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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正义观构建的合理性理路

2015-03-27刘小力舒前毅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正义市场经济马克思

刘小力,舒前毅

(1.中共武汉市委党校,湖北武汉430063;2.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330013)

·马克思主义研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正义观构建的合理性理路

刘小力1,舒前毅2

(1.中共武汉市委党校,湖北武汉430063;2.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330013)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方式有促进社会生产和社会正义的积极作用,也有破坏社会生产和社会正义的负作用。市场经济自身含有的对社会生产的双重作用,与社会制度无关,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决定了它与市场经济的相容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正义观构建的坐标是市场经济中的社会生产。新型正义观建构的合理性思路是,社会主义新型正义必须立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生产,要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肯定市场主体竞争和创造的利益动机,必须对市场经济的负面作用进行限制和规范。

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新型正义观;建构

DOl:10.3969/j.issn.1671-7155.2015.02.006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尤其是利益关系纷繁复杂。不同的甚至相互竞争、相互对立的利益诉求无可厚非,问题是,人们的多样化的利益诉求必须是正义的,合理的。所谓合理性问题,也称为规范问题,它既包含着允许,又包含着限制,是允许与限制的统一。而界定怎样的利益是被允许的、正当的,怎样的利益是应被限制的、不当的,就涉及到了合理性的标准问题。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人们利益合理性的正义标准是什么,确定这个正义标准的坐标是怎样的?本文拟就此问题展开谈论,探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正义观构建的合理性思路。

一、市场经济与社会正义的一般关系规律:正向和负向的双重作用

我们要清晰阐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特殊正义问题,必须首先了解市场经济的一般作用,以及市场经济与社会正义之间的一般相互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特殊形式,自然也会遵循着市场经济自身以及与社会正义的一般关系规律。

1.市场经济促进社会生产迅猛发展

市场经济是人类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即发达商品经济阶段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市场经济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与必然产物,它一旦确立,则更飞速地促进社会生产的迅猛发展;促使社会分工在微观上更加专业化、精细化,在宏观上日益区域化、全球化;促进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等等。而且,市场经济还是人类不可逾越的历史发展阶段。有些国家或民族有可能跨越所有制演进的某些阶段,但却绝不可能超越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这已经为马克思伟大的历史观所揭示。马克思曾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深刻地指出:“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的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1](P8)

2.市场经济有利于社会日益走向正义

市场经济体制既然能够促进社会生产迅猛的发展,从根本上来说,也自然有利于社会日益走向正义。市场经济对社会正义的促进作用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其一,从本质意义层面来理解。历史的实践已经证明:市场经济促进了社会生产的飞速发展,使得社会物质财富大量增加,这无疑为社会正义的实现提供了更加殷实的物质基础。休谟曾指出:“正义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人类需要所提供的资源之不足。”[2](P495)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也深刻地写道:“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人们根本不能获得解放。‘解放’是一种历史活动,不是思想活动,‘解放’是由历史的关系,是由工业状况、商业状况、农业状况、交往状况促成的……”。[3](P74-75)可见,市场经济能够促进社会生产的迅猛发展,说明它是一种顺应社会化生产的经济运行方式,而且这对整个社会来说是最大的正义。其二,从市场经济自身运行机制来说。市场经济是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的,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是个体从事市场活动的出发点。但是,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法制要求对违背等价交换原则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处罚,如强买强卖、坑蒙拐骗等行为就属于市场法规明令取缔的。而对于那些通过自己勤劳致富的个体来说,他的获利就具有正当性。这就说明了市场的等价交换规则和市场法制含有维护正义、打击非正义的社会功能。其三,从社会的发展进步来看,马克思认为市场经济里的商品交换关系虽然将个人无一例外地置于物的统治之下,使个人处于对物的依赖之中,但是,它相对于自然经济社会里人对人的依赖关系而言,它无疑显得更加的正义和进步。

3.市场经济也有诸多负作用,造成社会的不正义

但是,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市场经济首先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负作用,正是马克思批判的主要对象。撇开资本主义私有制固有的缺陷外,就市场经济体制本身而言,它的负作用有三点:一是市场经济对社会生产力有破坏性,因为市场主体都过分追求私利的最大化,各种市场行为都受制于利益的驱动,这不可避免地会使资金流向、资源配置、社会生产出现无序和混乱,最终酿成频率性的经济危机,这就是市场的不足。二是市场经济会造成自然资源遭遇掠夺式的商业开发和生态环境的恶性破坏,最终将造成人类社会的不可持续发展,造成人类潜在发展能力的丧失。三是市场经济社会里,个体过分逐利的本性,使得个人掉进了对物的绝对依赖的陷阱,这也不可避免地会使一些人的发展以另一些人的牺牲为代价,这种市场竞争带来的是人的道德退步和精神的沙化。并且,市场化的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使得个人发展不是走向全面化,而是极度片面化,甚至使人的某些器官呈现畸形式发展。

上述市场经济的负作用,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里,不但不能克服,反而会被进一步放大,深刻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度,对市场经济的负作用起了催化剂的作用,使其像脱缰野马一般肆无忌惮地奔向极端。因此,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到来作了最充分的物质准备。

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决定了它与市场经济的相容性

既然市场经济对社会生产和社会的正义与进步都具有正向和负向的双重作用,那它还能与社会主义制度相容吗?如果可以相容的话,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较于一般市场经济,尤其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言,又有什么样的优越性和共通性呢?

事实上,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方式,是特定历史阶段,即发达商品经济阶段的有效经济运行机制,所以它不具有永恒性,自然有利又有弊。市场经济对社会生产和社会的正义与进步具有的双重功能是其本身固有的,与社会制度无关。市场经济体制可以和任何一种所有制的社会制度结合,当然,不同的社会制度对市场经济正作用的发挥与负作用的规范效能存在着差别,有时甚至是本质性的迥异。市场经济在促进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急速发展的同时,资本主义的财产私有制度也使得市场经济的趋利本性发展到了极致,因此,资本主义制度必将要被新的社会制度所取代。

市场经济体制可以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而且对于未经历过市场经济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这还是马克思所说的“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较于一般市场经济,尤其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言,自然有其无比的优越性。此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制度在充分利用市场经济大力促进社会化生产优点的同时,又能很好规范市场经济的负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如此优越性的深刻原因在于它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这从制度上就根本克服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深刻弊端。首先,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使得政府有制定宏观发展计划的战略眼光和干预市场的能力,避免市场的发展的盲目性和破坏性。其次,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使得非公有制的市场主体在追逐利益的时候不能随心所欲和过分膨胀,这也就有利于遏制社会收入差距的过分悬殊,进而能避免导致一部分人的发展以另一部分人的牺牲为代价的局面产生,使人不至于道德败坏与精神沙化。

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论有多少的优越性,它仍然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因此,它不可避免地带有一般市场经济形式的通性,即追求效益的优先性。讲求效率或效益是市场经济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发展的根本原因,也是市场经济产生负作用的根源。因此,功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市场主体与主体之间交往的最主要目的。可以这么说,否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功利动因就是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本身,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含有一般市场经济的共通性,即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目的就是为了利润。

由上论述,我们可知,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其自身含有的对社会生产发展的双重作用,与社会制度无关。市场经济可以与任何一种所有制的社会制度结合,只不过市场经济与不同的社会制度结合,会对市场经济本身正向作用的发挥和负向作用的规范起到不同的效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市场经济形式的一种,因其生产资料公有制度而具有独特的优越性,但它不可能完全消解市场经济追求利益的本色。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正义观构建的坐标:市场经济中的社会生产

我们该如何理性看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及其与社会正义的关系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构新型正义观的坐标又是怎样的呢?

1.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正义的关系,需要避免三种不良思维倾向

一是“浪漫主义”思维。此种思维认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有着消解市场经济负作用的良方,而且这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优越的地方。“浪漫主义”倾向也扩展到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正义关系的理解上,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完全有利于社会正义实现的。事实是,社会主义制度对市场经济的负作用具有一定的限制作用,但不可能完全消解其负作用,不可小觑市场经济的负作用对社会主义社会的腐蚀。

二是“取消主义”思维。此种思维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吸纳的是市场经济形式促进社会生产有利于社会正义的一面,而对市场经济带来的贪婪、虚伪、欺诈等负作用进行了彻底的“隔离”,因而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只有积极作用。这种完全否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负作用的思维,是一种纯主观选择的“康德式”思维。殊不知,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与其负作用是互为条件而存在的,取消了市场经济的负作用,其积极作用也将不再存在。比如,市场经济中个体的逐利本性,可能导致个体的贪婪,甚至良知的泯灭,而另一方面,个体的逐利本性正是催生市场激烈竞争,社会生产效率飞速提高的动力源泉。因此,要消灭市场经济的负作用,只有消灭市场经济本身,而要消灭市场经济本身则需要具备一系列客观的历史条件,而不取决于人的主观的任意选择。

三是“放任主义”思维。持有这种立场的人认为市场经济的负作用既不能被社会主义制度完全约束和限制,更不能被取消,那只有采取放任主义态度,即在利用市场经济对社会生产和社会正义有促进作用的一面,而对其带来的负作用则抱以不管不问的态度。笔者认为,这种对待市场经济负作用的“掩耳盗铃”做法是行不通的,而应从实际出发,辩证地、有区别地加以对待。如对市场经济必然带来的贫富差距问题,就应分析产生收入差距的原因;对于因勤劳付出、能力较强产生的合理高收入,则不能一刀切式的予以打击,反而应加以保护和鼓励;而对于坑蒙拐骗、贪赃枉法获得的收入则应依法取缔。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反对收入差距的合理拉开,不是反对逐利行为本身,而是要防止私欲的过度膨胀和泛滥,防止不合理的、违法的逐利行为。

总之,在对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产生的负作用问题上,不能做美化式的理解,也不能采取排斥或逃避的方法,而应坚持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眼光,市场经济的负作用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初稿中指出:“目前‘资本和地产的自然规律的自发作用’只有经过新条件的漫长发展过程才能被‘自由的、联合的劳动的社会经济规律的自发作用’所代替”[4](P99)。当然,对于与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相抵触的市场负面行为或危害,则必须进行限制和规范,否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无法真正建立起来。

2.解决社会正义问题应从现实的社会生产入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一般市场经济一样也有负作用,也有不利于社会正义的一面,因此,有人主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新型正义观的立足点或坐标不能是市场经济体制,而应是社会主义制度。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社会主义制度比以往一切社会制度都更具优越性,并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特殊性不在于市场经济这个旧事物,而在于社会主义制度这个新事物。总之,他们认为,凡是与社会主义制度要求相一致就是正义,否则就是非正义。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不符合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社会主义制度反映的社会的所有制生产关系,它本身还有自己的生产力根源,是受时代的生产力制约的,因此决定时代正义观的根本坐标,必须深入到社会生产关系背后的生产力层面去探寻。马恩在批判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时就鲜明地指出:“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还隐藏在不发达的经济关系中,所以(他们的思想)只有从头脑中产生出来。……这种新的社会制度是一开始就注定要成为空想的,它越是制定的详尽周密,就越是要陷入纯粹的幻想。”[4](P724)可见,马克思认为解决社会问题(包括社会的正义问题)应该从现实的社会生产入手,而不能停留于人为设计的社会制度层面,因为社会制度也必须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现状[5]。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型正义观的根本坐标应是市场经济中的社会生产规律和现实,而不能是社会主义制度体系。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正义观的构建必须把握两个历史前提

既然我们知晓了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型正义观的坐标是市场经济中的社会生产,那么围绕这个坐标,又如何现实地去建构呢?并且,在建构新型正义观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会发挥怎样的作用呢?对于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将使我们建构新型正义观的合理性思路变得更加清晰。

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型正义观必须把握两个历史前提:一是市场经济下的社会生产,而不是产品经济下的社会生产;二是市场经济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而不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当然,第一个历史前提是决定新型正义观的根本坐标,是其社会生产力前提。而第二个历史前提反映新型正义观的特殊性,是其社会生产关系前提。

1.社会主义新型正义立足于市场经济下的社会生产,要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肯定市场主体竞争和创造的利益动机

从第一个历史前提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型正义观的根本坐标是市场经济下的社会生产,这含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市场经济的经济运行模式是适应当前我国生产力发展现状的,并且是不能逾越的,因此与市场经济下的社会生产相一致,是最实质的正义;二是市场经济体制有其自身运行的内在规律或特性,因此正义观必须反映市场经济的特性,即功利性。

从第一个层面的意义来看,我们国家是直接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从社会形态来讲,虽然可以跨越资本主义社会这个阶段,但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这个经济发展阶段是不可逾越的,马克思在阐述社会形态范畴时曾科学地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胞胎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6](P83)因此,社会主义新型正义观必须立足于市场经济下的社会生产,这是由我国现实社会生产力水平的状况决定的。我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的,这决定了我们生产力水平的起点非常低。没有经过商品经济阶段的充分发展,就不可能完全满足社会主义社会对生产力的要求,因而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是适应和促进我国现实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有效经济运行方式,因此,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就是正义的,阻碍市场经济运行的就是非正义的。

从第二个层面的意义来看,其实它解决的是第一个层面的动力问题,即如何才能做到促进市场经济的运行,这涉及到了市场经济自身内在的运行规律。市场经济中,诱发人竞争和创造的动机是利益因素,也称功利动机,因此,我们要促进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就要肯认市场主体的合理、合法利益,而不能像以前一般,谈利色变。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正义观是一种对合理、合法利益肯认的正义,而不是离开物质,纯精神的正义[7]。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正义就是人的利益的正义,只有对人的利益的肯认,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马克思曾直言道:“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8](P379)

2.社会主义新型正义必须对市场经济的负面作用进行限制和规范

从第二个历史前提看,我国实行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下的,这使得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比较而言,社会的生产关系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当然,社会生产关系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但社会生产关系一旦形成就会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反作用[9]。社会主义制度的生产关系已被理论和实践双重证明了能与市场经济下的社会生产相结合,而且社会主义制度生产关系对市场经济的负作用有着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作用。社会主义制度对市场经济的负作用,如坑蒙拐骗、欺诈交易、劳动异化,过度贪婪和剥削、过度两极分化等等,具有比资本主义制度更好的校正力。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负作用,会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口号下被无限放大,对工人利益的有限让步,根本无法抵消不正义绝对值的扩大。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关系之所以能够对市场经济负作用产生限制和规范的作用,根本源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度。首先,实行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的企业里,工人与企业的利益是根本一致的,不是剥削性关系,自然不可能产生工人劳动异化的问题。其次,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虽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存在,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存在一定的剥削性,但不可能导致过分剥削,因为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主体,公有制企业通过市场价格机制有效调节非公有制的获利程度,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也有干预机制。同样,社会的两极分化问题,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两极悬殊而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两极分化现象可以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政府可以运用行政和经济等手段进行干预,再说过度的两极分化是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精神相违背的。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型正义观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统一,前者构成了正义观的社会生产力基础,后者构成了正义观的社会生产关系基础。从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来看,新型正义在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产的相一致。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英]休谟.人性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舒前毅.马克思正义理论视域中的我国分配正义的目标诉求[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3,(6).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舒前毅.马克思正义理论视域中的我国分配正义的目标诉求[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3,(6).

[8]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赵雪峰.试论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的政治性[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1,(3).

(责任编辑叶剑锋)

刘小力(1962—),女,中共武汉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教研部副教授,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舒前毅(1976—),男,江西上饶人,江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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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7155(2015)02-0034-05

201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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