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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实 录

2015-03-26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企业家犯罪法律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实 录

编者按:2014年12月21日下午,《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暨研讨会在北京师范大学高铭暄学术报告厅举行。《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是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领衔编制的,报告合作单位有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北师大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研究山东中心(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和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此次发布会暨研讨会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正义网等单位共同主办。会议一结束,第一时间授权本刊独家发布该报告全文(见《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和本次发布会暨研讨会实录。

第一单元 开幕式暨年度报告发布

主持人:刘志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副院长,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发布人: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党委书记,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

嘉 宾: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名誉院长)

储槐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

研究院特聘教授)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院长,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主任)

宋寒松(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

刘志伟:2014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暨研讨大会正式开始!第一项议程请允许我介绍一下来宾(略)。第二项议程,首先有请北师大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致辞。

赵秉志:2012年1月19日,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成功发布了国内首份专业性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因为社会各界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和教育效果。今天我们在此聚会,隆重举行中心的第三次年度报告发布会议。

2014年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极为重要的年份。我国的企业家犯罪问题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特点,在过去一年中,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的指导帮助下,在企业家犯罪原始资料的搜集和统计分析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对2014年度的分析报告做了重大的调整与改进。与前两年的年度报告相比,本年度的研究报告,在统计方法和编写内容上有三个新的亮点:

第一,数据来源更为客观和科学。此前,中心发布的企业家犯罪年度报告,抽样案例局限于媒体公开报道的相关罪案。从理论上讲,这种方法只是媒体关注了什么,而不是事实上真正地发生了什么,相关研究结果与实际发生的企业家犯罪状况,可能存在相当的偏差。这也是目前我国同类研究一直存在的通病。针对此问题,中心从2014年开始,放弃了搜集媒体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的研究模式,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通过抽取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企业家犯罪案例,形成了更具代表性的研究样本,相关数据的质量得到了较大的提升,相关结论也比以前更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二,进一步优化统计指标和分析方法。在2013年的基础上新增了9项统计指标,使统计指标达到了40项,并在分析方法上实现了由单变量分析到多变量交叉分析的升级,更有利于准确地描述企业家犯罪的现状,揭示企业家犯罪的规律。

第三,报告体系结构进一步改版升级。在继续保持统计数据精细化分析和典型案例深刻截图的基础上,今年新增了“启示与对策建议”部分,以更好地服务与促进市场经济法治进步,和推进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事件的研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经济体制改革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十八届四中全会又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在这一大背景下,发生在经济领域的企业家犯罪,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正如2014年研究报告所揭示的,企业家犯罪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对国家和人民财产的侵害触目惊心;而且,也有一些优秀的企业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在潜规则面前没有能够把握好商业机遇与法律风险之间的平衡,触犯了法网,作为比较稀缺的企业家的这种耗损可以说是令人担心的。如何在法治的轨道上着力推动企业和企业家群体的刑事风险防控,保障企业和企业家在创造财富的道路上稳步前行,事关企业和企业家的命运,事关深化市场改革的成败,也事关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贯彻落实。为此,法学界、企业界以及司法机关和媒体之间应当进一步协助合作,共同关注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这是重大的现实问题。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北师大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作为全国首家专业性研究机构,汇集优势力量,编制和持续发布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这既是一种学术责任,也是在服务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的现实需求方面力求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的一种积极努力。

相信在各位领导、专家、学者的继续关心帮助下,在具有良好合作关系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等相关领导机关的鼎力支持下,尤其是在企业界朋友们积极参与下,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一定能够在推动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实践、保障企业和企业家健康发展、促进市场经济法治方面做出更大的成绩。

宋寒松: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和北师大合作开展企业家犯罪的研究有三年了。这三年来,一年比一年进步,研究成果一年比一年丰厚。大家都知道,企业家是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者、创业者,也是经营者,应该说是共和国的脊梁。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经济的发展、对企业的发展进步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央领导对企业家的贡献做了充分肯定;但是,对企业中发生乱法的行为,特别是腐败,也是忧心忡忡。我们研究企业家犯罪课题,是很有意义的,相信在不断的合作和研究过程中不断地积累,会找到企业家犯罪的特点、规律,可以对预防企业家犯罪,找到很好的路径、很好的对策。非常高兴我们能够共同合作,继续合作下去,把这项工作搞好。

张远煌:我把《2014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编制依据和基本内容向各位嘉宾做简要汇报。

2014年报告检索对象,是一天天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按照我们确定的40多项指标,筛选出符合我们企业家定义的判决书。统计时间从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以一审判决为准,共搜集657例企业家犯罪案件,然后把657例的数据,通过专用网的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建立2014年企业家犯罪案件数据库,作为分析依据。

本年度的报告正文共三个部分,共计约48000字。第一部分是核心部分,就是企业家犯罪现象的描述,也就是企业家犯罪的事实规律的发现;第二部分是企业家犯罪年度十大案例的评析;第三部分是企业家犯罪的启示以及对策建议。

我着重把第一部分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刚才赵秉志教授已经说了今年报告的亮点,就是相对于前两年的统计,在一些统计方法、统计内容上有突破。亮点一,样本收集更具客观性。因为媒体案例反映的是媒体关注的重心,与科学研究发现企业家犯罪的规律,可能有一些差距。亮点二,是在统计方法上。原来是单变量统计分析,现在发展为多变量,在描述企业家犯罪状况、揭示企业家犯罪规律方面,多变量的统计分析发挥了更大的作用。这样为我们推进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风险防控研究奠定了更为坚实的事实基础。

2014年中国企业家犯罪的总体状况报告如下,总体上是657例判例,企业家共计799人。这里讲的企业家的企业一般是规模以上的,微型、小型企业还没有包括在里面。其中,民营企业548件,占83%;民营企业家677人,占85%。

第一个方面,从身份特征分析。性别上,男性企业家达到了87%,女性企业家接近13%。这里的女性比例超过了一般犯罪中女性的比例,一般结构里面女性犯罪大概是10%左右,所以这个偏高。年龄分布体现出一个规律,企业家犯罪的最高发人群,集中在40-49岁这个年龄段,占40%以上。向下走,民营企业家犯罪集中在30-39岁,而国有企业家犯罪集中在50-59岁,这是一个反向的差异,原因需要系统地解释,可能有待进一步探讨,因为它与一般犯罪年龄的分布差异很大。职务上来看,企业的一把手,包括董事长、总经理或者法定代表人,接近51%,比例最高;其次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再次是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国有企业中,一把手占47.9%,其次是财务负责人,再次是技术负责人,这三种人员比例加起来近64%;民营企业情况有所不同,一把手犯罪的概率比国有企业更高,达到了51.4%,实际控制人、股东达到17%,财务负责人占4%,这三种人比例加起来近73%。这里面看到了规律性,一把手、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是高发人群。受教育程度方面,企业家犯罪人群受教育程度比较高,大学及以上学历占到37%,高中占23%,初中31%,小学以下7%。但是,犯罪的国有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差异较大,前者,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到71%,高中及初中以下比例明显偏低;后者,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还不到30%,但是,初中及以下的达到了44.7%。

第二个方面,从企业家犯罪的行为特征分析,企业家犯罪的地域分布、产业分布情况有一定的规律性。地域上,犯案国有企业最多的省份前三名是河南、浙江和山东;犯案民营企业前三名省份是浙江、福建和河南。其中有两个交叉,一个是浙江,一个是河南,说明这两个省份涉案的企业总数最多。从发案城市来看,三线城市的企业涉案数量最多,其次是二线城市和四线以下城市,一线城市的企业涉案比例最低,这是不是反映出不同地域的法治环境和经济环境,有待进一步解释。从产业分布看,国企、民企共同的高发案例,是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民营企业还涉及批发零售业,国有企业的分布更广,有金融保险、交通运输、仓储以及电力、水利行业。下面这个环节对推进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具有更直接的指导意义,就是案件的高发环境。国企、民企犯罪有共性的四大高发环节是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工程承揽和物资采购,其次是产品的生产和贸易。民营企业独自具有一些容易引起案件的高发环节,就是融资环节、薪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与变本。

第三个方面,从企业家犯罪的罪种与罪名结构及其与身份行为的多变量上分析。企业家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特征反映了刑法在调整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实际运行状况。2014年,799名企业家触犯的总罪名数是50几个,其中,国有企业家触犯的罪名数是22个,民营企业家触犯的罪名数是51个,民营企业家的罪名范围更大一点。国有企业家主要的罪名集中在贪污贿赂罪,接近32%;其次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占27%。民营企业家51个罪名中比例最高的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将近51%;其次是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将近16%。这也反映出民企面临的现实的刑事风险要高于国企。

下面一个内容是前两年的报告中没有的,就是罪名结构与身份行为特征多变量交叉分析的结论,值得关注。第一,在各类犯罪中,女性犯罪比例明显偏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女性比例达到了24%,平均比例占12%。第二,不同年龄段的企业家触犯的罪名有差异。比如,30-39岁犯职务侵占罪者比较多,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者也以30-39岁年龄段为主,50-59岁这个年龄段犯非法经营罪的多,40-49岁年龄段犯受贿罪的比例比较高。第三,受教育程度与罪名之间有关联性。受贿罪企业家群体,大学以上文化程度者占87%;职务侵占罪的学历层次主要集中在高中。但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者,文化程度明显偏低,初中及以下分别为83%、72%。第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企业家有一个特点,主要集中在四线以下城市。第五,主营制造业的企业家更容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营建筑业及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的企业家比较容易犯受贿罪,金融领域的企业家更容易触犯挪用资金罪。第六,触犯不同罪名的企业家,犯罪的潜伏期有明显的差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职务侵占等罪潜伏期一般是3年;贪污受贿行贿潜伏期比较长,一般为5-10年;污染环境由于现实度比较高,这个潜伏期最短,查处的一般在1年以内。第七,企业家涉案环境与企业的罪名之间,从数量上看没有发现关系,但是由此解读出来的结论值得关注。目前,企业内部普遍存在治理缺陷,尤其是一把手,任意决策空间大,各个环节都存在刑事风险隐患,强化企业内部监管机制是我国企业治理方面面临的共性问题。

第四个方面,从企业家犯罪的罪名触犯频率上分析。国有企业家高频率犯罪,我们讲的是三大罪,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与前两年的统计完全一致,这成了国有企业家犯罪的标志性罪名。民营企业家高频率犯罪分布范围相当广泛,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假冒注册商标、挪用资金、合同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骗取贷款、污染环境。要强调一下污染环境,在本年度统计里边,构成这个罪的全部是民营企业家,但是不能由此得出国有企业家没有实施过这方面的行为。这里面有更深层次的原因,还要进行探讨。民营企业家较高频率的罪名,包括走私普通货物、行贿、重大责任事故、集资诈骗、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偷逃出资、单位行贿诈骗和非法经营。上述罪名实际上代表了国企和民企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的基本类型。

高频率罪名与刑事风险行为产生的多变量分析有个结论,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在统计学中,进行卡方检验,样本要求14个以上,符合这些要求的高频率说明书在本年度统计中有8个,都是样本在40个以上。第一个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贿、假报注册商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与合同诈骗。这8个高频率罪名中,除了受贿罪以外,其余7个罪名全部或者主要是民营企业家所犯。高频率罪名与受贿罪行为产生的交叉统计显示:犯受贿罪的企业家文化程度最高,受贿罪主要发生在公众存款和物资采购环节,这是两个最为集中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民营企业家犯这个罪的频率最高,达到92%,平均水平是83%;“一把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比例最高,达到71%,平均水平是50%;财务负责人犯本罪比例较高,达到23%,平均比例是4%;犯本罪的企业家的年龄都集中在40-49岁年龄段。

第五个方面,从企业家犯罪的刑罚适用特征上分析。民营企业家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适用比例整体上高于国企,但是,在免予刑事处罚方面,国有企业家的比例明显高于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家适用无期徒刑的比例高于国有企业家。国有企业家的高频率罪名中,挪用公款罪的处罚普遍比较轻,多数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占80%,10年以上的长期徒刑主要集中于贪污、受贿。民营企业家的高频率罪名中,多数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下,但是合同诈骗罪的处刑较长,57%以上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值得一提的是,本年度没有犯罪的企业家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这个彰显我国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

接下来报告第二部分,这部分是为了进一步反映出企业家犯罪的特点和变化趋势,挖掘出典型案例的一些启示价值。考虑着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典型性、社会关注度以及刑罚适用特征,我们评选出来年度10大案例进行评析。这些评析意见,仅供参考。

第三部分,是今年报告新增加的一部分。就是对于第一部分企业家犯罪事实所呈现出来的一些共性特征,从立法、司法和企业家等不同的角度,提出相应的启示和对策建议。对企业家犯罪统计的事实发现,深入系统解读需要一个持续的研究过程,我们这部分内容是在抛砖引玉,目的在于引起参会的各位专家、学者和领导的智慧思考。

简要介绍到此结束,具体内容请看《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该报告全文见《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编者注)文本。

高铭暄:一年一度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发布会、研讨会,今天又一次在这里举行。我对这样的工作、这样的会一直是这么评价的:这是一个窗口,还是一个平台,同时也是一个智库。说它是窗口,主要就是通过这样的机会,能够展示对企业家犯罪的研究成果。因为,现在全国专门研究企业家犯罪者,这里是比较集中的,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一些单位,还有一些地方单位、一些高校、研究机构等协作,这些研究成果让公众了解,特别是让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了解,是一件大好事,通过这样的工作、这样的会议,能够展示一下。说它是一个平台,因为通过这样的方式,有一个集中研究的团队,同时有一个研究的项目,而且有研究的网络,大家有机会在这里进行研究方面的、成果方面的经验交流,使大家都有收获。再说它是一个智库,不是说多大的智库,主要是对企业家犯罪,各个侧面、各个角度,从犯罪学、社会学、经济学,还可以从刑法学各个角度进行研究,把这些研究成果一年一年地积累起来,就成了一个系统的知识。可以为我国有关机关决策提供参考,也可以为研究人员提供参考。所以,邀请我参加这个会,我从来没有拒绝过,从来也不想拒绝。因为参加这样的会,可以使自己获得收获。

今年这份报告还是很有特色的。我不是从技术方面讲,我主要讲内容:

第一,从2013年12月1日到2014年11月30日,是整整的一年。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的所有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选取一审的判决657个案件,作为分析的样本,所以它的内容是全面的、系统的,而且也有重点。可以说,它有宏观的反映,也有微观的分析。另外又从微观到宏观,见微知著。这是符合认识论和辩证法的。

第二,调查分析的指标,包括了犯罪企业家的身份特征、行为特征、罪名结构、罪名触犯频率和刑罚适用等5个方面。每个方面又有细目划分,可以看出来,最近这一年,中国企业家犯罪的整体犯罪面貌和各个侧面的状况,信息量很大,对研究有关问题很有帮助。

第三,报告第二部分典型案例的分析,不仅是增添了许许多多的感性认识,觉得企业家犯罪的确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不研究不行。而且,报告是从中总结经验教训,得出了很多带有规律性的认识。比如,红顶商人的监督、约束,应该依靠现代企业制度的建构;成功官商的价值,应该通过合理机制得到恰如其分的评价;还有过去贪腐手法的升级,技术含量的提高,导致隐蔽性增强;民营企业融资以及民间资本投资的双重困境,是集资性犯罪频发的根本原因;对市场行为的过度规制,过度的规制不利于鼓励创新、释放市场活力;企业家应该努力保持冒险创新精神和法律风险意识的平衡,既要注意发扬创新的精神同时也要注意对法律风险的认识,就是不要越过法律的底线;企业片面追逐利润,漠视生产安全以及职工的权利,这是事故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强化监管力度,是避免企业安全事故的关键;以及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亟待强化等等。像这样的一些问题的认识提出,我认为都是中肯的,是反映事物客观规律性的。

特别是报告的第三部分,企业家犯罪的启示和对策建议,讲了8点。这是报告的理论升华,也是报告的一些立法建议,当然也是报告如何惩治和预防企业家犯罪的一些对策措施,充分显示了这份报告的理论深度和实践理性。根据报告的这些研究成果提出的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意见,我认为有些是切中要害的,如果付诸实践,一定能够收到好的效果。

总而言之,我认为,《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观点鲜明、内容强势,分析到位、详略得当,不仅对犯罪学研究者,而且对刑法学研究者和行政、司法工作者,都将是一份难能可贵的文献资料。我衷心感谢参加这份报告的策划、写作、编辑以及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和资料收集工作的全体同志,你们辛苦了!你们的辛勤劳动让我们得以分享,使我们对企业家的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有了更深的认识,对如何防止企业家犯罪,也有了进一步的思考。

当然,我要提一个小小的意见。《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内容的时间跨度是2013年的全年。可是《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的统计时间是从2013年12月1日到2014年11月30日,虽然也是一年,但是2013年12月在2013年报告里面已经包括了,2014年报告又没有2014年12月。这样的话,2014年报告,就既有缺漏、又有重复,缺漏一个月、重复一个月,显得不够规范。建议还是按照公历年从1月到12月,第二年的1月份再开发布会、做研讨,就是上一年完整的一年。将来第二年再出版,这样是不是会更符合逻辑一点,更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当然,如果照这个意见调整的话,得费点事了,工作量要增大。

储槐植:从传统的刑法理论来说,应该是两大类型的犯罪。一类是自然人犯罪,一类是法人犯罪。前者是个人责任,后者是集体责任。企业家犯罪,我认为它和传统的这两类犯罪,既有相关的方面,又有特殊的方面。因此,我大胆地把企业家犯罪跟传统的两类犯罪并列为第三类新型的犯罪。道理比较简单,传统的犯罪是自然人犯罪,自然人犯罪一般是指街头犯罪,对街头犯罪的社会评价是单一的,都是犯罪。企业家也是犯罪,但是对它的社会评价,特别是从阐释原意上评议,它是企业家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社会生活这个正面的工作过程之中,出现的问题,它是一种原生的评价。那么它和传统的法人犯罪、也叫单位犯罪相比,单位犯罪的责任类型应该是集体责任,而企业家犯罪的责任类型还是个人责任。所以,从责任类型、产生的社会背景、社会价值评价来看,企业家犯罪可以和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法人犯罪并列为一种新型的第三类犯罪。

这个研究报告是国内高校首家专业性研究报告,我觉得完全是可以这样评价的。我拿到这个报告初稿前两个部分,用了一天时间仔细阅读,印象可以用几句话概括:报告的宗旨和数据说明,是根据事实,思路清晰、目标上层,目标就是依次推动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的实践,助力企业与企业家健康成长,为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促进政府相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事实依据和对策参考。

这个报告一共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以统计和实证的方法,分类阐述犯罪构成和刑罚适用,报告的事实基础全面,但是并不繁杂、不啰嗦。第二部分,10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是简单分析犯罪原因,透视了政策导向,是结合中国国情对这类犯罪处置得当的对策评价,我觉得这部分内容确实是分析非常透彻、文字非常清畅,我读了3遍。第三部分,内容有高度、有深度。

看了这个报告,一个总的想法就是,这个报告是国内高校首家专业性研究报告,我觉得完全是恰如其分的。《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比去年的报告是更上了一层楼!

第二单元 依法治国语境下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的现状与对策

主持人:陈正云(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

嘉 宾:戴颖杰(全国工商联法律部权益处处长)

郭卫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务部总经理)

杜江波(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柳晞春(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心主任)

曹春林(德源集团董事长,重庆市工商联副会长)

郭 斌(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师范大学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山东中心主任)

戴颖杰:全国工商联法律部跟北师大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合作还是比较多的,开展的领域也比较多,包括企业家犯罪风险防范培训班,还有非公企业维权指标体系的研讨会。这次主要汇报工商联对民营企业家在刑事风险防范方面的一些做法。

第一,通过立法协商、参政议政,每年在“两会”建言献策方面提出一些促进非公经济刑事风险防范方面的提案,包括一些罪名的取消和缩小范围的适用,我们在不断地呼吁和努力。

第二,通过法治宣传作用,对法律知识的普及、政策的解读以及通过聘请法律顾问还有团购法律服务,加强法治宣传。

第三,个案维权方面,对一些热点难点的案件进行个案维权,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对具有共性和趋势性的案件进行研判、归纳总结。

第四,引导民营企业依法治企、诚信经营,引导商会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引导商会制定行业道德准则、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诚信建设,引导企业和商会践行核心价值和履行社会责任。

第五,也是一点希望,就是在明年工作方面希望得到北师大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更多的支持。主要有这样几块:

一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方面,希望能够得到北师大更多的支持。2015年工商联会着力一些方面的培训,包括新型健康政商关系的建设,法治环境的建设和企业家精神,非公企业法律服务体系,民营企业走出去风险防范。

二是合作机制的建设。工商联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建立了合作机制,希望在明年跟公检法合作机制深入推进的过程中,邀请北师大参与,对一些共同关注的课题进行共同调研。

三是典型案例和数据库的建设。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库建设也是工商联明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刚才看北师大对这种软件的使用、技术的应用非常好,希望有这个机会……因为我们工商联有32个省级工商联组织,有350万的会员,会员渠道还是比较畅通的,希望我们这块优势能够跟北师大这种技术和智力优势相结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

陈正云:希望和北师大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加强合作,相信今后工作一定会进行得更好。下面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务部总经理郭卫华先生发言。郭卫华先生曾经是湖北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现在又在大型的资产管理公司从事法务工作,这两种工作经历肯定能够给出精彩的发言。

郭卫华:对企业家犯罪的研究,非常赞同刚才高铭暄先生说的话,高先生讲“这个问题不研究是不行的”,我想应该再加两个字“这个问题不研究是万万不行的”。社会生产的重要主体是企业家,这个群体一旦碰到底线、出了红线,不但是个人遭遇牢狱之灾,对他所在的企业、企业的职工以及对全社会的影响都是非常深远的。倒闭一个企业带来无数下岗工人、无数失业者,引起很多衍生问题。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咱们北师大这帮教授真的是在践行依法治国、法治中国的蓝图。很多年前我在北大读书的时候,当时有一句话:“什么是法律的贡献?”我想这就是我们北师大这帮专家学者,是眼下最接地气、最时尚,对中国、对依法治国、对十八届四中全会有里程碑式的依法治国的最好践行者,而且非常有必要。不论身居何位、身居哪个行业,身居任何地方都要来研究这个问题,因为要么本人在企业、要么家属在企业、要么朋友在企业,任何一个同志不管你是不是直接在企业,但你与企业息息相关。从这个角度讲,研究它的违法范围问题、研究它的规律性,揭示它的问题,发现事实对于我们国家进行法治中国、打造现代企业真的是善莫大焉。

根据我的感觉,很多企业都有这么几个问题:

第一,很多企业家法律意识淡薄、犯罪界限意识不清。有很多企业家直到站在法庭被告席上做最后陈述时都会把不懂法作为辩护的一项理由,请求法庭能够对自己进行从轻判决,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法治事业的发展和多年的普法教育,这样的理由已经越来越不会成为对被告人从轻判决的理由。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即使他不懂法,也应该懂得最基本的对与错,比如刚才张教授讲的标志性犯罪,贪污受贿绝对是犯罪,你学不学法律都知道这个事情。所以对许多贪污受贿企业家来说,他犯罪根源不在于不懂法,而在于这些企业家们往往集名利于一身,来自社会各界的表扬和吹捧难免会让他们飘飘然。

第二,部分企业管理不科学,缺乏系统性的风险管理制度。很多企业在做大做强的情况下,没有充分重视法律工作,及时采用更加适应大企业经营的管理制度,往往使企业的管理资产个人独裁,家长制、集权管理模式,与现代企业制度渐行渐远,企业在管理上越集权企业责任越重大,企业触犯法律的概率也就越高。这个也挺可悲的,往往一说企业家很能干,恰恰能干的企业家往往形成专断,为什么呢?因为他非常有水平、非常有能力,这种情况下往往形成个人崇拜,这种情况下他自己往往会自大。很多善言善语别人也不敢给他讲,也不会给他讲,所以最终走向灭顶之灾,到最后就没有办法了。我觉得有共同特点,不管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企业家太能干之后还是要搞法治不能搞人治,企业家水平再高,在一时一地可以很厉害,但最终可能会出问题,所以看来还是法治靠得住,企业也要搞法治。我观察很多企业家真的很有水平,但是往往真的听不进不同意见,别人也不给你说不同意见。

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后,依法治国的高歌唱响中国大地,但是,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任务和要求也越来越高,面对这些形势我们可做的工作有很多,应该说企业的法律工作、法务工作大有可为。我谈一谈对企业法治的几点想法。

第一,从企业家自身来说,企业家需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增加法律风险事前预防。因为刑事法律风险一旦出现就可能给企业家带来财产上的重大损失,甚至是生命的冲击。企业家有无刑事法律风险意识直接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发展和存亡,而且往往涉及企业的整体形象,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根本问题会造成很大的不利影响,因此企业家不可以没有法律知识,更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企业家们只有在工作中培养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树立依法办事意识,不断校正思想界限,才能束牢法律风险的防线,不会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第二,从企业的角度出发,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者,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改革创新也必须遵循市场的法律规则,企业要将法治建设放置于发展战略高度,将依法治企作为管理企业的方式,比如企业应加强公司法律制度建设。一方面,当今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对企业制度和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现代企业只有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才能适应新常态、满足新要求。另一方面,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国家立法、司法机关以及同业机构法律部门的横向、纵向联络沟通机制,通过法律问题研讨,提出政策建议等方式使企业的法律工作紧紧跟随国家法治建设的步伐。当前法律风险越来越呈现多元化、国际化、复杂化,法律无小事,重视法律、敬畏法律,充分运用法律不仅可以减少损失也可以创造利润、创造效益,企业应完善事先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的制度化、标准化、流程化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做到流程清晰、管控有序、提升企业内部法律风险的识别和化解的能力。

第三,企业应定期进行风险预警及风险评估,加强监督建设,制之有衡、行之有度,规范的公司业务运转,必然要依法合规,监督有力才能做到讲制度、讲规矩、讲纪律,避免权力的随意性。定期给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检查及评估,为企业体检。把隐藏在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时发掘出来,发现企业运行的问题所在,并采取措施防范和去除法律风险,切断法律危机发生的根源。

第四,企业应该对全体员工的普法教育常抓不懈,依法治企、依法兴企,着力构建法治文化体系。通过丰富法律信息平台,定期开展法律工作和业务培训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全员法律意识,将法律意识融入决策、融入管理、融入文化,倡导依法治企、依法兴企的理念。

第五,企业应不断加强法律队伍建设,形成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法律人员体系,要求法律人员既熟悉法律又了解企业经验。企业的法律队伍建设非常重要,中国华融法务部我来的时候只有十几个人,现在还不说下面的企业,仅总部就33个,这对华融来讲可以创造大的效益。法律效益看不见、摸不着,但不能光看他们搞个什么项目挣多少钱,我这个风险防范避免多少损失是更大的利润、更大的效益。今天企业界来的人也不少,我们应该有同感,队伍建设非常重要,但光说法律重要,队伍建不起来,企业工作也是做不了的,这个平台很重要,所以我们这支队伍还可以,可供其他的兄弟单位参考。

在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国有企业或者民营企业面临的法律困境和法律问题亟待解决,比如,在立法层面还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或缺乏完备的、统一的可操作规范,或缺乏内容等方面的问题;在执法层面还存在着部分机关滥用执法权,执法效率较低、周期较长等问题;在司法层面还存在着诉讼周期长、执行不到位;在守法层面还存在着把个人凌驾于组织意志、集体意志、党的意志、人民意志或者法律之上,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为所欲为的现象等等问题,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存在诸多因素,针对不同原因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所谓上医治未病,中医治欲病,下医治已病。

今天咱们这个会议共同探讨和思考关于加强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问题,通过分析成因和现状共同探索防控对策,为助推依法治企、企业稳健运行、形成决策参考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个关系到企业家个人声誉乃至生命,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兴亡,关系到众多企业与员工的就业生活,更加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我希望本次会议的召开,能够引起更多同仁和朋友们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关注和重视,建言献策、共同研讨,为中国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陈正云:郭总在发言中重点介绍资产管理公司存在的一些风险、主要的环境,特别是对不良资产债权的司法处置存在的问题,说到企业家存在刑事风险的原因和防范的对策,讲得很精彩、内容很多,其中有两个重要的观点和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一个是他提出一个非常先进的理念,就是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也出效益。无论是企业搞产品研发、搞技术改造,企业有发展的动力。搞风险防范,防止出现资金流失或者挥霍浪费也是出效益,这个是很先进的理念,对我们企业家有很好的启示。再一个,提出一个问题,能干的企业家个人的专断或者行事风格与风险之间的关系,这里面有一个矛盾的地方,企业讲究针对市场瞬息万变,讲究决策的高效,不像政府机关有很多程序进行讨论。针对市场瞬息万变要高效决策,抓住机遇,所以企业里面往往容易形成企业家一把手的人格魅力和决断风格,怎么把握这个度,就是企业家特别是能干企业家的高效科学决策与专断的关系,这比较难办。水平高还得法律意识也高,如果水平高法律意识差那是灾难。

杜江波:2014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对我们非常有启发、也非常有借鉴意义,特别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下,企业尤其是我们国有企业也都在全面实施依法治企、规范经营的活动。依法治企、合规经营目前已经被中国石化确定为企业文化、企业理念和企业的核心价值观,这样的活动对我们来说确实非常具有指导意义。

在这个报告里面也列出了像受贿、贪污、挪用公款,这个现在被称之为国有企业家三大标志性的犯罪。其实除此之外,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犯罪,对国有企业家来讲也应当是引起日益关注的一个高风险点犯罪类型。

今天通过这个报告学习了不少东西,感觉有几个问题,值得今后不管是专家学者还是企业法律工作者共同探讨。这几个问题围绕“国有企业家”的概念及其界定展开。报告里面用“国有企业家”这个概念和界定作出了很多数据分析。什么叫国有企业家呢?我想谈谈个人的看法。这个概念目前没有明确的界定,基本上都是按照“企业家 +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家”来推断的,这就引申出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什么是企业家?什么是国有企业?这两个问题深入探讨,对今后实践工作指导可能会更有学术价值。

第一,关于什么是企业家。报告里面把“企业家”的范围界定得比较宽广,从企业的“一把手”到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比方说财务、技术人员甚至包括一些实际控制人员都界定为企业家,这个可能与实际的一些思想或者概念稍有差异,起码在企业里面就我本人而言,我们叫中层,我从来不认为我是企业家,我的同事同行也不会认定我们是企业家。我们所说的企业家一般是指董事长、总经理这种层次。

关于身份问题。在国有企业里面,我们所说的领导干部实际上有两种身份,一种是上级领导任命的干部、委派的干部,比方说,中央或者说中组部管的干部,国资委委派的干部,这些领导干部按照我们俗话来讲都是叫体制内的人。提一个小建议,就是报告可能还没统计国有企业家里面党员比例占多高,如果统计的话会发现党员比会很高,这说明体制内和体制外关系的问题。把这些人界定为国有企业家,大家可能不会有什么异议。但是还有一种人,就是通过市场机制招聘的一些企业家,这些企业家不仅有国内人,还有一些是外籍人士,这些人是通过劳动合同确立关系的国企高管,这些人如果在任期内犯罪了,能不能把他的身份界定为国有企业家?这值得大家探讨。

第二,关于什么是国有企业,是更深层次或者更有探讨价值的问题。为什么说这呢?在国有企业里面,在处理领导干部犯罪的时候,由纪检监察部门来主导,这个可能是由现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构成里面绝大多数都是党员领导干部决定的。在查办一些企业领导职务犯罪的时候,企业法务部门起辅助作用,纪检监察部门找法务部门出一个证明,证明这个领导干部所在的单位或者企业的性质,如果说这个领导就职于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所开办的国有独资公司或者是国有控股公司,法务部门还要拿出产权证明,证明国有资本在这个企业里的股权比例,比如说70%或者说51%等等,纪检监察部门会根据这个材料对他们进行案件处理。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以后,检察机关有时候也会让提供类似的证明。

所以,我们发现一个现象,就是在证明什么是国有企业的时候,往往是通过这些产权关系来判断的。这个问题就是我为什么提出来希望在座的各位学者、各位专家给我们进一步做研究或者将来给我们提供一些指导性的意见,特别是对将来的立法。如果说按照现在的《公司法》或者《企业国有资产法》,尤其是《公司法》里面的“企业法人财产权”来界定的话,其实国有企业的范围是很有限的,应当说仅仅是归类于没有按照《公司法》改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者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所设立的,或者国有资本监管部门所直接设立的那种国有独资公司以及这些企业的全资子企业。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如果被认定为国有企业,自然而然在这些企业里面的领导或者企业家也会被界定为国有企业家,但是,到底多少能够认定它是国有企业,是51%还是多少?因为现在股权高度分散特别是股份制公司的情况下,这个51%已经很难认为是一个绝对控股的数值,实际控制人或者说包括上市公司持有10%以上的大股东或者5%的大股东都可能控制一个企业。所以说在实践过程中这些问题都给我们带来一些困惑,因为国有企业的范围界定可以直接影响到国务院的认定。

陈正云:刚才杜主任提出了需要共同研究的问题,就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家及其身份如何进一步结合我国实际准确地去认定,以便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我想我们利用我们的人才优势一定能够把这个问题研究得更好。

柳晞春:国有企业一直是我们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对于国有企业“一把手”包括它的高管,包括各个行业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它具体的工作人员,都在我们关注的范围之内。我们对近年来尤其是贿赂犯罪这块有一个比较大的关注,因为贿赂犯罪已经成为企业犯罪的一个重点。我们厅里对国有企业贿赂犯罪做了分析,取的样本是2008年到2013年,因为今年数据还没有出来。我把6年来贿赂犯罪的总体情况做了统计分析,由于数据未经批准牵扯到涉密的问题,我就不讲具体数据,只把一些结论性的东西给大家做一个报告。

通过逐年的统计分析,发现贪污贿赂犯罪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国有企业贪污贿赂犯罪里面占比较大的比例,已经超过所有其他行业领域里任何一个部门、一个系统里犯这类罪的数量。二是国有企业贪污贿赂犯罪中,主要是贪污罪和贿赂罪,这两者之和占8成以上。三是国有企业贿赂犯罪、贪污犯罪所占贪污贿赂犯罪总数比例相差不大,基本上是相等的,有点波动但基本持平。四是国有企业贿赂犯罪这几年来基本上持平,查处数量基本持平,略有下降。与此相对比,贪污犯罪的数量也是呈小幅下降,但是总数基本持平,挪用公款数量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五是国有企业贿赂犯罪中受贿犯罪包括个人受贿和单位受贿占的比例也达到8成以上,其他的是行贿犯罪,行贿犯罪包括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他们占的比例是10%到15%,还有5%是其他领域的犯罪。

通过定性分析,国有企业贿赂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传统领域主要是工程建设、金融证券、房地产以及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领域,这是传统的一些领域。近几年我们查办的案件显示出来移动通讯、石油行业、电力行业、粮食储备行业的贿赂犯罪也是高发的一个态势。另外环节主要集中在生产经营、商品流通、项目招标、工程发包、土地批租和资金拨付等环节。

第二,它的种类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国企向政府行贿,就是国有企业人员包括这个单位向政府的工作人员进行行贿;二是一些民营企业向国有企业行贿,或者说一些国企向另外一些国企行贿,这个问题也有;三是国企内部的一些行贿,就是下级向上级行贿。在这个行贿中,第二类国有企业贿赂犯罪是最为典型的类型。

第三,单位“一把手”犯罪比较严重,我们这个分析也是国有企业贿赂犯罪中“一把手”和高管,另外就是一些重点岗位的人员也比较突出。

第四,国有企业贿赂犯罪的数额十分巨大,动辄就上千万,多了就过亿。与国家机关公务员受贿相比,这个数量已经超出很大。

第五,国有企业贿赂犯罪经常发生窝案、串案,是近几年表现出一个比较明显的特点,呈现规模性、行业性、系统性,比较典型的像中石油系列案件,很多高管包括总部、分公司的主要领导都在这个案件中出来了。

第六,国企贿赂犯罪的家庭化现象比较明显。具体表现是国企的老总为家人受贿,为情人打工,这个现象是比较明显的。包括中石化、华润集团、中国移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等。

第七,国有企业单位行贿这几年明显增多。最典型的是刘志军、丁书苗案件,其中很多铁路建设系统的国企向刘志军行贿,行贿的方式比较特殊,中间转了一个环节。当然也不乏一些国企老总直接给政府的管理官员行贿。

第八,贿赂犯罪的隐蔽性增强。这个隐蔽性对企业方面来说尤其突出的一个特点是经营型、投资型,或者是合作经营、或者是送干股、分红等方式来行贿受贿。

我们对国有企业贿赂犯罪的成因也进行了分析,觉得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来自于政府这一块,政府工作人员利用政府对资金项目、资源的控制权、审批权、监管权而滥用权力进行寻租,它寻租就得有另外一方,另外一方就是企业家来行贿。

第二,有些大型国有企业拥有很多的资源工程项目,有控制权和垄断经营权,利用这个进行受贿。就是平常说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很多以独特优势和资源优势进行受贿。典型的就是中石油这个案子,还有一个是前一段刚公布的自来水公司的马超群,这个人官倒不大,但是直接控制自来水的资源,从目前搜查情况来看家里现金过亿,黄金37公斤,房产68套,这样一个小小国企的官员就能够受贿这么多,可见对资源的控制利用到什么程度。昨天晚上我查他们的网站,网站就写了马超群的个人信息,把这个资源据于个人控制了。

第三,国有企业的管理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化、官僚化倾向,一些企业的层级太多、级别森严,分公司、子公司遍布全国,形成一个庞大的塔状结构。在这种情况下容易滋生腐败。

第四,对国有企业监管的力度相对比较松。因为公务员尤其八项规定之后,条条框框非常多、管理非常严,但是国有企业由于企业经营的特殊原因,监管相对比较松一些。

第五,国企人员对贿赂犯罪的存在有认识的偏差。因为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企业人员基于这个作为出发点,把盈利性作为评价自己的一个核心指标,所以其他指标就相对较弱一些。

基于分析,我们也提出了一些防治的建议:

第一,制度规范权力,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杜绝寻租的现象。

第二,完善现代企业的管理,尤其要去行政化、去官僚化,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可能就是说要压缩一下企业的层级,实行扁平化的管理。当然具体扁平化到什么程度最合适,企业管理人员可能更有发言权,我觉得这是一个方向,层级太多了,就更容易滋生腐败。

第三,强化对国企经营活动的监管和重点岗位、重点人群的防控,尤其是要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项目进行重点监控。

第四,推行廉洁准入,就是对行贿的单位、个人进入经济活动和参与社会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让其一日行贿终身受限,形成一种良好的商务环境,建立一个廉洁、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第五,加强对国有企业人员的廉洁教育和警示教育。不敢说这个教育是万能的,但是一个基本的、基础的。如果通过教育就可以让他放弃犯罪,我觉得是一个成本最低的办法。

陈正云:刚才介绍了2008年到2013年国有企业贿赂犯罪的整体状况、特点、成因,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思考,但愿我们这个研究成果能够为企业家包括企业风险防控还有北师大企业犯罪预防研究中心有所帮助。

曹春林:我是一位民营企业家,国有企业今天就不谈了,为什么?我没有发言权,因为国有企业在我们的心目当中就是一个官,它的一纸文件也是组织部下发,我们民营企业的文件是自己给自己发的。民营企业的生存是非常困难的,国有企业出了问题只查人,查掉一个再派一个就可以了;但是民营企业是企业和人一起查,就像拔萝卜一样,把企业家一旦放倒,这个企业就死了。所以,我经常给我们公司的法律顾问讲,我们要把工分好,你谈法律方面的问题,企业搞经营方面的问题,让经营和法律相结合,这样这个企业自然就走好了。我们民营企业首先是要做长做久,然后才是做大做强,昙花一现至少不是我的个人想法。

今天这个报告我看了一下,事实上国有企业家的犯罪达到了百分之一十几,民营企业家是百分之八十几,为什么民营企业家犯罪就这么高呢?我想跟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是很有关系的,怎么跟体制有关系呢?我们国家的法律一般以文件形式的政策来执行,觉得好马上把它转化为法律。因此,法律在最后面,那么怎么发布文件制定政策时把它预防好?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来的这些领导都是预防犯罪的专家,所以一定要预防好,让我们不要犯罪,我觉得这才是今天开会的主题,如果只是把犯罪报告拿出来,发个文件我们自己看就可以了。如何让我们做到不犯罪?我觉得这个才最好。因此,我在这儿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上任总理温家宝到了重庆的一个县,帮助民工要工资。关注民生这是非常好的事情也是非常对的事情,但是这个政策一定得配套,把它配套配好,应该提前介入。这些企业家的犯罪,他为什么要犯罪?他怎么犯罪?他犯罪之后的想法怎么样?我觉得报告应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每个企业家把这个企业搞起来,他不是想犯罪,他不想做的时候是由于没有办法做了。现在有一个问题,民工工资导致一些企业的生存非常困难,为什么出现困难?通常是这样,劳务公司到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到这儿来谋取工程。这些劳务公司、建筑公司也想贪大贪强,拿到工程款之后就想承接10个工程、8个工程,又到其他地方去做工程。由于他们本身的经营管控、制度等非常欠缺,可能出去就上当受骗,他反过来就以民工工资为由堵党委政府大门,党委政府就控制开发企业、要求掏钱。这个钱一给完,民营企业家就非常不容易,这个时候工程可能修不成,可能导致房子不好卖了,资金链可能就断了,结果可能是,老板就跑路了,不跑路就开始非法集资。

第二个例子,是金融等相关体制和政策问题。某个省的旧城改造,签了协议政府不依法行政都不能告,欠钱不还,怎么办?银行不讲诚信,和一些政府官员没有区别。中国人民银行根本就没有冲贷款的规定,现在各大银行搞一个叫冲贷款,说是为了控制风险,实际上这是权力寻租,这和我们国家现行的体制和政策是有关系的。

所以,我认为,在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中把中国民营企业家的犯罪和怎么预防犯罪做好,这才是真正的专家学者做的事。专家学者研究出来的东西,能否给国家相关部委特别是这些政策出台有问题的国家部委发修改建议函?还可以让全国工商联、中央统战部把民营企业家组织起来调研。

陈正云:曹董事长从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当前生产经营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提到了民营企业家在实际生活中的一些犯罪并做了分析,让我们很受启发也有很多的思考。曹董事长还给我们研究中心如何更好地结合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更好地完善、深化我们这个报告,为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对我们检察院如何更好地做好预防工作,使我们预防工作更能够在实际中产生实效也提出了希望和要求,对我们以后更好地改进工作,把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有针对性,也给民营企业家在内的社会各界提供了更好的预防知识、预防措施,使我们工作更加有成效。

郭 斌:我发言的题目是“树立法治思维,防范刑事风险”,企业与企业家是社会安全、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家的安全往往关乎一个企业的命脉,甚至影响一个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安全,针对目前企业家涉案人数逐年上升的趋势,我们认为加强对企业、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研究迫在眉睫。以我们青岛市为例,2014年截至12月16日就有67人涉嫌职务侵占罪,而2013年全年仅为21人。我主要围绕企业家通过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有效防范刑事风险的问题,谈点我们的认识。法治思维模式就要求企业家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企业在经营和发展中面临的问题,该思维模式运用到企业管理中就是要做到法律界定、法律决策、法律实现。其中法律界定是指从合法性和可行性的角度分析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市场规律和法律规定,是法律决策和法律实现的基础。法律决策即在法律界定之后,进一步做出符合市场规律和法律要求的决定,是法律实现的保证。法律实现是在法律界定和法律决策的基础上再做出具体行为,实现企业盈利目标与法律期待的吻合。

下面进一步谈三个观点。

第一,企业家要注重对重大事项的法律界定,这是确立法治思维的首要前提。

在我国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并非泾渭分明,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刑事风险问题,有些企业家在产生纠纷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靠关系可以摆平一切,殊不知一旦触及刑事犯罪靠谁也摆不平,尤其在新形势下,企业家更应养成法律界定优先的思维习惯,确立基本的刑事犯罪意识,并将其融会贯通到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之中,就能为企业和自身安全构筑第一道屏障,当然在这方面离不开高水平的专业支持。

2014年我们律师所接到一个涉嫌挪用资金罪的案件,涉案的民营企业家是白手起家、奋斗了十几年,商业成绩也不错,但是对法律风险基本无认识,企业资金与企业人员资金高度混同,面对企业重大决策时也只有几个董事开会决定,缺少正式的会议记录及董事决议签字。他涉嫌挪用资金罪,其中公安指控一个犯罪事实就是“该企业家以自己名义挪用公司资金4500万元对外借款”。粗粗一看,这是典型的挪用公司资金用于私用的犯罪事实,其实不然,该企业曾经面临资金链断裂、停止生产甚至倒闭的困境,在企业没有资金、生产状况的恶劣情况下,在企业面临生死攸关的困境时,是眼睁睁地看着自己一手创办的企业走向灭亡还是另辟蹊径?经过该企业几个股东及董事的商议,共同决定将公司的4000多万元资金以公司名义借贷给他人,以便公司获取利息收益。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该企业收取了资金借贷的利息,企业家个人在此过程中并未获取任何个人利益,但是这个重要的决策并没有相关的会议纪要,对于类似情形如果企业和企业家具有基本的刑事风险防范意识,就会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应有的法律界定,保留做出公司重大决策的重要证据,这样就不会被牵扯到犯罪嫌疑之中,面临被刑事追究的风险。

第二,正确的法律决策对企业发展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企业家几乎每天都面临着对企业发展经营做出重大决策的情况,这时公司领导层会出具相关的证据加以分析辅助,以做出正确的决策。但当面临法律问题时,也同样需要企业家具备做出正确法律决策的能力,具备这种能力将会使决策变得更为谨慎,有所为、有所不为,避免错误决策带来的巨大非必要的赔偿或损失,避免疲于应付一些纠纷诉讼,及时消除刑事风险的隐患,使企业健康发展。

2005年,青岛市有一个公司面临资金困难、现金流断线的局面,企业面临这种情况需要做出紧急应对,这个公司实际上也是上市企业,我们青岛市的澳柯玛集团。他为了防止资金链断,就需要用股权置换与债务处理。因为该企业属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做出重大事项决定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和备案,但是因为情况紧急、时间紧迫,该企业没有经过审批就完成了股权置换等重大事项,后来该企业四名负责人就被青岛市检察院指控为利用公司职务之变,涉嫌将国有资产1个亿集体分给个人,数额巨大,认为触犯了私分国有资产罪。虽然经过了辩护律师的多方努力,特别是感谢高老师对这个案件出具了专家意见,这四位企业家最终被法院判处了缓刑,但是判决前长达15个月的羁押,对企业家及企业也造成了重大损失。所以,如果在重大决策之前,本案的企业家们有基本的刑事风险防范意识,应该就会避免这个结果的发生。

第三,法律实现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关键环节,先进的风险防控法律思维需要企业落实到管理制度加以体现,企业长治久安需要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和风险预警机制,预先知道企业的风险所在,进而主动避免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是企业和企业家树立刑事风险防范思维的一种法律实现。它具体表现为法律风险的识别、风险控制对象的确定以及风险控制效果的评估等关键环节。对于企业家来说,这就要求对法律风险的防范要从日常经营活动开始做起,强化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增加事前预防的投入,同时应定期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对刑事风险防控方面的资源配置、职责权限、奖惩机制、执行者的能力提出具体要求,确保防控活动落到实处。

刚发布的《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表明,企业家既是社会的精英群体,也是刑事风险的高发群体,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难以避免的现象,企业家的行为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生死存续,而且其自身对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也肩负着重任。只有企业家自身树立了刑事风险防控的宏观认识,才能对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统领全局的作用。

面对法治与经济的新常态,企业家如果不注重确立新的法治思维,不注重自身和企业的刑事风险防控,在当今的高风险时代,其面临的刑事风险将会进一步增加。企业及企业家的刑事风险防控实践活动尚处于探索阶段,对法律工作者和企业家朋友来说任重而道远,让我们从法治思维开始脚踏实地,共同将企业和企业家的风险防控工作推上一个新阶段,为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陈正云:郭斌主任提出了一个新的很有价值的理念,就是企业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如何把经营的事项、经营的决策、经营项目的实施过程转变为法律界定、法律决策和法律实现。合法性思维要贯穿于整个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就是确定这个事能不能干,不是首先看能不能赚钱,首先要看法律允许不允许;其次是法律规定让你怎么干,在这个框架内你再怎么少投入、多产出;最后是在实现过程中怎么使资源更加优化。

他提出了一个观点,就是企业节约资本争取最大的效益,首先是在合法的轨道上,通过法律的底线,把效益性和合法性这两个思维都要贯穿到企业的范围之内。合法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保障,效益性是在合法性基础上才能实现,如果不看到合法性而最后犯罪了,再大的效益被没收了、追缴了得不偿失。所以,首先是合法性,在合法性的基础上才有效益性,而且这个效益性才是长久的,才是受法律保护的,我觉得他的这个观点非常值得思考。

我做一个简单的单元小结,第二个单元各位发言嘉宾,既有来自管理和服务部门比如工商联的,还有来自资源性的大型央企比如中石化的,还有来自金融资产管理的企业比如华融的,还有民营企业家比如德源集团董事长,还有为这个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还有专门从事预防工作的高检院的专家,六位先生的角色都是不一样的,他们在刚才的发言中都是结合自己的工作、自己的实际经历,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就企业家、企业如何防控风险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我觉得很有价值,也非常有针对性、很有启发性,使研究中心对企业风险的研究更加地结合实际、更加地能够提高服务的效能。

各位嘉宾对研究中心的工作、对2014年报告给予充分的肯定,也提出了更加完善、深化的意见和建议,我觉得确实非常好。高老师对研究中心报告的角色和功能给予了三个定位,是窗口、是平台、是智库,归纳得很精辟。借此机会怎么能够把研究中心的工作搞得更好、把报告搞得更好?怎么能够给决策机关提供咨询、支撑,能够为企业、企业家面临的风险防控有实际的操作指引?结合自己的工作,我也谈一些建议。

第一,报告既有的事实、表层的事实归类统计怎么能够深层次挖取,以进一步反映犯罪学、实证方法研究犯罪学这个学科的特点和品质,而不是统计学?怎么把犯罪学研究和纯粹的统计学分开?这是研究中心以后发展需要注意的。比如,在数据上能不能加上犯罪企业家与家庭成员及其关系密切人的牵连情况,犯罪企业家与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牵连的情况,企业家首次犯罪与其任职的关系,企业家犯罪的潜伏期状况,政府审批的改革与企业家犯罪关系。这是统计数据背后反映的一些生存问题,涉及为什么犯罪,以后怎么避免犯罪。

第二,报告中各罪名基本上都是平铺直叙、不分轻重缓急,能否突出重点?有些罪名比如故意伤害,既不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不是国家有关机关关注的焦点,笔墨不必很多;反过来,对社会关注的焦点、反腐建设的焦点、改革关注的问题可以分析得更多一点。刚才也谈了一些,对垄断性企业、资源性企业、建设性企业的犯罪分析得比较透彻,对小微企业分析得比较透彻一点,对民营企业分析得比较透彻。罪名这方面能不能分得更细、更深一点?使数据挖掘、信息背后的价值体现得更好一些?

第三,报告能不能再加一个形势风险防控的行为或者行动指引?就像2003年防范“非典”时候勤开窗户勤洗手。香港廉政公署经常搞防腐锦囊,比如,专门针对工程领域建筑师、海关人员的腐败风险在哪里?怎么避免?工商登记,如果对方刁难,你应该怎么做?维权、投诉的渠道机制,怎么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风险报告里面针对部分情况按照活动或是按照类别,搞一些刑事风险防控、行为指引,可能价值更大一点。

第三单元 市场化改革与刑法功能新定位

主持人:裴显鼎(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

嘉 宾: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名誉院长)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党委书记,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

胡伟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顾问)

张 荆(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教授,系主任)

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常务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

刘志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副院长,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赵武安(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预防处处长)

王 洁(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博士)

裴显鼎:我是第三单元的主持人,现在开始第三单元嘉宾发言,首先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同志发言。

胡伟新:这个报告是一个比较全面的而且具有较高质量的分析报告,对研究和掌握企业家犯罪的特点、趋势以及规律,更好地预防和惩治这类犯罪,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报告对于企业家犯罪的年龄、性别以及地域、行业做了客观的分析和描述。同时,得出的一些结论,有些也是发人深省的。比如说,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犯罪适用刑罚方面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或者叫不平等。对于民营企业家适用缓刑、减刑的就比国有企业少,这些对我们来说都具有改进工作的重要意义。企业家的犯罪应该说是成因复杂,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而且防治这类犯罪要有长期的准备,它和经济体制各方面不断的完善应是同步的。此外,还有一些法律法规方面的不完善,还有企业家自身素质和企业管理治理的不足等等。

报告对这些问题做了一些分析,但是还有待深化,有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对于企业家的概念界定问题。我国对于民营企业家,实际上就是私营企业家,在表述上是有忌讳的。实际上私营企业家或者民营企业家在我们国家整个经济生活中大概占了70%的比例,前一段我们也看了一下统计数据,企业家概念的界定问题也影响到统计结果。比如说统计什么叫企业家?是规模以上还是一些作坊主?是民营的还是国有的?据我们的统计,民营企业家犯罪占第一位的令人大跌眼镜竟是罪驾,这可能就和统计指标的设置以及对概念的界定有关系,因为有几个小作坊或者很小的家庭企业,就几个人谈不上规模以上,但是也作为民营企业统计了。这方面我觉得有待界定和科学地划分。

第二,对于企业家犯罪深层的体制原因、社会原因发掘得不够。任何犯罪都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体制缺陷的根源,我国引以为豪的体制,就是权力高度集中、优质资源的高度集中,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可以大协作,通过大协作完成一些局部或者个别企业完成不了的任务;但是,不利的一面,就是存在着像筛子一样的寻租空间、交易空间,为这种犯罪留下了温床,还有一些方面浪费严重。所以,上世纪90年代,当时国家意识到市场经济对国家宏观调控的这种风险的时候,开始提出一个概念叫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力问题,除了管意识形态笔杆子、管军队枪杆子之外,又提出了要管钱袋子,通过十多年的发展国有企业获得了空前的壮大,有些企业已经进入世界500强,但同时,也出现了不少的经济犯罪。

这个方面,我觉得有待深入发掘,剖析成因,提出改进的一些建议:

一是要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企业与市场的关系,这个如果不理顺,那么犯罪肯定会大量存在,而且堵漏洞也会顾此失彼。由于对国有企业的政策优惠和资源支持,抑制了民企的发展,从犯罪形态和构成上看,国有企业家的犯罪和民营企业家的犯罪,刚好是相互印证。国有企业家多有贪污、受贿、侵占、挪用公款等,而民营企业家多是涉及融资、集资方面的犯罪。因为,我国的经济现状是大量的民间资本找不着出路,而多数的民营企业资金短缺,从正常的渠道贷不了款,只能借高利贷。有的时候资金链中断,导致还不了贷款,又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这是我国的一个经济现状也是两个堰塞湖,一个是大量资金在那儿没有出口,一个是大量的民营企业找不着资金。这个方面,要做深度分析。

二是在企业治理方面不完善,非法律的、家族式的经营在民营企业里占了相当的比重,在国有企业里由于行政化、官僚化、“一把手”的作用突出,往往存在着巨大的法律上的风险,这些都需要通过进一步的依法治理、依法管理才能不断完善。

三是法律方面的一些缺陷或者不完善,比如,涉及违法和犯罪的界分、此罪和彼罪的界分,普通的民事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分,这些都是困扰司法机关的难题;涉众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揽储,在民营企业家犯罪类型中应该是占前几位,需要把违法、违规和犯罪等进一步研究与区分;涉众型非法集资,现在都是通过行政的办法解决的,个别的数额特别巨大的一些牵头人给予刑事处罚等等。这一类说明了,在金融改革的过程中,有很多在法律上需要界定的问题,在金融转轨的过程中,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要慎用刑法。当然,对于那些明显的经济犯罪要依法坚决打击,像贪污贿赂这些没有问题。所以,这些方面都需要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去深入地研究。

四是企业家的法律素养或者法律风险意识问题。作为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来说,起码包括三个要素,第一个是知识要素。我们国家文盲现在还有1个亿,企业家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也占了很大的比例,这些企业家能不能读懂法律?深刻地理解法律的本意?第二个是意志要素。我懂得我这样做是违法犯罪的,但是由于利益的驱动或冲突,我要规避法律、我要想方设法逃避法律的制裁。第三个是潜规则和习惯的作用。中国是人情社会,企业家很多都是同心圆的家族式经营,可以不惜冒任何违法犯罪的代价来实现利益,这个在企业家的经营意识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企业家的法律素养应该有针对性地从这些方面加以培养,对这些犯罪的情况也确实要做很好的分析。

第三,要进一步加强司法部门和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多赢”。从统计学角度来说,现在的样本还有限,将来随着司法公开的扩大挂上网的裁判文书会越来越多。样本越大,它得出的结论(它采用科学的方法得出的结论叫做大树定律)可能越接近于现实、趋近于现实。在分析方面,发挥研究机构的优势,除了现状分布这种描述之外,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做一些相关趋势分析,有一些还可以做大数据分析,这样的话得出的结论才能够更加接近于现实。我们现在正在搞司法统计指标体系的改革,有一些犯罪只是一个罪名,没有分得很细,所以我觉得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有这个优势,可以和我们联手做,把统计指标做得更科学、更规范、更细致。我希望通过这样的一个合作、通过这样的一个报告,能够实现我们学术研究和司法决策的双赢。希望我们除了在企业家犯罪这个领域之外,其他还可以做一些课题。希望能够把这个课题做成决策的权威依据,做成学术研究的权威来源。把我们的品牌持之以恒地、不断完善地做下去。把我们的研究报告再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皮艺军:我谈两点。

第一点,我想对这个报告做一个总体评价,在当前的国情下,能够做到这一点已经很不容易了。尽管只是657起,如果用其他的统计进行比较的话,可以看到总体的实际发案数是一个隐性数字,但是不管怎么说,这是当前统计中最系统、最全面的一项成果。

我讲一下定量方法。这个代表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开始用定量的方式,而且这种定量已经不再停留在百分比上,而是开始进行到比较科学的定量分析。在中国来说从事这种思辨是一个飞跃,定量研究是中国所谓的犯罪研究的一个短板,但是这里面我们要知道科学的实证方法拿进来是很不容易的,中国不是思辨太多了而是没有好的思辨,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我们可能拿来最先进的这种定量工具也是叫好不叫座。这在犯罪学当中已经有大量这方面的教训,做了十几年最后好像是一个乡巴佬穿西服,我们一定要避免这种情况,一定要有科学假设,然后再把它们作为实证、作为定量、作为我们的应用方法论基础。这里面有一个非常大的飞跃,就是刑法学只讲是什么,只讲 What;而犯罪学不但要讲What,还要讲Why,原因在这里面很重要。这里面我们看到了可能现在还是一些素材,这里面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怎么找到相关性,定量研究有很多,我觉得从基础做起就是相关性,比如这里面提到了发案环节,分析跟罪名、主体、手段、监管、审批、销售等之间的相关性,这才有意思。

现在也可以看到企业家犯罪出现两头高,一个是董事长、总经理,另一个是销售和核心部门的负责人。但是这里面要知道其原因在哪里,要进行分析、发现规律,所以这两个人群到底是跟权太近还是跟钱太近,这个应该做出回答。这里面如果需要补充,我们是否可以在监狱里对在押的这种职务罪犯进行问卷和个案调查,这样报告才不会只是一个骨架、只是一堆砖瓦、沙石,而是成为一个立体的防护。

第二点,企业家犯罪研究一定要分清微观、中观和宏观,不要放在一起谈。我们可能现在只是重视微观的法律适用这方面的。当然,这里面要注意到微观里面也包括政策研究中国企和民企之间的差异,通过这里面了解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现在国企、民企所面临的双重标准和歧视性政策,这种歧视性政策可能导致对二者采取一种差异性执法,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危害性调查,危害性结果可能是报告所要关注的,通过这种结果可以发现国企、民企的双重标准,可以发现这两者的差异性,所以我才主张这种岗位间、行业间和区域间的一种变化,这是宏观。中观是企业家犯罪的一个横向原因,在某一个环节、流程、制度、法规、政策方面的研究。

最大的是宏观研究,宏观研究是研究企业家的生存状态、经济和制度方面的状态。民企跟商品经济是天然融合的,而国企或者官商是商业经济的一种异化物,它不是为了增加价值,它是为了国家、社会的经济秩序而存在的,于是在这种前提下,民企的犯罪很大程度上是重官轻民的一个产物。一定要摆正民企和国企在历史上和现实中间的作用,当然现在很难让政府对这两类企业做一个平衡,因为国企和国有银行就相当于政府的行政机构,他们是因为权力而存在的。最近我看了两集《甄嬛传》,刚开始觉得特垃圾,后来一看妃子争宠,她们中间出现最多的关键词是皇上,所有的都在向皇上靠拢。我们没有办法摆脱这种局面,如果这种局面存在的话,对于民企一定要注意到他跟经济制度之间的相关性。

我最近正在研究中国人的私德问题,我认为中国人的私德是解决我们道德困境的一把钥匙,是能够解释一系列专政体制到现在为止的一系列表现。刚才听刘处长谈高检对于国企行贿对策之一是去官僚化、层级化和行政化,其实就是一个国退民进的问题;他还提到了国企行贿的八个特点,后三点跟亲缘、血缘、业缘和情感这中间最基本的国民性是息息相关的,所以不了解这些国民性,我们直接从法律上进入是很麻烦的。我研究过中国人的变通性,我们这个民族一个大的特点就是变通,它能够变通所有的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制度设计就是对熟人的回避、对亲属的介入在制度上要采取零度容忍,古代的官员都不能在原籍任职,我们还是应该更严格一些。

张 荆:我想谈五点建议。

第一点,是研究企业家犯罪的方法论探索。我们已经做了三年,应该继续进行这种探索。总体上来说,研究企业家犯罪跟研究街头犯罪,是完全不同的对象。比如,搞犯罪学的人,研究一般的街头犯罪的时候,肯定要研究他的家庭、学校、社会,我们会发现有离异家庭、家庭残缺、家庭打骂、家庭教育不足;研究学校,学校让他们过早退学,学历很低;研究社会,他们有很不好的社会交往。但是,研究企业家犯罪跟街头犯罪完全不一样,我们统计上也可以看到,企业家犯罪中间受贿的企业家犯罪学历最高的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占86.96%,基本上大学毕业,可以断定他们都是有非常好的家庭背景,有很好的社会地位,不会像一般的街头犯罪人员受歧视。所以,在研究企业家犯罪的时候,方法论应该跟以前的犯罪学方法论是完全不一样的,应该有一个崭新的方法才可以研究企业家犯罪。

第二点,研究企业家犯罪的崭新方法从什么地方入手呢?我一直关心的是制度环境,企业家犯罪是研究企业犯罪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去年开始我们就谈过这个问题,也写过这方面的文章,还是很不深入的。制度环境研究又遇到这样的问题,我觉得有很多东西需要深挖,可以发现制度环境下的一些非常精彩的东西。比如,上海是全国最大的工业所在地,但上海的企业家犯罪居第9位,就是列出前10位他倒数第二位,为什么上海的企业家犯罪这么低?这个问题是不是跟上海的制度环境有关?这应该是一个非常好的研究切入点。

谈到三线城市的企业家犯罪很多,是什么原因?我觉得这个可能还要进一步细化,比如,三线城市的企业多,企业家犯罪就多,也可能他们企业少但是企业家犯罪却很多,那是完全不一样的结论了,可以把大城市和三线城市做一些比较,这对了解制度环境的建立在大中城市的差异,也是一个非常有帮助的。

另外,我们得出一个结论,“一把手”犯罪比例很高,权力过大、需要监督。是不是这样简单的结论呢?有没有可能再深一步呢?我们曾搞过座谈,也感觉到企业家“一把手”的无奈,这种无奈可能又跟制度设计有很大的关系。这种无奈如果深入研究也非常有意思,可能从制度环境角度入手是突破企业家犯罪研究的一个瓶颈。

第三点,关于法律与行业潜规则。我们的研究中间发现了一个现象,制造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成为制造业领域的一个犯罪高发地,建筑业受贿、银行业挪用资金,这里面肯定是触犯法律了,但是这背后是不是还有一些深层的问题,比如行业的潜规则。60年前有位学者研究白领犯罪的时候提出一个很有意思的观点,他说:声誉会因为违反了商业规则而失去,但不会因为违反了法律条文而失去。实际上,他们在触犯法律的时候,可能遵守了行业规矩、行业的潜规则,只有法律跟潜规则一致的时候,他在违反潜规则的时候也同时违反了法律。潜规则跟法律完全脱节的时候,他违反了法律不会在行业中有任何地位的降低,但是违反了潜规则就会迅速被踢出行业。这块对我们来讲最大的问题是什么呢?是如何解决潜规则的问题。这个思想对我们现在研究这些东西都有非常好的借鉴价值,我们研究法律同时必须要研究行业的潜规则。

第四点,通过我们的研究特别是个案分析,发现企业的政企分离应该是非常好的研究对象。比如,个案分析中,王宗南这个案子分析得非常好,他是一个红顶商人,最后他倒霉了。现在一方面是政界往商界靠,商界企业家有一定资产以后也往政界靠。通过我们的研究,可以让社会企业家思考是不是可以远离政治?另外让社会深思,政治家是不是也可以远离经济、远离企业?改革开放初期需要发展经济,让政府去抓经济。到了现在这个阶段,政府已经很有钱了,是不是可以脱开经济?因为,脱开对经济过度干预以后,最起码能够减少腐败,现在大量的腐败都是政府跟经济联系得过于紧密。再一个,脱离经济以后,可以公平正义忠信地处理问题,比如,现在大量的民间群体性事件,很多原因是政府的屁股坐在企业家一边,处理问题的时候不能公正,越不公正老百姓反应越大,造成群体性事件增加,脱离经济以后,政府以中间人的方式调节各种矛盾的时候,就会摆脱私利、就会公正,老百姓就觉得这个政府可信,办事是公正的。

第五点,关于组织结构。也是60年前,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提出,白领犯罪不仅是故意的,而且是有组织的。从个案分析中,基本上可以看出萨瑟兰说的是对的,就是我们都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犯罪都是有严密的组织化的。这个组织结构需要研究,也可能是我们在研究企业家犯罪中间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另外,有嘉宾谈到家族,家族中间是一个什么关系?犯罪组织结构是一个什么关系?应该也是非常有价值、可以在企业家犯罪中深挖的一个重要内容。

赵武安:和往年的比,这个报告看了以后还是很兴奋的,特别是第二部分的评析和第三部分“启示与对策建议”,是这个报告的亮点,我看了以后也很受启发。我对这些观点都是同意的,但是我感觉确实只是提了一个问题,还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报告提出来对国有经济和非公经济刑法保护不平等的问题,无论是从法治理念还是立法、执法、司法包括预防上,这是当前需要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我们有必要对刑法规定的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的梳理。无论是从罪名上还是犯罪构成的实质上,包括刑罚的处罚上都有许多不平等的地方,这是一个课题,应该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剖析。

跟我们业务有关的,我举一个例子,企业家腐败犯罪的问题,一个最不平等的关系就是行贿和受贿打击上孰重孰轻的问题,现在的刑法偏向于严厉打击受贿,无论是在刑法立法理念上还是在具体设置上都是不平等的。我同意报告里提出的我国刑法确实是处在市场经济建设初期,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但是经济理论和宪法原则都规定了公司财产平等保护以后,刑法确实显得滞后了,而且是对经济、对社会的调整显得滞后了。比如,对行贿受贿,现在全国“两会”上每年都有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这个问题来,到底是严厉打击行贿还是严厉打击受贿,这是一个辩证关系,但是刑法立法上包括执法理念上还没有进行调整,应该有必要做出这种跟进。

在预防的责任主体上,过分强调国有企业甚至是政府的预防责任,实际上现在打击犯罪也好、预防犯罪也好,都是在强调一方的责任,从法治的角度讲还是要强调平等的反腐责任,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它都有这种反腐的责任,这个应该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但是很遗憾在这方面法治是缺失的、不到位。另外,从我们检察机关预防的角度讲,确实也面临着预防非公经济腐败犯罪的一些法治障碍,检察机关是不是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我们也是缺乏法律的立法支持,但是我们在努力克服这个瓶颈,在走曲线救国道路,希望各位专家能够在这个方面进行研究。

我感觉这个报告无论是从理论的高度上还是思想的深度上,还有观点的锐度上,都有很大的提升,我受到了很大的启发,也希望就有关课题再继续深入研究。

卢建平:对这个报告的肯定和评价,前面各位都已经做了充分的阐述,我用一句话来概括,我完全同意。在这个基础上,我提三点建议,当然这三点建议也都带有一定的批评性,我想批评性的建议恐怕就符合美国政治经济学家熊彼特所说的企业家精神的实质,它是一种破坏性的创造或者创造性的破坏。

第一点建议,现在这个报告非常全面,但是今后应该更加突出重点。

一是对于企业家犯罪的重点对象或者重点群体,要予以特别的关注。国企和民企相比较而言,虽然刚才给了一个数字,国企企业家平均涉罪金额是1400多万,民企可能远远赶不上,但是民企可能有意无意成了刑法打击青睐的对象,这个犯罪统计里面从数量上现在已经看到了民企约85%,国企只有15%多一点点;另外,从刑期上,民企要明显地高于国企。就是这个待遇上的差异和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目前这个阶段的制度困境,我用一个词来形容叫制度洼地或者制度低地,是自相矛盾的。所以对于这样的一个重点群体,应该重点关注。

二是应该重点关注一些领域或者一些区域。比如浙江,无论是从发案数还是从经济发达的程度,当然还有民营企业占比2/3的天下,既然是这样一个重点的区域,我们也应该有一些重点的、有针对性的调查。

三是应该重点作为一个前瞻性的报告。不仅仅关注法律规则的变化,同时关注经济结构的变化、产业升级的变化。前两天我去了代表中国未来经济、当然也是代表中国未来经济社会需求的一个企业,就是阿里巴巴,我在那儿静静地坐了半天,没有其他事,就是在那儿体验一下,感觉非常好。从那里也了解了一些随着电商或者网络产业的发展,未来中国经济可能会遇到的一些挑战或者未来会面临的一些形势,而这些形势和挑战很快就会出现在法律里面,出现在所谓的企业家犯罪或者刑事风险的防范这样一个方面。现在这个报告当中显然对这个趋势或者对这个领域还没有关注到,同样要关注的是去年《公司法》的改革,公司门槛的降低必然引发的就是未来市场自由、平等的特征。

第二点建议,就是要进一步改进研究方法。从目前这个报告来看,比以往的两个版本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因为以前只局限于或者跟着媒体的指挥棒走。现在改进了,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作为研究信息的主要来源,但是仍然有缺陷,据我了解,现在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是典型的选择性公开,特别是刑事案件,因为它涉及的问题、考虑的因素更多,公开的幅度或者受到的制约就会更多,怎么样来克服这种束缚?我想可能还可以在方法上,比如说借助一些重点案例的首度剖析予以适当的改进;再比如说我提个口号,就是以后借助这些所谓的一传手传来的信息或者研究素材之后,有一个像以前的“到艰苦地方去”的精神,现在“到社会去、到企业去甚至到监狱去”,因为监狱里面关的那些企业家,他们的感触比我们现在剖析的还要深刻得多,他们有大把的时间在那里写剖析的文章,有时候我们去一趟带回来的研究素材可能就是几箩筐。

第三点建议,发布会邀请更多界别代表,扩大影响范围,形成权威报告。这次发布会邀请了很多媒体的代表,我特别感兴趣的是邀请了全国工商联和很多企业界的代表,我觉得要让这个研究成果真正发挥它的社会效应,特别是产生它的预防效应或者叫做积极的一般预防,这个报告就不能仅仅局限于我们研究者或者司法工作者这样一个小小的圈子,这个报告应走到社会上去。因此,我觉得在未来报告的推广方面,希望北大出版社、研究中心能够在这方面继续努力,使这个报告能够成为一个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并举的权威报告。

刘志伟:我谈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谈谈民营企业家的刑事待遇问题。通过这个报告两方面的数据,看到一种现象:一是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人数比国有企业家涉嫌犯罪的人数多,民营企业家是667人,国有企业家是122人;二是民营企业家触犯的罪名比国有企业家触犯的罪名多,民营企业家触犯的罪名是51个,而国有企业家触犯的罪名是22个;三是量刑问题,民营企业家与国有企业家在不同的地方有所差异。

我感觉到民营企业家与国有企业家相比,他们遭遇的刑事风险要多得多,其中原因出在哪里?报告里也有一个统计数据说民营企业家的知识水平、学历普遍比国有企业家要低得多,这可能是其中一个原因,但不一定是主要原因,里面也分析到了主要原因可能是由于体制、政策、计划性等等,都是与企业本身没有直接关系的,而是由国家特殊的政策、制度所造成的。

当然,这个报告没有研究那么深入,没有通过数据的分析得出这样的结论,但是综合以往的研究成果,我觉得由于制度、体制、政策所造成的,恐怕是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在面临这种情况之后,我们对企业家遇到的刑事风险该怎么对待?如果确认他涉嫌的罪名是由于这种特殊情况造成的,立法上就应该修改。在立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之下,司法上就要软化这个立法的规定,或者是不作为犯罪处理,而且在刑罚处理上也要做一个变化。

由此,我联想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企业为了解决资金的短缺问题,通过所谓的高息吸收公众存款,而且这些东西确实用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你说除了违反所谓的行政法规之外,有什么坏处呢?企业得到发展了,提供款项的公众得到高息了。有问题吗?感觉好像没有什么问题。这与那些类似于金融机构那种吸收完存款之后再高利放出去的情况性质又不一样,我觉得这种情况司法上是否能够网开一面,对这些民营企业家就不作为犯罪处理了?这个问题值得大家深思。

对于民营企业家触犯的不属于这种特殊政策、制度等造成的犯罪,该怎么处理呢?我想只能够说是依法办事,但是也要考虑到一种情况,一个企业家倒了,可能这个企业就倒了。所以,在刑事介入的时候要特别慎重,这个时候要考虑到能不作为犯罪就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个问题,是报告中的一个技术问题。报告的第7页,关于民营企业涉案数全国前三位的是浙江、福建、河南,国有企业涉案数前三位的是河南、浙江、山东。我是河南人,河南人名誉不太好,如果真是河南人有问题咱们就不去掩盖它,但是我有理由怀疑这里面的数据是有问题的。但是,不是说咱们统计错了,而是裁判文书网上内容的片面性所致。据我所知,河南省切实地做到了裁判文书基本上都上网了,上网数量比较多,很多省份没有上或者上得比较少,这造成对我国整体事实状况的一个歪曲反映。所以,我建议一个技术处理办法,咱们的报告下一次要在前面把收集样本的情况做一个详细的描述。

高铭暄:我要补充一个问题就是关于材料的可靠性,咱们选取的案例是不是都有结论?咱们举的案例是不是都是扎实可靠的?因为指名道姓了,将来会不会引起一点麻烦?建议看看案例材料上有没有这类问题?材料的翔实性是不是还可以进一步推敲?

王 洁:根据犯罪学基本理论,在犯罪主体里面,农民、工人是最基本的群体,而且往往是弱势群体,今天,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研究的群体主要是企业家,但实际上它不是犯罪大多数的一个群体,你们为什么不以这些弱势群体为研究对象,而特别关注企业家这个对象?

张远煌:这个问题很好,现在犯罪有很多称谓,工人犯罪、白领犯罪或者管理者犯罪,也就是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我们往往把企业家视为社会的精英群体,也是社会创新的一个重要群体,这样一个群体应该是发挥正能量更多,但是,企业家犯罪在我国转型时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他所带来的破坏力、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超过一般的人群。所以,从经济稳定发展方面来看,包括我们现在还有一个概念,他们是社会管理比较稀缺的资源,企业家犯罪也意味着这种稀缺资源的一种损耗,所以从这个方面来讲我们有必要研究。

再一个原因,在我们的刑法学、犯罪学里面往往关注的是街头犯罪,诸如抢劫、杀人、诈骗;而恰恰对富人阶层、管理阶层关注的很少,理论上也是有待于我们关注的领域,基于现实考虑,北师大成立现在这样一个中心,这个中心的成立和研究包括这么多人的介入也是一种重大的社会需求。

胡伟新:我简单回答一下高老师刚才提出的问题。我们现在公开平台主要是三大公开平台,一个是裁判文书公开,也可以说全部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审结的裁判文书。第二个是审判流程公开,目前不会向全社会公开,是特定的一些人群可以了解审判流程。再一个是执行公开。因为现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比较仓促,中国裁判文书网肯定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希望咱们学界共同去点评,以利于我们进一步地公开、完善和改进。

裴显鼎:我说几句,三个意思。

第一个意思,对今年这个报告,我非常赞同与会专家学者的高度评价。去年我反复强调题目非常好,今年就要补上团队非常强、内容非常丰富,而且有了一定的深度。

第二个意思,提一点建议,今年的发布会邀请范围很广泛了,但是我觉得邀请范围不妨再宽一点、广一点。比如,今年列到名单里面的国资委法规司司长,他没来派个代表来也行;曹董事长意见比较大的金融口,银行不一定来银监会可以来,不来司长来个处长也行;立法机关不妨来一个人;政府法制办不妨来一个人。

好几位嘉宾发言都说政府让企业依法经营,为什么政府不依法行政呢?问题提得非常好。十八大以来提的一个首要问题,法治概念都不一样了,一上来就是科学立法,为什么?因为现有立法是缺乏科学性的。第二个就是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格执法就是讲的行政没有严格地依法办理,所以这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党中央确定的问题,所以这个问题肯定是不成问题的,确实是一个大问题。

第三个意思,听了几个嘉宾的发言,我也确实很受启发、很受感染。比如,中石化的杜建波先生提到国企的概念应该怎么界定、国企里面的工作人员主体身份怎么界定?这些问题从司法角度基本解决了,虽不能说完全解决,还存在一些讨论的余地,但是从司法角度案子怎么办已经比较明确了。他也是一个法律中人,他认为还是一个大问题,这就说明彼此沟通得不够。再比如,曹董事长提了很多问题,满含激情、发自内心,有很多都是感触很深的,我觉得曹董事长讲得非常好,但是也有一些观点是可以商榷的。

今天下午几位嘉宾的发言,都从专业的角度提出了非常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我觉得这些意见和建议我们以远煌教授为主的团队一定会认真地吸取,而且在这个基础上一定能够把下一次的报告搞得更好、更上一个台阶。

最后一句话,还是我去年反复强调的一句话,我所工作部门的同仁以及全国各级法院负责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的法官们,愿意竭诚和各位专家学者精诚合作,推出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张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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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2433(2015)02-00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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