教学。二是儿童被认为是有准备的,在儿童进入课堂的时候已经具备了某些已有经验(杜威的进步教育)。教师的作用就是在儿童已有经验的基础上,促进儿童新经验的建构。教学的性质就是通过经验来促进儿童的生长。但是,无论儿童是否具备已有经验,两者都将儿童看成是不成熟、不健全的个体,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与进化。或者说,他们都看到儿童作为生物个体的原始状态。但是,在课堂教学中儿童不仅仅是生物性的原始呈现,“不是单面人,而是不同形态相互作用的多面复合体。”[2]

(一)童年的本体概念:儿童具有不成熟的独特性

作为“本体”的儿童,可理解为“儿童的独特性”。它表明,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人,儿童总有区别于成人的独特的自身构成及运作过程。为此,我们不妨先回到最基本的生物生理层面去理解儿童的独特性。人体生理学认为儿童骨质柔软、骨骼短细、软骨较多、骨化尚未完成,与成人相比,儿童的骨弹性较好,不易骨折,但坚固性差,承受压力好,肌肉拉力不如成人,容易在外力的作用下发生弯曲和变形;儿童肌肉的肌纤维较细,含水分较多,蛋白质较少,间质组织较多,肌肉收缩力和耐力不如成人,肌肉的伸展性和弹性比成人差,容易疲劳,但恢复也比成人快等。这种独特性还表现在儿童的心理层面和社会适应性。心理学家认为儿童对事物的认识离不开具体事物的操作,很难理解抽象符号的意义;儿童的情绪情感易受到环境的影响,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儿童的自控力、自制力与成人相比是比较薄弱的;从上述生理心理以及社会适应性的角度说明了儿童是一个有别于成人的独特个体,其独特性表现就是未成熟的、没有发展出来的人,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与进化。因此,课堂教学的目的就是促进儿童多方面的发展,而不仅仅局限于认知发展,更需要完善儿童的心理、提高社会适应能力,以达到儿童的和谐发展。

(二)童年的受体概念:儿童受到社会的制约

作为“受体”的儿童,可理解为“学生的社会规限性”即规训。在福柯看来,知识与权力是紧密联系的。知识不仅帮助我们理解世界什么样的;它也提供标准化的技术,比如规范。“通过规训权利的实施,那些关于‘是什么的知识’塑造了个体和某特定人群的基本样式。”[3](P30)在课堂中,教师通过优先占有客观知识的优势拥有了权威,并在此基础上塑造学生的基本样式。这使得儿童在课堂教学中不得不受到规训。课堂教学中的规训除了知识本身之外,更与社会文化有关。社会文化期望学生应该具有特定的行为。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对学生的行为要求是不一样的:如亚洲国家的儿童由于受到儒家传统思想的深刻影响,更多表现出尊师重道的行为模式,在课堂中更多地表现静坐、静听。

(三)童年的主体概念:儿童具有主观能动性

作为“主体”的儿童,可理解为“儿童的主观能动性”。它表明,儿童不可能只是被动地承受课堂教学的影响,不可能只是自我消化式地循环运转。作为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儿童必然要反作用于课堂教学。在课堂中,老师教授的知识大都不能完整、准确地进入儿童的头脑中,是因为儿童具有对知识的自我选择,而选择的参照标准往往是儿童自己感兴趣的、比较熟悉的、能对他的已有经验产生有意义联系的知识。既然儿童对知识是自我建构的,那么课堂教学就有可能实现儿童自我建构的需要。因此,儿童主体性的另一个表现是儿童有权参与课堂教学内容本身以及课堂教学相关管理的规定。

在课堂教学中,“本体的儿童”特征为“受体的儿童”提供了可能,即儿童的不成熟为成人帮助儿童尽快成熟提供了教学上的可行性。“受体的儿童”是课堂教学中的事实状态,“主体的儿童”是我们期望通过课堂教学来促成儿童主体性的发挥。所以,在课堂教学中,童年概念是以上三种形态相互作用的产物。

参考文献:

[1]大卫.帕金翰.童年之死[M].张建中,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

[2]郑素华.儿童的本来面目[J].学前教育研究,2011(11).

[3]艾伦.彭斯,彼得.莫斯等著.超越早期教育保育质量[M].朱家雄,王铮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The Concept of Childhood Deconstruction and Construction and Its Revelation to Pre-education

LU Ying,TAO Zhi qiong
(School of Teachers Education,Ningbo University,Ningbo 315211,China)

Abstract:In his book The Death of Childhood,David Parkin,John critically points out that both media technology of pessimism and optimism to the concept of childhood is an essential definition.He argues that the concept of childhood should be in a more adequat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ology to expla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hildren and electronic media,and construct the concept of childhood in the electronic media.This paper discusses that childhood concept of deconstruc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childhood under the electronic media and then discusses the enlightenment to pre education in understanding the concept of childhood:the ontology of childhood concept shows that children have the uniqueness of immature;The receptor of childhood concept shows that the concept of childhood is restricted by the society and the main concept of childhood indicates that children have the initiative.Key words:The Childhood Death;childhood concept;deconstruction;construction;revelation

Key Words:The Childhood Death;childhood concept;deconstruction;construction;revelation

通讯作者:陶志琼,教授,博士,从事教育理论研究。

作者简介:卢英,硕士研究生,从事儿童教育哲学研究。

*收稿日期:2014- 09- 08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1734(2015)06- 0093-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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