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尊严”概念及其演变的研究综述
2015-03-26刘睿
刘睿
摘要:“保障、捍卫和促进人的尊严”是当今政府与社会的基本理念,将这一理念转化为现实的理论前提是对“人的尊严”概念进行准确的把握。就国内外学界对“人的尊严”的界定及其演变的研究进行综述,并鉴于康德的尊严观对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影响,重点综述了学界对康德尊严概念的解读与研究;指出已有研究成果分歧的焦点、遗留问题及以后努力的方向,以期为当下关于“人的尊严”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提供多种理论视角。
关键词:尊严;人的尊严;康德
中图分类号: B516.31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5)02-0033-07
“人的尊严”是一个含义极其丰富的概念,当下关于人的尊严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推进工作的难点聚焦于目前社会各界对人的尊严的概念尚未形成相对稳定的共识。关于人的尊严的根据与标志,普通常识与直觉也意见纷呈,诉诸于人的直立行走、思想、语言、美德、财富、权力、理性、情感等都大有人在,随之提出的关于人的尊严的保障着力点也各不相同。如有人主张必须尊重人的理性,有人主张必须尊重人的情感,有人主张必须尊重人的同一性,还有人主张必须尊重人的合法权利,等等。这都显示了关于人的尊严研究的复杂性与艰巨性,同时也显示了从哲学与伦理学角度系统梳理和科学界定人的尊严概念的必要性。如若这一工作不能有效完成,各应用学科和捍卫人的尊严工作的具体领域就缺乏合理的、普遍认同的理论依据。而人的尊严问题自进入近代以来一直是西方思想界探讨的一个热门话题,学界公认,康德对人的尊严问题高度重视并取得突出的理论成就,实践中康德的尊严观也是德国乃至世界各国“尊严入宪”的重要的哲学理论依据,因而准确把握康德的尊严概念对我们当下捍卫人的尊严的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但理论界对康德尊严观的解读并不完全一致,在某些细节上甚至呈现出重大的差异。笔者试图对当今国内外学者关于人的尊严概念及其演变的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介绍,并重点综述学界对康德尊严概念的解读与研究,以期为社会各界探讨和把握人的尊严概念提供较为充分的理论资源与较为全面的思考视角。
一、“人的尊严”概念界定的研究综述
“尊严”一词内涵丰富,生活中人们往往在不同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但学界普遍公认,尊严最初含义是指高贵、庄严、神圣不可侵犯等,要求他人与社会对尊严的主体采取认可、尊重与敬畏的态度。尊严概念外延宽广,有时指向人的某一共同体,如人类的尊严、国家的尊严、民族的尊严、某一职业群体的尊严等;有时指向一般或特定身份的个体,如个人的尊严、国王的尊严、领袖的尊严等;有时也指向人的价值源泉与物质载体,如劳动的尊严、生命的尊严、身体的尊严、道德的尊严、理性的尊严、人格的尊严等;有时还指向非人的对象,如宇宙的尊严、神的尊严、法律的尊严等。自近代以来,人们关注的焦点是人的尊严。绝大多数学者都坚持人具有超越动物之上的尊严,并将之作为人的权利的基础;但一些环境主义者与厌恶人类者则否认人具有超越动物之上并从而构成人的尊严根据的特性,坚持人类历史对人本身及大自然的罪行恰恰证明人并不具有所谓的尊严,认为强调“人的尊严”只会导致人的傲慢及其对自然的进一步掠夺与摧毁,因而主张“人的尊严”是一个无意义的、无根据的、甚至危险的概念,应该批判并加以抛弃。坚持人的尊严的实存性及其意义的学者则从不同的角度对尊严,特别是人的尊严概念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以下理论观点。
(一)以人的尊严概念的内涵、根据、主体为视角的界定
D.Beyleveld 和 R.Brownsword在专著《生物伦理学与生物法学中的人的尊严》第三章《尊严、人的尊严和有尊严的举止》中引用Spiegelberg的观点对尊严和人的尊严概念进行了界定与区分。尊严概念运用于人与非人等各种对象,主要指示某物高于他物的某些特定品质,这种意义上的尊严有程度之别,易于变化,可获得与丧失,常通过荣誉与头衔得以授予,可在有尊严的或有损尊严的举止中得到表达。人的尊严概念则指属于每个人(就其作为人而言)最低的尊严,无程度之别,平等地属于每一个人,不能获得或丧失。“人的尊严”这一词语直到启蒙运动时期才得到流行,人作为人值得尊重这一观念与个体中内在的权利一起形成[1]50。
George Kateb在其专著《人的尊严》中指出,“人的尊严”可以不必借助于神学得到理解,就其实质而言,它不是一种道德价值,而是一种生存价值,这一价值被赋予人格或人种的同一性。人类的同一性是指它是唯一的不仅仅是动物的动物,唯一的尽管具有代代相传基因的同一性但行为不可预测的物种。“人的尊严”理念坚持承认每一人格相对于所有其他人格的根本标志和人种相对于所有其他物种的根本标志。当个体不能受到一般人的对待时,当个体不被当作不可与另一个人替换或代替的独特个体时,她的同一性都处于危机之中,“普遍性”和“独特性”构成人的尊严的两个观念[2]10-11。
Susan M.Shell在《康德论尊严》一文中,对“人的尊严”进行了简单的界定。她指出,尊严最初意指德性、价值、值得荣耀的职务或卓越,包含“值得尊重”与“某东西被尊重”双重含义[1]53。在康德之前对人的尊严的讨论来自两个交叉的传统:一个根植于圣经,认为人的尊严源于人是根据上帝的形象而创造(或以基督的复活)的被造物的地位;一个来自古典哲学,认为人的尊严源自他作为理性存在者,能够藐视自然并证明人类生存价值的地位。作者认为,康德的尊严观是对传统的综合与创新:像古典哲学家一样,康德将尊严与理性相联系;像神学家一样,他发现尊严最深的根源并不存在于使某些人高于另一些人的自然禀赋中,而是在于人作为被造物所共享的东西,即“必须选择”这一特性中;像古代诗人一样,康德将德性定义为一种精神勇气,理性与欲望作斗争,并最终成功控制欲望,这使尊严具有一种英雄主义的特征。康德的创新之处是将尊严与通过良知宣布和证实的自律相联系。康德这种道德化的尊严观与平等权利学说相一致,它并不是一种自然事实,而是一种应然的理念[3]54。意志的自律属于所有人格,因而尊严也应用于任一有限的、可在道德上归责的具有良知的人。人性的尊严与德性及程度无关,不可由恶行绝对地摧毁[3]56。在作者看来,康德的“尊严”与无价的内在价值是同义语,涉及到我们自己作为尘世世界的旁观者或参与者和尘世世界之外的立法者的自动意识[3]58-60。endprint
Thomas E.Hill在《康德道德理论中的尊严与实践理性》中总结说,康德将尊严归于相关但不同类型的事物,即认为尊严的主体,也即尊严的持有者或物质承担者,同时也构成尊严捍卫工作中所要保护的对象:(1)人性(理性本性,人的本性);(2)道德(道德法则);(3)人格(理性的人);(4)符合义务的人格;(5)道德禀赋(为了义务而履行义务)。他指出,(4)和(5)暗示人只有通过符合义务而获取尊严,所以只有道德上善的人才有尊严。但其它的又清楚表明每个人格中的人性都具有尊严,不管那人格可能多么不道德。Hill没有论证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4]47。Hill主张,康德的文本暗指尊严没有对等物,它不能与任何更大价值,包括价格与尊严进行交换,成为“理性的”和“自治的”这一能力赋予我们高于动物的尊严,所以我们要自我敬重[4]36-37。
Allen W.Wood在《康德的伦理思想》中指出,根据康德的观点,人的理性能力具有最高价值,是人得以尊重的根据,即坚持理性是人的尊严的根据。他反对将“只有那些具有善良意志的人才具有人的尊严”这一看法归于康德,认为这将会危及到绝对命令的普遍有效性[5]133。Wood阐述了康德的情感尊严观。他认为,康德并不否认情感的尊严,对康德而言,理性本身并不排斥情感,康德只是坚持情感的价值来自理性,理性本性的无条件价值包括了对情感的感受力,是理性能力赋予人类情感的复杂性与精细性等,所以人的情感得以尊重的最终根据还是在于情感的合理性[5]144。
Richard Dean在《康德道德理论中的人性价值》中坚持认为,康德认为善良意志作为整体是自在目的,具有最高价值与尊严,因而是尊严的惟一主体。善良意志的突出特征就是实际上接受道德原则作为行动的充分理由[6]35-49。Richard Dean利用康德关于行为的道德动机不可知的观点来反击对康德的严峻主义攻击,他论证了在康德思想中善良意志的普遍性,强调常人根据道德水平来分配对他人的尊重不符合康德的本意,同时指出了康德关于尊重明显缺乏善良意志的人的理由:如果不尊重公认的恶棍,将会败坏我们自己的品性,同时挫败他重新改造自己的希望[6]91-105。作者试图阐明康德思想中道德与人性同作为尊严的主体的内在统一性。
我国学者翟振明也赞成,在康德看来,自由意志使人成为区别于万物的对等主体,而这种意义上的对等性成为人之尊严的主要内容,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凌驾于另一个人的自由意志之上就侵犯了另一个人的尊严。即坚持自由意志是人的尊严的根据,同时也构成捍卫人的尊严工作中所保护的对象[7]。
(二) 以人的尊严概念的不同范式为视角的界定
学界对尊严概念按照不同的依据进行了分类,并分别阐述了各自的内涵。D.Beyleveld 和 R.Brownsword从尊严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性出发,提出“人的尊严”可以分为作为授权的人的尊严和作为约束的人的尊严。作为授权的人的尊严,与人的自由选择直接相关,以促进人的自律为中心建构人的权利体制;作为约束的人的尊严,与人的道德能力直接相关。其中,作为德性的尊严,主要指当人面临逆境与人的有限性时,在行为举止中寻求战胜与屈服的平衡,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对生活的态度;作为赋予某一共同体的特定同一性的尊严,关注共同体自我界定与接受,团体中的每一成员对同仁负有尊重使之成为特定团体的价值的义务。但无论如何设想人的尊严,值得强调的是,它是一个道德关涉的问题,每一尊严概念都代表了特定的道德理性的锻炼[1]63-64。在D.Beyleveld 和 R.Brownsword看来,康德构建了一个道德义务体系(而非权利体系)以促进个体的自律。根据康德,尊严存在于人的道德能力中,人因道德能力才具有绝对价值,因而道德能力是人作为权利拥有者的充分与必要条件。意志只有在指导行为以对他人和自我的尊严相容时才能自律地发挥作用,自由行为受到不损害自己的尊严的限制[3]53。作者认为,康德试图将尊严置于一个可靠的道德理论中,但通常被判断为不仅是失败的而且是不可能的,不过作者并没详细论证其理由[1]68。
George Kateb则从人的不同的存在方式出发,认为构成“人的尊严”概念的有两个基本命题:所有个体平等;没有其他任何物种与人性平等[2]6。“人的尊严”理念只包括“个体的尊严”与“人类的尊严”两个维度。作者否认群体尊严的意义,认为群体的尊严与权利只是个体尊严与权利的缩简,强调群体尊严将导致个体将同一性界定为“附属”,从而鼓励顺从、屈服。群体成员的同一,表面看是自我的扩张,实则是自我的消失[4]11-12。个体尊严是一个消极概念,要求国家不得利用、滥用、损耗个体,不得使个体幼儿化,即要求国家以“避免”和“非干涉”的形式尊重个体的权利与地位[2]9。个体尊严的核心是地位平等,但并不意指财富或满足的实质平等,而是一种平等的关注与对待,包括道德平等原则与生存平等原则,前者要求个体不因权利的否定或缩减而遭受或忍受道德上可认可的痛苦,后者要求国家不损害任何人作为平等个体的同一性[2]29-30。人类的尊严是一个积极概念,其核心是人相对于其他物种的更高的地位,关注人独特的非自然能力,人类与其他动物相比,其卓越性不仅体现在相对更高的地位与自然的管理职责,更体现在人性在某些时刻反复展示的令人震惊与难以预料的功绩[2]24。
Allen W.Wood在《康德伦理思想》中从事实与应然的区分出发,指出康德著作中阐释了人的两种基本尊严观,即“实然的等级尊严观”与“应然的平等尊严观”。他提出康德伦理学奠定在人的状态的一个理念的基础上,即认为人的本性被固定在两种自我价值的斗争中,一个源于我们作为社会存在物的本性,建立在比较、竞争、敌对和嫉妒之上;另一个源于我们理性能力的培养,认为理性能力是最高的价值和其他所有价值的源泉,是人性要求得到绝对尊重的根据。人处在从第一种自我价值走向第二种自我价值的路途中[5]241。康德将所有比较的和竞争性的自我价值衡量标准都当作完全虚假的价值感,主张自我价值只存在于人的理性能力中,所有人的自我价值一律平等,因而所有的人,无论其财富、地位和德性具体情况如何,都具有平等的尊严[5]132-134。endprint
(三)以人的尊严概念的基本原则及应用为视角的界定
学界中有不少人对捍卫人的尊严的原则进行了探讨,并将之视为人的尊严概念的必要组成部分或本质,其中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大影响的一种观点,是将康德的定言命令表达式人性公式(简称“人是目的”)解读为尊严原则或尊严内涵的本质。比如,美国学者Susan M.Shell指出,康德的尊严概念在伦理学与政治学中的含义主要是定言命令的人性公式:即不将自己或他人人格中的人性仅用作手段,而是要用作目的[3]58-60。我国学者甘绍平先生在《作为一项权利的人的尊严》一文中,将康德的尊严思想概括为“自我目的-尊严说”,他认为这一模式的核心思想是:作为自我目的的人不允许被纯粹工具化,其实质就是将“使人工具化”等同于“侵犯其尊严”[8]。Thomas.E.Hill在《康德道德理论中的尊严与实践理性》一书将人性公式解读为尊严原则。二战之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基本采纳由Durug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客体公式”来作为司法审判标准,即认为如果个人成为客体、成为手段,则构成了对人的尊严的侵犯。
学界对将人用作目的自身的判断标准和基本要求也进行了不同解读。康德学者Thomas E. Hill认为在康德思想中至少包括这样几个方面:(1)一个人应该拒绝做任何损害或伤害一个人理性能力的事情。(2)一个足够珍视人格的理性能力的人将假定不想摧毁人格自身。(3)如果理性能力具有不可比较的价值,人们应该努力发展与改善自身中和其他中的理性能力。(4)一个人应该尽其可能运用这些能力。(5)既然理性的运用是某种应得到珍视的东西,在试图影响某人时,一个人应诉诸理性而不是通过非理性的技巧试图操控他人。(6)高度重视其他人格对目的的设定和理性的追求,即人们应该让他人以理性的方式自由地设定和追求目的,只服从理性施加的进一步的限制。(7)可能要求特定的态度和象征性的姿势及对他人的避免[4]51-55。Susan M.Shell指出,在康德看来,“禁止将自己和他人人格中的人性仅作为手段”作为一种狭窄的完全的消极义务胜过“完善自我”或“惠及他人”这些宽泛的不完全的积极义务。“将人作为目的自身”最主要的要求,是将他们作为“除非他们同意,否则我们不能影响他们”的目的设定者。禁止将自己人格中的人性仅用作手段的含义包括:首先,不可以将我的理性、立法或设定目的的能力服务于我的偏好,但也禁止以与身体的自我组织趋势相冲突的方式来使用它(身体的自我组织是我们在这个世界中道德生命必然开始由以成形的东西);其次,指一个人的意愿准则必须在形式上与其人格中人性的尊严相和谐,撒谎、贪婪、虚伪的人性等这些恶习所采取的原则直接与人的内在的尊严相反;再次,不能允许,特别是他人以“服务于我”的要求为根据这样做时,自己被他人用作手段,即使以生命为代价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是一项完全义务。康德反对任何形式的父权政体,认为它对人作为价值源泉的地位直接构成挑战[3]62-71。
有学者将人的尊严原则,特别是康德的尊严原则运用到司法、经济学、社会学、医学伦理学等领域,在这个过程中人类生活的很多现实问题都得到关注与讨论,使人的尊严概念也得到进一步深化。例如,“人的尊严”究竟是权利的基本原则还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人拥有尊严的资格的基本标准究竟是什么?生命?理性?人的生命权与同意权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等理论问题;还有一些具体制度或行动,如死刑与反恐、资本主义的雇佣制、人体器官有偿转让、人流、人体克隆技术等是否违背尊严原则等,也得到广泛关注。如Markus Rothhaar 在《康德的径路:生物伦理学中人的尊严与人的权利》一文中指出,人的尊严的确定性内容事实上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规范,而是人的权利与生物医学伦理学中任一义务论规范的根据与原则。康德定言命令的人性公式并没有产生一项特殊的“非工具化”的不可抗辩权利,尊严概念奠基于每一义务的不可抗辩性与每一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之上。人性公式只是绝对命令有效性的根据,从人性公式得出的是:受行为影响的人格实际同意该行为,否则不可能被普遍化,所以人性公式并没有提出一个决定合法与非法的标准。作者运用康德的尊严观得出应用医学伦理学的结论:人的尊严与生命权不应分离,理性不是尊严拥有者的必要条件,尊严与人的经验特质和实际道德能力无关,尊严的拥有资格应从受孕开始,因而其他诸如脑活动都不是人性尊严的条件[9]251-257。
二、“人的尊严”概念演变的研究综述
学界不仅对人的尊严概念进行了界定,而且还对人类社会中人的尊严这一概念的演变进程及与之相随所展现的基本范式进行了研究,主要研究成果有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学者韩德强在《论人的尊严——法学视角下人的尊严理论的诠释》中指出,人的尊严观念的演变经过了“从生物的等级秩序的权威观念向人伦道德的有序、平衡观念的转变;从身份、地位、财富、权势等社会权威观念向平等人格、气节观念的转变;从行为举止、衣食住行的美德观念向思想品格、道德情操观念的转变;从宗教传统的神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向人的主体性观念的转变;从伦理禁忌、两性禁忌向性平等、性解放观念的转变;从普遍的人类尊严向个体尊严的转变;从法律文化的义务尊严观念向权利尊严观念的转变”[10]4。同时,他指出,演变过程遵循了两大主线:其一,从近代社会以前的身份、地位、财富向现代社会的自主人格的演变;其二,从人的身体、行为、语言向人的理性精神的演变[10]22。韩德强认为,“人的尊严”概念在演变过程中,先后呈现出两种基本的范式,即秩序性等级尊严观和非秩序性平等尊严观。非秩序性尊严主要指现代意义上的普遍的平等的人性与人格尊严;秩序性尊严指“人基于特定的社会秩序或规则以及特定的人身属性或伦理禁忌而具有的一种不可冒犯、不可亵渎、不可侵犯的社会地位、群体权威和生活状态”[7]198。与当今大多数坚决主张非秩序性尊严的学者不同,他强调了秩序性尊严观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秩序性尊严与人类社会的等级与分层紧密相连,人类社会的有序发展取决于既和谐稳定又多元变化的等级秩序,等级秩序的存在不仅出于人类自身动物秩序的需要,也出于人类理性选择的需要,因而秩序尊严观具有其存在的特定价值与意义[7]210-216。endprint
康德学者Oliver sensen 在《康德的尊严概念》一文中提出人的尊严概念在演变过程中呈现出三种范式:古代范式、传统范式和当代范式。古代范式以古罗马对“尊严”的使用为基础,指社会中政治权力更高的级别或较高的地位,它仅仅只能用于少数人。地位可能会丢失,但也可以重新获得,一个人可以通过政治职务获得,而政治职务本身又可以通过功绩、出身或财富获得。较高的地位带来特权,但也暗含行为和举止必须与其地位相一致的义务。这一尊严观含有可以要求旁观者尊重其地位的意思,没有被设想为一种人拥有的价值,但能指一种级别的提升。传统范式的尊严观主张人的尊严在于人在自然中具有特有的能力(如理性),从而使人能够独立于直接的自然规定,这使人与其他任何事物区分开来,人也具有正确运用理性的义务。当代范式将尊严理解为人的一种特定价值,即“绝对的”、“内在的”或“无条件”的价值,这种价值与其它任何事物所具有的相对价值相对应,绝不可能和其它价值交换,只要作为人都具有这一绝对价值,这是人必须得到尊重的规范理由。
Oliver Sensen通过对康德公开发表的文本中111次对“尊严”的使用分析,认为康德有时使用了古代范式的尊严观,但康德的尊严概念主要是一种传统范式,而不是当代范式。根据康德的观点,人由于自由,即并不必然被某人的偏好所规定,使人高于或尊贵于自然其它事物。这种自由与正确使用人的自由的义务,尤其与实现和保障人的初始尊严的义务相联系,最主要的是必须服从绝对命令并以这种方式获得一种善良意志。所以对康德而言,尊严不是人所拥有的一种绝对价值,而是与处于附属地位的其他某物相比较的优越与崇高,它是一个双重概念,既指人最初的提升,也指每个个体得以实现的提升。一个人初始的尊严主要关注正确运用自由以实现自己的尊严的义务,这是一种对自己的义务,对他人的义务在对自己义务基础上产生。他反对将康德的尊严概念理解为人性所具有的一种绝对价值,自始至终坚持不是人性而是道德性或善良意志才是一种绝对价值;坚持尊严是一个关系范畴,指人相对于自然其他万物的崇高地位;尊严有两个阶段,即人因为自由而具有初始尊严的阶段与将之实现出来的阶段,因而尊严原则主要对人提出了对自身的一个义务,即正确运用自己自由向德性奋斗的义务。与绝大多数赞成康德的尊严概念是人性所具有的绝对价值的学者不同,他突出地将尊严与道德性相联系,强调人的尊严不仅是应该得到尊重的对象,更是要得到自己的实现与促进的对象[11]。
我国学者张荣南在《古典尊严理念与现代尊严理念之比照》一文中指出,尊严概念具体内涵历经转变,但大体可分为古典的尊严理念与现代尊严理念。古典尊严理念侧重于对人性实现提出要求,以亚里士多德与康德为代表。在古典尊严观理念中,一个人之所以拥有自尊或尊严取决于他是否展现了道德美德(亚里士多德),或他的行为是否表现了道德自律(康德)。道德的内容或道德的形式都是公共的、普遍的。古典尊严观与“荣誉”联系在一起,在亚里士多德那儿,一个人展现了卓越的美德,就可以获得尊严感,在康德那儿,人因为理性而超越动物之上,一个人的尊严感来自他履行义务后获得的“高贵的骄傲”。因而古典尊严理念意味着对人身上的特殊美德与能力的赞赏式的尊重。现代尊严理念的标准不再强调社会公认的美德或理性公认的道德法则。在现代的尊严理念中,一个人的尊严更多地取决于他或她是否实现个人的伦理抉择,即选择好生活和实现、掌控所追求的好生活的能力以及这些因素是否得到他人与社会的承认。现代尊严观的代表人物有罗尔斯与查尔斯·泰勒等人。现代尊严理念更多地与“承认”联系在一起,要求个人的伦理抉择得到社会的承认,个人所归属的认同群体要求得到社会的承认和不被歧视[12]。当代还有不少赞同张荣南的现代尊严观的学者,如台湾学者李震山认为,人性的尊严在宪法上的核心内涵是人的自治与自决[13]8,很多康德学者也主张这一观点。
我国学者杨熠在《中西思想家对“人的尊严”的论述》中,以时间与流派相结合,梳理了中外一些代表人物关于人的尊严的一些论述与主要观点,并对中西尊严观做了简单对比分析。他指出,西方的尊严观在与神的斗争过程中还穿插着不同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的人是不是该拥有同样的尊严的问题;东方的尊严观紧紧围绕着人与“礼”斗、与“天”斗展开,所相同的是都贯穿着等级尊严观[14]。
三、“人的尊严”概念的研究评析
以上综述表明,学界对人的尊严概念及其演变的基本观点有诸多一致之处。比如,对“人的尊严”含义的界定基本一致,即人的尊严意指人对自然的超越与断裂,是人对自身作为人或个体的地位、价值与权利的意识与肯定及对这些因素要求得到社会尊重的需求。又如,都认可人类尊严观具有等级性尊严观与非等级性尊严观的区分。但不同学者对人的尊严的关注视角与划分根据显然有较大的区别,所以得出的结论也各不相同。分歧主要体现在对人的尊严的根据与捍卫尊严的对象的不同理解,如人的尊严根据到底是理性、善良意志还是人的同一性?捍卫人的尊严究竟是捍卫人的道德,还是以理性选择为基础的个人自由权利,还是维持人的同一性?另外,学界对现代尊严观的理解也有较大分歧。各种不同的尊严范式在现代是并存还是替代的关系,即以历史为依据划分尊严观成立吗?现代尊严概念究竟是否还需要再分成传统范式与当代范式,即Sensen划分的依据成立吗?现代尊严观究竟是否包含等级性尊严观?等级性尊严观在现代究竟有无存在的合理性?另外,学者们还遗留下不少问题:如何在坚持人的尊严同时维持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的群体的尊严究竟是不是一个真问题?其理论研究有无价值?人的类尊严与个体尊严能否统一?如果坚持理性是人相对于自然他物尊严的根据,那么该如何有效地为非理性人格的尊严及人的情感尊严辩护?如果坚持人的本质的非理性并由此伸张人的情感的尊严,那么脱离了理性如何阐明人相对于自然的断裂与超越?
关于康德的尊严概念,学界普遍同意。康德认为,善良意志与理性本性(其相关特征构成人性)而非其他任何东西(如身份、财富、能力、贡献等)具有最高价值。康德要求平等尊重所有人的人性,要求任何时候不把人性当做满足其他目的的手段,理性得以正常发挥作用的物质载体必须得以维持等。但学界对康德尊严概念的内涵解读产生严重分歧:康德的尊严概念到底是意指一种人因道德性而超拔于自然他物从而产生的对自我的道德提升的义务,还是指人作为人本身因其理性生而具有并构成人的权利基础的绝对价值?也就是说,康德的尊严概念到底属于Sensen所说的传统范式还是当代范式?这一分歧体现在学界对尊严与自由、尊严与善良意志等关系的观点的不同解读之中。有人认为康德的尊严概念只与善良意志有关,捍卫个体尊严主要表现一种道德自我提升的义务(以Sensen 和Richard Dean等为代表);更多人主张康德的尊严概念只与以设定目的能力为特征的人性相关(以Wood和Korsgaard为代表),那么尊重人性的尊严主要就应表现为尊重个体的理性或自我决定的权利;还有人主张自由是康德伦理学的最基本的内在价值(以Paul.Guryer为代表),那么捍卫人的尊严就是捍卫人的自由。分歧的焦点体现在:根据康德,对人的无条件尊重究竟与道德法则的遵守有无关系?即是否需要以善良意志为前提?而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又与对康德的价值论、人性概念、自由概念等解读紧密相关。究竟哪一种解读更符合康德本人的思想?众多观点有无内在的统一性?回答这些问题有待于学界进一步钻研康德的文本、背景性资料,准确界定康德的“价值、人性、自由、道德”等基本范畴,并论证这些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不过由以上分歧,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的是,康德的以上概念,包括以这些概念为支撑的尊严概念本身就内在含有双重性与过渡性,古典尊严观与现代尊严观都可以在其中找到自己的理论资源。后来的存在主义与后现代主义哲学流派承接并发展了康德对个体选择自由的强调,提出保障人的尊严就是要尊重与捍卫个人的自由选择权,但这一自由观显然并不完全符合康德的本意,因为它舍弃了康德所极力强调的人的意志自律或道德性。这一解读使我们的个性自由得到理直气壮的伸张,但同时也潜在地使任何人的生活方式丧失其尊贵性,使人平庸化,从而失去了提升与努力的方向,最终模糊了动物与人的界限,使人在茫茫宇宙中以尊严为行动的目标却在追求的征途中又亲手将自身的尊严送回了自然的坟墓。endprint
另外,学界对人的情感究竟有无尊严,特别是对康德的情感尊严观也有不同认识。精神分析学派、存在主义者、功利主义者,包括马克思主义者及其追随者大都主张个体的情感与欲望是自我构成的一部分。以弗洛伊德为代表的精神分析学派将欲望与情感置于自我的最基础性层面,因而坚持个体的情感必须得到承认与尊重;但理性主义伦理学或宗教伦理学又往往认为人的情感不能使人与动物区分开来,因而主张欲望与情感不能作为尊严的根据。不少康德的批评者,如康德同时代的赫尔德、当代学者Victor J.Seidler等,认为康德的伦理学就是理性至上主义,否认了人的情感的尊严,因而使人难以幸福或受到尊重。而如上文所说,Wood却提出,康德并不否认人的情感的尊严,但主张情感尊严的根据在于其合理性,也就是说,如果人的情感完全与动物一样就不配得到尊重,而合理的情感值得也应该得到尊重,所以归根结底,理性是人与动物区分的标志,是人的情感尊严的根据。笔者认为,Wood的观点更符合康德思想的基本精神,康德虽极力呼吁人按纯粹实践理性法则办事,向德性奋斗,但他并不反对人对以欲望与情感的满足为条件的幸福的追求,这可以从康德对“至善”(德福一致)的界定与追求清楚地看出来。当然,康德的情感尊严观之所以常引起争论,与康德的文本艰深复杂有关,更与“人性”及“真我”这样的概念一直没有形成定论有关。
最后有必要指出的是,学界对尊严作为一种体面感、被尊重感与尊严作为一种权利义务基础的规范作用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研究尚不充分,与此相联系,对等级性尊严观和平等性尊严观之间的张力研究也不够深入,因而不能很好地解释和引领实践领域由此引发的各种复杂问题。以上一系列分歧与遗留问题表明,关于人的尊严理论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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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ew of the Concept of human Dignity and Its Developoment:
Making Sunnary of Kant on the Concept of Dignity as the Focus
LIU Rui
(Marxim School,Hubei University,Wuhan Hubei430062,China)
Abstract:“Guarantee, defend and promote human dignity”is an idea of government and all walks of society .The theoretical premise of transforming the idea into realization is to grasp the concept of human dignity precisely and carefully .This article gives an overview of the concept of human dignity and its evolution,point out the focus of differences ,the remaining problems in the achieved research and the direction of future efforts attempting to give all round reference materials for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practical progressing in human dignity. In view of the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ory and practice of Kants conception of dignity, it mainly overviews the definition of Kants conception in the academic circles.
Key words: dignity; human dignity ;Kant
编辑:黄航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