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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改革之案例教学改进

2015-03-26

关键词:经济法案例教学高职院校

宋 敏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改革之案例教学改进

宋敏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摘要:案例教学作为经济法教学的重要方式之一,多年来在经济法教学中被广泛应用,案例教学方法的改进一直在经济法教学领域备受重视,研究改革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方法,改进案例教学中的不足,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真正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内核,具备熟练运用所学经济法的专业知识,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改革;案例教学

一、何谓“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英美等使用判例法法系的国家广泛使用的一种法学教学形式,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被介绍到我国。在我国的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常见的教学方法。将特定的教学理念融会贯通于教学中,使得教学内容、教学目的与教学方法等有机结合,从而对特定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评价的一种教学组织架构和教学过程。案例教学法体现了案例的准备、呈现、提出问题、思考与动手操作并且进行评价等五个基本环节。教师用仿真的方式将现实中的经典法律案例及法律事件重现在课堂上,通过事件回放,使学生可以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身临其境的进行亲身体验,通过感知、阅读来进行分析和评判,并运用所学的知识来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拓展思维,培养学生推理能力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掌握案例中的法理。

对于高职院校经济法专业的学生来说,他们面对的是具有多因性、实践性、系统性等基本特征的工作,需要培养他们具有很高的适应能力,所使用的案件事例可能会涉及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而且具体的情境也可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学生通过对案例的观察依据法律、法规来提高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进而做到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法律科学与操作艺术的统一。而案例教学正是通过课堂呈现法律事件,来锻炼学生学以致用的法学专业能力。

二、案例教学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经济法课程实用性很强,空洞的讲授理论、法条等教学方法,无法与学生形成互动,学生的参与积极性低,这就要求经济法课程的讲授要多运用模拟仿真教学、案例教学以及实践教学等多种方法来增强教学效果,其中案例教学是实践互动式教学理念比较重要的教学方法之一,近年来在经济法讲授中广为应用。

(一)案例教学模式

受历史条件及环境的影响,经济法教育的大规模发展较晚,因此,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方法主要以讲授式为主,方法单一,与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20世纪80年代末,案例教学法从西方国家传入我国。经过二三十年的发展,目前,课堂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教学这两种案例教学方法在经济法教学实践中被广泛使用。

1.课堂案例教学。课堂案例教学不同于简单讲课时的举例说明,一个完整的课堂案例教学应该由教师精挑细选一些有实践意义的案例,设置出一些与案例自身及法律内容的知识点环环相扣的问题,唤醒和调动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进行思考的积极性,引导学生进行评述,老师总结和解析等环节组成。教师是引导者,问题的发起人;学生是事件的“参与者”——联系法理、法条形成自己的观点,从法学专业的角度评判案例。实践教学中,一般通过案例筛选、案例呈现、课堂提问、讨论与辩论、总结评述、提交课后书面作业等几个环节进行。

(1)案例筛选。教师围绕所要讲述的经济法知识,选择合适的案例,案例中应蕴含着本节课所学的知识点。

(2)案例呈现。复杂的案例可提前发给学生以进行适当的准备,较为简单则可在课上讲述知识点时,呈现给学生。呈现的案例方式有:以文字的形式将案例发给学生、教师口述案例内容、将案例做成多媒体课件,即时创作案例由学生自己表演等。

(3)课堂提问、讨论和辩论相结合。这一环节在案例教学中尤为重要,教师要引导学生进入案例情景,使学生了解案情的产生和发展等相关信息,教师结合知识点设置相应的问题,学生则结合所学知识进行思考。学生通过研究与分析,得出结论。而后,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学生在讨论中可以各抒己见,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来探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4)评论和总结。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提出自己对法律现象的见解,此时需要教师将讨论的内容进行汇总和总结。教师的总结应该以学生讨论的思路及方向是否明确为切入点,学生分析问题的方法是否科学、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否正确都是教师应该引起重视的地方。对于明显偏离方向的错误论点不能一批了之,防止挫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从而与案例教学的目的背道而驰。教师应引导学生对教学案例涉及的经济法问题做更进一步的思考和探索。

(5)提交课后书面作业。案例课后,学生根据自己对案例的理解,撰写小论文,系统地归纳和总结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这是提高学生学法、用法能力与素养的重要一环,深化了对经济法专业知识点的认识。

2.模拟法庭教学。教师可以视教学需要,安排学生根据案例材料扮演案例中的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被告、第三人、鉴定人、证人等,根据案件审判流程进行仿真练习。学生对经济法专业掌握的程度、综合能力应用及专业素质都能通过模拟法庭教学呈现出来。模拟法庭教学即学生专业能力实践课,在仿真审判实践的过程中,充分调动学生将法律专业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的积极性。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中,教师不要将现成的标准答案提供给学生,更不能将自己对问题的看法灌输给学生,要锻炼学生能按照自己的思维模式思考问题的能力。教师要引导学生独立思考,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合理、合法地解决案例涉及的经济法方面的问题,教师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能启发学生创造性地学习与思考。

(二)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目的是提高学生对法律问题的理解能力,使得学生能够运用法律知识来更好的解决实际问题,采用学生感兴趣的案例教学方式。案例教学应该与理论教学互为补充。 在实践中,案例过多过少都是不可取的。因此,在经济法教学中对案例恰当的使用是必要的。

首先,协调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的关系。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应该以理论教学为主,案例教学为辅,找准二者的定位。只有打好理论教学这一基础,才能更好的应用案例教学这一手段。因此,教师要明确认识到经济法课的教学离不开案例的引用,同时,案例教学也应该有理论教学作为其辅助。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学习的积极性以及知识应用的合理性是案例教学的宗旨,促使学生学会独立思考,领会经济法的精神与原理,并能做到灵活运用。使得案例教学可以为实践服务。

其次,恰当选择案例,契合所要讲授的经济法知识内容。应用案例是为了“举例说明”,其目的是帮助学生领会、消化和吸收所学的知识。经济法课程选取的案例有较强的针对性是其选用的必要条件,且应紧密结合所讲授的理论知识,使两者相辅相成,进而实现教学目的。如果选取的案例是不成功的,反而会影响教学效果,使学生产生不必要的疑问。因此,选取的案例必须与教学内容相呼应,避免选取的案例和教学内容不一致的现象。

再次,选择的案例难易程度要适中,且贴近生活。案例应当简明扼要,过于复杂的案例将会使学生无从下手,摸不着头脑,学生可能产生“畏难”思想,不积极主动地去思考和解读,从而影响了教学效果。因此,选取的案例应尽量难易适中,这样的案例能够与所要讲授的法律知识前后呼应,进而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掌握讲授的经济法学知识,实现预期的教学目的。案例来源于生活,尤其对于比较贴近日常生活的经济法来说,最好选取发生在学生身边,与学生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使他们有一种现实感、求知欲,更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得学生自觉地想了解案例的具体情况,探求最后的处理结果。与此同时,教师可以布置课后作业,要求学生将各自对案例的认识和解读写成小论文。

三、案例教学改进思路

(一)精心挑选案例

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取是否恰当、是否涉及所教知识点等对教学非常重要。案例适合与否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合适的案例在经济法教学中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由此不难看出,案例的选取对案例的设计、对教学都是至关重要的。质量高的经济法教学案例能够加深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引领学生将所学经济法学知识应用于具体法律事件,去分析和解决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教学力量的“倍增器”。通过对案例进行研讨,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司法实践的能力可以得到大幅度的提高。教学案例的选取和设计的原则是:

1.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案例教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学生掌握所学理论知识,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认知,并将其应用于具体的经济法领域,正确地解决涉法问题。所以,在选择案例的过程中,案情是否重大复杂不是选择的要点,关键在于我们所选择的案例能否系统、具体的体现经济法某一方面或某些领域法律规则的内涵,也就是说要有代表性。而且,案例要从社会实践中来,要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案例内容要有客观依据为基础,通过指导和引领学生解析案例,培养学生作为经济法学专业人才所特有的独特视角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使学生不仅能像法官那样思考,而且也能像律师和检察官那样具有控辩能力和技巧[1]。

2.兼具知识性与趣味性并将二者相统一的原则。从经济法学教学实践来看,枯燥的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很难达到好的教学效果。只有让学生对所学的知识具有足够的兴趣,学生才能主动地去学习和思考,才能使学生深刻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免于肤浅的认识。所以,经济法案例教学中,在选择案例时对案例的趣味性一定要重视,这样才能够引起学生想要了解案情的好奇心,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而后将所要讲授的经济法学课程的基本理论融会贯通于案例中,进而将知识性和趣味性在案例教学中有机结合。

3.增强案例的疑难性和思考性的原则。之所以在经济法教学中应用案例,是因为学生学习理论知识是一个方面,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则是另一个重要的方面。经济法教学向学生传授经济法基本知识、法律原理与规则的同时,对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能力的培养也很重要。基于此,好的教学案例其中必然蕴含一定的经济法学问题,而问题的设置要能引起学生的求知欲,诱导、启发他们去思考、解决问题。书上没有现成的答案,问题的答案来源于相互的讨论,在辩论中碰撞出火花。为更好地起到启发学生思考、拓展学生思维的效果,在教学案例的选择上,可以将一些具有疑难性的案件作为典型案例,授课教师可以提供给学生多种处理问题的解决方案作为分析案例的思路选择,引导学生多角度的进行思考。学生根据所学经济法知识对案情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各种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并进行评价。学生通过有的放矢的分析和思考形成对问题的独立见解,学习法律使用法律,使得思维空间得以开阔。

进行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师生互动也是一个重要环节。我们可以由案例导出基本原理,也可以先解释、分析基本原理,再对案例进行解读。在教学中所选择的案例要精挑细选,突出案例的典型性及代表性,这样可以使教学效果更明显。与此同时,教师要多鼓励学生留意生活中所发生的真实案例,并将其总结归纳运用到教学案例的讨论之中,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在课堂上,如果有学生主动对周围所发生的、涉及讲述课程的、与自身密切的案例进行讲解时,教师要对其给予鼓励,这样做可以使学生更好的掌握经济法学理论知识并内化到自己的知识结构体系中。通过对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引导学生思考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涉法实际问题,拓展学生对社会涉法事件的认知水平,不再局限于对教材内容的简单理解[2]。

(二)课前事先周密的计划和组织

案例教学的成功与否与教师的引导讲授息息相关。在进行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案例教学中的教师,是引导者,创设氛围,引导学生进入案情;是启发者,启发学生结合所学经济法知识对案例进行思考,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是组织者,组织学生相互讨论,相互纠正理解的偏差;更应是学识渊博的解惑者,对案例有正确而独到的见解,解答学生对案例的疑问。教师还应考虑到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形,诸如讨论过程中会不会出现学生热情不高、题材无法引起学生学习和讨论的兴趣、是否出现过激情绪等各种特殊情况,做好教学前的事前分析,在准备充足的情况下更好的控制局面,使得案例教学朝着预期目标前进。

(三)课中互动的讨论式案例分析与评述

案例式教学,学生互动讨论是必不可少的,教师应培养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分析与辩论的习惯。通过“讨论”学习经济法知识,可以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性和参与性,通过对案件的分析、讨论,提高学生将所学法律知识正确应用于法律实践的能力。对于有争议的案例,讨论尤为适用。学生们各抒己见,积极分析问题,分享学习心得,将讨论应用于案例教学中,以案例为讨论对象或者在讨论中应用案例。如,引起广泛的社会反响的“蓝田事件”。这一事件引发了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探讨。在教学方式的组织上,可以将学生分组或要求学生进行随机讨论等方式,精心设计所讨论的各个环节。讨论式教学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不同观点碰撞整合,使学生思路清晰,拓展了学生思维能力。讨论结束后,还要有针对性地将学生的错误观点加以总结,使学生对具体经济法知识理解得更为透彻。学生在掌握正确的分析方法的同时,也可以使其写作能力以锻炼和提升。

(四)建立良好的成绩测评机制

案例教学改变了传统的“满堂灌”的教学模式,是教学方式的创新,提高了学生实际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将考查学生思维状况纳入到成绩评判体系,考核机制也要与案例教学相适应。如果还按照以考查知识积累、死记硬背知识点为主体的学生成绩考核机制,达不到与案例教学相配合的目标,案例教学的成果也会大打折扣。

案例法教学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学生熟练运用所学经济法知识,进行分析的技巧、与人辩论的能力,并且使学生具备可以进行批判性思考,增强其人际协调技巧和沟通等多种能力。在经济法课程的案例教学中,面对千差万别的经济法方面的问题,运用已经掌握的经济法学理论和其他与法律相关的知识来思考和分析问题是学生应该掌握的技能,通过对案例的消化吸收和理解,最终达到学习经济法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通过上述学习方式,锻炼了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能力,学生学习经济法知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也会显著提高。因此,为使案例教学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激励机制是行之有效的方式。这一机制的运用,使教师在进行评判时,主观随意性减少了,克服了对案例理解分析的不足和局限性。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经济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如果想继续从事法律工作,一定要了解法律具有多因性、系统性、实践性等基本特征。法律现象是错综复杂的,一些案件的案情也是扑朔迷离的,学生们需要实现经济法理论与司法法律实践的统一、理性与感性的统一、经济法科学与具体司法操作的统一。在司法环境中,当事人可能是一方也可能是多方,在秉承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和均衡效率的法律价值下,寻求法律上的最佳解决方案和办法[3]。这就要求我们所培养的经济法学专业的学生应具备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制宜的适应能力。而这些能力的培养,仅仅靠课堂上进行理论教学是不够的,只有通过模拟实践——案例教学等方式,通过亲身参与一些法律事件的具体处理程序,使学生有身临其境的真实感才能更好的增强其对法律理论的理解,学生才能具备并逐渐提高法律思维能力。由此可见,采用案例教学是实现经济法学教学目标的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只有在案例教学实践中不断改进教学思路及教学方法,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法学教学工作,为社会培养更多、更好、更适应社会需要的经济法学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唐东楚.论法律案例教学中“判例”的地位和作用[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8).

[2]李宾,张宗浩.论“经济法”教学内容的设计和方法更新[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5,(3).

[3]钱弘道.跨越法律和经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8.

[责任编辑:赵天睿]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5)05-0146-03

收稿日期:2015-06-15

作者简介:宋敏(1976-),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副教授,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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