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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家庭农场抽样调查研究

2015-03-26罗及红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18期
关键词:比重农场湖南

□文/罗及红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长沙)

前言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以适度规模的土地为劳动对象,以集约化的劳动、商业化的资本和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的,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体制。作为现代农业发展趋势的“家庭农场”,在欧美国家较为普遍,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形式,但在我国则是一个新鲜事物。据统计,农业部确定的33 个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已有家庭农场6,670 多个,但迄今为止,家庭农场仍然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包括湖南省)大面积推行。

2014年暑假,本课题组作为湖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调研小组,组织指导学生在本省各个地区进行有关家庭农场的问卷调查,旨在为湖南省乃至全国各地农村经济工作服务,为实现湖南省乃至全国各地“两个加快”和“两个率先”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一、调查方案

201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实施两个“百千万”工程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意见》指出,从2014年起,分3年时间,全省培育扶持10,000 户种植粮食为主的家庭农场。本调研小组将从中选取1%单位进行抽样调查,实现抽样数目的必要性,从而保证抽样推断的可靠性。同时,考虑到农村调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和诸多困难,如支持不够、网络不通、语言障碍、文化差距等,所以先通过广大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校友会(毕业生),收集整理出省内各个地区家庭农场的名称、详细地址、主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再按地区、按类型,随机抽取105 家作为调查单位。

在明确调查的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调查方案,设计和印制问卷调查表和统计分析表。本调研小组7 位同志,每人负责15 家单位,利用寒暑假、节假日到这些单位进行实地问卷调查(为保证调查效果,不采用网络调查和电话调查方式)。最后,收集、整理本课题各位成员的问卷调查资料,对所收回的100 份有效问卷进行统计数据分析。

二、研究方法

(一)抽样调查法。明确调查目标,制定调查方案,实地问卷调查,完成统计整理,进行统计分析,撰写抽样调查研究结论和研究观点。

(二)典型调查法。在实地调查的过程中,既选择5 家成功的典型单位,又选择3 家失败的典型单位,作为案例进行“解剖麻雀”式的调查,较为详细地反映家庭农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家庭农场发展的经验教训,摸索出家庭农场发展的基本规律或基本趋势。

(三)对比分析法。根据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确定发达国家(瑞典、日本、德国、荷兰等)和我国新农村地区(如松江、武汉、延边、宁波、朗溪等)家庭农场在经营主体情况、要素情况、经营现状、存在问题四个方面的数据,与所确定的湖南家庭农场调查单位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更明确、更深入地认识湖南家庭农场,比较科学地总结出创新农村经济组织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三、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湖南省家庭农场调查数据统计表。(表1)

(二)湖南省家庭农场经营主体情况分析

1、湖南省家庭农场所在地区交通状况较差或一般的比重为67%;而发达国家(瑞典、日本、德国、荷兰等)这一比重仅为7%,我国新农村地区(如松江、武汉、延边、宁波、朗溪等)也仅为16%。

2、湖南家庭农场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形式(非法人)的比重为81%,进行过工商注册登记的比重仅为15%;而发达国家个体工商户经营形式比重仅23%,我国新农村地区也只有37%,普遍采取合伙制、公司制,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3、湖南省家庭农场要素情况(包括土地、劳动、资金、设备、技术)。(1)湖南家庭农场取得经营的土地来源属于自有土地的比重为63%,采取租赁方式比重为87%;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分别仅为23%、26%,我国新农村地区也仅为32%、39%;(2)湖南省家庭农场取得经营土地的成本在100 元/亩/年以上的比重高达78%;而我国新农村地区仅为12%;(3)湖南家庭农场雇佣劳动力5 人以上的比重仅为16%;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高达63%、26%,我国新农村地区也达到了54%;(4)湖南家庭农场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或亲友借款的比重为83%;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只有26%,我国新农村地区也只有34%,主要来源还有银行贷款或政府补助;(5)湖南家庭农场已经从银行获得过经营家庭农场贷款的比重仅为14%,同时认为从银行贷款面临诸多问题的比重高达88%;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分别为87%、11%,我国新农村地区分别为67%、25%;(6)湖南家庭农场已获得国家农机具补贴1,000 元以上的比重仅为36%;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高达91%,我国新农村地区也已达到76%;(7)湖南家庭农场已聘用现代化农业技术人员或与技术单位有相关技术合作的比重仅为23%;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高达81%,我国新农村地区也已达到72%。

(三)湖南省家庭农场经营现状分析

1、湖南家庭农场经营范围是属于纯种植或纯养殖的比重为76%;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只有25%,我国新农村地区也只有37%,普遍采取种养结合或兼休闲。

2、湖南家庭农场近年平均每年投入总成本在5 万元以上、总收入在6 万元以上的比重分别只有21%、18%;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分别为87%、92%,我国新农村地区分别为79%、90%。

3、湖南家庭农场每年家庭农场总收入中,用于再投资比重在25%以上只有24%;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高达79%,我国新农村地区也已达到71%。

4、湖南家庭农场产品主要销售渠道是集贸市场或消费者本人的比重为83%;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只有21%,我国新农村地区也只有29%,主要渠道还有企业上门收购、销售给专门公司或网上电子平台。

表1 湖南家庭农场抽样调查数据统计表

5、湖南家庭农场当前已得到3 项以上的相关公共服务的比重仅为11%;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高达79%,我国新农村地区也已达到71%。其中,公共服务包括:农产品的市场信息;气候预报;农村信用贷款;农产品推广;农业技术培训或指导;虫害防治;农机服务;惠农政策解读。

6、湖南家庭农场已经投保相关的农业保险比重仅为54%;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高达88%,我国新农村地区也已达到81%。

(四)湖南省家庭农场面临的困难及问题分析

1、湖南家庭农场认为当前制约家庭农场发展有5 个以上主要因素的比重为78%;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只有13%,我国新农村地区也已只有22%。制约因素如下:缺少资金;不懂技术;农产品价格偏低;土地太少;生产资料价格偏高;社会服务组织缺少;没有可靠销售市场;没有生产保险;没有致富信息来源;缺乏组织引导。

2、湖南家庭农场最需要政府给予3 个方面以上的支持和帮助的比重为87%;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只有20%,我国新农村地区也已只有26%。需要支持和帮助方面如下:土地流转;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支持帮助;银行贷款;财政补贴;相关技术培训。

3、湖南家庭农场在销售方面存在3 个以上的困难比重为79%;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只有23%,我国新农村地区也已只有31%。其中,销售困难有:销售价格太低;没有销售渠道;没有知名度;产品附加值太低;产品没有市场。

4、湖南家庭农场在销售方面需要三个方面以上的帮助比重为76%;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只有20%,我国新农村地区也已只有32%。其中,销售需要帮助方面表现在:拓展销售渠道;提高知名度;增加产品附加值;相关政策支持;提供销售培训。

四、研究结论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经营人才素质。要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培养作为家庭农场建设的重要内容,利用和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开展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重点培植家庭农场主,使其率先发展成为职业农民。要参照大学生村官的政策,鼓励和支持大学生特别是农业院校的大学生到农村、回家乡,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改善和提高家庭农场经营人才素质,增强家庭农场发展后劲。

(二)注重示范引领,推进农场有序发展。建设示范性家庭农场,既可以使广大农民亲自体验或亲自看到兴办家庭农场的好处,充分调动更多农民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又可以使政府部门领导在实践中掌握指导家庭农场发展的经验,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

(三)创新土地制度,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各级地方政府要大力推进土地确权工作,明晰土地权属关系,明确土地财产权属性,为促进土地流转奠定坚实工作基础。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价格机制,使流转土地的价格能根据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保证流出地农民正当的租金收入。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农民“带地进城”,为保护农民权益、推进土地流转提供法律支撑。

(四)纳入农业支持主体范围,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在财政政策方面,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提高农资综合补贴、农业保险补贴、设施农业补贴、粮食直补等各种补贴标准;在税收政策上,家庭农场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视同农民自产自销待遇;在保险政策方面,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增加保险险种,适当提高理赔标准,搞好农业保险服务,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在金融政策方面,要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产权以及大型农业机械抵押担保制度。

(五)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培育市场主体。充分发挥政府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体系、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农地流转服务体系、资金投入服务体系等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产前、产中与产后服务体系,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技术、信息、政策和法律服务等方面的服务;要建立和完善农业信息、科技、物资、融资、运销等合作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帮助家庭农场解决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积极参加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研究会等合作经济组织和民间组织,提高家庭农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自我服务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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