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2012及2013年恢复性司法行动计划比较研究及其借鉴
2015-03-26董钰
董 钰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8)
英国2012及2013年恢复性司法行动计划比较研究及其借鉴
董钰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8)
摘要:英国2012年实施了恢复性司法行动计划并在2013年更新了相关主要内容,包括英国司法部及其他机构对被害人的关注、计划的适用范围、背景、局限性、恢复性司法与刑事司法的整合、恢复性司法引导团采取的相关措施等。我国在实施恢复性司法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存在许多不足和有待完善之处,英国恢复性司法行动计划在被害人保护、对社区的作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提升对恢复性司法的意识方面对我国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恢复性司法;被害人;犯罪人;社区;未成年人
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志码:志码:A
文章编号:编号:1008-7966(2015)04-0037-04
收稿日期:2015-06-01
作者简介:董钰(1990-),女,辽宁大连人,2013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英国2012年恢复性司法行动计划主要内容
英国2012年恢复性司法行动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英国司法部序言、恢复性司法引导团主席的引言、适用范围、背景、现存的局限性、在刑事司法体系中植入恢复性司法、管理和责性、恢复性司法引导团、进一步获取恢复性司法信息的方法。
1.在英国司法部序言部分,传统刑事司法程序与恢复性司法在对于满足被害人的需求程度上是有所不同的。对于许多被害人来说,仅仅在司法程序中看到犯罪人收监入狱是完全不够的,这些被害人会感觉到挫折,由于犯罪所造成的心理伤害、压抑和焦虑是无法弥补的。而恢复性司法能够解决上述问题,主要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的直接面对面的接触以及由受到犯罪影响的社区成员组成的小组会议的形式来满足被害人的需要。英国司法部计划拟对《犯罪与法庭法案》进行修改,以使得法官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能够有权力决定可以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从而弥补判决和犯罪之间的不相适应之处。如果这项修正案通过,恢复性司法将会适用于刑事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并对被害人、犯罪人以及服刑的犯人均适用。实践表明,恢复性司法是有益的,85%的被害人认为恢复性司法对其是有帮助的,再犯率也降至14%以下,尽管如此,该计划仍然认为恢复性司法没有完全被有效利用,还存在发展的提升空间。因此,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需要由政府和相关合作伙伴共同主导并完善这项制度。关于恢复性司法行动计划是否会导致犯罪人做虚假忏悔而故意获得轻判的情况,时任英国司法部大臣杰米琳·怀特(Jeremy Wright)认为,“恢复性司法不是审判的替代措施,也不是犯罪人能够通过表达不真诚的忏悔而获得较轻判决的途径。我非常清楚恢复性司法并不会导致犯罪人逃避适当的刑罚”[1]。此外,英国司法部还计划增加培训专业的服务人员,以增强恢复性司法的适用效果以及公众对此的信心。通过恢复性司法行动计划将犯罪后恢复阶段的主导权放置在被害人手中,以尽可能的恢复犯罪造成的危害,并降低再犯率。
2.背景部分列举了一些对被害人和犯罪人都有益的措施,如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的诉说被害经过和犯罪对其生活造成的影响,寻求犯罪人的道歉和赔偿以及在犯罪人矫正和恢复中承担一定的作用,包括犯罪人的义务劳动,赔偿以及戒毒和就业等问题。恢复性司法的实现形式主要包括:恢复性小组会议、社区会议、被害人与犯罪人的接触面谈以及间接的交谈方式。此外,此项计划还会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
3.目前的局限性。恢复性司法现阶段的局限性是依据英国司法部的合作伙伴们的观点和《刑事司法联合检查员报告》的结果得出的。这些局限性包括:社会公众尤其是被害人对恢复性司法较低的意识;缺乏了解,对恢复性司法的误解;缺乏法律依据;刑事司法机构对恢复性司法的片面理解;恢复性司法在“司法链条”中的不均衡的规定;在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中有待改进;恢复性司法实践发展不足;缺乏基于政府的论坛以讨论未来的政策以及发展方向。
4.该计划管理的责任主体是恢复性司法执行委员会,“恢复性司法执行委员会的首要目的是在恢复性司法的法律规范中和实用性方面改进协调性以及增强一致性。这将通过一项已经达成的计划来实现,该项计划注重建立和确保相关服务以满足某些标准的能力”[2]。该委员会有责任将恢复性司法行动计划的进展情况向英国司法部报告,建立和确保具体的恢复性司法实践符合一定的标准,并在英国全国范围内推广,除了在刑事司法系统内广泛开展该计划外,还将涵盖对儿童和普通家庭的恢复性司法的教育。
二、英国2013年恢复性司法行动计划的更新内容
1.2013年的计划首先删除了英国司法部序言部分以及英国恢复性司法理事会主席和英国司法部恢复性司法引导团联合主席格兰汉姆·鲍勃所做的引言部分的内容,而是将2012年计划的背景中的部分内容置于前部,介绍了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和益处,尤其重点说明了对被害人的保护,包括:“向犯罪人述说犯罪对其影响;寻求犯罪人的解释和道歉;对于对犯罪人的恢复性或者修复性措施中发挥一定的作用,例如,为慈善机构从事免费服务;赔付其所造成的损害;让被害人了解其在戒毒、寻找工作方面的进展。”[3]另外,增加了恢复性司法与社区解决方式的区别。
恢复性司法与社区解决方式不同,“社区解决方式是一种非正式的警察处理案件的方式,以使警察能够在刑事司法制度外解决大部分的低水平犯罪、反社会行为”[3]。社区解决方式主要在两种情况下适用,一是使初犯犯罪人承担责任,二是被害人已经同意不想让警察采取正式的行动。需要强调的是,社区解决方式在某种情况下也包括恢复性司法。
英国特有的社区解决方式与恢复性司法中的主要在社区中解决问题的模式有些不同,前者主要是由警察来主导,主要是警察处理某些类型的犯罪的一种方式;而恢复性司法中的社区处理模式包括很多内容,例如,社区恢复委员会、社区小组会议、社区服务机构等等。当然,警察的社区解决方式有时会与恢复性司法的内容有些重合。
2.关于计划的适用范围方面,两者在地域上主要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但是,2012年的计划只是以一种联合委托的方式去发展更加具有战略性和连贯性地使用恢复性司法,并且“这项行动计划并不是只由政府主导。还需要获得来自刑事司法系统之内或者之外的我们的合作伙伴们的支持,以取得真正的成果”[4]。而2013年的计划则更加具体的说明了适用范围,包括:英国司法部、英国国家犯罪人管理服务委员会、青年人司法委员会、青年人犯罪小组(The Youth Offending Team, YOT)、警察和志愿者部门以及其他与被害人和犯罪人工作的组织。
3.2013年的计划没有继续呈现2012年计划中的现阶段恢复性司法的局限性问题。
4.在刑事司法系统中植入恢复性司法这一部分内容中,2013年计划增加了行动计划的新作用,即“作为能够使恢复性司法在能够满足各种机构的众多需求和目的的不同实现模式中得以实现的一个框架”[4]。两项计划的愿景有所不同。2012年计划的愿景包括四项:“恢复性司法应当以特殊的标准大规模的开展,并且在满足被害人和犯罪人的需求方面具有有效性;应当建立主要的标准以使地方地区能够发展各种创新服务现实模式;恢复性司法应当整合其他介入手段,例如,药物治疗、房屋以及就业支持;恢复性司法只有当适当的适用于被害人和犯罪人的需求的时候才能使用。”[5]而2013年计划愿景达到五项,并全部更新:“恢复性司法是安全和高质量的服务并重视被害人的需求;被害人可以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在适当的时候做出参加恢复性司法的非正式的决定;如果被害人想要参加恢复性司法(这易于与犯罪人达成协议),他们能够知道如何参加以及将由经过培训的协调人来现实恢复性司法;只有在由经过培训的协调人评估表明行动过程对所有的相关当事人都是适当的情况下,恢复性司法活动才能启动;恢复性司法是普遍适用的而不管案件中的犯罪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在适当的时候,犯罪人将会被鼓励参加恢复性司法。”[4]
5.在更新的行动计划中,2013年计划仍然包括四项:增强能力、提升意识、促进接触、证据。
第一,在增强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能力方面,修改并细化了一项内容:“促成政府其他相关政策的发展和实现,例如,更生保护项目,以确保人们能够正确地认识恢复性司法以及广泛利用任何能够增强和改善恢复性司法规范的机制。无论以什么方式和在什么时候,不间断的发展新的项目。”[6]另外还增加了一项新的内容:“对现有的工作结果和指导规范开展深入的评估,如果有需要,在现有的更加详细的指导规范支撑的恢复性司法服务的发展方面,制定一项高水平的战略性指导规范。该项规范将在2014年10月颁布。”[6]
目前咨询单位内部几乎每台电脑上都安装有多款即时通讯软件,并行使用。这样既占用电脑资源,而且经常是同一条信息通过不同的渠道重复发送;很多时候发信息无针对性,大量使用群发功能。信息接收者的负担较重。
第二,英国政府在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中愿意增加使用恢复性司法。然而,目前无论是社会公众还是刑事司法的专业人士对恢复性司法只有较低的认识。所以,需要采取措施以吸引被害人、社会公众、地方政府以及相关机构的注意,并建立信心。信息和指导规范需要在地方刑事司法系统、社区服务和互联网中共享,包括地方当局。这两年的计划都与英国政府对“为被害人和证人赢得权利计划”和“有效的社区审判磋商会”的反映相一致。
在提升对恢复性司法的意识方面,2012年的计划中,共有四项提升意识的措施,具体包括在新的被害人法中加入成年和未成年当事人接触恢复性司法的内容;在向被害人解释恢复性司法时使用“被害人个人陈述”和“社区影响陈述”的方法;通过甄别和挑选适合适用恢复性司法的案件,让被害人更快的接触恢复性司法;通过交流活动提高公众、刑事司法人员以及其他部门的高级领导人员对恢复性司法的认识。
而在2013年的计划中,该部分有两项内容,其中一项是新的内容,即鉴别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适合恢复性司法的信息以使被害人更快的接触恢复性司法,并提出了具体的时间表,亦即正在计划的程序将在2013年12月完成,程序的计划将到2014年4月得到发展完善。而在通过交流活动以提升意识方面亦给出了具体的时间表,即直到2013年12月对一开始的交流活动进行不间断的标准化和审查。
第三,在促进对恢复性司法的接触方面,对于改善现有的恢复性司法协调人公共数据库的问题上,2013年的计划增加了进一步发展恢复性司法服务提供者的在线地图项目以完全反映出英国全国的恢复性司法法律规范。另外,将2012年计划中有关鉴别地方恢复性司法拥护者以代表被害人的利益的这项内容删除了。
第四,在最新的英国恢复性司法计划中,证据数据的收集以及如何全面而适当的从事证据数据的管理和使用是一项重要的更新内容。在更新计划之前,证据数据等在刑事司法系统内部的恢复性司法活动是有效的,而在刑事司法系统之外的恢复性司法活动是无法适用的。
证据数据对恢复性司法的适用有助于对恢复性司法的各个环节进行解释,以使得社会公众和恢复性司法的参与者能够最大限度地理解和认识恢复性司法,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更新的英国恢复性司法计划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建立英国全国范围内的恢复性司法数据记录和审查的统一标准,以标准化的模式来使得数据反映的信息能够更接近现实的情况,并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二是制定未来的研究计划,以推广恢复性司法的相关知识以及证据数据所解释的知识含义,从而缩小人们对于恢复性司法的认知差距。
三、英国2012及2013年恢复性司法行动计划之借鉴
(一)行动计划对被害人的保护
英国2012及2013年恢复性司法行动计划首先肯定了恢复性司法的积极作用,在被害人和犯罪人的和解方面,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注重在对被害人保护的程序中同时解决犯罪人的问题以及被害人和犯罪人在犯罪发生后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问题。被害人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能够对政府工作人员、相关专业人员、利益相关方以及犯罪人诉说受到犯罪的侵犯过程、细节以及受到侵犯后对自己生活的影响。虽然各国近年来的恢复性司法活动中都包括被害人的保护这一项内容,但是,大多都是融入到了对犯罪人的矫正活动中,而英国恢复性司法计划是从被害人保护的立场来重新诠释对被害人的保护和对犯罪人的矫正的。这一点也是因为在刑事犯罪后,被害人更多的是希望直接向犯罪人表达他们的情绪和想法,而不仅仅是被动的接受国家对犯罪人的审判结果。“很多受害人表示,‘任何司法机关人员手写或口头的报告’都是不够的,他们希望有机会把自己的问题当面向施害人提出,自己来审查施害人回答的真实性,面对面来观察施害人的行为举止,这样,他们才可能相信自己所听到的一切。”[7]“向犯罪人述说犯罪对其影响”和“寻求犯罪人的解释和道歉”这两项措施本身就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亦是恢复性司法协商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让犯罪人可以直接面对被害人,明确认识到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生活带来的影响,起到了对犯罪人矫正的作用。在自愿、积极的协商基础上,让被害人了解犯罪人在恢复性程序中的进展,不仅仅是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还包括犯罪人在犯罪后对受其犯罪行为影响的社会环境的修复措施以及对社会公益的贡献,这些措施亦是对被害人保护内容的一部分。
(二)行动计划对社区作用的重视
社区是受到犯罪直接影响的地方,也是秩序受到破坏程度较大的地方,在社区这个最接近刑事犯罪的地区化解刑事犯罪所带来的负面效果是极其重要的。在计划中,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的接触,面对面的交谈,讨论和诉说犯罪给被害人、社区的其他人员以及犯罪人生活带来的影响,使得刑事犯罪的各方都能直接面对犯罪的后果,被害人和犯罪人通过协调人或者调停人进行接触以讨论所涉及的犯罪,这项接触可以达成进一步的协议,例如赔偿等事项,接触的方式既可以是面对面的交谈,也可以是间接的接触,如以电话或者电视会议的形式进行。上述的措施都是旨在恢复社区的秩序,被害人得到有效的赔偿,犯罪人通过努力使减小或者消除犯罪对社区其他相关人员的影响。“恢复性司法强调犯罪者在承担责任时要弥补其造成的损害,给受害者、犯罪者和社区提供面对面交流的机会,确定并解决受害者的需要,寻求一种合理的方式来进行修复、赔偿以及帮助犯罪者重返社会,并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8]计划中,社区会议给各方提供了一个平台以修复犯罪造成的损害,彼此原谅、理解和宽容,避免社区的矛盾日益严重,使社区中的各方都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同时也起到了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感化作用,防止潜在的再犯罪的危险。
我国的刑罚观和犯罪观主要是注重对犯罪人的惩罚和改造,而忽视了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以及受犯罪影响的社区秩序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利益,如果能够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修复犯罪人对社区所造成的危害上,而不是仅仅关注对犯罪人行使国家刑罚权,则对被害人及社区的利益保护和社区秩序的和谐都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行动计划对未成年当事人的保护
英国的恢复性司法行动计划都涉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既包括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也包括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在2013年英国恢复性司法行动计划中,恢复性司法程序在社区中的使用率明显增加,社区中参与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活动的人员扩展到了邻居关系司法小组、志愿者组织,并由英国教育部门主导进行。
尤其是2013年的计划涵盖了青年人犯罪小组(YOT),强调恢复性司法行动计划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这种针对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人以及其他涉案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机制是值得我国司法实务借鉴的,尤其是我国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的影响也日益显著的情况下,上述措施更具实践意义。“怀德沃斯青年人犯罪小组恢复性司法”中提到,“青年人犯罪小组是英格兰和威尔士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联合组成的代表们广泛来自政府和社会服务的各个部门,一项青年人犯罪小组评估了个人未成年犯罪人的需求并且鉴别合适的项目以预防再犯罪。与此背景不同,这项文件是由一系列针对怀德沃斯青年人犯罪小组提出的关于英国政府对于恢复性司法的政策的提问组成的。它涵盖了在其他问题中的刑事司法环境中使用恢复性司法的主要原则、对恢复性司法实践的培训、被害人的相关问题以及犯罪人的赔偿问题。”[9]
我国在刑事司法中尤其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各个地方基层法院还都设置了专门处理涉未成年人犯罪的少年法庭,在我国未来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或者指定相关法律规范时,应当将对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人、未成年证人或者其他利害相关人适用恢复性司法,如发展类似于英国行动计划中的邻居关系司法小组,教育部门或者警察部门等主导的其他组织,或者采纳英国的做法,成立类似YOT的组织,专门应对涉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
(四)行动计划中对提升意识的问题
2012年及2013年的计划中都说明了提升对恢复性司法的意识的重要性。其适用的对象包括社会公众、刑事司法专业人员、被害人、证人、犯罪人以及社区相关人员,方式主要是通过社区服务系统和互联网以及地方当局相关机构进行。计划特别强调,目前对恢复性司法意识薄弱的不仅是社会公众,还有刑事司法的专业人员,这是非常值得我国刑事司法实务关注的问题。
首先,我国目前社会公众对恢复性司法的认知和了解处于萌芽阶段,在增强社会公众的认识上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英国通过社会服务系统和互联网的分享该项信息的方式值得我国借鉴。互联网科技在我国发展迅速,加速了信息的传播,对于恢复性司法信息的普及和宣传将会起到促进作用。
其次,英国2013年计划中采取的方案之一是对可能适用恢复性司法的刑事案件进行快速的鉴别,增加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效率。我国目前在司法实务中也可以对某些类型或者符合某些特点的刑事案件进行鉴别,以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例如对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刑事案件可以引入恢复性司法方案予以解决,当然,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并不意味着排斥刑事司法程序的适用。
再次,我国未来在制定《刑事被害人保护法》或者建立其他被害人保护制度或者做出司法解释时,应当规定提高被害人接触恢复性司法的机会的法律条文以进一步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最后,在我国未来适用和完善恢复性司法时,须建立相应的制度或者对刑事警察、检察官、法官、社区恢复性司法从业人员、协调人或者调解人、监狱警察、司法警察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刑事司法专业人员以及社区服务人员对恢复性司法的意识。
参考文献:
[1]英国司法部.2012年恢复性司法行动计划:1[EB/OL].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restorative-justice-action-plan, 2013-05-06.
[2]英国司法部.2012年恢复性司法行动计划:7[EB/OL].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restorative-justice-action-plan,2013-05-06.
[3]英国司法部.2013年恢复性司法行动计划:2[EB/OL].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restorative-justice-action-plan-2013, 2013-05-06.
[4]英国司法部.2012年恢复性司法行动计划:3[EB/OL].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restorative-justice-action-plan, 2013-05-06.
[5]英国司法部.2012年恢复性司法行动计划:5[EB/OL].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restorative-justice-action-plan, 2013-05-06.
[6]英国司法部.2013年恢复性司法行动计划:4[EB/OL].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restorative-justice-action-plan-2013, 2013-05-06.
[7][加]戴维·L·加斯塔弗逊. 推进严重暴力犯罪受害人和施害人的对话:来自加拿大的经验启示[J].刘海燕,译.恢复性司法论坛,2005,(12).
[8][加]罗伯特·B·科米尔. 恢复性司法:发展趋势和原则——在加拿大的发展[J].张梅,译. 恢复性司法论坛,2007,(12).
[9]Wandsworth Youth Offending Team. Restorative justice.The Government's Strategy: Response from Wandsworth Youth Offending Team[EB/OL].http://www.restorativejustice.org/articlesdb/articles/5417,2013-05-06.
[责任编辑:范禹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