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完善武汉城市荣誉制度的法律思考

2015-03-26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荣誉称号荣誉武汉市

陈 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地方国家荣誉制度是地方国家机关通过特定权力确立并授予荣誉称号的规则的总称。在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宏观背景下,武汉市在全国开创性地提出了“建立武汉城市荣誉制度”的战略目标①2011年12月,武汉市在第十二次党代会中专门指出,“建立城市荣誉制度,设立功勋市民、模范市民、文明市民等荣誉称号”。2013年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文,出台《关于建立武汉城市荣誉制度的通知》。,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性,但如何建立并完善武汉城市荣誉制度,不仅是实践问题,也是理论问题,需要理论到实践多层次的反思总结。其中,武汉城市荣誉制度已有实践经验,还存在哪些不足、这些不足的原因以及如何具体完善等是建立和完善武汉城市荣誉制度必须思考的问题。本文尝试对此发表粗浅看法,希望引起大家的关注并就教于大家。

一、武汉城市荣誉制度实践取得的成绩

全面客观总结武汉城市荣誉制度运行取得的成绩是完善该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从荣誉制度角度来看,武汉城市荣誉制度成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荣誉称号颁授活动,发挥荣誉权力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国家大事,唯赏与罚”。荣誉权力既是国家权力也是一种社会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组成部分的荣誉称号决定授予权力,是国家荣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宜地行使该项权力,不仅是荣誉制度的有效运行,也是其职能的有效履行。近年来,随着武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快速发展,各行业涌现了许多具有典型意义的先进个人和集体,为顺应社会发展潮流,发挥国家机关在社会发展中的引导与主导作用,同时也促进本区域健康协调发展,武汉市党政机关单独或联合表彰了各行业各类型的先进个人或集体。从表彰的主体来看,有武汉市执政党组织、地方权力机关、人民政府,还有政府的职能部门,甚至武汉市辖区内的区级国家机关也开展了荣誉表彰活动。另外,一些半官方组织,如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也组织开展荣誉评比表彰,一些社会组织,如媒体组织也通过其掌握的媒介,联合或单独组织开展荣誉表彰。从受表彰者角度来看,涉及行业领域比较广泛,有科技创新人才、企业精英、管理能手、道德楷模、国际友人等。多主体、多层次的荣誉表彰活动使社会各行业先进能得到及时的赞扬和肯定,发挥这些先进分子在全社会的激励和示范作用。同时,武汉市丰富多彩的荣誉表彰实践,为不断完善武汉市地方荣誉制度提供了经验。正是多样化的地方荣誉表彰实践,使地方国家机关认识到以荣誉称号授予为核心内容的地方荣誉制度是实现地方国家机关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规范地方国家机关荣誉权力行使、构建科学的地方荣誉制度具有必然性和紧迫性。

(二)产生了一批有一定影响力的地方荣誉称号

地方荣誉制度是国家机关围绕荣誉称号的确立、评比、授予、颁发形成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荣誉称号是地方荣誉制度的核心,荣誉称号的权威性、认同度直接反映荣誉制度的运行实效。在近年荣誉称号授予过程中,武汉市有关国家机关及时对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成员进行奖励,并授予他们相应的荣誉称号。一些荣誉称号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由武汉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青联等举办的“武汉十大杰出青年”,从1991年至2012年已连续评比了九届;由武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荣誉市民”评比,从1985年开始至2013年,共14位外籍人士获得该荣誉称号;武汉市劳动模范评比称号也受到广泛关注。近年,武汉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联合组织开展的“武汉市道德模范称号”(2008年为第一届,2013年为第四届)也由于媒体的广泛宣传、民众的深度参与而被民众所了解。武汉市总工会组织设置并分别授予的武汉市劳动模范、武汉五一劳动奖状、武汉五一劳动奖章和武汉市工人先锋号,至2012年已连续15届。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同意,1993年专门针对国际友人和外国专家而设立了“黄鹤友谊奖”,[1]该奖项从设立至2010年已有来自14个国家的106位外国专家和国际友人获此荣誉。

此外,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政府于2004年设立的“武汉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2004年之前至1997年时称为“武汉市优秀专家”)、2008年设置的“武汉杰出人才奖”等荣誉称号,也都有一定的影响力。

这些荣誉称号之所以能在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并发挥一定的社会引导和示范作用,主要有几个原因:一是荣誉称号评比的连续性;二是设置荣誉称号的组织机构的权威性;三是媒体、民众的广泛参与和动员;四是荣誉称号附有优厚的物质奖励。特别是受表彰者的卓越贡献,使这些荣誉称号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探索制定荣誉称号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本地方国家荣誉权力的行使

荣誉制度的规范性是荣誉制度成熟完善的重要标志。武汉市政府在荣誉称号颁授过程中,不仅注重荣誉称号颁发的对象先进性,还注意从制度上规范荣誉称号的颁发标准、范围、程序。例如,武汉市政府在2003年专门修订了针对外国友人设立“黄鹤友谊奖”的暂行规定;为规范武汉市专家人才的评比表彰,2004年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文,印发《关于加强武汉市各类专家选拔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范了“武汉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的评选;2005年6月8日,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政府印发了《武汉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年5月20日,武汉市政府制定并通过了《武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该文件总结了这些年武汉市评选荣誉市民的经验,明确规定了武汉市荣誉市民的评选条件、具体程序、具体礼遇等内容,特别规定了荣誉市民的荣誉称号需要经过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程序。

不仅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注意制定规则规范国家荣誉权力的行使,权力机关也在武汉市荣誉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对成熟的经验注意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使其具有法律效力。例如,1997年11月20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了《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对该条例的修改。该地方性法规第7条明确了两种荣誉称号的法律效力,即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和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该法第8条还规定了荣誉称号的审批和决定主体,即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的,由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等地方荣誉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使见义勇为的荣誉称号更具权威性和吸引力。

随着武汉荣誉称号授予实践的开展,2012年武汉市文明委通过了《关于建立武汉城市荣誉制度的意见》,该文件明确指出要在武汉市设立功勋市民、模范市民、文明市民荣誉称号,并具体制定了《武汉市功勋市民评选表彰实施办法》、《武汉市模范市民评选表彰实施办法》、《武汉市文明市民评选表彰实施办法》。由于三种荣誉称号评选对象相对广泛,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整个武汉城市荣誉制度建设中更占重要地位。

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及实施表明,武汉市国家机关在荣誉称号颁发过程中,正在不断探索国家荣誉权力规范途径与方式,尝试通过规范形式特别是公开的法律规范调整颁发荣誉称号涉及的社会关系,建立稳定的制度。

二、武汉城市荣誉制度存在的不足

武汉市地方荣誉制度虽然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较,特别是与荣誉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相比还有较大的距离。具体来说,武汉城市荣誉制度还存在如下不足:

(一)荣誉称号评比授予缺乏连续性

作为国家制度组成部分的地方国家荣誉制度,其权威性来源于相关荣誉称号评比的规范运行,包括根据事先规定的间隔时间定期评比表彰。实践中,武汉市设置的一些荣誉称号并没有完全根据事先设置时的规划来运行,例如,武汉市见义勇为称号评比,不是根据事先的规定每年评比一次,武汉市荣誉市民称号也没有两年评选一次。“武汉市杰出青年”荣誉称号从1991年首次评比至2012年共评比九届,每届之间相隔时间并不相同,有的是两年,有的是三年。“武汉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评比也有类似问题,从2007年至2013年共评比四届,但每届评比间隔时间有一年、两年、三年。2005年武汉市出台了《武汉杰出人才评选办法(试行)》,设立“武汉杰出人才奖”和“武汉优秀人才奖”,并且规定两奖项每三年评选一次。[2]但该奖项自2008年3月首次评比之后,至今没有进行第二次评比。2013年经武汉市委、市政府同意,武汉市文明委专门下文组织开展“武汉市功勋市民、模范市民、文明市民评选表彰工作”,文件明确规定了评比组织、程序、具体条件、时间进度等内容,并且在全市进行了广泛宣传动员,但该项荣誉称号并没有在文件要求的2013年5月16日“隆重召开武汉市功勋市民、模范市民、文明市民表彰大会”上宣布,[3]而且至今也没有实施。

荣誉称号不能根据事先的规定进行颁发和授予,该现象的普遍存在,一方面降低了荣誉称号在社会成员心目中的地位,损害荣誉称号的权威,不能有效发挥其对社会成员行为的激励引导作用,另一方面也说明荣誉制度的规范性不强。

(二)荣誉称号评比表彰对象范围较窄,评比标准较单一

获得国家荣誉是每个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社会成员分别在各自工作岗位上运用不同方式,为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每个人都应有获得国家荣誉表彰的可能性,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国家荣誉权力面前的具体要求,也是民主国家公民主人地位的生动体现。疏理武汉市近年设置的荣誉称号可以发现,如“武汉市优秀科技工作者”、“武汉杰出青年企业家”、“武汉杰出青年科技创新奖”、“武汉市最具影响力人物”、“武汉杰出人才奖”和“武汉优秀人才奖”等荣誉称号,都是针对科技、经济领域设置的,其他行业领域设置较少甚至没有,如就没有针对广大农村的农民设置相应的荣誉称号。普通百姓除可能获得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少数荣誉称号之外,其他大多数都难以获得。另外,也没有针对私营业主、志愿者等行业领域设置的荣誉称号。

已设置的荣誉称号当选条件比较苛刻,一般都要求对武汉市的经济、科技、社会管理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该标准将许多默默无闻长期在普通岗位上辛勤工作,但却没有取得惊人成绩的社会成员排除在外。

武汉市荣誉称号设置与表彰的倾向性具有一定合理性,反映了武汉市侧重发展地方经济、文化、科技事业,希望通过这些荣誉称号的设置和评比表彰来推动相关领域迅速发展。但从长远和全局来看,这种设置及评比标准的重叠与单一,造成荣誉称号为社会精英所垄断,大量普通社会成员被排除在外,使一些荣誉称号仅停留在少数人圈子中,并没有完全普及到全社会或深入民众内心,也没有发挥到调动广大社会成员积极性的作用。

(三)荣誉称号名称缺乏鲜明的地方特色

武汉市地方荣誉称号作为地方荣誉制度的组成部分,不仅承担着对受表彰者行为的承认,具有赞美、激励和引导的功能,还承载着传承地方文化、塑造地方人文精神等功能。政府在设置地方荣誉称号时,应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使其能区别于中央和其他地区的荣誉。武汉市荣誉称号虽然数量不少,并且一些荣誉称号已深入人心,但就目前武汉设置的荣誉称号来看,名称都比较单调,无法与其他地区或中央设置的荣誉称号区别开来,明显的具有同质性。例如,荣誉市民、见义勇为、道德模范、十佳青年等等,这些荣誉称号在全国各地非常普遍,不足以显示出武汉本地方独有的地域、人文或城市精神文化品位。构建地方荣誉制度,确立鲜明地方特色的荣誉称号名称,也是树立城市形象、打造城市文化品牌的重要手段。

(四)荣誉称号的精神性奖励体现不充分

许多荣誉称号的颁发经常伴随有各种有形或无形的物质奖励。例如,武汉市对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劳动模范实行政府荣誉津贴制度,市级劳动模范每月有80元津贴。[4]武汉市见义勇为条例明确规定,该荣誉获得者将获得10万元的金钱奖励,武汉市功勋市民条例也规定,该荣誉称号获得者将享有武汉市内通行、旅游等方面的礼遇。2010年5月武汉市政府通过的《武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第6条规定,武汉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享受贵宾礼遇;在本市停留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务;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另外,武汉市对市优秀企业家及其他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12项高层次人才个人服务,具体包括:1.高层次人才居住证;2.外国专家来汉工作许可;3.外国专家证;4.户籍、身份证办理;5.出入境手续办理;6.社会保险办理;7.就医优诊优疗办理;8.公司注册;9.办理税务登记;10.国内驾照的换领;11.子女就读市属中小学(幼儿园);12.人才安居工程申请。[5]

这些规定对受表彰者虽然也是一种奖励,但在实践中它使国家荣誉称号奖励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国家荣誉是一种精神性奖励,这种荣誉之所以值得社会成员珍惜、追求,并不完全是其能提供的物质资助,而应该是其稀缺性,是荣誉称号获得者在公共权力范围内所有社会组织及成员的承认、尊重、认同和敬仰,这是超越并不同于物质利益的巨大精神愉悦,能给荣誉称号获得者带来无比的满足。相反,如果荣誉称号都附带着物质利益,则会使社会成员与荣誉获得者关注物质利益,忽视其精神利益。使追求荣誉演变为追求物质利益,荣誉获得者容易变成社会的特权阶层。

三、武汉城市荣誉制度缺陷的原因分析

(一)认识上,对国家荣誉制度完善的重要性、紧迫性缺乏深刻认识

国家荣誉制度包括地方国家荣誉制度是整个国家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完善程度是国家制度文明进程的重要标志。考察近现代国家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世界范围内几乎所有国家都设有具有本国特色的国家功勋制度。[6]以国家权力为基础,设置系列荣誉,根据严格标准、程序评选并授予社会成员相应荣誉,这些荣誉不仅塑造社会道德观念,在全社会形成主流价值观,实现道德教化,同时,还通过在不同行业领域设置相应荣誉实现对整个社会成员行为的引领、示范作用。另外,国家荣誉公开公正地授予,还能有效促进国家政治的正当性、权威性和国家的认同度。但在我国现阶段,荣誉制度还基本上停留在作为管理手段的认识上,特别是在地方荣誉制度运行中,地方国家机关更多地是将其作为实现管理目标的工具。没有意识到充分行使荣誉权力不仅是手段、工具,也是政权体现和维护人性的需要。在当前执政党提出实现“构建现代治理体系和提升治理能力”的目标过程中,完善国家荣誉制度包括地方荣誉制度是实现该战略目标的重要着力点。

(二)立法上,我国至今没有制订国家统一的荣誉法典,也没有完善地方国家机关如何行使荣誉权力的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宪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地方荣誉制度问题,仅在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组织法中作了规定,该法第44条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14项职权,其中第14项是“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在理论上,一般认为该项职权归属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大问题决定权”,与该法第4项在性质上相似,即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将地方人大常委会荣誉称号的决定权单独规定,说明这项职权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来说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简陋,造成实践中荣誉称号的授予缺乏统一规范,如政府单独或联合执政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政府职能部门对本行业社会成员授予荣誉称号等等。另外,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是指人大常委会一次性通过规范性文件确定本地区所有的荣誉称号,还是一次仅决定授予一个特定的荣誉称号,表述欠明。此外,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具体程序也缺乏规定。立法的不完善使实践中武汉市地方荣誉称号的授予带有随意性。

(三)实践中,武汉市国家机关之间在行使荣誉称号授予权时存在权力冲突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一个先进人物,不同单位争着表彰。例如,武汉市结核病防治所、武汉市肺科医院张某某同志荣获首届“武汉市百姓学习之星”称号,同时,他还被武汉市卫计委评为“白求恩式的好医生”,被湖北省卫生厅评为“人民的好医生”,荣获“湖北省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武汉市优秀党员”、“武汉市文教卫系统先进工作者”、“武汉市卫生计生委员会共产党员先锋”、武汉市卫生系统优秀党员、武汉市第一届“我心目中的好医生”等荣誉称号。[7]2009年,民警谭纪雄在武汉某大学持枪劫持人质事件中成功解救人质,当年6月,武汉市政府授予谭纪雄“武汉市劳动模范”称号;2010年10月获得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模称号;2011年初,又被评为武汉市公安系统第四届“十大形象民警”;2011年6月还获得全国第四届“我最喜爱的人民警察”称号;2012年11月,谭纪雄评选为湖北省公安战线唯一的“十八大代表”。这对受表彰者个人来说是一些荣誉的重叠,对国家权力来说则是荣誉权力资源的浪费。

二是某些行政职能部门设置荣誉称号具有相似性。如都是针对武汉市之外的优秀外籍人士进行评比,武汉市政府就设置了“荣誉市民”和“黄鹤友谊奖”;2012年武汉市国资系统组织了践行武汉精神“国资十佳”评选,同年,由武汉市总工会牵头,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参与承办“十佳书香企业”,表彰2012年度读书之城建设先进集体和个人。在这些荣誉称号评比中,由于主办单位相同、荣誉称号相似,使受表彰单位具有极大的重叠性,从国家权力角度来看,也是国家荣誉权力的垄断和过度行使,制约了社会荣誉权力的自我生长空间。

四、完善武汉城市荣誉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以民主观念来理解武汉城市荣誉制度的地位与作用

虽然授予荣誉称号是古今中外政治共同体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但与封建专制国家相比较,现代民主国家的荣誉制度是对渴望荣誉的人性的承认、尊重与维护。国家荣誉制度在运行过程中,社会成员的尊严、价值得到实现,个人的创造性、主动性也被激发出来,社会活力也被唤醒,荣誉制度成为弘扬善意、凝聚人心的基本途径。单纯地将国家荣誉制度理解为实现国家机关职能的思维模式,容易忽略荣誉制度中内含的人性原理,造成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立,也损害国家荣誉制度的权威。

贯彻民主观念,完善武汉城市荣誉制度必须处理好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协调好国家荣誉与社会荣誉的关系。在民主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不仅有体现国家权力的国家荣誉制度,也有体现社会权力的民间荣誉规则。考察武汉市荣誉制度的发展历程,发现绝大多数都是以国家权力为背景的荣誉表彰,很少有来自民间自发形成的荣誉表彰。国家荣誉权力的垄断行使,不仅增加了国家管理成本,压制了民意自发荣誉表彰的空间,也损害了国家荣誉本身的权威。从武汉城市荣誉制度发展来看,完整的荣誉称号体系,不仅仅是国家特定机关设置、颁发和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还应该允许并鼓励民间自发形成的一些荣誉评比现象。由于武汉市人口数量大、行业领域广泛、社会变动快等特点,为武汉民间荣誉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生存空间。对武汉城市荣誉制度发展来说,只有让国家荣誉与民间荣誉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才能构成完整的城市荣誉制度。

二是民主精神落实到荣誉称号评选的各环节。特别是在三个方面应当进行改进。第一,在荣誉称号获得者的提名上,应该鼓励自荐和社会组织推荐候选人,而不能是官方或半官方组织实质上垄断提名权。任何荣誉称号的评比表彰,都应该在开始评选之前进行广泛宣传动员,使全体社会成员知晓并积极参与进来,这是荣誉制度实现基本功能的前提,以改变目前实践中“官选官办”自娱自乐的现象。第二,评选程序公开,并增加民意在最终决策中的分量。应该允许新闻媒体全程采访、报道,通过这些报道,能消除不符合条件的人选,同时吸引社会公众予以关注和监督,增强荣誉的含金量。另外,对部分荣誉称号评选实行网络票选程序的,应该增加网络投票的权重。该措施能有效吸引社会民众的参与,同时也能促进民众学习先进事迹。当然,也需要在网络投票具体制度设计上克服一些不足和缺陷。第三,鼓励民间自发形成一些荣誉称号。我国已有一些地方存在民众自发设立的荣誉称号,[8]并由民众自己评比授予。由于评比者与被授予者相互之间比较熟悉,评比程序中成员参与比较广泛,因此评比结果也比较公正,这些草根奖也发挥了很好的教育引导功能。

(二)制定地方性法规,完善武汉城市荣誉制度

通过立法方式,特别是地方人大权力机关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荣誉称号的设置、评比、授予及颁发等活动,使武汉城市荣誉制度运行能够依据公开、公正的法律规范有序进行。当前,《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14项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的原则性规定,既是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行使授予本地方荣誉称号权力的法律依据,也是武汉市人大常委会运用自主性地方立法权进一步落实该项规定的法律依据。应该运用地方立法方式[9],确立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为武汉市国家荣誉称号决定、授予权力集中行使者的城市荣誉制度。

该立法重点应该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立荣誉称号评比的专门组织机构。通过地方性法规规定武汉市荣誉称号评比的专门组织,是解决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多头授予、荣誉称号重叠、相似等乱像的重要措施。国家荣誉称号的严肃、权威,需要评比组织的细致与认真,同时,由于现在荣誉称号数量众多,特别是授予评比比较频繁,这些原因决定了需要专门组织受理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该组织可以设立在市人大常委会内部,也可以设立在市政府机构内部。相比较来看,由于人大的议事性质,特别是综合考察国内外情况,该机构宜设在市政府机构内部。根据目前我国的政治体制,结合武汉市具体情况,该组织应该具有执政党领导色彩,因此,由文建委承担其职责比较适宜,该组织成员应该由武汉市党政及重要政府职能部门、司法机构有关人员组成。人员组成的广泛性,便于评比过程中能全面准确地发表评议意见。该组织的基本职责是,统一整合武汉市荣誉称号资源,统一规划并提出荣誉称号设计方案,承担荣誉称号的受理及向政府提交授予称号草案等等。

二是确立完整规范的武汉市荣誉称号评比授予程序。对此,可总结武汉市近年荣誉称号的评比经验,并借鉴其他地方做法,将其中成功的做法上升为武汉市地方立法。一般来说,荣誉称号的授予应该经过如下几个环节:申报、评比、公示、异议、决定、颁发及宣传等。另外,武汉市地方立法还应该规定荣誉称号的剥夺,表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既有授予荣誉称号的权力,也有剥夺的权力。通过这些规定,能有效解决目前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重视评比表彰、轻视后期监督管理的现象,从而维护国家荣誉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构建具有武汉地方特色的荣誉称号,充分发挥荣誉称号的多种作用

荣誉称号是荣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宜的荣誉称号不仅能肯定与称赞社会成员的贡献,还可以发挥承载传统文化、弘扬特定价值等多种作用。实践中,荣誉称号所承载的文化意蕴将被传播,从而达到提升城市文化内涵的功效。在武汉城市荣誉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对荣誉称号的确定要注意两方面问题:一是分类设置与相关领域对应的荣誉称号,避免同一领域出现不同部门设置类似荣誉称号的现象,使社会不同领域、不同行业都有相应的国家荣誉称号,也使这些领域的社会成员都有获得国家荣誉的机会。二是在荣誉称号名称的选择与确立上应该体现城市特色和时代精神。授予荣誉称号在某种程度上是符号资源的选择与利用。为充分发挥武汉市荣誉称号作为符号资源的作用,武汉市地方国家机关在确立荣誉称号名称时,至少应该考虑如下几方面因素:宣传本地自然人文景观;有利于弘扬传统文化;符合时代发展趋势或要求;有一定的国际认同度;有一定的解释与发展空间。例如,经武汉市政府同意,1993年专门针对国际友人和外国专家设立了“黄鹤友谊奖”,该名称随着荣誉称号的授予与颁发,就能达到在全国及全世界宣传武汉特有古建筑黄鹤楼的目的。

[1]神龙公司文马南获武汉“黄鹤友谊奖”[EB/OL].http://auto.ifeng.com/roll/20090904/97471.shtml,2015-01-20.

[2]杨磊,黄灿,陈璐,李书龙.《武汉杰出人才评选办法(试行)》出台[N].楚天都市报,2005-08-08(3).

[3]关于开展武汉市功勋市民模范市民文明市民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EB/OL].http://hbwh.wenming.cn/gzyd/wjzl/201303/t201 30305_544162.html,2015-01-20.

[4]关于对“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劳动模范实行政府荣誉津贴的议案[EB/OL].http://www.whrd.gov.cn/dbjy/7953.shtml,2015-01-20.

[5]王荣海.武汉招才引智优惠政策 引进高端人才最高奖5万[N].长江商报,2012-06-29(3).

[6]张树华,潘晨光.中外功勋荣誉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2.

[7]我所张和武同志荣获首届“武汉市百姓学习之星”称号[EB/OL].http://www.whjhb.org/News_Cons.asp?id=699,2015-01-20.

[8]童美瑛.来自德清的民间奖[J].民主与法制,2007(8):54-55.

[9]陈新.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荣誉职权及荣誉制度的完善[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5.

猜你喜欢

荣誉称号荣誉武汉市
北控集团获得“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突出贡献集体”荣誉称号
武汉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武汉市中小学优秀自制教具评选活动成功举办
获得的荣誉
本刊获第六届“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等荣誉称号
武汉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荣誉得主们都说了些什么?
11家日杂企业高管获中国轻工业优秀cio荣誉称号
金春燮被中宣部授予“时代楷模”荣誉称号
获奖荣誉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