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清洁生产审核与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工作的区别——以河北省为例
2015-03-27杨媚
杨 媚
(1.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 石家庄 050037;2.河北正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 石家庄 050037)
浅析清洁生产审核与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工作的区别——以河北省为例
杨 媚1,2
(1.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 石家庄 050037;2.河北正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 石家庄 050037)
摘要:指出了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3]154号)精神,省环保厅制定了《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行动实施方案》(冀环办发[2014]14号),正式启动了河北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工作。因此,省内“四大行业”的企业需同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两项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混淆和困惑,因此,以河北省为例对清洁生产审核与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的异同点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区别
收稿日期:2015-01-08
作者简介:杨媚(1983—),女,辽宁沈阳人,工程师,主要从事环境保护、环境影响评价及清洁生产研究。
中图分类号:X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5)02-0207-03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物质生活的日益丰富,企业的排污量也越来越大,国内许多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超过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致使我国的环境形势严峻[1]。目前,我国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方式是末端治理。但是末端治理措施投资大、费用高,建设周期长,经济效益低,以至企业缺乏治污的积极性、主动性;另外,末端治理往往使污染物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如废气治理产生废水、废水治理产生污泥、固体废物治理产生废气等,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污染[1]。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解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2004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中首次提出了强制清洁生产审核;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首次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写入法律。可见,“从源头预防污染”、“全过程控制”的环境战略已经融入到经济发展综合策略[2]。
河北省是全国污染比较严重的地区,产业结构偏重,产业层级低,企业在控制能耗和排放方面与经济发达地区还有很大差距,因此,也是实施清洁生产潜力较大的地区。近年来,河北省在稳步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同时,对重点行业开展了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工作。省内有些企业需同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两项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混淆和困惑,因此,本文以河北省为例对清洁生产审核与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的异同点进行分析。
2清洁生产审核与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的区别
2.1 法律依据不同
2.1.1 清洁生产审核的法律依据
清洁生产审核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等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3]。根据此条规定,则国内的所有企业均应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1)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2)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3)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3]。
根据此条规定,可知国内符合该条款规定的企业须进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该条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自愿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2.1.2 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的法律依据
河北省2014年开展的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工作是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3〕154号)、《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行动实施方案》(冀环办发[2014]14号)等地方文件。
2013年11月26日,河北省政府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3〕154号),为切实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力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加快实现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在全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以下简称“四大行业”)集中开展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4]。《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重点任务第五条即为“开展污染防治‘对标’活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3]154号)精神,省环保厅制定了《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行动实施方案》(冀环办发[2014]14号)[5],正式启动了河北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工作。
2.2 推进单位不同
2.2.1 清洁生产审核的推进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科学技术、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3]。
可见,在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方面,从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各司其职,国家已经形成了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管理体系。
2.2.2 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的推进单位
根据《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行动实施方案》(冀环办发[2014]14号),河北省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工作是由河北省环保厅负责推进,省环保厅污染防治综合处具体负责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和创建“清洁生产标杆企业”行动的组织指导和督促落实,各市环保局明确的责任处室负责协调工作[5]。
可见,河北省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工作是河北省内为配合河北省“四大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提高“四大行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加强地方环境保护工作而进行的,由省内的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推进的一项环境保护工作。
2.3 实施对象不同
2.3.1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均应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其中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点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国家鼓励非重点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自愿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2.3.2 实施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的对象
根据《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行动实施方案》(冀环办发[2014]14号),全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的所有企业及各市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增加的行业、企业(如:唐山市焦化企业等)全面开展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工作[5]。
2.4 工作周期不同
2.4.1 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周期
根据《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在内的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包括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在内的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三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各省根据《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的其他重污染行业的重点企业,每五年开展一轮清洁生产审核[6]。
2.4.2 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的工作周期
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工作是根据省内环保工作要求进行的,没有具体工作周期。
2010年6月11日,河北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全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减排对标行动工作要点>的通知》(冀环防[2010]198号),河北省曾进行过一次清洁生产污染减排“对标”工作。工作范围主要包括省政府重点推进的工业企业、全省726家重点污染源。其目的是为了逐步缩小省内企业与国内外同行业环境保护与污染减排先进水平的差距,努力使一批优势企业达到或接近国际同行业环境保护与污染减排先进水平、一批大中型企业达到国内环境保护与污染减排先进水平,促进全省工业产业结构明显优化,使环境保护与污染减排水平明显提升,经济效益明显改善[7]。
2014年1月27日,为配合河北省“四大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提高“四大行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在“四个行业”组织创建“清洁生产标杆企业”,河北省环保厅发布了《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行动实施方案》(冀环办发[2014]14号),针对省内“四大行业”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工作。
2.5 工作目标和关注点不同
2.5.1 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目标和关注点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目标就是通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效率、减降污染物的产排量、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在审核工作过程中须按照7个阶段、35个步骤进行。企业在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时一般会进行两次 “对标”,预评估阶段会进行一次 “对标”,以确定审核前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找出差距,为确定审核重点做准备;在方案实施阶段会再进行一次 “对标”,以衡量方案实施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较前一次 “对标”清洁生产水平应有所提高且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指标要求或同行业平均水平(针对尚无清洁生产标准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整个审核过程中是以审核重点作为工作重点,中/高费方案主要是针对审核重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
同时,根据河北省地方标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DB13/T1579-201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审核重点选择的正确性;
(2)审核过程的规范性和审核效果的真实性;
(3)无/低费方案的实效性和中/高费方案的可行性;
(4)审核报告的真实性;
(5)中/高费方案的实效性[8]。
在审核企业各类法律手续齐全、审核期间无未处理的环保违法记录、审核过程规范、审核重点明确,目标指标合理、审核报告真实、中/高费方案具实效性和针对性、各类效益统计正确的前提下,企业污染物排放可以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和有毒有害物质减量、减排指标,无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清洁生产水平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指标要求或同行业平均水平(针对尚无清洁生产标准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且较审核前有一定的提高,即可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可见,在保证企业合法性的前提下,清洁生产审核在对企业进行全面梳理的情况下,更突出重点性。
2.5.2 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的工作目标和关注点
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开展“四个行业”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工作,创建“清洁生产标杆企业”,从根本上解决“四个行业”突出的环境问题,提升企业治污减排管理水平,为全省提前完成节能减排任务起到积极示范作用,要求到2015年12月底,“四个行业”所有企业完成污染防治“对标”,并达到二级以上清洁生产标准,通过省级审核[5]。
可见,此次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工作的验收要求比清洁生产审核要严格。在实际审核工作中,钢铁行业既有清洁生产标准又有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则均应进行“对标”,且两个标准均应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其余各行业则分别按照各行业的清洁生产标准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对标”。
与清洁生产审核不同,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工作无须按照7个阶段、35个步骤进行(筹划与组织、持续清洁生产阶段均不进行);企业在进行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工作过程中也会进行两次 “对标”,第一次是对企业现状进行梳理的情况下进行的,主要是为了确定企业现状清洁生产水平、找出差距,但不是为了确定审核重点做准备,而是为了全面提出整改方案做准备——所有达不到二级清洁生产标准项目均须提出整改方案;在所有整改方案完成后会再进行一次 “对标”,方案实施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必须达到二级以上清洁生产标准。
在验收方面,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工作更注重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的现场验收和对照清洁生产标准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二级及以上清洁生产标准的达标检查。在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技术报告的评估方面,更注重清洁生产“对标”选择的数据是否真实、计算公式是否使用、计算过程是否正确以及最终对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确定是否合理。资料审查上,以审查企业合法性资料和支撑“对标”选取的数据参数的真实性、可靠性的资料为主。
可见,在保证企业合法性的前提下,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工作更突出全面性,在对企业进行全面梳理的情况下,对各不符合项均提出整改方案并全面落实,以便使企业各项指标均达到二级及以上清洁生产标准水平。
3结语
由以上分析可见,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工作与清洁生产审核是两项不同的工作。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工作是根据河北省内产业结构现状、污染排放特点和环境保护工作安排,在全面落实国家对重点企业的强制清洁生产审核要求的情况下,对省内重点行业企业在清洁生产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目前河北省环境压力较大、仅靠末端治理较难改变环境现状的情况下,希望通过提高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量,进而降低企业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李斌,张立红,马凯.末端治理方式难以从根本上缓解环境压力[EB/OL].新华网,2004-11-06.
[2]宋丹娜,白艳英,于秀玲.浅谈对新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几点认识[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2(6):14~17.
[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R].北京: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2.
[4]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3〕154号)[R].石家庄:河北省人民政府,2013.
[5]河北省环保厅.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清洁生产污染防治“对标”行动实施方案(冀环办发[2014]14号)[R].石家庄:河北省环保厅,2014.
[6]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R].北京:环境保护部,2010.
[7]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减排对标行动工作要点>的通知(冀环防[2010]198号)[R].石家庄:河北省环保厅,2010.
[8]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DB13/T1579-2012)[S].石家庄: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