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抢劫中入户目的非法性的理解
2015-03-27王波永
入户抢劫中入户目的非法性的理解
王波永
(绍兴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浙江绍兴312000)
摘要: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关于抢劫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法定的八种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加重犯罪情节之一,入户的目的非法性的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不能把入户的目的非法性绝对地限定为抢劫犯罪,而应综合全案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确理解行为人入户抢劫的主观动机。
关键词:抢劫;入户;动机;目的非法性
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犯罪情节,对行为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与抢劫罪一般情形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相差较大,入户抢劫概念的判断一定程度上成为对行为人在抢劫罪构罪基础上量刑的直接依据。在现行司法解释中,入户实施抢劫行为入户目的非法性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司法实务中对同一类型的案件出现同案不同罚,同罪不同刑的现象,一般学理上认为入户抢劫的犯罪动机是入户实施抢劫行为,而在实践中入户目的非法性的限制并不能解决日趋复杂的疑难犯罪案件,入户目的的非法性理应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具体分析。
一、“入户”抢劫的概念
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关于抢劫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法定的八种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加重犯罪情节之一,入户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定最低刑为十年有期徒刑,入户抢劫与抢劫罪的一般情形三年有期徒刑的法定最低刑相差较大,“入户抢劫”概念的判断成为行为人在抢劫罪构罪基础上量刑的直接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颁布《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入户抢劫”的概念,“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又颁布《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中规定,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相关司法解释无一例外的把入户抢劫的目的非法性限制为以实施抢劫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在司法实务中,行为人不以抢劫为目的“入户”后在户内实施抢劫行为往往不能被认为“入户抢劫”,造成应当判处重罪的受到轻罪的刑事处罚。但也有例外,《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入户”抢劫的范围
在入户实施抢劫行为的犯罪案件中,一些行为人不是以明确的抢劫目的入户而后在户内实施抢劫行为,其恶性程度并不显著低于一般的“入户抢劫”,而由于入户目的非法性的限制该种行为却不能被评价为“入户抢劫”,在不构成其它犯罪的条件下只能适用抢劫罪一般情形的规定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笔者认为入户的目的非法性的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不能把入户的目的非法性绝对地限定为抢劫犯罪,而应综合全案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据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通常被称为转化型抢劫罪或准抢劫罪。《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限定了入户盗窃在户内的转化型抢劫才构成入户抢劫,笔者认为,对于以入户实施诈骗、抢夺被发现,在户内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转化型抢劫罪,其犯罪性质与入户盗窃的转化型抢劫罪并无二致,同样应当构成入户抢劫,对于入户盗窃、诈骗、抢夺转化型抢劫的三种情形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相关司法解释仅对入户盗窃有专门的规定,但是学理上仍是认可其余二种仍然构成入户抢劫。对“入户抢劫”限制了非法目的的范围,即只能为了抢劫和盗窃、诈骗、抢夺入户后转化抢劫的情形。[1]入户目的又不能只限于为了实施抢劫犯罪,还应包括为了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其他犯罪而入户,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2]行为人既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且敢于入户实施,表现了很大的贪婪性,也对公民居住场所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因被发现而当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对其以“入户抢劫”论处,是合理的。[3]
行为人的入户目的,从大的方面可以区分为合法与非法两种,非法的目的限于违法和犯罪,行为人以合法目的非法入户,然后在户内进行抢劫的,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4]对于基于非法的目的进入他人住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行为的,笔者认为应结合具体危害程度确定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其中“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的理解成为判断入户抢劫的关键,在社会危害性、恶性程度与入户抢劫行为相当,不
适用入户抢劫的规定容易导致行为人低入入户抢劫所适用的刑罚处罚,此时应当把“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作扩大解释,对行为人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律规定,而不是僵化的把入户抢劫限定为抢劫的犯罪动机。
三、“入户”抢劫主观动机的理解
除转化型抢劫罪外,入户抢劫的入户目的非法性并不应限于抢劫犯罪,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后在户内实施抢劫行为,同样有可能构成“入户抢劫”,对行为人适用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规定。
(一)入户抢劫司法解释的变化趋势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入户抢劫”的入户动机是“为实施抢劫行为”,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是“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入户抢劫”应当适用《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旧法“为实施抢劫行为”至新法“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解释的变化反映了立法的一种趋势,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显然立法者认为后者的司法解释更能够适应犯罪的变化。①
“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入户抢劫需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根据文理解释的方法可以得知,其中的“等”字说明入户的目的并不限于实施抢劫这一种类的犯罪,还应包括实施与抢劫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大致相当、手段方法与抢劫罪类似的其他犯罪,入户盗窃、诈骗、抢夺可以转化为入户抢劫,那么与抢劫等犯罪手段、方法相当的“准抢劫罪”同样可以定为入户抢劫。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其他条文来看,《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仅包括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而且包括对运行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抢劫,《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仅包括进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而且包括对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抢劫。不难看出,《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之“上”,和对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之“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等词语的含义均作了较字面含义为广的扩大解释,强化了对广大旅客人身财产安全与公共运输安全以及金融机构财产安全的保护力度,是完全符合立法精神的。那么,根据刑法规定入户抢劫的立法意图,完全可以对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之“目的”进行扩大解释,而不必担心是否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5]
(二)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公民住宅是公民日常生活的依托,住宅安全直接关系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也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入户抢劫”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居住安全权,因而“入户抢劫”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户外实施的一般性抢劫行为,所以刑法将“入户抢劫”规定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首项加重处罚情节。行为人以杀人、伤害等抢劫以外的犯罪目的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但实际未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而仅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相比以盗窃、诈骗、抢夺为目的侵入转化为抢劫的“入户抢劫”,主观恶性、对被害人人身、财产、居住安全权的侵犯、社会危害性显然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但前者在无其他加重情节的情形下却无法对行为人处十年以上量刑,而后者却可以“入户抢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显然量刑不平衡,罪责刑不相适应。而当行为人“入户抢劫”后辩解自己是以伤害、杀人等侵犯人身权目的进入,从而无法适用“入户抢劫”时,无疑是对犯罪分子的放纵。所以,将行为人以抢劫以外的犯罪动机入户一律排除在“入户抢劫”之外有违立法本意,而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当行为人的非法入户只能而且必须在抢劫犯罪中予以评价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下,就应当以“入户抢劫”认定。刑法以“入户”修饰“抢劫”,作为抢劫行为实施时足以影响量刑轻重的一种重要状态或情节,惟有从故意的规范概念去阐释之,才能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故意的“入户”行为,并不能单纯地、完全地理解为故意的“进入”,而且行为人对于“户”必须具有故意概念意义上的“明知”,“明知”作为故意的认识因素而存在,从认识因素角度体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6]
(三)数罪并罚无法达到“入户抢劫”适用的刑罚
在入户抢劫犯罪案件中,行为人非法侵入住宅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入户实施犯罪的目的不仅仅是侵害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这种情况一般依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定罪,而不是与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故对于以抢劫之外的其他犯罪动机入户实施抢劫行为,一般不适用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抢劫罪一般情形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实施抢劫行为倘若构成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多以上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为主,且入户是以除抢劫外的伤害、拘禁、猥亵等犯罪动机,上述罪名与抢劫罪的一般情形数罪并罚后的刑罚处罚极有可能仍然低于入户抢劫的法定最低刑,而依据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前者较入户抢劫更大,这就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对等,例如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的一般情形数罪并罚,即使依据酌定的量刑情节对行为人从重处罚,行为的刑罚一般也不可能超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入户抢劫的法定刑起点即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恶性犯罪,入户抢劫与其它罪名的数罪并罚较抢劫罪一般情形与他罪的数罪并罚更为适宜。
(四)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入户抢劫并非指任何客观上入户实施抢劫犯罪的行为,还要求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包含主观的评价因素在内,客观行为须与主观内容相一致。行为人入户的动机属于个人的主观评价内容,并不易判定,在一些入户实施抢劫行为的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为故意规避“入户抢劫”的内容,以“控制”、“拘禁”等模糊的犯罪动机作为个人入户的目的非法性,而上述入户动机与抢劫的犯罪动机是截然不同的,倘若严格地适用入户抢劫的规定,就会使一些社会危害性显著大于入户抢劫的行为人获得低于入户抢劫法定最低刑的刑罚,这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平等与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对于判断行为人是否构罪应当严格地适用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对危害结
果的发生有所认识,但是对已构成确定的罪名但在刑罚适用轻重上产生分歧时,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未必都能适用,而是应当依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综合判定具体适用的刑罚条文。
(五)《物权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意义
《刑法》之所以将“入户抢劫”明确规定为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目的在于更加有力地保护公民的居住安全、人身安全,体现从严惩治严重危及公民居住安全、人身安全的抢劫犯罪。[7]入户实施抢劫的“入户”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和个人的生活安宁,户内具有私密的隐蔽性,其较一般的抢劫行为更易直接侵害个人的私有财产。《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物权法》的重要意义在于使个人的私有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以《物权法》为基础的其他司法解释及学说理论的出台都受到个人财产的物权归属的些许影响,对于直接侵害个人财产的行为人理应从重打击。[9]笔者认为,在行为人主观不明的入户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个人私有财产受到外力的直接侵害,在《物权法》的意义下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对入户抢劫的认定并不直接产生影响,而更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对个人所有的私有财产的完整保护。
注释:
①2005年《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3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对“入户抢劫”限制了非法目的的范围,即只能为了抢劫和盗窃、诈骗、抢夺入户后转化抢劫的情形,对于行为人为实施其他犯罪如杀人、伤害等犯罪目的侵入他人住所的,或为了实施违法行为侵入他人住所的,如卖淫、赌博等活动的,均不符合“入户目的非法性”的要件。而2009年由同一作者所撰写的关于上述《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对“入户抢劫”入户目的非法性的表述为:只能为了抢劫等犯罪目的,对于行为人为了实施一般违法行为(如卖淫、赌博等)而侵入他人住所的,不符合“入户目的非法性”的要件;另一方面入户目的又不能只限于为了实施抢劫犯罪,还应包括为了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其他犯罪而入户,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该文删除了“对于行为人为实施其他犯罪如杀人、伤害等犯罪目的侵入他人住所的不符合‘入户目的非法性’的要件”的表述,同时在盗窃、诈骗、抢夺后面加了“等”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入户目的非法性问题表述上的改变,反应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最高层对入户目的非法性观点的逐渐变化,为以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留有了余地。
②2005年《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3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与2009年由同一作者所撰写的关于上述《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对“入户抢劫”入户目的非法性的表述不同,笔者认为,《物权法》在2007年10月1日的施行对作者观点的变化起着较为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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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顾保华.《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J].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M].法律出版社,200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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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肖中华.“入户抢劫”主观评价的内容[N].人民法院报,2006-02-08.
[7]赵秉志,肖中华.如何理解“入户抢劫”[N].检察日报,2002-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