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刑法规范的变动及其适用
2015-03-26马微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马微(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行政刑法规范的变动及其适用
马微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摘要:在现代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影响下,行政刑法理论的发展促进了行政刑法规范的自我进化,行政刑法规范以补充式的空白行政刑法规范和附属式的完备行政刑法规范两种形式呈现,其中的空白刑法规范具有委任性立法的特点,使得行政刑法规范表现出相当的规范伸缩性,由此增加了行政刑法规范的变动性和不明确性,造成行政刑法规范与刑法分则中刑法规范的不协调,影响了司法实践中行政刑法规范的适用。根据行政刑法规范的基本样态,可以明确行政刑法规范的变动形式,在补充式空白行政刑法规范变动的情况下,参照新旧刑法规范的适用标准即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同时在遵循实质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正确处理附属式完备行政刑法规范的变动情况。
关键词:行政刑法规范;变动性;参照性规范;罪刑法定原则
一、现代法治国之下的行政刑法规范
行政刑法规范伴随着现代福利法治国下给付行政的发展而出现。西方社会在19世纪的民主资产阶级革命的推动下,确立了依法治国理论为基础的现代国家管理秩序。及至20世纪,自由法治国下的自由竞争经济的发展促使了社会贫富分化,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情况面临挑战,针对大量的失业和贫困群体乃至社会的经济危机,为了保障社会公民的基本生存权,保障最低限度的社会福利,同时社会公共事业范围的不断扩大客观上需要国家发挥更大的行政管理作用,而国家行政也从消极的守夜人角色向积极的干预者转变,国家行政开始积极广泛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之中,从消极行政向积极的给付行政的转变需要充分发挥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此种新型的现代福利法治国促使了政府行政职能的强化。〔1〕
政府行政职能的加强以及行政权能范围的不断扩张,需要立法上予以支持,此外社会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部分市场主体会利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为此,立法机关需要频繁地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通过法律规范人们的市场经济行为,通过给付行政增进国民生活安全与幸福,保护国民的总体利益,而社会公共福祉也开始成为刑法法益所关注的领域。“国家需要在所有的法律规范之外,颁行诸多技术性的行政规章,以便对于人民的一切社会活动作适度的规范,使其与国家的行政目的相符合一致。”〔2〕随着行政法规数量和种类的日益增多,国家行政的触角伸至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庞大的行政管理法规的法治体系下,国民的行为与行政管理法规相抵触的情形日益增加,重者科以刑罚处罚,轻者科以行政处罚。其中最值得注意的则属于违反经济管理秩序的“经济犯”,以及妨害公共福利及社会文化保护作用的秩序违反行为,国家对之加以制裁不外乎本来具有的警察权力之延伸,这便是所谓的新兴“警察犯”或“秩序犯”。〔3〕理论界在刑事犯与警察犯的争论中,逐渐形成了警察刑法的概念和行政刑法的最早立法体例,而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论争更进一步推动了行政刑法的研究。
在现代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社会上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日渐增多,行政犯罪数量日益增加,政府的行政权力必然呈现日渐扩大的形势,而在现代法治理念的影响下,行政权又不应过分干预司法权,为避免行政权过分膨胀进而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违反基本行政义务的行为,国家出于社会与纯国家目的性的考虑而制定了行政法律与秩序规章予以规范,同时在这些行政性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相应的加重情节,并处以刑事性的处罚责任,或是在行政性法律中规定行政违法严重的直接适用刑法典的既有规定进行处罚,这种法律规范被称为行政刑法规范。
二、行政刑法规范的表征与基本样态
(一)行政刑法规范的表征
法律规范是构筑法律体系的基本元素,行政刑法规范同样是组建行政刑法大厦的基石,而规定行政犯罪行为和基本法律责任的各种法律规范共同形成了行政刑法的基本范畴。行政刑法规范是基于现代法治国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同时也随着理论界对行政刑法概念和理论研究的完善而不断发展,行政刑法规范与一般性的行政法律规范不同,也区别于普通的刑事法律规范,其分散于庞杂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之中,也附属于刑法典或单行刑法规范,由此呈现了行政刑法规范特有的表现形式和特性。
1.规范的相对不完整性
一般而言,普通的行政法律规范或刑事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结构上都应当是完整的,刑法规范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是不可或缺的,但是行政刑法规范与一般的刑法规范有所区别,行政刑法规范一般被称作空白刑法规范〔4〕,这也从侧面说明了行政刑法规范的不完整性的特点。行政刑法规范的不完整性主要是刑法范畴内的法律规范在犯罪构成要件上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结构上行政刑法规范并不具备完整意义上刑法理论层次的构成要件,但是另一方面刑法分则中规定行政犯罪的部分行政刑法规范对于行政犯罪的基本罪名和罪状与法定刑也有完整的规定,这一部分行政刑法规范从构成要件的意义上来看,其又是完整的法律规范,因此行政刑法规范的不完整性是相对而言的。
行政刑法规范的不完整性主要在于属于刑法规范完整意义的构成要件并不完全规定在行政刑法规范之中,其部分的犯罪构成要件会规定在其所指向或委任的规范之中,因此就行政刑法规范的条文来看,其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还需要参照其他的补充性规范,通过对相关内容的行政刑法规范的全面考量,才能明晰行政刑法规范所描述的行政犯罪行为在刑法理论层面的完整意义的构成要件,但是对于刑法分则中已有的关于行政犯罪的行政刑法规范,并不需要考虑其构成要件的完整与否。
2.委任性立法主导行政刑法规范的制定
行政刑法规范是为了规制越来越多的违反行政性义务并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出现的,其主要的规范范畴包括了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等部门法的内容。现代法治国下的给付行政使得行政公权力广泛介入社会管理实务的程度越来越高,为了适应行政法的发展趋势和规制行政犯罪行为,行政刑法规范需要在规范内容所涉及的事项更多范围更广,而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发展的一切事务,立法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决定了法律规范容量的有限性。所以立法部门会授权给行政机关进行委任立法,法院在适用该委任立法制定行政刑法规范时仍然需要进行独立的刑法规范判断。此外面对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经济生活,在事实上不可能将所有应予刑罚制裁的经济行政不法行为,毫无遗漏地加以规范,因为经济犯罪、行政犯罪的实质内涵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状况及价值观,相对地呈现浮动现象〔5〕,因此立法者在制定行政刑法规范时,往往采取设定概括性的条款,在涉及行政性的具体规范内容方面,则委任行政机关予以具体化,再通过法院适用该行政法规所补充的构成要件,以此更好地规制行政犯罪行为,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保持刑法规范的稳定性,有利于应对复杂变化的社会行政、经济性的犯罪现象,发挥刑法的积极规范效应。
3.规范的变动性
行政刑法规范的不完整性决定了其在规定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不足,因而委任立法的立法形式可以弥补行政刑法规范在构成要件的空白,与此同时在处理行政犯罪行为时,行政刑法规范的适用必然需要考虑到委任立法所制定的参照性法律法规。行政刑法规范通过参照行政性的法律法规来补充其在构成要件上的不完整性,因为仅从刑法规范自身的规定不能完全明确行政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行政刑法规范在条文的表述上一般以“违反……法规”的形式表现,在我国刑法条文中规定“违反……法规”的,均需参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要确定交通肇事行为,就需要参照相关交通运输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是由于行政性事务的繁杂和范围的广泛性,行政刑法规范所参照的行政性法律法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行政部门法规的易变性表现在其立法程序没有刑法严格,其根据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需要经常进行变更,对涉及刑事责任的相关前置规范也予以相应调整,行政刑法规范所参照的行政性法律法规的易变性也导致了行政性法律规范的变动性。〔6〕
(二)行政刑法规范的基本样态
行政刑法规范是规定行政犯罪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对行政犯罪采取的是统一的、附属型的立法模式,即刑法典规定了行政犯罪的全部基本罪状和法定刑,而行政性法规不单独设定独立的罪状和法定刑,其只对刑事责任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形式进行宣告式规定。这样的立法特点使得行政犯的所有基本罪状和法定刑均在刑法典中加以规定,行政法规不设定独立的罪状和法定刑,只是在处罚罚则中对追究刑事责任做出笼统的宣告式表述,如我国主要由刑法规范和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犯进行规定,行政刑法规范以规范违反行政性义务的严重的行为为中心,其是一种行政法规范和刑法规范交叉混合成的特殊的法律规范形式,行政刑法规范的基本样态就是行政刑法规范在行政犯罪罪状上的表现形式,行政刑法规范一般在规定法律责任内容方面既包括刑事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而在行为模式的规定中则以“违反……的法律法规”的形式表述,由此也决定了行政刑法最主要的基本样态就是空白性的刑法规范,“即行政刑法规范都是空白刑法规范”〔7〕。刑法理论认为在罪状的表现方式上包括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四类〔8〕,而行政刑法规范在犯罪构成的表现形式上则主要以叙明罪状和空白罪状为主,笔者认为行政刑法规范的基本样态有补充式空白行政刑法规范和附属式完备行政刑法规范两种基本样态。
1.补充式的空白行政刑法规范
空白行政刑法规范是行政刑法规范最鲜明的特征,也是行政刑法规范最主要的样态形式。补充式的空白行政刑法规范表明了此类空白行政刑法规范的作用,即补充说明行政犯罪在刑法犯罪构成的完整性,补充参照的行政性法律法规在行政犯罪罪状的表述上更加具体,特别是对于一些技术性的说明和规范,补充式的空白行政刑法规范在明确行政犯罪行为和定性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空白刑法规范中,刑法只是规定了刑事罪名、部分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而犯罪构成的一部或全部都委任其他的行政法律法规规定,行政部门机关通过制定参照性的行政性规定对行政犯罪的构成要件起补充说明作用,进而明确行政犯罪构成要件的全貌。
参照性规范就是行政刑法规范对于技术性较强的行政性事项委任于部门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较为熟悉,因而在处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司法实践中有更大的优势。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参照性规范,补充空白行政刑法规范中部分行政犯罪的构成要件。参照性规范为行政机关处理严重性的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有利于司法机关对行政犯罪的认定和处理,立法机关授权部门行政机关制定的参照性规范是行政刑法规范的补充规范。
2.附属式的完备行政刑法规范
附属式的完备刑法规范是相对于补充式的空白刑法规范而言的,其是指行政犯罪的刑事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和刑事处罚方面都规定在同一条法律条文之中,并且附属于刑事法律规范。即“刑罚法规之形式,在立法技术上于同一法律条文中,一并规定犯罪构成要件与法定刑的,为‘完备刑法’”〔9〕。在完备刑法规范中,法律规范本身对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不需要参照和援引其他的行政性法律规范,在认定行政犯罪行为时只需依靠自身的规定即可,而司法机关也不需要查阅其他的部门法律规范。
附属式完备行政刑法规范实质上就是刑法典专门为规制行政犯罪而制定的刑法规范,并且此类涉及行政犯的刑法规范在基本罪状、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方面都比较完整,因而相对于行政性法律规范中的补充式空白行政刑法规范而言,该规定行政犯的刑法规范就是刑法典中的一部分;但就行政刑法规范的体系而言,此类规定行政犯的刑法规范又是脱离于行政性法律规范并附属于刑法典的,所以从行政刑法的体系性考量,我们可以认为行政刑法规范的第二种基本样态是附属式的完备行政刑法规范。
三、行政刑法规范变动的形式
行政刑法规范主要形式是补充式的空白行政刑法规范,该规范形式在行政性法律规范中直接规定行政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内容,而该委任性的立法通过更为细致和具体的行政性的法律规范将违反行政性义务的行为纳入刑事法律的处罚范畴,以实现对严重性的行政违反义务行为的有效规制。然而由于补充式的行政刑法规范大多以参照性的规范和行政部门各自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所组成,其在处理严重性的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上存在较大的变动性,为了能较好地避免行政刑法规范变动所带来的规范适用上的问题,我们需要对行政刑法规范变动的基本形式有所了解。根据上文对行政刑法规范基本样态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两方面对行政刑法规范变动的情况予以分析。
(一)参照性规范的变动
补充式的空白行政刑法规范体现的是行政犯罪的行政性的特点,其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在违法程度和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的描述比较全面,因而其对于依法追究行政犯罪行为有着很重要的作用。补充式的空白行政刑法规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刑法规范,但是由于其部分或全部规定了行政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因而其对确定行政违法行为罪与非罪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从这个层面来讲,其更多体现的是刑法规范的色彩。而确定行政违法行为罪与非罪的规范大多是行政性法律规范,由于社会行政事务的繁杂与易变性,也导致了行政性法律规范的不稳定性,因而补充式的空白行政刑法规范中规定行政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参照性规范会出现变动的情况,而这种变动情况将会直接影响原来行政刑法或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政犯罪行为犯罪构成要件或犯罪构成要素的一致性,并引发相关法律适用的问题。
(二)完备行政刑法规范的变动
附属式的完备行政刑法规范就是刑法典中的具体规范,只是基于行政刑法规范的体系性,其附属于刑法典并发挥着对行政犯罪入罪的规范作用。此类刑法规范由于所规定的是行政犯罪行为,而行政犯罪行为与经济犯罪行为一样都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变化,并在行为方式和类型上呈现多样性的特征,法律规范的滞后性在社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显得尤为明显,而这也将直接影响司法机关对行政犯罪行为入罪并予以刑事处罚的效果。从1997刑法典制定以来,我国已经历经九次的刑法修正案,历次的刑法修正案所修改和新制定的犯罪类型以行政犯最多,这也是由行政犯罪行为的特点所决定的,因而附属式的完备行政刑法规范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遏制行政犯罪的需要而出现变动,这样的变动也会导致法律规范的前后不一致,并带来法律规范适用或竞合的问题。
四、行政刑法规范变动所产生的问题
(一)增加了行政刑法规范的不确定性
行政刑法规范本身就具有相对的不完整性,其中的补充式空白行政刑法规范作为行政刑法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其在对行政犯罪行为的基本罪状和刑事处罚与责任的规定上基本是空白的,这种规范的空白性使得法律对违法或犯罪行为规制的效力大大降低,因为就补充式的空白刑法规范而言,其未能直接规定行政犯罪行为的罪名和刑事责任,而是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形式指向刑法典中的部分规范;而就附属式的完备行政刑法规范而言,其也未能规定行政犯罪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和构成要素,而是参照刑法以外的行政性法律法规才能确定。行政刑法规范本身的条文和规范就十分概括,并不十分清楚明确,更由于行政刑法规范的两种基本样态对于犯罪基本罪状规定的不足,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犯罪行为的行为模式和类型也会不断变化,这样就更增加了行政刑法规范的不确定性,也直接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10〕
(二)冲击了罪刑法定基本原则
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义,成文法时代以来对于法律“明确性”的追求是立法者的基本目标,基于法律对于公民权利的重要影响,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可以增加公民法律预测性并规范自身的行为,而刑法作为直接限制和剥夺公民财产和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法律规范,其是国家权力暴力性和强制性的最为明显的表达,正是由于刑法关涉到公民的重大利益,其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在规范的明确性上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而罪刑法定原则也成为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行政刑法规范的规范变动性已经说明了规范的不确定性,并进而导致刑法规范用语的模糊性,而且规范的变动也导致了新旧规范的不一致,这样会严重影响刑法规范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并对罪刑法定原则形成一定的冲击。因此,立法者应当适用清晰明白的词语明确描述犯罪的基本罪状和法定刑,便于公民对具体的犯罪与刑罚有着基本的理解和判断,否则将很容易导致司法者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进而导致国家侵犯公民自由的后果,那么罪刑法定原则所欲限制的司法权力滥用和对公民自由的保障将无法实现。
(三)影响了行政法与刑事法的规范协调与衔接
行政刑法规范是在现代法治国的给付行政背景之下产生的法律规范,其产生的时代特点也决定了其复合型的规范特点,即行政刑法规范兼具行政性和刑法性。行政刑法的出现以及其所具有的特性较好地弥合了行政法与刑事法在处理行政犯罪上的不适应性,行政刑法规范可以以不充实的空白规范为确定行政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提供明确指引,通过参考相关行政性法律法规,刑法分则可以明晰行政犯罪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进而为定罪奠定基础。行政刑法较为合理地实现了行政法与刑事法的衔接,并规范化处理行政犯罪行为。但是作为介于行政法与刑事法的规范而言,由于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之间界限的模糊性,行政刑法规范的变动将会直接影响行政违法行为罪与非罪的确定,并导致行政法与刑事法在处理行政违法行为及行政犯罪行为中的规范适用问题,以及行政法与刑事法的规范协调与衔接问题。
五、行政刑法规范变动后的规则适用
行政刑法规范的变动使得行政刑法规范的明确性降低,由于规定行政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规范的变化加大了对行政犯罪行为犯罪性的认定,也间接性地影响了刑法规制行政犯罪行为的效果。行政刑法规范变动对罪刑法定原则造成的冲击以及行政法与刑法之间的规范衔接与协调问题都指向了规则的适用问题,即变动后的行政刑法规范该如何适用,如何在确保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条件下协调行政法与刑事法的规范衔接。为此,基于上述行政刑法规范变动的形式,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分析行政刑法规范变动后的规则适用。
(一)补充式空白行政刑法规范变动时:参照新旧刑法的适用标准——从旧兼从轻
补充式的空白行政刑法规范是认定情节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补充性规范,而该规范大多是参照性规范,主要规定在行政性法律法规之中。这些规范对于行政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将会直接影响对情节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罪与非罪的确定,如果参照性规范认为情节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变动后的参照性规范却将此种行政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那么就会涉及在认定情节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适用哪种参照性规范的问题,因此,变动前后的规范对是否构成犯罪的要件的描述主要影响到对行政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认定,进而影响到情节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入罪与出罪的确定。
在刑法规范变动之后新旧刑法如何适用时,一般会涉及刑法溯及力的问题,我国《刑法》第101条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刑法溯及力是刑法总则所确立的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刑法的溯及力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来理解,狭义上的刑法溯及力就是刑法条文的溯及力,而广义上则是包括了与刑法条文相关的其他法律规范〔11〕,这里当然也包括行政刑法规范,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行政刑法规范变动所导致的新旧行政刑法规范的适用问题可以参照刑法溯及力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当补充式的空白刑法规范发生变动,那么该变动之后的参照性规范对确定情节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具有溯及力,还有如何确定溯及力的问题。由于补充式的空白刑法规范主要是参照性规范,大多散见于行政性法律法规中,其对行政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有着重要的影响,因而其对具体行政犯罪的刑法的溯及力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基于对人权的保护和公民对法律预测性的保障,笔者认为在补充式空白行政刑法规范变动时,应当参照新旧刑法的适用标准,即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原则上适用旧的行为时的参照性的行政刑法规范,而当变动之后的行政刑法规范会导致情节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时,我们才可以适用变动后的行政刑法规范。
(二)附属式完备行政刑法规范变动时:遵循实质罪行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规则
附属式的完备行政刑法规范的变动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分则中关于行政犯罪的规范条文的修订而变动,完备行政刑法规范对行政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有着明确的规定,当刑法典出现修订的情况时,附属式的完备行政刑法规范也会随之变动,而这种变动将会导致之前的完备行政刑法规范在对行政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要素的规定上出现不一致的情形,这样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刑法分则中规定行政犯罪的构成要件有所调整,而使得法律规范对于此类行政犯罪行为定罪的构成要件发生变化,这样的情况会直接引发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另一种情形就是行政刑法规范在构成要素的含义出现变化,即原先刑法分则中规定行政犯罪的刑法规范在构成要件要素上与修订后的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含义上出现不一致的情形。
针对附属式的完备行政刑法规范出现的变动而导致的刑法典中关于行政犯罪的刑法规范在构成要件完备性和构成要件要素概念和内涵不一致的情况,在规范选择和适用上,笔者认为应当遵循实质性的罪行法定原则,并适用刑法解释规则解决由于规范变动所带来的规范适用的问题。
六、结语
行政刑法规范是现代法治国之下给付行政发展的必然结果,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逾越刑事处罚的边界进入刑法规制范畴,行政犯罪的特殊性直接决定了行政刑法规范的基本特性,并由此使得行政刑法规范呈现补充式空白行政刑法规范和附属式完备行政刑法规范两种基本样态。同时由于行政刑法规范对于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双重规制性,其在对行政犯罪基本构成要件的规定存在变动性,由此也引起了行政刑法规范自身变动,并造成了规范的不确定性以及行政法与刑事法的协调性和适用性问题,对于变动后的行政刑法规范,在适用性的问题上宜参照新旧刑法的适用标准,即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予以处理,同时对于刑法分则中的完备式的行政刑法规范应当遵循实质的罪行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规则,弥补行政犯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完整性,进而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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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艺秋)
Fluctu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Regulation
MA Wei
( Law School of Wuhan University,Wuhan,Hubei 430070)
Abstract: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modern countries that the rule of law has been respected,the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law theory promote the evolu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regulation,the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law exists as a form of the supplement to the type of blank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law and affiliated complete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laws,while the blank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law has a characteristics that the legislative committee willfulness,that enables the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law standard showed considerable specification scalability,and increased the volatility and ambiguity of the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law norms.All that leads to a consequence that the uncoordinated of the administrative norms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law in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criminal law,and affects the specification applic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law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According to the basic sha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law norms,we can explicit the variation form of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regulation,In the supplement type blank under the condi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law norms change,with reference to the old and new to the applicable standards,norms of criminal law from old and new principles,meanwhile,we should obey the substance principle of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and handle attached type complete changes of administrative criminal law norms correctly.
Key words:administrative criminal regulation; fluctuation; specification for refering; principle of a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作者简介:马微( 1988-),男,湖北黄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行政刑法。
收稿日期:2015 08 25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 2015)04-006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