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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宝”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5-03-26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余额宝信息披露

郑 倩

(浙江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0)

“余额宝”的法律问题研究

郑倩

(浙江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0)

摘要:“余额宝”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却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如投资者对风险认知不足、信息披露不完善、易产生连锁违约与系统性风险等,这反映出我国在立法上缺少对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媒介的基金交易的规制。应通过立法上的完善,使得“余额宝”这一新生事物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从而对众多投资者和社会有所裨益。

关键词:余额宝;第三方支付平台;信息披露;契约链

2013年6月13日,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公司推出一款名为“余额宝”的理财项目,用户将支付宝中的资金转入余额宝,就可购买天宏基金管理公司的增利宝基金,且能取得比银行存款利息高数倍的利息,其最大的特点是能随时将余额宝中的资金用于消费、转账。上线十几天之后,便有大量投资者将支付宝中的资金转入余额宝中,据统计,累计申购投资额突破66亿元。究其原因,余额宝较之于其他理财产品有以下优势:首先,投资门槛低。投资者只需1元人民币就可购买余额宝这一货币基金,适合于有投资意向却没有足够资金的中小客户。其次,余额宝的申购赎回程序较为简单。余额宝的各个环节都采用网络线上操作模式,这给投资者缩减了投资基金的程序,带来了许多便利。且余额宝采用T+0 的赎回机制。只要投资者能上网便可以从余额宝内提取余额进行消费、转账。此外,余额宝透明度高,收益当天转入投资者账户,利于投资者随时查看。最后,相较于其他基金,余额宝这种货币型基金的投资风险明显低得多,余额宝将其90%的资金投资于银行的同业存款。以上都是余额宝获得巨大成功的重要原因。

然而,在余额宝如此光鲜的背后,却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如支付宝公司没有全面的披露“余额宝”这一货币基金的信息、支付宝公司对余额宝的风险提示不足以及容易出现连锁违约与系统性风险等问题。故通过分析上述问题,本人提出了解决方案,以期能对余额宝的长远发展有所裨益。

一、余额宝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余额宝的风险问题

1.支付宝对余额宝的风险提示不足

众多投资者购买的天弘基金旗下的“增利宝”属于货币基金,主要用于投资低风险的短期货币工具如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短期有价证券的基金产品[1]。余额宝业务刚推出时,其重点宣传余额宝的高收益率以及资金可随时消费、转账,甚至将其与银行存款相比较,使得众多投资者误把余额宝等同于银行存款。而支付宝在其官网上用小字标明“货币基金不等同于银行存款,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以及将资金转入余额宝的过程中也用小字标明“货币基金不同于银行存款,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虽然与此前的风险提示相比,现在的风险提示虽有所明确,但也只是简单说明货币基金存在风险,却没有明确风险的源头、风险的大小及投资者会承担何种后果。

2.投资者无法赎回基金的风险

相比线下的基金赎回程序,支付宝公司余额宝的赎回程序显得简单、高效。按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以其自身收到的赎回申请的当天为赎回申请日,基金管理人只需在T+3个工作日内对交易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即可,正常情况下投资人可在T+2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而余额宝却可在T+0的工作日内赎回基金即当日赎回。基金公司虽实现了T+0的操作模式,但其是从基金申购头寸中拿出一部分先行垫资给众多投资者,这在操作层面存在很大的风险。因该产品要为实现赎回付出垫资成本,一旦销量剧增时,像天宏基金管理公司这样的中小型基金公司很可能在资金流动性和营销能力上无法与销量同步;当节假日来临时,支付宝公司以及各大商家都会推出各种优惠活动,大量投资者都会将余额宝中的资金转出,以用来购物消费,这时天宏基金管理公司就要面临投资者们一同赎回基金的问题,而先行垫资款弥补问题将会引发基金市场剧烈波动等隐患,所以T+0的操作模式有待进一步的考察。

(二)信息披露不完善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基本原则中公开原则的主要制度表现,是证券发行者在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等环节中,为了维护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将与证券相关的信息予以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供投资者根据这些信息进行投资判断的制度。而在投资者将资金转入余额宝的过程中,支付宝公司并没有对余额宝这一货币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想要得知具体的基金信息,只能通过链接登陆天宏基金管理公司的官网进行查询。虽然天宏基金公司的网页上对基金的投资组合、基金费率、净值表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的定期公告进行了披露,但投资者购买货币基金,需要对货币基金的知识有一定的了解,而普通投资者缺少购买货币基金的专业知识,不会有意识地逐步查阅基金的具体信息,仅因信赖支付宝公司才将余额转入余额宝。信息的极度不对称,致使众多投资者的知情权难以得到保证,对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都有潜在风险。

(三)易产生连锁违约与系统性风险

契约链①契约链:是指某一物品或权利经过连续交易而形成的在价格、信息、风险、违约责任等方面密切相关的契约链条。参见陈醇:《权力结构理论——以商法为例》,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211页。容易造成连锁违约,这加大了交易风险。契约链将复数的契约主体联结为一体,如此环环相扣,一旦出现交易风险导致其中一个主体违约,资产减少或资不抵债又波及契约链之外的债权人,这样就出现了连锁违约。连锁违约使风险顺着契约链传递,导致契约主体甚至其他主体一损俱损,一个违约就可能诱发一连串连锁违约,形成系统性风险[2]215。在众多投资者、支付宝公司、天宏基金管理公司以及银行四方民事主体间组成一条契约链。而在该契约链中,假若银行不能返还天宏的同业存款即银行违约,那么就会产生连锁违约问题,连锁违约使风险顺着契约链传递,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一块倒下便整体坍塌,最终使得众多投资者承担损失,甚至影响到契约外的主体,形成系统性风险。

二、对余额宝进行规制的法理分析

综上所述,在投资者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支付平台购买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法律上的隐患。故对余额宝进行法律规制有着重大意义。

(一)明确余额宝风险的意义

当前支付宝对余额宝的风险提示仍然不足,支付宝公司仅在其官网上用简单的小字来提醒广大投资者,这并不容易引起投资者足够的重视。而明确余额宝存在的风险,不论对投资者还是支付宝公司与天宏基金管理公司都有利处,甚至给社会带来利处。首先,明确余额宝的风险,能保障众多投资者的知情权,为其是否进行基金投资与投资数额的大小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从而维护了他们的切身利益。其次,充足的风险提示,对支付宝公司来说,不单单提高了信誉度,也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且贯彻了民法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为以后其他业务的推出,打下了优良的客户基础,益于支付宝公司的长远发展。最后,明确余额宝的风险,对天宏基金管理公司也有正向的影响。开放式基金主要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道德风险、机构运作风险和管理风险。倘若其中某一风险发生,势必使投资者承担不同程度的损失。作为基金管理人即天宏基金管理公司,理应做好充足的风险提示,不能因一己之利,而漠视广大投资者。总之,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天宏基金管理公司,能够践行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对其业务的拓展将是重要的助推力。

(二)完善信息披露的意义

信息披露原则是世界各国证券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对证券法“三公”原则中公开原则的遵守。信息为证券市场的运行奠定了基础,证券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信用等信息,都作为投资者是否进行投资的考量标准,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证券相当于一种信息产品。故通过有效的信息披露,不仅使基金运作的透明度增强,还能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具体来说,完善余额宝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投资人通过对披露的风险状况、历史业绩、投资方向、资产配置等信息的了解,就可以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完善余额宝的信息披露利于监督基金管理人即天宏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资本市场的基础是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手段是信息披露监管。由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外部成本使得私人边际成本小于社会成本,导致基金管理层根据自身的激励结构所选择的信息披露水平将小于社会最优的信息披露水平[3]。所以,必须对余额宝的具体信息进行有效的披露,以解决信息披露的市场失效,这益于弥补投资者的信息弱势,提高资本市场的透明度。

此外,建立契约链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考虑:第一,标的物的信息沿契约链向后递减。越是处于链条末端的后手获得信息越少。即在该契约链中,投资者所获得的有关基金的信息最少。第二,没有直接契约关系的后手无法直接从前手获得信息。即投资者无法直接对天宏存于银行的存款的运作情况进行了解。第三,契约链的信息传递经过了复数主体,信息失真较为严重。因为前手会尽可能地传递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并尽可能隐藏或回避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从而出现信息披露中常见的虚假陈述的各种情况[2]185。故银行、天宏、支付宝会尽可能对投资者传递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投资者所获得的信息会严重失真。所以,建立契约链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重视“余额宝”这一契约链的意义

通过上文的分析,从法律的角度考量,余额宝实质上是一条契约链,由数个合同组成。事实上,众多投资者往往只关注与支付宝公司签订的《余额宝服务协议》,部分投资者仅大致浏览其中的条款便把资金转入余额宝,而对其后手之间订立的合同完全不关心,没有形成余额宝是一条契约链的意识。而系统论认为,对任何单个事物的观察都不应当离开它所在的系统,只有在系统中观察,才能透视整体及其组成部分,才能更为清晰地把握整体及其组成部分的结构、功能和属性[4]。故此,对投资者来说,认清余额宝是一条契约链,且重视它,能够大大地提高交易安全度,获得更多收益。此外,银行是该契约链中的关键角色,因其处于契约链末端,它若发生违约情况,很可能对其他民事主体都是一个致命的打击,容易出现一损俱损的局面。所以,投资者重视银行的运营情况,及时了解相关信息,能够防患于未然,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投资者的交易安全。综上所述,投资者不仅应重视其他主体,更应重视银行的情况,其他主体对前手带来的是或大或小的影响,而银行的影响却是巨大的。相信众多投资者若能够认清与重视余额宝这一契约链,对其本身有极大的好处的同时,也能够对整个社会的基金交易安全有所裨益。

三、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一)明确支付宝的风险告知义务及其责任承担

根据前文的分析,当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时,法律应当严格规定支付宝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的风险告知义务。支付宝公司不仅仅应在其官方网页的明显位置处用明显的字体标明资金用途、余额宝的性质、余额宝存在的相关风险。还应在《余额宝服务协议》中对基金购买、赎回及收益的相关方式做出说明,以及明确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明确规定支付宝公司的责任承担。此外,如果支付宝公司对其风险告知义务存在履行瑕疵的话,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即过错责任。

(二)完善信息披露与建立契约链的信息披露

当前,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存在着许多问题,而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支付平台购买基金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更不完善。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市场监管的需要,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必须得到改进。

第一,我国当前缺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购买基金必须进行信息披露的立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应对其进行相应的立法规制。如支付宝公司一定要在其官方网页上标明余额宝的具体信息,余额宝的运营、收益等情况应与天宏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页面同步更新。此外,也可在支付宝官方网页上设置明显的链接,投资者就能通过链接进入天宏基金管理公司的网站浏览基金的详细信息。第二,天宏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创建单独的信息披露页面,以使投资者方便查找,且披露的信息应全面、及时、客观,对投资者不利的信息也应积极披露。第三,支付宝公司可以模仿淘宝的网络购物评分模式,赋予众多投资者对其购买的货币基金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打分的权利,且不论投资者的份额多少,都可拥有这一权利。实质上投资者在这一过程中行使了监督权,假若天宏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有瑕疵,投资者就可给予较低的分数,天宏基金管理公司为保住众多客户,便会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

此外,“余额宝”这一新生事物的各方合同主体间还形成了一条契约链。针对该契约链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供了以下解决方法。其一,要求契约链的前手对所有后手进行信息披露,以减弱标的物的信息沿契约链向后递减的程度[5]。即在该契约链中,除了天宏和支付宝向众多投资者披露信息之外,银行应向天宏和支付宝以及众多投资者披露资金运作的情况。以使得众多投资者获得更真实、全面、正确的信息。其二,规定前手必须对所有的后手或者潜在的后手公开相关信息,以便没有直接契约关系的后手能够直接从前手获得信息。银行除了应向天宏披露信息之外,还应直接向支付宝及投资者披露存款信息,以使与银行没有直接契约关系的支付宝及众多投资者得到第一手信息。

(三)建立连锁违约责任的处理与预防制度

一个完整的责任制度应当包括责任预防制度和责任处理制度,前者防患于未然,后者对已经出现的责任予以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责任制度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在功能上的相辅相成。为应对众多投资者扎堆赎回资金的问题,《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面对像余额宝这样的投资群体如此之巨大的货币基金,为更好地预防基金公司出现违约情况,可以将百分之五的规定提高一些,如提高至百分之十。此外,天宏基金公司在选择同业存款的对象即银行时,可以对银行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如应选择全国性的银行,注册资本额高的、信誉好的银行,以及做好信息披露,这都有利于预防违约责任的产生。

四、结语

笔者认为,我国当前在立法上对互联网金融的规定不明确,而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势头锐不可挡,应针对互联网金融在立法上的空白和漏洞进行相应的规制。具体到余额宝这一理财产品上,需做好以下几方面:一定要明确支付宝公司的风险告知义务;完善各方合同主体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起连锁违约责任的处理与预防制度,防止出现连锁违约与系统性风险。通过立法上的完善,使得“余额宝”这一新生事物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从而对众多投资者和社会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陶广峰.金融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16-117.

[2]陈醇.权力结构理论——以商法为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3]郭锋,陈夏.证券投资基金法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20-255.

[4]陈忠,盛华毅.现代系统科学[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5:8.

[5]白牧蓉.从“余额宝”的法律隐患看相关制度之完善[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4,(1).

[责任编辑:刘晓慧]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5)05-0069-03

收稿日期:2015-05-22

作者简介:郑倩(1990-),女,浙江金华人,2013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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