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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民意的法理分析

2015-03-27许鑫

关键词:司法公正民意审判

许鑫

(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150028)

网络民意的法理分析

许鑫

(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150028)

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建设的不断完善与扩张,使得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热情空前高涨。与之相随的问题也凸显出来,网络民意呈现出影响司法审判,甚至干扰司法公正的倾向。因此,寻找到网络民意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冲突的原因,如何有效化解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矛盾,实现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良性互动,对于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民意;法理学;司法

“网络民意”是伴随着网络平台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新的衍生词汇,因存在即具有其合理性,其词汇本身即代表了普通民众对于社会管理与民主参与的渴望与追求。在网络上,民众参与成本低,民意汇聚无地域、时间等限制,使得网络民意来势汹汹,但网络民意的能量并不在于其本身的汹涌澎湃,而在于其对司法实践活动的反作用。同时,由于司法工作亦是为了解决社会成员中的各种矛盾,进而更容易引发网络民意的涌动与狂潮。所以,网络民意之于司法实践,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监督司法权的运作,力求做到民众可接受的审判结果,实现司法公正;一方面又会出现民意审判等现象,给司法审判造成不当的外在压力,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一、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一)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的积极作用

1.司法审判在网络民意监督下,更有利促进着司法程序公开,防止司法腐败。网络独具的隐匿性,使得每一个网民都可以平等的畅所欲言,这一特点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民众投身于虚拟的网络世界,敢于介入司法审判之中,监督司法审判公正与否。又由于网络的资源共享性,打破了时间、空间限制,使得参与主体看似各自独立参与主体,却可在弹指一挥间获取信息并将其信息再次传播共享,这促使有更多的人能迅速地参与到司法的评价之中。网络将司法活动的一举一动放置于民众的视野下,不仅推动了司法程序公开,还有利于构建透明型司法,这也为公众评价司法行为、参与司法活动创造条件。同时,伴随着网民基数的不断扩大,也能在更大的范围内监督司法的运行,只有将权力全部置于阳光下,才能彻底杜绝司法腐败,从而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2.网络民意要求法官不断提高其职业素养,认真适用相关法律,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在司法审判中,是由法官直接适用法律进行审判,所以法官的职业素养对整个案件有着决定性的指导作用。网络民意主体的隐匿性和传播的即时性等特点,同样也密切地监督着法官的各种行为。“舆论监督就是将审判活动暴露于社会之中,使社会根据其社会道德之共识,对审判活动做出社会评价,通过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启动法官的职业道德自我约束机制,从而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审判活动结果上的公正性。”[1]同时,网民的广泛加入也能帮助司法机关发现线索、寻找证据、发掘事实真相,使得司法审判中认定的法律事实尽可能地贴近案件的客观事实,保证司法审判既符合法律上程序正义又符合民众普遍价值追求的实体正义。

3.网络民意有利于实现协商型正义。网络为民众提供了一个多元化、开放式的平台,降低了参与主体的门槛及参与成本,削弱了像是生活中的等级地位的观念,民众皆以平等的身份进行参与讨论各种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在网络的平台上,众网民构建出了一个新的公共领域。况且,司法追求法律上的正义,网络民意追求道德上的公正,二者的最终目标皆是为了社会正义,并不相互冲突矛盾。所以在这里,通过网民尤其是网民中的理性网民或公共知识分子与权力部门进行对话和协商,使个案审判结果在共同意见形成的过程中可以始终保持正义,进而使权利意识更深入人心。同时受到鼓舞的民众会以更大的热情参与到司法评价当中,司法权威也可以在潜移默化中深入公众内心[1]。

(二)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的消极阻碍

1.非理性的评论影响了司法独立。要确保司法独立,首先应防止形成网络上的非理性的民意审判,而这种激情评判多发生于片面信息曝光的情况下。有些媒体为网民提供的事实多为片面的、夸张的,其语言本身往往是煽情式的,还有的仅仅是为了“炒作”而存在,只为博得民众的同情或憎恶。在这种引导下,网民多会被其他因素所局限思维,并在激情下做出不理性的评判,而这种非理性的评判往往又来势汹汹,对法院施加强大的压力,使得审判丧失其独立性,法院在民意下做出妥协。这时的网络民意反而成为了“绑架”司法公正的帮凶,破坏了司法独立性。

2.网民以道德标准为制高点预先审判,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由于大多数网民缺乏法律或审判所需要的专门技术知识,所以他们的意见往往更多体现的是朴素的正义观。这种朴素的价值观使得网民的着眼点更侧重于结果的实体正义,反而会忽视司法的程序正义。虽然朴素的正义观与法律的正义观在根本追求目标上是相同的,然而在个案审判实践中,仅是对侧重点不同的细微偏差,导致了网民对于审判结果的不认可,甚至于出现对立的情况。当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冲突时,置于道德优势的网络民意会迅速扩大膨胀,质疑司法机关的程序行为,有时还会认为是有意的拖延不作为。没有专业技术知识的网民,再加上舆论的单方片面地引导,在这两个因素的影响下,民意对司法审判的介入变得更为汹涌,难以抵抗,以至于损害了司法公正。

3.不当的评论影响了司法权威,损害法官形象,致使司法公信力下降。如果法官在民众中不被尊重,并且毫无信任感,那么他所做的判决也就毫无威信可言。司法权威的遗失,意味着司法系统失去了公信力,也就失去了“守护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在各大网站上都不缺乏为了吸引大众“眼球”而存在的充满了噱头的标题,这些标题之下的内容可能与其题目并不相符,或是断章取义,但民众在盲从性的驱使下,对其进行评价转发,使其传播扩大化,并在传播中又不断进行修改编撰,有时反而离真相愈行愈远。这也促使了民众在失真的评论中对法官的不信任,更有甚者对法官进行辱骂。当法官的形象坍塌,那么他所做出的判决也将不被人信服,司法权威也变得岌岌可危,民众的法律信仰也将无从建立。

二、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冲突的成因

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中的冲突,从表层上看是二者对待事实的认定方式、侧重角度、评判标准的差异;从深层次分析其实是二者建立在不同的价值体系之上,从而导致了二者之间的冲突。法的价值主要包括自由、秩序、公正和正义等,它们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相互抵牾。譬如,不同的利益主体心存不同的法律期许与价值追求,而实现法律价值追求的确定性过程中,不同的需求主体一定会在理论上遇到不同的法律价值取向间的冲突和碰撞,并在法律实践活动中面临着艰难的价值选择。

(一)自由与秩序

秩序是法的最为基本的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如果没有秩序保障,社会将一片混乱,在“乱世”中又何来人身安全、自我发展与幸福呢?所以维护秩序也是法的最为基本的价值诉求。而保证秩序价值则是为了更高的价值追求——自由的实现。“自由强调的是主体个性的发挥,而秩序强调的是有序状态的建立与维持。自由难免有打破既有平衡—秩序的趋势,秩序有在一定程度上压抑自由,维持平衡的规定性。因此,二者之间的冲突就在所难免。”[3]民众因追求言论自由在网络平台上的大谈特谈,会给重秩序性、要求司法独立的审判机关构成威胁。如果不加以限制便会从外在破环司法独立性,影响司法审判秩序。尤其在一些影响力较大的案件中,各大网络论坛铺天盖地的民意压力,或多或少地左右了法官的思维和案件的审判,至于出现的民意裁判、网络定罪量刑的现象。网络民意干扰审判,正是自由打破秩序平稳性关系的体现,要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就是要平衡自由与秩序的关系。秩序保障自由的行使,又不能一味地扩大自由的范围,如卢梭所言“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民众应在秩序内合理的实现其自由。所以在网络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时,我们应该注重对民意表达自由的保护,并且应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监督制度的完善,明确赋予网络民意监督的地位,使其在法律的框架内发挥舆论监督作用[4]。

(二)权力与权利

权利与权力是法律关系的最基本内容,是法学之中最为重要的一对基本范畴。权利以法律规定为前提,其主体按照自己意愿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多体现了主体的自主性。“权力是指国家权力,即国家凭借和利用对资源的控制,而拥有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服从其意志的一种特殊影响力或支配力。”[5]法律为权力运行提供依据,权力又为法律提供保障。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因此,权力的范围必须是有限定的,并且还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所以权力的设定行使不能仅以特定人的私利为目的。而权利则是制约权力的最为有效的力量,其在制约权力向外扩张的过程中,必然会与权力发生冲突。司法是社会公正最后的守护者,如果司法权滥用势必会侵犯公民权利,导致正义的坍塌。网络为司法监督提供了广阔的平台,网络民意的涌现也正是民众行使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体现。所以,网络民意与司法权的冲突,正是权利制约权力而导致发生冲突的充分体现。人们越是希望通过网络来了解司法审判的过程,揭开审判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越是可能会做出过激言辞、不理性的判断。于是,在信息不全面或媒体情绪引导下,不适度的网络民意出现,反而成了司法公正审判的绊脚石。

(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民众普遍追求实体正义,即结果公正,司法审判结果是否符合社会情理往往成为对于判断司法审判公正与否的标准。当然,结果公正是当事人将纠纷诉诸司法时所追求的目的。程序正义则是指司法过程中各个环节是公正的,且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享有的程序性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网络民意的表达和司法审判都是为了追求最终的正义,但二者的侧重点与基准却不相同。网络民意想要得到普遍的社会正义,而司法审判要求实现严格的程序正义。虽然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不是割裂开来,但二者在评价审判结果公正与否上却形成了冲突。法谚有云:“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所以在网民看来如果结果的不符合普遍社会正义,那么就会否定审判结果,造成对司法审判的不信任甚至进行诋毁。并且民众的“正义观”也并非是客观做出的,往往会受其他与案件无关的因素影响,而这些因素导致网民完全凭借一腔愤慨干预司法审判,全然不考虑程序正义。以“药家鑫案”为例,“网络民意”几乎一边倒的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药家鑫不死,中国法律必亡”这样极端的呼喊渐渐压倒了司法专业人士理智分析案情的声音。与此同时,药家鑫父母都是高官的谣言散布全网,一时间网民们对以权谋私甚至贪污腐败的憎恨的全部叠加到了药家鑫的身上,是否处死药家鑫在网民眼里似乎成了判断法律是否值得信赖的最后标准。

三、对于网络民意的应对措施

网络平台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媒体对公众评判司法审判活动的限制,成为社会公众评论案件、监督司法的重要平台。因此,网络民意逐渐成为监督司法审判活动的重要力量,其在维护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维护人们合法权益,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等方面具都有积极的影响。但是,如果一味地放任网络言论自由地介入司法审判之中而不加任何的限制,则它也会同其他权力一样被滥用或是被恶意操纵,从而干扰司法的独立审判,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影响司法公正,所以,司法机关在面对网络民意时应当更加谨慎处理。

(一)建立共识途径,将价值追求转化为正当程序实现

在现代法治中,司法应当接受网民的询问与质疑,同时还要保持司法独立。而对于价值之间的冲突,就要求司法机关可以把有关价值问题转化为程序问题。这就要求法律系统本身要有较大的可塑性和可适应性,使其能够为社会主体的对话过程提供理性空间。如卡多佐所描绘的司法过程是有一个理想的预设——一个以实用主义为基础的面向社会、面向大众的过程。“网络民意”虽然作为一种制度外的民众参与与监督,但对于一个良好的司法体制就应当能经得起民众的“大声喧哗”,同样,一种良好的法治秩序也要求其具备这种吸纳或拒绝的理性能力。因为司法制度的运作本身具有程序正义、程序公开的特性,所以无论司法裁判吸纳或是拒绝网络民意都不会危害到司法权威及司法审判的说服力。由此可以看出,在司法过程中对网络民意的吸收应通过正当的程序进行。法官对民意的尊重,并不是一味顺从地将多数民众对个案的意见移植到审判中,司法程序也不允许民意审判。只有严格执行根植于民意的法律程序,并接受民众对于司法机关是否严格执法的监督,才是司法机关对民意最好的尊重[6]。

(二)扩大信息公开,解决信息不对称下的激情评判

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的冲突,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致使二者在价值追求上的差异更为凸显。网民通过网络平台获取大量信息——无论是官方或非官方信息,网民出于情感宣泄,更愿意去相信贫穷的弱势一方为正义方,如果此时的大众媒体(包括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为了追求自我利益而引导舆论走向,此时的民意表达在未获取完整信息的条件下就会做出激情评判。这时的“民意”非真正的民意表达,民众非在“无知之幕”的环境下做出理性评价。同时,新闻媒体人应提高自我的职业素养,将真实的一面表达出来,政府机关也应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将事实尽量完整还原,把评论与监督的权利归还给网民。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网民自会进行理性的思考,做出理性的网络民意表达。

(三)引导网民对于司法审判的认同感,提高司法权威

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的含义一是良法,二是普遍的服从。所以法治的核心就在于社会的接受与认同,只有社会大众的接受与认同,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如果过分强调法律的技术性或者形式性,而不符合社会大众观念,司法的负面影响将会非常严重。这势必会造成民众对司法审判的怀疑与对抗,由此将会带来大量的社会矛盾。因此,司法者应当主动地、有效地妥善解决规范的机械性,理解民众的道德文化习惯和朴素感情认知。同时也应加强与各大新闻网站联络沟通,将法院的典型案例分析做深做透后发布于各大网络平台,充分延伸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从而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结语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如果不能有效地监督司法,防止司法权的滥用,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因为,司法权的滥用必然会严重地侵犯公民的权利,导致社会不公的现像越来越严重,以至于引发严重的社会动乱。因此,对司法权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网络的出现,降低了民众参与、监督司法审判活动的成本,打破了传统民意表达的局限性。网络民意可以有效地实现公民权利对国家司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成为维护司法公正最有效的手段。人们通过网络来行使其知情权与言论自由的权利,不断地探究、了解司法审判的过程,试图揭开审判过程中不公平的现象,并通过网络民意来监督司法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从而实现司法的公正判决,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在民众对权利的追求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不理智的评论,导致了不适度的民意压力,反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然而,要想建立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司法机关首先必须坚持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进行理性地分析与吸收民意,并且应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和审判后的案例分析等沟通的方式。同时,网络媒体也必须要及时、准确、全面和客观的报道和评判案件,不得为了吸引公众的眼球而不负责任的报道,影响独立审判。当然,网络民意监督只是外部的督促力量,要想真正的实现司法公正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司法制度,而不是把希望完全寄托于网络民意监督等外部力量上。一味地将司法监督交付于非经专业培训过的民众之手,反而会干扰司法独立,降低司法权威,阻碍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反面力量。

[1]黄双全.论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J].中国法学,1999,(1).

[2]郭卫华.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99.

[3]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91.

[4]李凤利.论我国的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D].太原:山西大学,2011.

[5]赵肖芸.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25.

[6]陈樱虹.网络舆论与司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253.

[责任编辑:李 莹]

D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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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966(2015)02-0010-03

2014-12-11

许鑫(1980-),女,黑龙江哈尔滨人,2012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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