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明礼定制:“道德治腐”与“制度治腐”的机理阐释及路径之辩

2015-03-26马雪松田玉麒

湖北社会科学 2015年4期
关键词:腐败权力道德

马雪松,田玉麒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在当前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腐败治理能否突破经济社会转型、政治体制改革与廉政机制建设中的现实困境,直接关系到国家建设的长治久安与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针对新形势下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执政党和政府近期的反腐思路和举措较以往更加强调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和监督体系建设。十八大报告提出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1](p28)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强调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构建权力运行体系,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2](p35)这反映出当前廉政工作的重点是充分发挥制度建设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中的根本作用,制度治腐进入集中建设时期和全面巩固阶段。然而,在反腐实践不断推向深入的同时,学界关于治腐路径的讨论并没有形成共识,围绕具体治腐路径的选择始终存在较大分歧。长期以来,人们从社会道德建设和政治制度建设的不同角度论证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有效途径,或侧重文化习俗、社会舆论、道德信念的积极影响,或突出法律制度在权力制约方面的重要功能。在此过程中,道德治腐论者往往攻讦制度治腐论忽视人在社会生活特别是政治制度中的能动作用,制度治腐论者则指出道德治腐论以道德原则及伦理实践替代或削弱公共权力运作中的制约和监督。近期在国内学术讨论中受到关注的一个典型事件是,一些学者围绕“正心反腐”与“制度反腐”的不同论题展开激烈的争论:正心反腐一方在批判制度反腐合理性的同时,认为人心和社会风气的沦丧是腐败加剧的真正原因;制度反腐一方对此予以驳斥,从人性基本预设、制度与人心关系、反腐的效力等方面论证制度建设的价值。

基于这样的现实背景和理论议题,本文首先探讨道德治腐与制度治腐两种观点的内在分歧和争论焦点,进而以腐败治理的分析视角具体考察道德与制度的关系定位问题,最后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论述如何对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进行有所兼顾和有所侧重的整体性审视。

一、“道德治腐”与“制度治腐”的内在分歧及争论焦点

如何看待道德治腐与制度治腐两种观点的内在分歧和争论焦点,涉及在崇德向善的道德建设路径与严规定制的制度建设路径当中,究竟哪种路径应该成为当代中国腐败治理的优先选择。比较来看,两种观点在很多方面存在分歧和争论,其中最为明显的有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道德治腐与制度治腐作为理论观点和分析框架,对腐败现象发生的根源有着不同的认识。在当代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和治理方式变革的现实背景下,价值观念多元化同国家治理体系尚不健全相伴相生、相互作用,社会价值失范与公共权力滥用共同成为当前腐败现象滋生的主要根源和现实土壤。

道德治腐论在对待腐败根源的问题上,一方面,强调当前社会风气的整体滑落促生腐败,从个人道德沦丧及社会道德败坏的角度找寻腐败的病因。如同尼布尔指出的,“最高的道德洞见与个人良心的造诣,两者与社会生活不仅是相关的而且是必要的”,[3](p201)有着道德自觉能力的人心一旦偏离伦理价值的基本坐标,极有可能经过长期过程和积累效果而放大和扩散为急功近利而浮躁短视的社会风气,构成腐败发生的温床。因此,当前社会“最严重、最可怕的也许不是制度缺位,而是人心糜烂、全民皆腐,腐败几乎成为一种生活方式”。[4]社会风气的败坏与公共权力的腐蚀往往互为因果并相互濡染,“腐败一旦进入权力流通环节,将由官场腐败造成整个社会和伦理道德的败坏,从而使经济领域的腐败蔓延为政治生态、文化生态的腐败”。[5]另一方面,道德治腐论强调公共权力的行使者,特别是那些重要公职人员面对不良诱惑时的能动反应与抵御能力,主要从人存政举及人亡政息的角度探讨道德对于驯化不正之风的积极作用,要求公职人员的行政伦理与个体道德得到足够重视。道德治腐论者认为,“确立道德化的制度的根本目的仍在于以道德制约机制唤醒公职人员的道德存在,激活良心在个体道德品质中自我监控的作用”。[6]

制度治腐论认为腐败的根源并非道德风尚的败坏及教化的缺失,而是制度建设中结构性功能的阙如或失效。一方面,从制度分析的角度审视腐败的根源,实际上也为其性质的判断提供了基本依据。作为当代中国社会痼疾的腐败问题不仅在程度和范围上要比发达国家更为剧烈和普遍,也表现出明显的结构性和体制性特征,其根源在于有待完善的国家治理结构和转型期的经济社会体制。从腐败的真正源头来看,无论是以行政权力干预市场运行的权钱交易,利用转轨时期不明晰的财产关系变相掠夺公共资源,还是钻市场体制不规范的漏洞大肆敛取暴利,都同公共权力运行的失序有关。“转轨时期权力制衡机制没有及时建立起来,某些人就可以利用这种特殊条件,运用不受约束的权力来牟取私利,实现暴富”。[7](p1112)另一方面,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道德治腐论所主张的正心诚意、尚贤养士也是可以置疑的。当前行使国家权力的众多公职人员实际上同传统社会的官吏一样,并没有为普通民众树立道德榜样,而是在现实生活中作出负面表率。这不仅表明政府官员在利欲的诱导下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还昭示其深层原因在于约束公共权力的长效机制尚不健全。[8]

第二,道德建设与制度建设作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途径,很难简单地否认其中任何一方的重要作用,但人们对道德治腐与制度治腐相互作用关系的认识存在严重分歧,这不仅涉及对制度和道德的优先性的各自侧重,在更深层面上也蕴含着制度与人、体制与观念、结构性与能动性的关系问题。

道德治腐论在制度和道德的治腐优先性问题上,一方面,基于“制度的存在总有道德基础和伦理维度”的分析视角,[9](p45)认为制度建设要发挥预期功能,必须包含相应的观念性要素,使其能够被社会成员特别是公职人员的认知能力所把握,同时他们在实践中所共享的道德观念也要契合相关制度的原则与价值。[10](p95)因此政治思想家在强调包括消除权力腐败在内的以惩恶为目的的制度设计时,往往申明道德观念的先决作用。“长久的罪过与邪恶并不是通过遗传来传递的,而是通过使之社会化来传递的,个人是从社会团体的一般生活中,获得其观念、道德标准以及精神理想”,只有个体实践、社会生活和道德认知相一致才会真正克服邪恶和腐败的侵蚀。[11](p525)另一方面,在中国文化背景下,建立抵御腐败的有效制度必须先从正人心开始,以社会风气为根基,因为正是道德风尚决定着相关制度能否切实运行并发挥效力。无论是传统政治观念中的“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2](p11-12)还是治国诏令中的“制节谨度以防奢淫,为政所先”,[13](p336)对当下腐败治理来说不仅是富于伦理意味的资政箴言,还反映了垂范深远的文化心理价值。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心理塑造了敬天法祖的礼治格局,伦理性的制度结构比权力制衡体系更具适用性,外在性的礼仪同内在性的良知相结合才是启化人性及臻于至治的路径。因而,“本分是否守得住,职责是否能担当,取决于伦理的软约束,而非制度的硬约束”。[14]

制度治腐论则主张,一方面,制度设计基于人性的趋利避害特点来引导和约束行为,“人是环境的动物,人的道德状况极易受环境尤其是制度的影响”,[15]合理而有效的制度不仅会在社会风气发挥不利影响的条件下得以确立,在某种程度上还可以改变社会风气。就腐败治理而言,“不严肃惩治则难以预防,最根本的是靠制度,而制度的核心在于权力结构。反腐败三十年来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从教育、办案、监督,一步步发展到今天的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发展到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5]另一方面,制度为腐败治理提供了必要条件。道德手段和制度建设都是腐败治理的途径,但其地位和作用却不相同,道德手段仅为反腐的充分条件,在该条件欠缺的状况下也能实现惩治腐败的目标。而在制度的强制约束下,公职人员即便怀有贪念,也会因惧怕制度制裁而不敢付诸行动;反过来讲,制度约束一旦阙如则必然无法取得治腐效果,因而制度建设是治腐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从历史角度来看,“中国一向似乎看重的不成文法,往往遇到最大关节,反而没有严格明白的规定”。[16](p28)这里不难发现,道德规范的非强制性和模糊性,以及心灵秩序同现实世界之间的张力,让强调道德风尚与社会风气的礼治体系在历史上总是难以发挥切实有效的治腐作用。

第三,道德建设与制度建设作为腐败治理的现实手段,其有效性被视为评判治腐路径优劣的重要标准,道德治腐与制度治腐的不同观点对此却存在显著分歧。

道德治腐论在道德建设与制度建设的治腐效力问题上,一方面,指出以制度建设推进腐败治理的观点虽有道理,但其现实操作和具体应用必然遭受各种挑战。任何制度都依靠人来运行,人际交往模式和社会整体风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制度功能发挥的实际效果,例如官僚系统中盛行的潜规则及其他社会不良风气往往撕破制度的网络,腐蚀制度的根基。因此在反腐形势严峻的社会环境下,只有诉诸人心才契合礼乐为本、刑政为辅的传统观念。具体而言,“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17](p2492)中国传统文化重礼轻法,基于习俗并尊重人情的礼能够防于未然、禁于内心,而法只能惩于已然、禁于外表,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礼乐才是根本,刑政只能治标”。[4]另一方面,制度决定论的弱点还在于其过度强调经济利益的驱动作用,而在现实利益不均衡和权力分布非匀称条件下进行制度建设,未必能确立更为公正的公共秩序;相反人们很可能在对社会不公表达不满的同时,热衷于进入既得利益阶层,利用不公正的秩序获取更多私利。制度治腐途径“不仅没有看到制度变革的真正动力来源,也没有看到人性深处的幽黯使得不合理的制度有源源不断的后备力量作为支持”。[18](p169-170)

制度治腐论认为,制度建设之所以比道德建设更具效力,一方面,在于道德和制度的维系方式与实现机制截然不同。“道德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个人内心信念来维系的,靠不具有权力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和人们的心理活动来实现的”。[19](p71)有效治理官僚体系潜规则只能诉诸制度建设,制度规范的约束使其在显像作用下无所遁形,权力制衡的方式使其无法发挥作用。依靠道德治腐很可能使人心和社会风气在得到提振之前便被不正之风侵蚀殆尽。礼本刑末观点的问题在于其忽视了法礼关系及治理效果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17](p2492)这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制度约束和道德教化的优势分别是制恶和扬善,道德治腐在劝善方面游刃有余,却在制恶方面软弱无力。另一方面,道德治腐对人性的基本预设可能过于乐观。中西方伦理思想中不乏从人性善的角度构建学说体系的理论流派,但有关人性能否始终为善并在现实世界中实现正义的问题却一直聚讼纷纭。而在腐败治理中,道德说教不仅难以发挥惩治腐败的效力,还可能被社会保守势力利用而沦为维护既得利益或拒斥现代观念的工具。[8]从道德哲学的核心层面来看,道德治腐所蕴含的传统心性哲学面对现代社会持续加剧的“意义缺失、认同迷惘和道德危机”,[14]尽管以重建心灵秩序为己任,但义理的道德世界在功利的现实世界面前总是难以取得预期成效。

二、优先性抑或互补性:腐败治理视域下道德与制度的关系定位

上述争论从多个方面涉及人性的基本预设以及礼与法、传统与现代、中西文化的关系问题。但就其实质而言,两种路径的内在分歧是围绕道德与制度在腐败治理中的关系而展开的。因此,应以腐败治理的分析视角具体考察道德与制度的关系定位,辨析道德治腐与制度治腐的机理与张力,进而确定何者具有优先性,或两者在何种意义上具有互补性。

1.道德治腐的机理与张力。

道德通过设定价值准则、凝练观念因素、提供行为规范,为社会生活赋予必要的伦理维度。理解道德在腐败治理过程中的机理与张力,可从如下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从道德治腐的意义来看,道德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现为引导性的道德劝诫与约束性的道德惩戒。道德具有自律与他律两种作用方式,“道德行为既可能是良知的自觉行动,也可能是受制于道德舆论约束的表现”。[20]由此引申,一方面,作为积极引导的道德劝诫在治腐过程中旨在完善社会成员的道德素养,将社会习俗的外在规范内化为自身行为准则,通过自我监督来抑制腐败行为的萌生。道德治腐的劝诫机制强调提升权力行使主体的道德水平以规范权力运行,“道德行为不再是迫于外在的命令或被动的服从,而是主动接受或创造,不仅是‘合于法’,更是‘本于法’”。[21]另一方面,作为消极约束的道德惩戒在治腐过程中旨在通过社会或集体的道德舆论,对违背社会或集体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谴责,约束道德主体的贪腐动机以实现预防腐败的目的。同法律惩罚的效力相比,尽管道德惩戒的约束性缺乏强制力的保障,但作为深入内心的惩罚与训诫,其约束范围更为广泛,能够对已经违反或试图违反道德规范者施加程度不等的心理压力。

其次,道德治腐需要妥善处理个体道德与集体道德之间的内在张力。道德通过积极劝诫与消极惩戒两种方式实现对腐败的治理,这实际上要求个体道德与集体道德共同发挥相应的作用。然而,无论是传统的心性道德与社会伦理之辩,还是近代思想家对个体道德与集体道德关系的阐发,都揭示了两者的内容和性质并不相同,而且存在持续的张力。尼布尔认为,道德虽然可以分别在个体和集体层面上实现,但集体道德水平却普遍低于个体道德水平,这是因为在社会中集体理性同个体理性相比更易受到利益的支配,公共生活的难题特别是社会不公的问题无法单凭道德劝诫和理性指引来解决。因此,“必须在个人的社会道德行为与社会群体的道德行为之间作出严格的区别,并根据这一区别说明那些总是让纯粹个人道德观念感到困惑难堪的政治策略的必要性和存在的理由”。[3](p3)对于道德治腐来说,一方面,集体维系的基础在于利益和权力以及一定的利己倾向,个人在集体中行动时不仅会权衡不同集体之间的冲突性利益,而且会考虑是否应基于自身利益诉求或道德认知而牺牲所在集体的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必然会限制个体道德的作用范围。另一方面,在个体关系范围内个人必须对其道德观念负责,但在集体中本应由个体承担的道德责任很可能以集体为藉口被稀释或消解。

再次,道德治腐所面临的一系列困境削弱了道德机制的本体性基础。一方面,道德治腐难以进行精准的成本收益分析。道德成本具有非生产性和难计量性的特征,[22]所以很难精确计算道德建设所获收益是否大于投入的生产成本、实施成本与遵守成本,而在一般情况下道德治腐的成本也是十分昂贵的。举例来看,由于社会道德的形成发展及效力发挥处于较为漫长的时间序列当中,如果期望道德风尚与社会风气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无疑需要更长的时间。另一方面,从权力运行的特点来看,公共权力往往由少数人掌握和行使,集体道德在某种意义上须还原为官员的个体道德,而个体道德很可能是不可靠的,“在个体利益诉求和自由交换原则的共同作用下,部分权力执掌者的道德信念蜕化为自我利益信念,权力成为逐利的工具”。[20]

2.制度治腐的机理与张力。

制度作为人类交往的产物和实践性结果,同时也是维护秩序的手段,为公共权力提供运行框架和体系化的背景,其设定的行动场域既有利于公共权力发挥效力,还可以让公职人员与民众对彼此行为做出预期。考察制度在腐败治理过程中的机理与张力,同样可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制度治腐的意义来看,制度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现为引导性的权力诊治与约束性的权力制裁。制度治腐通过一系列规则体系与组织架构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其本质是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关于制度治腐在公共生活与社会层面的作用机制,一方面,作为积极引导的权力诊治在治腐过程中通过划定权力运行的合理轨迹与作用界限,确保权力规范运行以防止其滥用。制度不仅引导权力的运行方向与活动路径,还“对公共权力行使者的目标模式和意义结构进行塑造,产生规范权力运行的效果。[10](p89)另一方面,作为消极约束的权力制裁在治腐过程中以强制性权力为基础,对违反制度安排的公共权力行使者予以制裁。一般而言,制度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为保证制度蕴含的价值和原则得到遵守,必须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实施惩罚,这种惩罚既可能是对物质财富的剥夺,也可能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其次,制度治腐需要妥善处理权力授予过程中人的可约束性、权力运行中监督与信任的关系、权力约束过程中官员的自我行为选择等问题。制度治腐的根本在于对权力实行制约和监督,必须综合考虑权力授予、运行及约束过程的各个方面。其一,就权力的授予而言,应考虑人的可约束性问题。公共权力经由人的具体实践和能动性发挥作用,然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3](p154)因此在权力授予时,对方是否具有良好的道德水准十分重要,还要对其能否在制度的约束下恪尽职守保持必要怀疑。其二,就权力的运行而言,监督与信任的关系问题反映了对待权力行使者的矛盾态度,既要防止其滥用权力而实施监督,还要鼓励其正确运用权力并发挥最大作用。在底线意义上对权力行使者报以必要的信任。“在存在着自主性的权力领域的地方,掌权者可能会愿意服从一些具有某种法律性质的自发性约束”。[24](p359-360)其三,就权力的约束而言,当官员通过某种形式被授予权力时,其便成为公共权力的实际掌握者,在制度约束下仍有较大的选择空间以决定采取何种方式行使职权,所以监督者必须确保其在特定情况下能够积极履行职责而非渎职滥权。

再次,制度治腐所面临的困境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制度机制的本体性基础。一方面,制度治腐涉及权力授予的问题。制度能够规定权力的效力范围与运行轨迹,但权力的实际行使者只能是具体的人,这就要求以必要的授权方式选择合适的代理人行使权力并实现公共利益。但作为代理人的官员有可能利用自身职位使其私人利益诉求和效用最大化,甚至为提高权力租金不惜通过政治议程设定和政策目标选择来操控制度性政治结构。[25](p55)另一方面,制度治腐涉及对权力行使者监督与信任的问题。既要对权力运行实施监督,还要对权力的行使者给予必要乃至充分的信任。就制度治腐而言,在限制权力滥用的基础上,如果僵化地强调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不考虑官员与社会成员的道德素质,很可能导致权力行使者职务活动积极性及创新性的下降,压缩其合理运用权力的弹性范围,从制度上造成以怠惰苟安为特点的庸官大量出现。

3.道德治腐与制度治腐关系的综合考察。

上述分析揭示了道德治腐与制度治腐各自的内在机理和张力,但两者绝非毫无关联或相互对立,而是存在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关系。在腐败治理中,道德建设与制度建设的互补性问题相比两者的优先性问题而言更加重要。

首先,道德治腐与制度治腐是相互补充的。道德治腐与制度治腐在功能上是彼此支持的,从作用机理来看,虽然道德治腐与制度治腐都具有引导性与约束性的特征,但两者强调的重点不同。道德治腐更重视对腐败的事前预防,通过道德自律与道德自觉降低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突出对权力行使者实施内在引导。制度治腐兼具预防和惩治的双重效力,但更重视对腐败的事后惩戒,以制度的强制性惩罚滥用权力的行为,突出对权力行使者实施外在约束。这表明道德治腐以“柔性的力量去驯化刚性的力量,期望实施者具有足够的耐心、春风化雨般的说服技术和以身作则的榜样作用”,而制度治腐则是以“刚性的力量对付另一种刚性的力量”。[26]道德治腐与制度治腐相互补充能够形成刚柔并济的腐败治理格局,在承认人可以行善的前提下发挥督促向善的引导作用,在假定人趋向作恶的基础上发挥警示避恶的制约作用。道德治腐与制度治腐两种途径的配合,有助于更加全面地认识人性的不同面向,通过预防机制与惩治机制的有机结合实现扬善惩恶的治腐目的。

其次,道德治腐与制度治腐是相互促进的。“不把道德考量和伦理维度置入思考制度问题的思维场景中,很难得出一幅较接近真实世界的理论图景”。[9](p80)制度作为一套行为规范体系,必然首先要求其自身应该是优良的并遵循某种价值取向,这为制度赋予了基本的观念因素及道德维度。对于道德来说,约束方式的非强制性和规范内容的可争议性使其在现实生活中更多地以价值尺度的形式存在,而在意识形态分歧和政治利益冲突剧烈的条件下难以发挥预期影响。由此可以看出,道德是制度的价值基础和评价标准,制度不但可以蕴含道德性的规范体系,还能够为观念因素和精神价值创造良好的环境。在腐败治理的意义上,需要将道德的价值尺度与具体的制度结构结合起来,使抽象的道德主张具化为明确的规则框架,形成具有强制力的制度体系,确保个人道德与社会风尚能够发挥积极的治腐效果。

总体而言,良善的制度体系有利于提升权力行使者的道德素养,进而提高制度治腐的效率;而道德建设在改善社会风气的同时,能够增强社会成员对制度的认同,预防公共权力的滥用及异化。在腐败治理视域下讨论道德治腐和制度治腐的互补性问题,实际上要比考察两者的优先性问题更有价值。

三、明礼定制: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的整体性审视

面对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公共权力滥用与社会价值失范现象,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需要探索更有效的途径。道德治腐与制度治腐并不是非此即彼的替代性选择,而是具有潜在协同功能的互补机制,通过合理的观念定位与机制选择,可以让健全而完善的道德建设与制度建设在腐败治理过程中发挥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作用。因此,树立符合现代文明的道德风尚并积极推进惩防并重的制度建设,在相应范围内使道德规范与制度规范密切配合,有助于从整体性角度构筑完备的治腐体系。

第一,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需要发挥道德价值的牵引作用,但同纲领规约和道德自律相比,制度建设蕴含的行为约束机制与社会规范功能的成本更低、指向更明确、效果更明显,这也是当代各国廉政建设普遍采取的治理路径。[27]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作为内外兼顾、刚柔并济的反腐网络,道德规范和制度规范在其中共同发挥作用。从作用方式来看,道德信念教导社会成员向善,促使权力行使者运用道德力量并以自律方式抵御不良风气诱惑。相比之下,制度的作用方式更为明确,通过完整的规则体系明确规范相关主体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以强制性力量制裁腐败,为公职人员提供可预期的行为选择空间。“实践需要道德理想的牵引,但实践的过程也同时是一个检验理论和道德理想的过程,任何道德理想要证明其可行性,都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19](p92)鉴于两者在反腐体系中不同的作用机制及发挥效力的特点,以及当前腐败的结构性根源和严峻程度,在强调道德治腐与制度治腐密切配合的同时必须充分肯定制度建设的优先性。

第二,惩防并重、注重预防作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在预防和惩治环节中可以让道德治腐与制度治腐共同发挥作用,但在惩治环节中只有制度建设才能打出重拳。腐败治理既要注重事前预防还要强调事后惩戒,因而要坚持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基本原则。道德治腐和制度治腐能够在两个环节中发挥积极作用,但从实施惩治的角度来看,制度比道德更具效力。这是因为道德可以通过说教的方式劝诫有意从善者向善,却难以劝导有意作恶者弃恶,即使社会道德舆论对作恶之人做出负面评价,但有心作恶之人在利益动机和机会观念的驱使下可能并不顾忌社会舆论。“良好的制度是防微杜渐、不给腐败分子可乘之机的基本保证”。[7](p1164)只有制度建设才能以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对腐败分子实施制裁,同时对权力行使者予以有力的震慑和警示。

第三,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道德建设必须以相应配套制度的扎实稳步推进作为保障,使之发挥预期效果。在某种意义上,当前社会整体风气不振、个人道德水准低落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作为支撑体系的配套制度。从积极方面来看,“反腐败需要依靠道德规范的自律,而道德规范的自律不只是来自良知、说教的支撑,更重要的还是来自建立在与有形制度统一意义之上的觉悟和自觉”。[28]从消极方面来看,“当道德上无劣迹成为择人的前提时,会使人们更加检点,而当道德成了决定性因素时,反倒会使人们变得更加虚伪”。[29](p83)这不仅要求制度安排应蕴含一定的道德规范,还要求不断巩固制度建设以更好地发挥道德规范作用,引导公共权力行使者提高道德素质并致力于社会风气的改善。

第四,适度引导有关道德治腐的学界与民间讨论,使其成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的支持性因素,发挥推动社会风气改善的积极作用。学界对道德治腐的合理讨论有利于更加清晰地揭示道德的本质功能与作用机制,以及其在腐败治理中的特殊功效和实践价值。这不仅有利于在理论层面上积累相关经验,还能够进一步探究其实践层面上的意义。适度引导道德治腐在民间的讨论则有利于民众对权力行使者的道德素质给予必要关注,以适当的道德评判标准和价值理念对其实施监督。这同样能够引导民众重视自身道德建设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以社会性的道德舆论力量遏制腐败行为。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3][美]莱茵霍尔德·尼布尔.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M].蒋庆,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

[4]方朝晖.从中国文化传统看制度决定论之浅薄[J].人民论坛,2013,(5).

[5]辛宇.反腐三十年的沉思[J].炎黄春秋,2008,(12).

[6]周雪梅,程倩.权力分类视角中的腐败治理[J].探索,2005,(5).

[7]吴敬琏文集[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

[8]张绪山.正心反腐论仍是官本位政治学[J].人民论坛,2013,(4).

[9]汪丁丁,韦森,姚洋.制度经济学三人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0]马雪松.政治世界的制度逻辑: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理论研究[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3.

[11][美]利文斯顿.现代基督教思想[M].何光沪,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

[12]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9.

[13]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4]许纪霖.儒家宪政的现实与历史[J].开放时代,2012,(1).

[15]邵建.正人心以正制度,还是正制度以正人心[N].中国经营报,2013-1-7.

[16]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

[17]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99.

[18]任小鹏.个人道德与群体政治:莱茵霍尔德·尼布尔的基督教现实主义思想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19]张贤明.论政治责任:民主理论的一个视角[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

[20]陈国权,毛益民.道德制约权力:现实与可能[J].学术月刊,2012,(2).

[21]宣云凤.论个体道德意识的发展[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2).

[22]杨文兵.道德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J].社会科学,2005,(5).

[2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5]Guy Peters.Institutional Theory in Political Science:The“New Institutionalism”[M].London:Pinter,1999.

[26]侯健.三种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比较[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

[27]李鲲,刘斐.中共积极探寻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DB/OL].http://news.eastday.com/c/20131207/u1a7816974.html.

[28]董志霄,苗德才,李来和.制度反腐的理性思考[J].河北学刊,2006,(2).

[29]郑也夫.代价论:一个社会学的新视角[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

猜你喜欢

腐败权力道德
头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律
跟踪导练(五)(2)
不如叫《权力的儿戏》
道德是否必需?——《海狼》对道德虚无主义的思考
“群体失语”需要警惕——“为官不言”也是腐败
腐败,往往由细微处开始……
国外警察腐败控制与启示
权力的网络
用道德驱散“新闻雾霾”
与权力走得太近,终走向不归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