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统战成员参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要渠道和方式
2015-03-26徐昂李袁
徐 昂 李 袁
(长春市社会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1)
浅析统战成员参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要渠道和方式
徐 昂 李 袁
(长春市社会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61)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进一步明确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将协商民主确立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一项重要举措。广大的统战成员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参与者,为更好地发挥统战成员参政议政的作用,本文从国家权力机关协商、政协组织协商、党派团体协商、基层组织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五个方面,将我国现阶段统战成员参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要渠道和方式进行了简要分析。
统一战线;统战成员;协商民主
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并系统论述了在推进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中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进一步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对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进行了总体规划和部署,并进一步强调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规定统一战线工作的对象是十五类人群,也就是所谓的统战成员,统战工作多年的发展为统战成员参政议政提供了多种有利因素和途径,使统战成员在参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具有更多的优越性。下面文章就从国家权力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五个方面谈一下统战成员参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要渠道和方式。
一、国家权力机关协商
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包括立法、司法、行政三个组成部分,协商民主则主要体现在立法协商和政府协商两个方面,协商的主要渠道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一)立法协商
所谓立法协商是指:“具有立法职能的机构和部门在立法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与有关方面、部门或人士,就立法的有关事项和内容通过咨询、沟通、对话、讨论、听证、征求意见、提出建议和反馈等方式,进行的协商活动。”[1]参与立法协商的主体可以是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及作为个人的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等。立法协商的组织者为人大及其立法机构,他们既是立法协商的主体又是立法协商的主导。除此之外,国家和各级地方人大或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之前,会面向社会举行立法听证会,或就法律草案在社会上进行广泛讨论,这个时候,统战成员也可以以一位普通公民的身份参与这种类型的立法协商,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政府协商
政府协商是人民政府施政过程中开展的协商民主形式,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与社会有关的具体政策、规章之前需面向社会公开讨论,并与相关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的广泛协商。随着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决策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在全国各地涌现出多种类型的政府协商模式,大都处于摸索试验阶段,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聘请特约人员和举办听证会。聘请特约人员是指政府部门针对某一领域聘请民主党派或无党派相关人士担任其特约人员,受聘的特约人员对政府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决策听证会则是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进行,普通公民报名参与的,就政府相关决策内容进行正反两方面切磋、讨论,甚至辩论,而政府部门则在最后裁决中向意见双方做出回应。
二、政协组织协商
我国政协的三大职能就是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因此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就是政协组织协商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也就是说政协是当前协商民主最主要的舞台。经过6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人民政协已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工作方法、实践模式和工作网络,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协商民主方式,成为统战成员参与协商民主的主要平台。作为统战成员来说,参与政协组织协商首先要具备政协委员的资格,这也是参与政协协商的前提条件。政协组织协商的表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政协会议协商
如果说协商民主在当前最主要的实现渠道是政协组织协商,那么政协会议就是政协组织协商中的最主要方式。我国的各级政协会议除全体会议之外还包括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会议、政协党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同时根据现实的需要,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会根据情况随时组织一些内部的协商会。以每年举办一次的政协大会为例,会议期间政协委员可根据自身的兴趣和关注点以提交提案的方式参加讨论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和重大事物,对社会普遍存在和民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对国家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相关工作提出建议甚至批评,无论是提案还是建议、批评都会得到相关部门予以的答复。即使是在政协会议闭会期间,政协委员也可以就自己所关心的社会问题和意见建议以提案的方式向政协组织提交,这种方式也叫做提案办理协商。
(二)专题协商
专题协商是近十年来人民政协所创立的一种新的协商形式,它是指围绕国家或地方的一些重大战略性问题,由党和政府高层领导亲自出席与政协委员进行对话和互动,从而就此问题达成一套比较成熟的规划或方案的协商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协商层次高;代表性强;事关全局并形成互动机制,其实质就是党和政府将一些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生动体现了中央所规定的将重要问题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精神,从而使统战成员真正参与到了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之中,这不仅表现了国家对广大统战成员的重视和尊重,同时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事业的重要体现。
(三)对口协商
对口协商也是近年来出现在政协协商中的一种新形式,它指的是人民政协中的专门委员会与同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协商。政协专门委员会是政协在闭会期间面向社会某一具体领域的常设机构,也相当于党和政府的智囊。通过对口协商,可以将专门委员会关于某一社会领域的长远、宏观的理论研究与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短期、具体的实践工作结合起来,形成优势互补,既促进现实利益,又考虑长远规划。
(四)界别协商
人民政协是按照不同的党派、团体、行业和组织界别联系起来的。所谓界别协商就是政协委员以自己所属的界别为单位开展的协商建言、议政监督、协调关系的活动。界别协商的特点是结合了政协的智力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对某个具体领域中最基本、宏观和长远的问题进行讨论,这样有利于重大决策参考意见的形成。界别协商具体还可分为界别内协商、界别间协商和政协界别与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协商三种方式。
三、党派团体协商
党派团体协商是指各党派、团体之间,尤其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之间不通过政协机构和政府机关,直接进行的民主协商渠道。党派团体协商不涉及具体的个人,而是主要以党派、团体整体的面目出现,目前主要有三种协商方式。
(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年度工作重点提出规划,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进行广泛的协商
这是党派团体协商的最主要表现方式。这种协商不仅对共产党的决策、规划进行了广泛讨论,更重要的是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纳入到共产党的重大决策的讨论之中,使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得到了表达,获得了重大决策与闻权和发言权,这在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中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这种协商经常采用的方式主要有协商会、谈心会和座谈会等,参与人员则主要是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
(二)民主党派、团体直接向中国共产党提出建议
这种协商目前主要以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建议的方式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进一步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的制度。民主党派中央可以就其关注的某一社会问题以建议的形式直接向中共中央提交反映。
(三)民主党派、团体之间的协商
这种协商是指民主党派、团体或其成员,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直接进行交流、探讨。这种协商形式在我国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协商的方式还是以政协为平台来进行的,协商结果则主要以提案的形式提交给政协组织。
四、基层组织协商
基层组织协商属于社会协商,它是指在乡村和城市社区基层群众中开展的协商。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提倡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促进群众在社区治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基层组织协商与基层民主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发展基层民主需要促进基层组织协商,健全基层组织协商同样需要健全基层民主。基层组织协商的优势是参与性强,门槛低,形式灵活多样。目前,基层组织协商还是个新鲜事物,制度建设还不健全,仍处于尝试阶段。我国南方部分省份开展了恳谈会、听证会、咨询会等,一些基层统战机关探索统战成员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建立民主党派与社区结对,调动无党派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与社区进行联谊等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
五、社会组织协商
社会组织协商也是社会协商的一种形式,它是指各类社会组织或个人围绕国家或地区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通过平等对话的方式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正确处理、协调社会利益和矛盾的一种协商方式。社会组织协商可以在各类社会组织之间以及社会组织与个人之间展开,甚至可以大胆尝试让社会组织或个人就某一领域的问题直接与政府有关部门展开对话。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人们的利益和诉求也更加多元化,各类社会组织会越来越多,比如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势头就比较突出,如何进行社会组织协商,特别是开展政府与这会组织之间的协商对话,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是一个重要问题。统战成员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张献生.关于立法协商的几个基本问题[J].中国统一战线,2014,(12):15-17.
[2]王建唯.协商民主在推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实践和探索[J].中国统一战线,2015,(1):51-52.
(责任编辑:刘亮红)
D082
A
1009-2293(2015)05-0029-03
徐昂、李袁,长春市社会主义学院教师。
【DOI】10.3969/j.issn.1009-2293.2015.05.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