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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浪儿童问题之研究

2015-03-27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流浪救助家庭

(广西民族大学 管理学院,南宁530006)

引 言

在2004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随意抽取了上海、杭州、北京等九个城市的流浪儿童统计数据,据估计,全国每年流浪儿童人数在10 万至150 万之间。[1]在2008年《中国青年报》的《流浪未成年人》报告显示,在全世界的1000 万流浪儿童中,我国约有100 万一150 万。[2]流浪儿童数量逐年增加,不仅是政府的“失效”,更是整个社会的“失能”,在2003年,我国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缺少专业化和规模化救助。在2006年,民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提出预防和救助相结合,教育和保护相配套的救助方针,并规定相关部门做好相应的救助工作。[3]在2011年8月,我国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并强调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帮助流浪儿童回归家庭,并进行实施评估。[4]流浪儿童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其治理的复杂性和长效性是救助问题的难点,虽然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要从根本上“根治症结”,依旧任重道远。

一、基于流浪儿童概念的研究

“流浪儿童”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19世纪的欧洲,并在20世纪90年代传入各国,各国对“流浪儿童”的定义差异明显。我国政府对流浪儿童的定义认为:“没有生活保障,完全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并连续24小时漂泊在街头的18 周岁以下的少年和儿童。”[5]郑传娟(2014)认为流浪儿童是指脱离了监护人和抚养人的范围,并流浪街头24 小时以上,没有固定居住场所,只有依靠自身来生存的那部分儿童和少年。[6]在联合国(2006)《儿童权利公约》中,“流浪儿童是指在18 周岁以下,离开家人或监护人,并在外流浪超过24小时且没有生活保障的未成年人”[7]。毕伟(2012)认为,流浪儿童是指脱离监护人的保护,并连续超过24小时流浪的儿童和少年。[8]在国外,流浪少年被称为“街童”,并以居住方式的差异,将流浪儿童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脱离家人和监护人,无人照顾流浪在街头的“完全流浪儿童”;另一类是指为了减轻家庭负担,白天在街上工作,晚上同家人居住的“不完全流浪儿童”。

综上所述,尽管各国对“流浪儿童”的定义不尽相同,但都包含一些共同的特征,脱离家庭和监护人,未成年,流落街头和自力更生。而且国内外学者对“流浪儿童”研究的侧重点不同,国内学者对“流浪儿童”的研究侧重于以年龄为界限,将16 周岁以下的儿童作为研究的对象;国外学者侧重于以“居住方式”为界限,将没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年轻人定义为“街童”。鉴于此,本人认为:流浪儿童是一群没有固定居住场所且生活无依无靠,在街头流浪的16 周岁以下的儿童和少年。

二、基于流浪儿童相关理论的研究

20世纪60年代,法国学者勒内·勒努瓦提出了“社会排斥”理论,强调单个群体与整个社会整体的脱节和分裂,并以社会人是否参与到社会中的事务并受社会影响作为“社会排斥”的标准。[9]在20世纪末,西尔弗和德汉认为,“社会排斥”具有三种不同范式:“垄断型”“特殊型”和“团结型”,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分离和断裂,是一种社会歧视,并认为是集团垄断造成的群体差异性。[10]流浪儿童作为“社会排斥”的弱势群体,一旦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就会成为“问题儿童”,这必将面临社会的各种歧视,在教育、就业、医疗和住房等方面,得不到社会的应有保障,造成个体与社会的断裂。在1943年,亚伯拉罕·马斯洛在《人类激励理论》中提出,人的需要有五个层次,分为“生理、安全、情感、归属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并且这些需要逐级递增。[11]流浪儿童终日漂泊无依、颠沛流离,生理和安全使其最基本的需要,在社会进行救助,满足基本需要的过程中,流浪儿童又会产生新的情感归属和自身价值实现的需要,因此,将流浪儿童的低层次和高层次需要结合起来,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流浪儿童救助工作改进。

随着“流浪儿童”问题日益突出,我国学者从伦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中国的人口环境、资源分布和社会发展与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关系。冯元从伦理学的视角入手,认为流浪儿童的存在、发展与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儒家思想有着重要的联系,并提出关注流浪儿童,给与其精神关怀和制度保障,对流浪儿童问题的解决有着重大意义。[12]孙静娴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得出,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应该逐渐突出社会介入的地位和作用,改变传统的以政府救助为主,家庭救济为辅的“流浪儿童”救助机制,逐渐构建成为将政府、家庭、教会和社会机构集合起来的综合救助体系。[13]

综上所述,国外对“流浪儿童”问题的理论研究早于我国,主要包括“社会排斥理论”“激励理论”和“福利多元理论”,这些理论只是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研究,并不是专门针对“流浪儿童”问题来进行研究,而“流浪儿童”作为弱势群体的一类,有其特殊性和专业性,并不能统一划分到社会弱势群体中来进行分析和研究。我国对“流浪儿童”问题的研究侧重于法律、伦理学和社会学上,在经济学、政治学和心理学的角度研究甚少,且各学科交叉研究甚少,不能突出“流浪儿童”问题的针对性和普遍性,需要进行多角度分析。

三、基于流浪儿童问题现状的研究

在2004年底,根据官方统计结果,全国约有670404 城市无着落人员,其中仅16 岁以下(不含16 至18 岁儿童)流浪儿童约占114144 人次,占全部流浪乞讨人员的17.03%,且流浪儿童人数还在增加。[14]在2005年,全国共有145 个救助服务单位,其中,湖南、四川、江苏的救助单位最多,分别为39、23 和15,共救助流浪儿童达116000 万人次,比上一年增加27.9%。根据统计资料显示,流浪儿童主要通过乞讨、捡拾、偷到、抢夺等方式谋生,60%的流浪儿童依靠捡拾,乞讨和帮别人做小工的流浪儿童分别占10%,20%的流浪儿童依靠偷盗和抢夺。[15]据国家民政部(2003)统计结果表明,我国流浪儿童总数约占30 万,并呈扩大趋势,预计2010年达100 万人次以上,流浪儿童主要分布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重复流浪比例高达40%,且失踪率和死亡率极高。[16]

汉纳·帕米恩在《德国从家庭到街头的少年儿童与青年援助一一在家庭、青少年救助中心、街头和监狱间流浪》中指出,流浪儿童并不是孤立的群体,青少年救助中心使其生活、居住的场所,并为其提供实物、住所和医疗等方面的救助,而且不限制他们的人生自由。[17]冯元通过从流浪儿童受教育情况的统计数据中得出,我国流浪儿童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并且受教育权受到极大侵害。[18]在李晓凤学者的调查下和1288 份调查问卷中,文盲、小学毕业、初中毕业、高中毕业的流浪儿童比例分别为24.2%、10.11%、6.3%和3.11%,且文盲和小学毕业的流浪儿童呈上升趋势。[19]李春玲、王大鸣通过对流浪儿童的受教育程度进行分析得出,其受教育程度的比例为“小学以下占65%,文盲占20%,初中以上占15%,年龄主要集中在13 周岁至15 周岁之间”[20]。刘继同在《关注中国城市流浪儿童—郑州市流浪儿童调查报告》中,通过描述流浪儿童的整体分布、年龄构成、群体特质,认为流浪儿童的年龄机构以14 岁为分界线,并向两边下降,且80%的流浪儿童来自偏远贫穷的农村地区。[21]杨钊、蒋山花认为,目前,我国的救助机构收容量远远达不到流浪儿童救助的数量,且救助方式被动、低效,没有注重流浪儿童的现实需要和心理需求,各救助机构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22]

综上所述,流浪儿童问题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地域问题,而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国外学者注重理论研究,侧重于用学科视角和理论分析来阐述流浪儿童的相关问题,但对流浪儿童的数量、现状、分布区域和年龄特征等方面缺少相应的实证研究,对流浪儿童问题的探讨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缺少相关的数据调查和实证研究。我国学者主要从流浪儿童的群体特征、分布情况、救助机构等方面论述了流浪儿童问题的复杂性和严峻性,并通过实证分析得出,流浪儿童问题并不是“一次性”解决问题,而是需要政府、家庭、救助机构的长效联动机制相配合;我国学者侧重于实证研究,只是满足流浪儿童的现实需要和物质保障,并没有关注流浪儿童的内心世界和精神需求,从而导致一切救治工作“治标不治本”,导致重复流浪问题严重。

四、基于流浪儿童问题原因的研究

在2000年,根据英国救助儿童会的调查结果表明,与家庭失联的流浪儿童犯罪率高达63%,且继续呈上升趋势,这不仅仅是单方面的社会、政府和体制原因造成的,其中,家庭原因是造成城市流浪儿童问题的首要原因。[23]特雷里塔.L 斯尔瓦在《亚洲地区儿童的权利与福利:菲律宾在流浪儿童工作方面的经验》中指出,流浪儿童的出现包括直接原因、潜在原因和根本原因,并认为贫穷是造成流浪儿童出现的根本原因。[24]俄罗斯学者乌云特娜在《俄罗斯社会转型时期流浪儿童成长问题探析》中认为,流浪儿童的出现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家庭的原因,家庭贫穷或者父母离异都会造成儿童心理上的负担,从而导致出走;另一个是社会的原因,在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由于儿童身体和心智发育不完全,容易经不起社会诱惑,从而导致流浪。[25]通过分析美国学者Rosenheim 的观点,我国学者周俊指出,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离家出走,是为了逃避压力和困境,从而避免与家人的持续性冲突,这是一种精神病理行为,是流浪儿童自身精神很心灵的“自我放逐”。[26]

我国学者梁小妍认为,在国内外儿童福利制度的对比分析下,我国流浪儿童在制度设计、运行管理机制、预防和监督机制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和漏洞,只有合理的设计儿童福利机制,将国家政策和管理运行机制结合起来,才能促进流浪儿童问题的解决。[27]薛在兴认为:“流浪儿童问题是社会排斥的产物,主要包括家庭排斥、就业排斥和住房排斥等等。”[28]李晓云认为,在众多原因中,经济原因是造成流浪儿童迅速发展的关键原因,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还有558 个贫困县,且存在将近1.5 亿贫困人口,再加上自然灾害和家庭原因,在贫困地区,流浪儿童现象非常普遍。[29]王思斌认为,“制度不健全是造成流浪儿童问题的根本原因,父母离异、贫穷、家暴以及社会组织对儿童的忽视是造成儿童流浪的重要原因。”[30]

综上所述,从宏观上分析,流浪儿童的出现不仅是政治、经济和制度上的原因,更是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从微观上分析,家庭因素、教育因素和就业因素是造成流浪儿童流落街头的重要原因。国外学者对流浪儿童问题的研究较早,并通过理论分析和实地调查得出,家庭是儿童的“港湾”,脱离家庭是产生流浪儿童问题的起源。我国学者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得出,“郑州模式”是对流浪儿童救助的主要模式,并认为流浪儿童的出现是社会失范、家庭失联和社会失德等多方面原因引起的。中外学者只注重从社会层面分析儿童流浪的外部原因,很少从流浪儿童自身去分析其流浪的内部原因,造成研究的不全面和不彻底,尤其在流浪儿童的心理和精神需要方面研究甚少。

五、基于流浪儿童社会救助的研究

美国学者Ennew 认为,家庭因素是影响儿童流浪的决定因素,处于青春期的儿童,性格叛逆,在家庭不和谐的情况下,容易走上出逃或犯罪的道路。[31]因此,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和提供优质的教育环境,才是避免儿童产生叛逆和恐惧心理的最佳办法。Micha de winter 通过对荷兰流浪儿童的调查研究发现:“流浪儿童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对社会救助有一定的抵触情绪,社会组织的照顾,会使流浪儿童缺少相应的自主权,造成个人意愿无法实现。”[32]埃及教Megahead 通过实证分析得出,埃及的弃婴现象不是法律的缺失,而是救助体系的不完善,并认为家庭抚养和救助比社会救助更容易让流浪儿童接受和认可,而且受教育程度高的家庭相对于其他家庭更好。[33]乌云特娜针对俄罗斯流浪儿童的现状,提出家庭、学校和社会应该相互配合,在健康、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提供专门的培训和岗位,并在法律层面提供制度保障,从而实现流浪儿童到社会的“真正回归”。[34]

实现流浪儿童的“真正回归”,我国学者主要从家庭、救助机构和学校等方面进行了相关研究,并取得了一定成果。鞠青认为,流浪儿童问题是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不能任由其发展,政府和社会应该介入,可以探索对流浪儿童的强制救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35]狄小华(2004)认为,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不能仅仅满足他们的基本需要,而应该关注他们深层次的需求,侧重于对其身心的保护和教育的保障,让流浪儿童感受到倍受社会的关怀,并提供机会让他们参与社会实践,使其回归主流社会。[36]郑颖虹在《宁波市流浪儿童救助多方合作模式研究》中指出,流浪儿童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仅依靠单方面的力量,而是需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回归的多方合作,对其救助应该从预防、救助、安置和成长等方面来完善流浪儿童的相关救助工作,并要加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从而建立、高校、优质的流浪儿童救助系统。[37]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流浪儿童救助问题的研究很多,其理论和治理措施也日益完善,而且已经实现了以“控制为主”到“以人为本”的救助理念转变。各位学者论述了家庭、学校和社会等方面在流浪儿童问题救助中的缺位与不足,并通过实证分析和调查研究,提出了各自的对策和建议,这对我国流浪儿童问题的合理解决有一定借鉴意义,并为党和政府制定相应的流浪儿童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但国内外学者侧重于宏观上的探讨和研究,对具体的实务工作研究较少,尤其对处于青春期的流浪儿童心理健康研究缺乏,且研究零散、单一,没有形成对流浪儿童救助模式系统性和综合性的研究。

结 语

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流浪儿童的出现不仅会造成社会治安问题,更会给城市的发展带来负面形象。目前,流浪儿童数量逐年增加,且失踪率和死亡率频高,这不仅是社会的悲哀,更是对政府、社会和家庭的挑战;流浪儿童正处于人生中心理和生理发展的关键时期,如果没有安全、物质和教育的多重保障,将会加速其自身地位的边缘化和弱势化,从而走上“失足”和犯罪的不归之路。因此,实现流浪儿童的正常回归已经刻不容缓,在家庭、政府、社会和学校等救助主体的配合下,通过对流浪儿童年龄、个性、自身条件和内心需要的研究,帮助他们克服自身的困难和障碍,并进行相关开导和教育,让流浪儿童感受家人的关怀和温暖,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思想观,并形成流浪儿童生活—教育—工作为一体的救助模式,从而真正实现流浪儿童向社会的正常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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