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普通本科院校如何培养卓越法律人才
2015-03-26杨铁军
杨铁军
(大庆师范学院 法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712)
地方普通本科院校如何培养卓越法律人才
杨铁军
(大庆师范学院 法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712)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大批从事各种类型法律工作的卓越法律人才,应当充分认识到,卓越法律人才既有理论型,也有实务型,并且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大量的各类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占全国法学院总量绝大多数的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学院应当承担起这个光荣的任务。卓越的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需要改变目前存在的法学基础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教学之间的不和谐状况,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地方普通本科院校;理论教学;实践教学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关于培养卓越人才的要求,教育部启动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对于地方普通本科院校的法律专业而言,在这一计划中应当承当什么样的责任,决定了其今后培养的毕业生能否在就业市场上获得好评的关键,它们培养的学生主要集中在本科层次,它们的毕业生成为中国基层法律实践的主要践行者。因此如何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应当是地方本科院校法律专业责无旁贷的工作。基于此,笔者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一是卓越法律人才的多样性;二是理论教学的基础性;三是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一、卓越法律人才的多样性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宪法》中被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大量的各类法律人才投身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中。法治国家建设的长期性与复杂性决定了对于建设者需求的多样性,单一模式的法律人才无法满足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具体言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需要具有高度理论素养、丰富学识、具有前瞻性的理论型人才,也需要大量投身到司法实践、行政管理、社会管理、经济管理中的各类实践型人才。人才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所谓“卓越”应当是各种类型的法律人才都应当“卓越”。基于此,我们应当改变以往对于卓越的认识,认为只有套上名校或高学历光环的人才是卓越人才的唯学历论、唯出身论等偏见,应当在法律人才多样性的基础上重新认识“卓越”。
“人人生而平等”,这是启蒙时代留给我们的精神遗产,对于现代人类而言,已经不会简单在抽象的理念层面考虑这个命题,随着实证科学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每个人不论是从物质形态的身体,还是精神层面都有别于其他人,每个个体都具有独特性,不可能也没必要用一个标准要求所有的人,应当因人而异。实证科学对于人的再发现,并没有否认启蒙时代曾经鼓舞过人们斗志的“人人生而平等”,只是对其作出更具有实践意义的解释。每个人都应拥有相同的机会,但同时每个人应当根据自己的特点从事自己最擅长的领域。从经济学角度看,资源应当配置给能够实现最高效率的使用者。强调对于人的差异性的认识,不能脱离“人人生而平等”是我们分析问题的前提。应当充分认识到“人人生而平等”对我们的意义,它使每个人在各自工作领域获得其他人尊重的同时,也获得充分的自我满足感。这种对于所从事工作来自社会与自我高度认同的感受是“人人生而平等”在实践上生动的体现,具有这样认识的人是一个精神健康的人,他不会为单纯的物质所迷惑,他知道自己的工作对社会、对自己人生的重要意义;这样的社会是健康的社会,它不会沉沦于对数字、指标的追求。这既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追求,也是对于法治国家建设者的要求。基于此,我们对于“卓越”的理解应当更为丰富。
具体言之,对于理论型法律人才,“卓越”的含义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具有深厚的学术素养,能够对本学科及相关学科有着清晰准确的认识;二是具备强烈的创新欲望,不因循守旧,试图在理念、方法、论证等多方面做出有别于其他人的贡献;三是具备宽广的学术视野,能够跨学科、跨领域的观察现实,发现问题;四是具有理想主义的精神追求,将自己的人生与人类的命运紧密的联系在一起[1]。尽管实务型法律人才的类型较多,但对于实务型法律人才,“卓越”的含义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度认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是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能够在实践中妥当运用;三是具备所从事行业的实践技能,充分实现理论所学;四是具有理想主义的精神追求,能够在工作实践中体会到人生的幸福。
对于地方普通本科院校法学院而言,它们培养的学生主要集中在本科层次,它们的毕业生主要参与中国基层法律实践工作,因此它们培养法律人才的关注点应当放在实务型法律人才上,当然这并不排除在这些法学院中会出现具备理论型素养的学生,但显然无论是从学校的功能,还是发展定位上都不应当将理论型人才培养作为主要工作重心。正如前文所述,任何类型的法律人才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没有大量的实务型法律人才从事各种类型的法律实践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会成为镜中之月。摆在这些法学院面前的工作是如何认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在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中的作用。
二、法学理论教学的基础性
理论型与实务型的区分只具有理论上分类的意义,由前述对于“卓越”的阐释可以看出,无论是理论型还是实务型都具有强烈的现实关注感、突出的创新能力,因此,具体到某个人,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会发生适应性的转换。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求法学院对于人才的培养过程中,要全过程的贯穿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首先是培养具有全人素质的合格公民,然后才是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要将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同时要充分认识到人才成长的长期性,以及个人学习的终身性,惟其如此才能认识到法学院人才培养的阶段性,不对法学院的毕业生提出过高的不切实际的要求,同时也使法学院在培养人才方面更注重人才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
实务型法学人才可以从事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司法实践、社会管理、行政管理、经济管理,这些不同类型的工作都可以成为法学院毕业生一展身手的舞台。不管可以从事的行业类型有多少,对于法学院的学生而言应当清楚的是,法学基础理论是他们分析问题、看待世界的基本出发点,也可以称为“立场”。在价值多元化的时代,如果一个人没有自己判断问题的基本方法和立场,就会被纷杂的现实迷惑双眼。基于此,对于以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为主的地方普通本科院校的法学院而言,对于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不是放松,而应是加强。法学理论教学的目标应当包括技术层面与理念层面,所谓技术层面的目标是指:构架各部门法概念体系、养成法律思维、运用法律规则、解决法律纠纷,强调法学专业的职业教育属性;所谓理念层面是指,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权利精神、开启道德之窗,着重于法学专业学生的通识教育。具体体现为:
①Malum in se (Latin )mean wrong in itself ,例如,杀人、强奸; Malum prohibitum ( Latin )mean act prohibited by government,例如,醉驾行为入罪。
1.分析、判断能力。现实始终呈现在我们面前,但能否从纷杂的现实中发现问题的关键所在则是判断一个人是否卓越的标志之一。一个卓越的法律人才应当具备祛除现象看到本质的能力,使其不被繁冗的日常事务所遮蔽。对于法律人才而言,应当具备运用通过法学基础理论学习习得的法律人的思维以及知识体系对复杂的问题做出适当判断的能力。法学基础理论学习中的技术层面的目标对于形成法律人才的敏锐判断力具有强大的指引作用。
2.终身学习能力。当代社会知识更新速度异常迅速,如果一个人不能养成良好的自我管理、知识更新的能力,那么用不了多久他在大学所学的知识就会大部分被淘汰,他的人力资本将在很大程度上被降低。因此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除了使学生掌握法律人应具备的知识体系和思维方式外,还要通过基础理论的学习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使其具备持续发展的能力,这就要求法学院在理论教学中在继续加强理论讲授的基础上,增加学生主动学习的机会,使学生在与教师的互动中,与同学的论辩中体验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乐趣,并进而养成主动探索未知领域的习惯。
3.辨识主流道德的能力。法学基础理论学习的基础性不仅体现在前述方面,更体现在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度认同上,以及高尚道德情操的养成上。一个社会的法律中一定会反映出这个社会所坚持的主流道德。在法律体系中,除了少数的技术性规范外,绝大多数法律都可以归结为对于社会认可道德的确认,因此通过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可以增强对于社会公共道德的辨识和认同。例如,通过民法的学习,学习者在掌握民法规则的基础上,会强烈的体验到民法中所蕴含的平等、自由、诚实信用;通过对刑法的学习,学习者会深刻体会到“本质上错误”(malum in se )与“一般性错误”(malum prohibitum)的区别[2];对于宪法、法理等学科的学习会使学习者更深刻地领会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律体系各部门法中的指导性作用,并能自觉地在学习、实践中加以贯彻。
4.追求幸福生活的能力。幸福是什么是古往今来的思想家都在探寻的一个问题,但对于幸福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见解。赵汀阳认为:“假如一个人的某个行动本身是自成目的的,并且这一行动所试图达到的结果也是一个具有自足价值的事情,那么,这一行动必定使他获得幸福。”[3]循着这个认识,笔者认为通过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应当使学生认识到如何在自己的学习、工作、生活中体验到因其具有创造性的奉献,而获得自身价值实现带来的幸福感,认识到幸福的获得不在于职位的高低、报酬的多少,而在于能否从中感受到所从事各类行动本身的乐趣。在浮躁的社会中,一名卓越的实务型法律人才应当是理解幸福含义的人,他不仅具备慎思明辨、说法论理的能力,也应具备建设幸福生活的能力。
三、法学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在加强法学基础理论学习的基础上,卓越的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离不开必要的实践教学活动,通过实践教学活动可以使学生亲自体验法律实践,在实践中认识到自身不足,有针对性的加以弥补[4]。但在法学院的教学中,实践教学是一个经常被提到,但实际上很难做好的工作。主要原因在于:不论是社会,还是法学院,都应当清楚的认识到,法学院的实践教学要服务于法学基础理论学习,要在实践中体悟法学基础理论,兼顾必要的职业技能训练;对于社会而言,不应将法学院的毕业生当作一名行家里手,应当认识到,法学院的毕业生实际上是具备一定法学理论知识,但需要进一步进行职业培训的人才。有了这样的认识,才不至于对法学院的实践教学附加更多的不切实际的期待,换言之,法学院的实践教学是有局限性的一种教学活动。
①关于案例教学参见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王晨光:《理论与实践:围绕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
实践教学方式应当服务于法学院实践教学目标,笔者认为法学院实践教学目标应为:一是促进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通过实践教学使学生学会如何解决真实状态下的实际问题[5];二是掌握论辩技巧,通过实践教学使学生逐渐掌握围绕案件事实论辩的方法;三是培训文字形成能力,法律实践工作对于从业者的书面表达能力有着较高要求,因此通过实践教学应当使学生掌握各类文书的样式,以及相应的文字表达能力;四是场景再现的作用,通过实践教学使学生能够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场景得以经历。以上目标的实现可以使法学院的毕业生能够初步适应即刻的工作需要,更重要的是为其提供了继续发展空间、法律实践教学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理工科的实验教学,实验教学主要的功能是对理论学习的验证。真正的实践应指亲身投入到对真实案件的解决中,去面对需要处理的各种不确定情况。因此,对于实践教学应当分成两个层次:一是验证式的实践教学,其主要目标是使学生体验到所学的法学基础理论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并通过具体案例教学掌握文书书写的技巧和论辩的能力;二是深入实际的实践教学,学生投身到真实的生活中,解决真实发生的、结果不确定的问题,这种实践对于学生的挑战极强,同时也是锻炼实践能力最好的办法。通过对真实案件的操作,学生会觉察到一些默示性的知识,这些知识不可能通过系统的理论学习获得,但在实务操作中却能通过师傅带徒弟,并依据徒弟的领悟程度去加以体会方能获得。真实案件操作的目标主要是让学生在体验法学基础理论作用的同时,充分认识到实践中一些不可言传的技术细节,为日后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不至于出现眼高手低的情况。
目前法学院教学中的主要实践教学手段:一是案例教学,该种方法主要是借鉴自普通法系案例教学方法,对于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不应单纯照搬,应当在保留既有的法学理论讲授的基础上进行案例教学①。二是模拟法庭,这种方法主要是通过学生参与法庭诉讼活动使典型案件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实现审判情景再现。三是诊所式实践,该种方法来自于美国法学院,强调学生对真实案件的实际参与,锻炼学生的应变能力。四是专业实习,该种方法主要是使学生亲历法律实践部门的实际工作,力求通过实习增强对于法律实践工作的认识,增进对于理论学习的动力。其他的还有旁听审判,毕业实习等。
以上实践教学方式基本是目前国内法学院关于实践教学常用的方式,应将法律实践教学的各种方式按照法律实践教学的目标分解到大学四年中,并将其与法学基础理论教学结合起来,具体为:在第一年应当主要采取到法院旁听,以及课堂上适当的案例分析,主要是使学生体验实践中的法律,通过案例分析认识到法律与社会的互动,法律并非体现为僵化的法条。在第二年,应当继续案例教学的同时,增加法律文书书写,在教师和实务人员的指导下,撰写各类法律文书,并逐渐学会将案例分析撰写成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书,例如代理词、辩护词、判决书等。在第三年应当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在教师和实务人员的指导下对于典型案例开展活动,力求每个学生都要参与,形式可以更灵活。第四年可以开展法律诊所,由具有法律执业经验的教师或实务人员带领学生开展真实案例的处理,学生处于主导地位,教师负责把关。
加强法律实践教学在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对于法学院的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教师不仅具备精深的法学理论素养,还应具备一定法律实务操作能力。鉴于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连续性,应当在法律实践教学中吸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素养的实务专家,使他们在法律实践教学中与教师一起承担实践指导工作,这样可以使学生近距离的观察、学习一些理论讲授中说不清,但一看就明白的东西。
总之,法律实践教学与法学基础理论教学在法学院本科教学中如鸟之两翼,任何一翼缺失或不足都会影响培养人才的质量。应当认识到法学基础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教学并不矛盾,之所以目前处理的不好,是因为我们对于二者的目标以及相互之间的作用认识还有偏颇。从更广泛的角度说,是与社会对于法学院培养人才的不切实际的要求有关,需要再次重申的是,法学院培养的实务型人才,只是人才培养的一个阶段,并不代表培养的结束,应当是毕业生从事的包括司法实践、社会管理、行政管理以及经济管理等各类工作培训的开始,法学院的实践教学提供的是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初期如何使理论与实践对接的基本技能,以及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钱穆.中国思想通俗讲话[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32.
[2][美]凯尔维,库勒曼.美国法律与法律体系(第四版影印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2.
[3]赵汀阳.论可能生活(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52.
[4]宋惠玲,丁启明.法学学科的实践性[N].光明日报,2008-08-27.
[5]曹建明,吕淑琴.关于法学教育的几点思考[J].上海高教研究,1996,(4).
[责任编辑:赵天睿]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5)05-0152-03
收稿日期:2015-06-09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研究与实践”的阶段性成果(JGZ201201006)
作者简介:杨铁军(1974-),男,黑龙江大庆人,副教授,从事民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