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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健身社团在居民体育权利保障中的应用

2015-03-27王继承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社团权利居民

王继承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体育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伴随2009年《全面健身条例》的颁布,我国的群众体育事业,呈现出蒸蒸日上的发展局面,其中《条例》在第十六条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1]但我国众多的基层体育健身社团并没有充分的发展起来,也没有起到体育健身社团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导致体育健身社团在居民生活中的作用不大、产生的影响过低、总体效益不高。因此,如何发挥体育健身社团的作用在居民体育生活或体育权利保障方面的体现,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索。

一、体育健身社团与体育权利的内涵

(一)体育健身社团的概念

体育健身社团是指公民以参与体育运动为目的或以从事体育健身行业发展为目的,而自愿组织的社会团体,具有一定的群众性、民间性、同类相聚性以及特殊性等特点。

(二)体育权利的内涵

体育权利是指公民为了追求和维护自身的健康,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接受体育教育、参与体育活动中所享有的起码的资格以及相关的利益,包括人身自由、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体育娱乐和参加不同体育项目的选择等权利[2]。

二、体育健身社团的作用

(一)代表居民参与政治活动

体育健身社团是居民依据自我兴趣爱好以及自我对运动项目健身效果目的的追求,而自发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所以,在一些有关于我国群众体育发展方面的战略,体育健身社团拥有代表社团成员参与到其中,并为其献策献计。体育健身社团是我国社会基层的组织,如能在发展我国居民基本利益能时能让基层组织及时参与进来,这样不仅为我国的体育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群众基础,而且还是充分表达我国基层社会组织成员的意愿,还能为国家在执行政策时充分考虑基层意见还呈现全面发展的局势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协助政府体育部门完成基本政府职能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体育社团可以从事体育健身的技术指导与服务、体育娱乐与休闲的技术指导、组织、服务、体育竞赛的表演、组织、服务、体育人才的培养与技术培训”[3];并且在《全民健身条例》中第十六条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1]从以上两项规定中可知,我国体育健身社团不仅承担着组织居民开展适宜的体育健身活动以外,还具有依据自我社团特点,对居民开展体育健身指导服务以及组织竞赛表演等活动。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我国体育健身社团实际上也可说成是一种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社会机构。

(三)维护社团成员利益以及社团群体的整体权益

体育健身社团组织的群众性、民间性、非盈利性等特性,从而让体育健身社团组织有别于其他社会组织,体现在社团的利益实际上就是社团成员的利益,两者之间不相冲突,社团在任何时候都是以维护社团成员的利益为出发点,也是以实现社团成员的利益为最终点。

三、体育权利的基本特征

(一)体育权利的人身性

体育权利的人身性是指居民所具备的体育权利是与居民身体密切相关的各种利益,它仅代表居民自身权益,且不受外界的任何干扰。因此,具体的含义可从以下两个个来进行理解:第一,居民体育权利的人身性只属于有生命力的个体居民,不属于社团以及社会其它组织,社团只能为居民提供一定的服务与保障,他们并没有实质内涵的体育权利;第二,居民体育权利的人身性具有唯一性,因为居民体育权利的人身性决定了居民在对自我权利支配方面具有一定的唯一性,是否参加体育运动、参加何种体育运动、是否愿意加入社团等这些方面,只能依据居民自我意志来决定,他人无权干涉与支配,也不能继承。

(二)体育权利的天赋性

体育权利的天赋性是指居民从出生以来就已具备了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他人不能剥夺也不能干涉的,但因居民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部分居民在体育方面表现出极具体育运动天赋,而部分居民在体育方面表现缺乏一定的体育细胞;从而导致部分居民可通过体育运动来获得今后的生存本领以及生存职业,而部分居民可能因体育运动延缓学业等等,可认为居民的体育权利是具有一定的天赋性。因此,居民在选择参与的体育健身社团时,也会表现出一定的天赋差异,他们只会往自身在某一运动项目相对来说较为擅长的来进行参加或者被它所吸引。

(三)体育权利的对世性

居民体育权利的对世性是指具体的体育权利仅指居民的个体本身,只要居民在不妨碍他人的情况就能实现自我的体育权利,并且可依据自我对体育的需求来进行选择参与途径与方式,在选择的这个过程中居民无需向他人或者结构提供任何的服务以及义务,但居民需要遵循一个前提条件,在实现自我体育权利时不能破坏或损害集体或者他人的与之相关的利益。

四、居民体育权利在体育健身社团在的体现

(一)体育权利的人身性在体育健身社团中的体现

体育健身社团具有代表居民参与政治活动权利,还拥有协助政府部门完成基本政府职能的义务。从体育权利人身性的角度出发,体育健身社团是居民体育权利实践的载体。虽说体育权利只属于有生命的个体,但居民在行使自我体育权利时,很多时候是需要借助体育健身社团来的实现体育权利。如体育健身社团在协助政府部门为居民提供体育指导与体育服务时,这实际上就是居民在行使自我体育权利。另外,从居民体育权利人身性的出发,居民在选择加入体育健身社团时,都采取的是自愿的原则,所以居民加入社团也居民权利人身权的实现。此外,体育健身社团通过对居民提供一些体育健身服务与指导事,这样不仅为实现居民体育权利提供了很好的平台,也为体育健身社团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可以说体育社团与居民的体育权利是相辅相成的。且在面临政府职能转变的时机下,体育社团可以为政府承担原属于政府所组织的体育活动的部分职能,结合居民的实际需求,举办不同级别的体育赛事,这样不仅减轻了政府的基本职能,而且还能壮大体育健身社团队伍,扩大体育健身社团的影响力,这样为实现居民的体育权利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二)体育权利的天赋性在体育健身社团中的体现

我国体育健身社团具有一定的双重特性,它不仅肩负着对体育项目推广的作用,还担负对居民实施体育健身指导的服务。而体育健身社团是因人们共同对某项运动的喜爱而共同组织的一个群体,在这群体中的人们不仅可以切磋球艺或者其他技艺,而且还能通过社团的组织活动来提升自我的运动水平,达到增强体质、丰富自我业余生活。这样通过不同类别以及层次的体育社团,居民可参与的体育活动也有了多种的抉择,既能满足居民对大众体育项目的需求又能满足居民各自因个体差异对体育生活的需求。并且体育健身社团的涵盖面广,涉及的人群广泛,上至老年人,下至少年儿童,不同层次的居民都能通过体育社团来满足自身的需求。

(三)体育权利的对世性在体育健身社团中的体现

体育健身社团是来源于基层,秉承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各项的体育活动,居民可以平等的参与到体育活动来、享受体育活动带来的乐趣以及参与的过程,并且体育健身社团无种族、性别、年龄、信仰之分,都是采取公开的办法来接受各个层次的居民。在组织活动时候,都是以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所进行,摒弃了偏见与歧视,更多是在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和平共处的原则。且随着居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闲暇时间的呈大幅增多的现象,体育项目也逐渐进入居民的生活之中,体育健身社团也在这其中应运而生,居民可通过参与到体育健身社团中享受体育健身社团的氛围,让居民能通过这个平台多多交流、相互帮助,进一步增强城市居民的归属感以及认同感,达到既实现居民体育权利又促进了体育健身社团的健康成长。

五、体育健身社团如何保障居民体育权利

(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体育健身社团效度

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社区宣传栏等媒介对体育健身社团进行宣传,让居民充分了解体育健身社团的基本内涵、让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熟知体育健身社团的具体的作用,最终达到提高对居民体育健身社团的认识态度[4]。政府部门应扩大对居民体育健身社团的扶植力度,积极让体育健身社团融入到居民的日常生活中,让更多的居民能够加入到体育健身社团中来,使居民能够通过参加居民体育健身社团所举办的活动,增加居民的归属感,进而增强居民对体育健身社团的认识,最终达到建设社区体育文化的目的。

(二)规范体育健身社团制度,发挥体育健身社团作用

规范体育健身社团的规章制度,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对社团负责人进行必要的系统的培训,且这个培训有长期的计划,不仅要让社团的负责人具备现代的时事政治的知识,而且还要熟知现阶段我国相关的法规政策,不能仅熟悉我国体育法以及社团法[5],还要了解我国的民法与刑法等相关法律,此外,对自己所在社团的业务范围需要非常的熟悉;其次,充分发挥体育健身社团的作用,利用体育健身社团的具体能为居民提供指导的义务,积极发挥社团的指导作用,制定相关内部政策,如在一周指导几次、每次指导的时间是多长、每周指导的内容是什么等等,要让居民深刻感受到体育健身社团可为他们能够带来什么样的福利,积极的发挥体育健身社团的作用。

(三)完善体育健身社团结构,引导体育健身社团自我管理

完善体育健身社团的内部结构,理清体育健身社团与体育部门、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关系与职责,明确体育健身社团自我应具备的职责,避免出现体育健身社团在组织活动时,需要与多个部门进行沟通交流的局面。此外,政府应积极放权,引导体育健身社团能够进行自我管理,完善社团的内部结构,减少政府部门机构人员兼职情况,避免政府有关人员的干涉,尽可能的将体育健身社团的事物能够自行解决。

(四)加大对体育健身社团的扶持力度,完善体育健身社团的运行机制

完善居民体育健身社团的管理体制与经费保障机制,探寻居民体育健身社团的经费投入机制,建立多元化的经费管理渠道,不能仅靠居民所交的会费作为社团的主要经济来源,更多的是需要依靠政府对体育健身社团的扶植。政府还应合理规范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与建设力度,要充分发挥学校、政府以及社会上所拥有的体育资源,并将这些体育资源对体育健身社团进行合理的开放。此外,也应鼓励体育健身社团进行自我开发、自我管理,如在举办活动时,积极发挥社团成员的资源,获取更多的活动赞助经费。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让体育健身社团能够拥有属于该体育健身社团的业务,再将该业务进行市场化、商业化,这样就能为社团的经费提供充裕的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S].中国学校体育,2009(10):6-7.

[2]王岐富,吴真文.体育权利在《全民健身条例》的实现[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3(4):5-8.

[3]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2000]5号)[EB/OL].华律网.http://laws.66law.cn/law-34794.aspx

[4]雷陈.论群众体育社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基于武汉市21个社区的分析[J].体育文化导刊,2013(41):65-69.

[5]李德义,陆亨伯.社会管理创新与体育社团的运作策略[J].体育文化导刊,2013(3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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