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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贷平台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5-03-27彭炜

关键词:借款人网贷借贷

彭炜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南昌330008)

我国P2P网贷平台问题及对策分析

彭炜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南昌330008)

P2P借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的新形式,在国内外迅速扩散,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但近年来,P2P网络借贷平台暴露出众多问题,而且该行业至今仍处于“无行业标准、无法律法规、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这一新型金融模式亟待引导、规范和监管,以便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P2P问题平台进行问题分析,探讨P2P平台出现问题的背后原因,提出针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健康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P2P网贷平台;互联网金融;经营风险;金融风险

在中国,最早的P2P网贷平台是成立于2007年的拍拍贷。其后几年,国内的网贷平台很少有人涉足。2012年我国网贷平台进入爆发期,比较活跃的有200家左右,2012年成交量约为212亿元。到了2013年,网贷平台迅速发展,以每天上线1到2家的速度快速增长。根据网贷之家的不完全统计,2013年全国运营的平台数量为800家左右,总成交量约为1058亿元,2014年运营平台为1575家左右,总成交量约为2528亿元。

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迅速,每年都保持高速增长率,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市场需求大、进入门槛低、目前监管比较宽松、成本低等方面。因此在这种状态下,各类网贷企业纷纷成立,但是企业质量良莠不齐,没有专业的机构对企业进行识别,使得近期有关P2P借贷平台介入非法集资或者商业诈骗活动的案例层出不穷,从2013年下半年以来,问题平台出事速度加速,从12月开始缓和,每月都有一定数量平台出现问题。2013年套牢投资人资金超15亿元,2014年已超6亿元。2015年问题平台出事速度继续加速,到四月份就已有200多家平台出现问题,情况之严峻远超2014年。

一、P2P问题平台的主要表现

2013年以前的问题平台,多数以跑路和诈骗居多,2013年主要以资金链问题造成的提现困难居多,2014年以来,诈骗平台又卷土从来。在出现问题的平台里,总体来说提现困难最多,跑路次之,停业再次,极少数平台在出现问题后恢复。

通过对问题进行归纳,网贷平台主要存在两类问题,一类是经营不善,另一类是蓄意诈骗。

经营不善的网贷平台存在自融、拆标、技术短板等问题。自融是指拥有实体企业的控制人通过网贷平台为自身融取资金;拆标则是对期限和金额进行错配。

蓄意诈骗的网贷平台主要存在事前的虚假资料编造、事中的假标发布和事后的跑路等问题。通过对蓄意诈骗平台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蓄意诈骗的网贷平台全部都涉及事前编造虚假资料和事中发布假标。

(一)“秒标”等创新产品引发的金融诈骗

以提高交易量吸引大量的投资者投资,各种创新产品不断被不少网络借贷平台推出。例如“秒标”:网站首先虚构一笔借款,由投资者竞标并打款,随后网站在满标后马上就连本带息还款,回报率高并且期限短。“秒标”的存在不仅虚增了交易量,同时由于交易量的快速增加,坏账率会一定程度虚降,造成了平台的虚假繁荣。更为严重的是,借贷平台通过“秒标”在短期内吸收大量资金,使金融诈骗的风险大大增加。通过“秒标”利用P2P借贷平台圈钱跑路,类似案件屡屡发生。

(二)演变成非法金融机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中明确指出,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非常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由于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且行业门槛低,P2P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界线,演变为吸存放贷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普遍采用的资金管理方式是第三方托管,即由银行专用账户存放投资者的资金。投资者通过平台将资金转账至平台指定的专用账户,贷款由此管道划转,但是尚没有明确界定这一账户的管理权归属,账户资金和流动性状况处于监管空白中。目前普遍的做法是P2P网络借贷机构自行管理,自由支配,资金的托管方并不具有监管权利和义务。若被人利用平台漏洞将资金盗取或是挪用,则金融中介的定位就会逾越而演变成了非法金融机构。

(三)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洗钱

P2P借贷平台的匿名性、隐蔽性、实时性使得监管部门难以追踪资金流向。在线上模式下不法分子若同时注册数个账号,则不用面对银行工作人员,可以在几乎匿名的方式下进行转账。虽然网站明确规定借款人资金的用途要与登记的一致,但其实并无有效的监督措施,规定形同虚设。另外,由于目前P2P借贷平台的性质界定模糊,不在反洗钱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也给洗钱分子以可乘之机。

P2P网络借贷平台依据现有的制度和设备还无法准确识别客户身份。可以这样说,P2P平台既没有开展反洗钱的条件也没有反洗钱的责任。犯罪分子很容易利用网络的分散性,将不法资金拆散,以投资的形式在P2P平台中贷出,收回后就顺利“漂白”成为合法的资产;甚至犯罪分子可以直接在P2P机构中身居双重身份进行自己对自己的交易,一旦经由平台资金就能成功安全的实现合法化。在这一过程中P2P网络借贷平台无法监督,因为依据现有的条件是难以识别网络账户的实际受益人或是控制人,很难发现用户的可疑行为。这样一条新的洗钱犯罪通道就多了,使得犯罪分子可以轻易进行洗钱活动,使得资金链情况监管部门无法完整的追踪,限制了打击洗钱犯罪的效果。

二、P2P问题平台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监管法律不健全

目前,关于P2P网络借贷业务,国内尚未出台针对性的法律规定。新事物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常常充满矛盾,P2P的产生发展也是这样。P2P平台是现代互联网与传统的民间借贷相结合而生的中介平台,平台本身只是一个中介机构,提供信息交流,不参与交易,P2P平台在登记注册时,以“电子商务公司”、“信息咨询服务公司”等性质注册。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对于P2P平台的尚不完善,法律法规还没有专门适用于网络借贷的,缺失法律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难以界定。

自P2P模式2007年在中国出现,一直没有确定的法律说明机构该如何监管、由谁监管。到现在为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于2011年8月23日发布的《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是唯一一个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P2P行业的文件。该通知虽然对P2P行业的风险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但其目的还是提醒银行机构预防控制风险从P2P网络借贷平台联系至银行系统,因此该通知不能作为P2P网贷的监管依据。截至今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网络监察等机构都没有发布涉及P2P平台的规章制度,该行业则尴尬的处在了我国法律的空白地带。

我国司法部门在处理P2P借贷业务的矛盾时,只能参照民间借贷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是十年前甚至二十年前制定,这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阶段我国P2P行业的市场需要和监管需求。缺失法律法规,不仅在使P2P平台的性质问题界定上无法可依,而且在P2P网络借贷中产生的纠纷问题处理时也造成了麻烦。由此可见,缺失法律法规,P2P平台明确的行业属性性质无法得到确认,政府相关部门也没有依据将其纳入监管范围。

(二)主要责任监管部门不明确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分业经营,日常金融监管活动主要由“一行三会”开展。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是一个信息中介服务机构,这也就意味着金融监管部门无法监督管理P2P平台。但是实际上一些较为敏感的金融职能一定程度上却在平台有所行使,而且是以经营互联网技术公司登记,这种兼有IT行业和金融行业的性质造成了P2P网络借贷机构在性质归属上有困难。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缺失,没有法律依据使“一行三会”或是其他部门来对P2P行业实施监管。

参与主体合法性在监管缺失背景下存疑,交易权利的保障不充分。在监管依据缺失的情况下,P2P网贷平台难以准确地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进行核查,大多数情况下只要其有能力发放贷款即可。这一监管空白以及网络的分散性和隐蔽性便被犯罪分子利用,将赃款依次带给借款者,或者身居借款者和出借者双重身份,自借自贷,使黑钱合法化。

(三)信用信息标准不统一,行业数据不能共享

现阶段内,在业务方面国内各家P2P平台开展最多的是信用贷款,所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个人信息必须被投资者与平台充分了解。线上模式中,P2P借贷平台通常只是依靠劳动合同,户口簿等途径获取借款人的信用信息来进行信用审查。造假技术随时代的发展越来越高,仅凭平台上一些简单的审查,P2P平台很难轻易看出借款人的恶意造假。其次,虽然大多数P2P平台都会要求填写借款目的,但某些借贷平台对其真实用途一概不问,只要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若借款人借款后有借无还,或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导致资金索要不回,这亦会增加出借人面临的信用风险。最后,由于P2P网络借贷门槛低,参与借贷不乏诚信观念浅薄之人,在网络环境下,道德、乡规民约等约束机制很难在互联网中发挥作用。

人民银行正牵头组织我国当前的社会征信制度建设,人行在进行信用记录统计时所采纳信息的管道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的来源有个人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另一方面是经营信贷的金融部门,这里面包括信用合作社、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信贷的机构。在人行征信系统与平台尚未连接的情况下,借贷双方相关信息也就无法核实,这样就使投资者和平台没有办法具体了解了解借款人的信用情况,网站也无法对借款人进行精确的信用判定,导致结论的错误。

行业数据还有一个漏洞,即使借款人被某一网络借贷平台拉入黑名单,别人还是无法得知它的违约信息,借款人可以很轻松寻找下一家网络借贷平台继续借款,平台方对改借款人在其他平台上的借款记录是一无所知的,即使黑名单曝光制度已经被某些平台已经建立起来,但对于其他平台来说,也会放弃检查,因为搜索成本过高。这样一来,整个P2P行业面临的信用风险就会因为信息数据交换制度的缺乏而扩大。

(四)平台本身有经营风险和信息安全问题

风控体系不健全,银行等金融机构有专业的金融人才,但网络借贷平台没有,也就难以对借款项目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合理的收取一定比例费用建立风险资金池。再加上很多网站承诺保障本金,在对现实的违约情况预期过少时,平台入不敷出,风险控制能力弱,导致出现倒闭、提现困难、跑路现象,不仅使借款人企业的资金链断裂,也使出借人的资金无法收回。

P2P网络借贷的网络交易性质,也使其面临巨大的科技信息风险。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降低出借人的风险,平台常常会让借款人填写真实的信息,如真实姓名等,但这也危害到了借款人的信息隐私。当有黑客侵入平台的系统或平台未做好保密措施,非法公布或者被犯罪分子利用,不但借贷双方的隐私信息会泄漏,P2P借贷平台也会因此承担责任,另有些借贷平台,若借款人未及时还款,就独自将借款人的信息全部公布出来,未经过本人允许,这势必会导致侵犯借款人隐私权。另外,部分的P2P网贷平台低成本运作、低准入门槛导致网站的安全系数极低,时有发生网站遭受入侵的案例,平台技术安全问题制约了P2P网贷行业的发展。

三、针对P2P问题平台监管的建议

(一)加强立法,明确P2P平台的性质,设立准入机制

目前很多新兴P2P公司注册资金、风险抵抗实力不足,在成立一段时间后,如出现大批赎回交易申请或借款人违约等情况,P2P企业就可能倒闭或跑路。因此,监管机构应该尽快立法,设立准入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筛选。进一步明确P2P网贷公司的性质,促使其回归金融信息中介平台的本质,不得直接开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从事吸收客户资金等业务。给予P2P借贷平台确定的法律身份。P2P借贷业务的核心是以网站为平台,网络为媒介,通过提供借贷服务和机会,促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平台不能参与到借贷法律关系当中,借款人违约风险也无须直接承担,并从中收取相关服务费用,性质上从属于民间借贷。

同时,由于P2P作为一项金融创新,过于严苛的准入机制不利于这个新兴行业的发展,监管机构需要充分考虑监管容忍度。同时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一旦出现违规现象,应该加大处罚力度,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尽快完善一套包括P2P网络借贷日常运营、准入与退出机制的民事、刑事法律规范体系。

(二)明确监管部门及责任

主要确定监管内容、监管主体和监管形式。监管部门可对P2P平台进行风险测评评级,定期向投资者和社会各界公布,发布风险预告。同时灵活运用资本金注册和补充要求、风险警示窗口指导、财税政策和投资者保护政策等手段监控各种风险。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变更、设立、终止及其业务范围是银监会主要职责之一是,此外,还要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同时,银监会对该行业发展已经掌握了大量的行业资料,从其2011年发布的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提示足以显示,并对其风险与问题已有深入认识,基于以上两点考虑,银监会可以作为监管主体的地位。

(三)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透明度

P2P借贷行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行业的透明性、自律性对其成熟和健康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行业自律方面,除了行业协会需要建立一系列的自律公约条例规范行业健康发展,从而承担起监督和警示责任,还需要业内企业间加强信息共享,尽快建立业内征信信息共享平台。由于目前P2P行业鱼龙混杂,存在不少平台自融、骗贷、粉饰融资人信息等情况,投资人根本不知道他们的钱流向何处,因此,造成了巨大的风险。增强行业透明度也成了规范行业发展的关键,尤其是在必要财务数据、资金流向、相关担保平台与P2P平台的运营关联性等方面。

(四)加快构建征信体系

可参考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推动信息共享,建立覆盖面广,权威可靠的征信体系。基于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状况,可先对P2P网贷平台慢慢开放人行征信系统,再基于现有征信系统,添加各类信用记录并更新,逐渐建立起整体征信系统,并进行等级划分,为日后提供便利。也可建立统一的“行业黑名单”,降低出借人的风险。

(五)规范P2P借贷平台网络技术研发

P2P借贷平台相依于互联网,网络上的漏洞或问题,会使用户信息泄露、资金流失风险。解决方案一是明确网络技术要求。如采用生物特性认证、用户名/密码方式以及USBKEY进行身份认证,采用TCP/IP协议中VPN技术、SSL技术保证信息传输过程中用户信息安全等。二是严厉打击通过窃取、盗版等方式获取平台经营软件的行为,增大对平台运营软件开发知识产权的保护,推广成熟软件使用。三是明确要求平台在安全维护或研发方面资金、人员的投入标准,强化平台自身网站技术研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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