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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学科独立性之探究

2015-03-26薛炳尧郭少杰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犯罪学法学公安

薛炳尧,郭少杰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甘肃兰州730070)

侦查学学科独立性之探究

薛炳尧,郭少杰

(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甘肃兰州730070)

侦查学属于法学学科、公安学学科、犯罪学学科、刑事科学和综合性学科这五种不同的观点并存于世,但是不尽合理。侦查学具有政治性、实践性、综合性等学科特征。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侦查制度、侦查行为和侦查规律。侦查学自成一体,应当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存在。

侦查学;学科性质;学科特征;研究对象;学科独立性

侦查学创立至今已有一百多年,随着犯罪形式的不断变化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侦查实践活动在与时俱进中不断改革创新,侦查学的理论研究也日益精进,侦查学的学科体系和理论内容日渐得到扩充与完善。对于侦查学学科性质这一基础性研究应该有一个科学的界定,以便明确侦查学科继续发展和完善的方向。但是,时至今日侦查学学科性质仍没有一个科学的明确界定,这不能不说是侦查学界的一个缺憾。

一、侦查学学科性质之梳理

目前,关于侦查学学科性质的探讨,国内专家学者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侦查学属于法学学科;第二种观点认为,侦查学属于公安学学科;第三种观点认为,侦查学属于犯罪学的分支;第四种观点认为,侦查学属于刑事科学;第五种观点认为,侦查学属于综合性学科。

(一)侦查学属于法学学科

侦查学属于法学学科是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具体来讲,又分为属于刑事法学和属于应用法学,理由如下:第一,侦查学属于刑事法学,是刑事法学的三大支柱之一。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应该包括三个部分: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操作技术[1],刑法学是刑事法学体系的实体规范,刑事诉讼法学属于刑事法学体系的程序规范,而侦查学是刑事法学体系的操作技术;刑事法学没有了操作技术,就不能完整地形成体系,也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同时侦查学主要是以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为前提开展侦查活动,离开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这个前提,侦查学的研究也就没有基础和方向。第二,侦查学属于应用法学。侦查程序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因为如此,侦查学被广泛应用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指导侦查机关查找犯罪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第三,侦查学学科招生挂靠在诉讼法学之下。按照我国现行的学科建制,法学属于一级学科,诉讼法学属于二级学科,而侦查学则属于诉讼法学的分支学科,侦查学专业招生挂靠在诉讼法学学科之下,学生毕业也是授予法学学位。这就等于官方承认侦查学属于法学学科,因为教育部是我国官方机构,学科专业招生需要经过教育部批准,教育部批准侦查学专业招生挂靠在诉讼法学下,无异于官方承认侦查学属于法学学科。

(二)侦查学属于公安学学科

公安院校的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侦查学属于公安学学科。有三方面的依据:第一,侦查学教材一直归入公安学教材的统筹之下。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公安院校编写的侦查学教材一般都将侦查学归入公安学的范畴,一直将公安学视为与法学同等的一级学科,将侦查学学科视为公安学学科下的二级学科。特别是2011年3月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学位﹝2011﹞11号)法学学科之下,增设公安学(代码0306)为一级学科,这样侦查学就名正言顺地被划归公安学学科范畴。第二,侦查学属于公安学的理论依据。侦查学是研究公安机关如何运用侦查策略手段和刑事科学技术,寻找证据、固定证据以及揭露和证实犯罪人的一门应用学科,公安机关属于侦查的主要应用主体,故侦查学应当属于公安学学科,这是从侦查主体的角度对侦查学进行的划分。第三,侦查学属于公安学的实践依据。公安机关拥有侦查职能,在我国的侦查体制中,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之广,拥有侦查措施、手段之全面,是其他拥有侦查权的机关所不能比拟的。[2]

(三)侦查学属于犯罪学学科

侦查学与犯罪学之间始终存在着无法割舍的千丝万缕关系: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为侦查学上的犯罪概念提供了更具广延性的认识背景,侦查学上的犯罪概念突出了犯罪学上犯罪概念的中心范畴和焦点对象;犯罪原因在犯罪学上的深度揭示为侦查学上犯罪原因的直接研究提供了方向和路径,侦查学上犯罪原因的研究为犯罪学上犯罪原因的研究提供了直接对象和素材。[3]侦查学与犯罪学二者都对犯罪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研究,它们之间具有互为补充、互为借鉴、相互促进、相互深化的作用。

(四)侦查学属于刑事科学

侦查学属于刑事科学这一侦查学学科性质的观点,始于20世纪初。阐释该观点最典型的论文是《侦查学学科性质探析》[4]一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中教授曾对该观点进行评论[5],认为该观点很有创意并给予肯定。后来陆续有一些专家学者认同此观点。

刑事科学是指以犯罪这一客观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群[6]。认为侦查学属于刑事科学,主要是从刑事科学的内容而言。刑事科学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根据其研究对象可以分为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大类型。侦查学作为一门研究揭露和证实犯罪的科学,它虽然要受到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范制约,但它研究的对象不是这些规范,而是侦查制度、侦查行为及侦查规律,所以应该属于非规范性学科。刑事科学的各个学科都是在研究犯罪现象某一方面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独立学科。只有将刑事科学各学科研究中取得的成果综合起来,才可能完整和科学地解决犯罪的一切问题,而不是仅仅依据某一门独立的学科。将侦查学纳入刑事科学的范畴,有利于侦查学吸收其他相关学科的长处,拓宽侦查学学科前行的视野,拓展侦查学学科教育的路径,为侦查学学科教育提供更为广阔的思路,以促进侦查学学术交流的深度和广度,最终推动侦查学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五)侦查学属于综合性学科

侦查学是一门多学科融汇集合的学科,标志侦查学诞生的《司法检验官手册》一书,其本身就包含了极强的自然学科的技术科学属性,诸如涵盖物理学、化学、数学、医学、生物学、植物学等诸多自然学科的知识,又如摄影技术、人身同一认定、文书检验、毒物检验、法医检验等内容都包含在侦查学中。这些自然科学的内容充盈在侦查学中,使侦查学曾一度被认为是自然学科。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侦查学学科的不断完善,而今有些学者认为侦查学应属于社会学科。从上文几种观点中不难看出,认为侦查学属于社会学科的学者占有很大比重,但是仍有少数专家学者认为将侦查学定性为自然学科或者社会学科都是不正确的。其理由是在侦查实践的过程中,侦查中会遇到形形色色和复杂多样的问题,总会涉及自然学科的多个门类,几乎每一门自然学科都与侦查实践存在或多或少的联系;而侦查实践又并非只涉及自然学科的领域,社会学科中的哲学、社会学、管理学、伦理学、教育学、心理学、逻辑学等学科的原理和方法,对侦查实践仍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推动侦查实践的顺利进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反之亦然。因此,这些专家学者认为,侦查学不只属于自然学科,也不仅属于社会学科,而是应属于自然学科和社会学科相互融汇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二、侦查学学科性质之评析

(一)侦查学属于法学学科之评析

侦查学的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明显不同于法学。侦查学的内容与犯罪行为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其内容具有指导侦查实践活动的特征,本身蕴含着极强的实践性;同时侦查学的研究内容又具有严密的科学性,必须在侦查制度下按照侦查规律展开侦查行为,保证侦查行为最大可能地接近犯罪活动本身,方可侦破案件,这与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具有很大不同。侦查学虽然要服从法律规范,在法律规范内进行侦查实践和侦查研究,但是其研究内容却不是这些法律规范,而是侦查制度、侦查行为和侦查规律。另外,侦查学的研究方法与法学也存在很大差别,侦查学主要是采用事实分析的研究方法,在研究侦查活动各个系统间相互作用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相对应的方法与对策处理问题和解决矛盾,实现侦查学搜集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根本任务;而法学主要采用的是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紧紧围绕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和研判,完全受制于法律条文的束缚和限制,具有相当浓重的形式法律条文主义色彩。不可否认,侦查学与法学尤其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侦查实践活动必须受到法律规范的限制和约束,也会借鉴吸收和运用法学的一些原理与方法,但是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侦查学不同于法学,其学科性质明显不同于法学。

另外,侦查学所要研究的内容远远超出法学所要研究的内容,法学研究的内容并不能完全包容侦查学研究的内容。例如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所指向的刑事案件的发案规律和证据调查等内容,以及侦查实践中有关操作性极强的内容就完全超出法学研究的内容;其研究方法也超出法学所涉足的领域,例如侦查学研究涉及物理学、化学、数学、医学、生物学、植物学、计算机学等诸多自然科学领域,并关涉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逻辑学、法学以及哲学等相关社会学科知识,这显然不是法学这一单一学科所能涵括的。故将侦查学划入法学范畴的非合理性不言而喻。

(二)侦查学属于公安学学科之评析

侦查学属于公安学学科这种观点虽然是公安院校专家学者的共识,但仍然存在很多需要商榷的地方,主要表现为:第一,公安学的划分依据是以部门或机关的职能特征为依据,与现代学科的划分共识(以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为划分依据)不相符。侦查是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基于此种理由把侦查学划入公安学学科门类之下;那么,检察机关是侦查机关之一也具有侦查职能,是否也应当将侦查学划归到检察学学科之下,是否可以创立一门新的学科——检察学学科?第二,侦查学研究对象的外延大于公安学研究对象的外延。侦查学研究侦查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缉私部门,如果将侦查学视为公安学的下属学科,只专注于公安机关侦查职能的需要,那么,其他侦查机关的侦查职能就难以实施和规范,这种划分方式显然是不科学、不合理的。第三,侦查学属于公安学的观点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根据逻辑学的原理,前提正确才能保证推论或者结果正确。公安学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创立的一门学科,虽然公安学自创立以来取得了不菲的研究成果,但是学界对它的概念和性质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在公安学的概念、性质及学科体系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将侦查学划入公安学的范畴,有些说不通[1]。故将侦查学划入公安学门类之下的非科学性无须赘述。

(三)侦查学属于犯罪学学科之评析

虽然侦查学与犯罪学有着无法割舍的千丝万缕联系,但这并不能掩盖侦查学与犯罪学之间存在很大甚至是根本的不同点。第一,二者研究的对象不同。犯罪学是一门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防治对策为研究对象的学科[7],简而言之就是以犯罪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而侦查学是以侦查制度、侦查行为和侦查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科,虽然侦查学也会对犯罪问题进行研究,但是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更偏重于侦查行为。第二,二者研究的先后不同。就具体某一类刑事案件而言,犯罪学与侦查学有研究先后之分。犯罪学是犯罪前学科,注重研究犯罪发生前,犯罪的发展变化情况和规律、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侦查学则是犯罪后学科,注重研究侦查行为及其规律,搜集犯罪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8]。第三,二者研究的目的不同。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在于对犯罪的社会预防;而侦查学研究的目的在于对案件的破获。犯罪学着重研究犯罪发生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找出其中的特征和规律,进而提出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对策;侦查学重点研究侦查程序从启动到终结的过程和行为,兼顾在侦查程序中对犯罪的控制,为最终侦破案件查明事实真相服务。

侦查学和犯罪学二者研究关注的侧重点不同。侦查学主要是对犯罪行为的浅层次和具体性的研究;而犯罪学则是对犯罪现象的深层次和规律性的研究。侦查学侧重于对犯罪行为的侦破研究;犯罪学则侧重于对犯罪现象的预防研究。两者之间不存在整体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说明侦查学并不是犯罪学的一个分支。故将侦查学划归到犯罪学绝非明智之举。

(四)侦查学属于刑事科学之评析

将侦查学纳入刑事科学这一学科群,并没有明晰侦查学究竟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还是附属于某一门学科。譬如有学者将侦查学视为法学学科或犯罪学学科,不论这些观点能否成立或能否被认同,至少这些观点提出了一种具体的见解。而将侦查学视为刑事科学的这一观点,却并没有提出一种明确的见解和说法。刑事科学根源上与犯罪学一样是从西方传入我国的,它的产生与犯罪学密切联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学科建设的完善,无论是在英美法系的欧美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的我国,犯罪学都被视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归属于刑事科学这一学科群,并不存在像侦查学学科性质如此大的争议。

将侦查学纳入刑事科学这一学科群理论上应该没有异议,但是侦查学的学科性质还是有待确定的。这就像太阳系中的水、金、地、火、土、木、天王、海王、冥王星一样,虽然地球与这些星球都属于行星,也都是太阳系家族中的成员,它们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似点,甚至是存在许多相同点,但是地球与其他行星相比却有着自己的独立特性,拥有和存在与其他行星之间本质上的区别。侦查学可以与其他学科同属于刑事科学,可以与其他学科具有某些相似性,甚至是存在某些相同性;但是侦查学与其他学科所具有的本质上的区别,它所具有的性质是其他任何学科不能取代的,它所独有的特质也是其他学科无法比拟的。侦查学科具有的性质和独有的特质,正是侦查学基础理论应当关注和研究的重点。故将侦查学纳入刑事科学也非理智之举。

(五)侦查学属于综合性学科之评析

目前学界把学科总体上分为社会学科和自然学科两大类,因此,综合性学科也就是融合社会学科和自然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对某种事物进行综合性系统研究揭示其规律的学科。通常情况下,认为某种学科属于综合性学科,即认为该学科融合社会学科和自然学科。但是这并不是一种学科分类方法,而是对某种学科的综合性认识。因为如今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完善,人们很难列举出哪一门学科属于单独存在和发展,哪门学科完全不与其他学科存在交叉和综合。实质上任何一门学科都具有交叉综合的特性,这也是符合事物具有普遍性和联系性的辩证关系。

认为侦查学属于综合性学科的观点看上去很合理,学科性质定位于社会学科和自然学科两大门类,侦查学游移于两大门类,可谓是左右逢源。然而,学科不能单纯为分类而分类,如此就会失去学科分类的意义,学科分类的目的是让相似学科在相互碰撞、相互吸收、相互借鉴中推动学科的健康发展。将侦查学学科性质定位为涵盖自然和社会两大学科的综合性学科,还是不能给侦查学学科性质一个明确的界定,故将侦查学划归为综合性学科绝非理性之举。

三、侦查学学科性质之我见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性质是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9]1412,也就是一种事物与其他事物在本质上的区别。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属性是事物所具有的性质、特点,如运动是物质的属性[9]1173。由此看来,侦查学学科性质就应当从侦查学的学科特征和研究对象入手探寻。

通过上述对侦查学学科性质各家观点的梳理和评析,笔者认为侦查学学科不应是隶属于任何学科的附属学科,而完全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侦查学学科性质的这种定位不是凭空主观臆断,而是在对上述各家观点梳理、分析、概括和总结的基础上,结合对侦查学学科特征和研究对象的再认识所得出的结论。

(一)侦查学的学科特征

侦查学的学科特征是侦查学学科本身所具有的本质特性,学科特征是学科形成、学科作用、学科任务所蕴涵的学科特质,是侦查学学科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显著特点[10]。侦查学学科具有政治性、实践性、综合性等特征。

1.学科的政治性。侦查学创立的标志是19世纪末汉斯格罗斯《司法检验官手册》一书的问世,侦查学科是随着当时资本主义社会犯罪案件的激增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资产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秩序和自身利益应运而生的一门学科。其本身就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统治阶级利益和打击惩治犯罪而创建,是故侦查学产生之初就具有极强的政治性。侦查学在资本主义国家是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和少数资本家的切身利益,在社会主义国家则是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统治秩序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无论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侦查学都应当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和根本利益服务;不管历史怎么发展,社会如何进步,侦查学都必然是为维护国家秩序和惩治犯罪服务。这些都从根本上标志着,侦查学应当而且必然具有政治性,离开政治性谈侦查学,背离了侦查学的初衷,也背离了侦查学发展的目的。

2.学科的实践性。侦查学学科的实践性主要表现在,侦查学的内容与侦查实践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方面。侦查学理论中的侦查措施和侦查方法,都是在长期侦查实践的基础上,进行调查统计、研究总结、归纳提炼得出的侦查实践结晶。即:侦查实践是侦查学理论的源泉,离开侦查实践活动,侦查学理论难以形成。侦查实践是检验侦查学理论的标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得到侦查实践的检验,侦查学理论才能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开侦查实践,侦查学理论将成为无本之木。诚然,侦查学理论对侦查实践具有指导作用,经过侦查实践检验的侦查学理论,能为侦查实践提供正确的方向和充足的动力;但是,离开侦查实践,侦查学理论的研究将是无源之水,甚至是毫无意义。

3.学科的综合性。侦查学是一门涉及知识范围极其广泛的学科,它既包含社会学科中的哲学、社会学、管理学、伦理学、教育学、心理学、逻辑学等学科的原理和方法论,又包含自然科学中的物理学、化学、数学、医学、生物学、植物学、计算机科学等学科的知识。凡是人类活动所能够触及领域的犯罪行为,侦查学都需要涉足进行研究,这就决定了侦查学学科必然具有综合性的特征。侦查学借鉴众多学科理论作为学科的理论依据,如借鉴物证技术学的同一认定理论,移植多种技术成果作为侦查破案的方法;如录音录像技术在侦查讯问中的应用,吸收最新研究方法为侦查学理论提供方法论;如吸收社会学、逻辑学、心理学、语言学等诸多具有方法性质学科的养分,为侦查学科发展提供源泉和动力。这些都是侦查学理论本身存在的综合性。同时侦查学研究内容的广泛性和侦查对象的多样性,决定了侦查学不仅需要研究侦查学基础理论的内容,还需要研究侦查实践操作的内容,正是侦查学的综合性特征推动着侦查学不断发展与完善。

侦查学学科的政治性是侦查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一个重要标志,法学、犯罪学等不可能具有像侦查学这样明显的政治性色彩;侦查学学科的实践性同样意义非凡,虽然犯罪学也有很强的实践性,但是犯罪学的实践性在于预防和控制犯罪,而侦查学的实践性在于揭露和证实犯罪,二者实践性的目的和方法是截然不同的;犯罪学学科具有的综合性,大致与侦查学学科的综合性相似,但这一点不能表明侦查学属于犯罪学学科。从侦查学学科特征上分析,侦查学应当不是任何学科的附属学科,应当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存在。

(二)侦查学的研究对象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侦查制度、侦查行为和侦查规律。

1.侦查制度。侦查制度是指与侦查有关的一切行为准则,其包含侦查的概念、侦查的特点、侦查的任务、侦查的意义等。它是开展侦查学研究的基础性工作,是决定侦查学研究的应有视角。侦查制度不同于侦查的一般法律规定,它探寻的内容更为广泛和深远,比如侦查的历史渊源、侦查的理论依据、侦查的基本形式和侦查的基本原则等,这些都是从理论上和从宏观上研究侦查的源起与规律,属于对侦查活动进行理论研究的范畴。这些理论的研究对侦查的应用研究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和指导意义,能够为侦查行为和侦查规律提供制度保障。

2.侦查行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是人们交往的产物,而社会关系和交往活动都是人的行为结果,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行为引发的。侦查活动是侦查主体侦查行为的综合体现,侦查主体的侦查行为是侦查活动的具体化;具体的侦查行为构成综合的侦查活动,综合的侦查活动包涵着具体的侦查行为。很多学者认为侦查学的研究对象之一是“侦查活动”,笔者认为侦查活动的本质是侦查行为。所以,准确地说,“侦查行为”应当是侦查学的研究对象,而且是侦查学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侦查制度和侦查规律的研究都是为侦查行为服务的,倘若没有具体的侦查行为,侦查制度和侦查规律也就无从谈起。

3.侦查规律。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规律是事物发展中本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侦查行为是侦查机关及其人员开展的揭露和证实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之间毫无疑问也是具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的,这就要求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分析侦查行为,从中找出侦查规律,为侦查行为的实施提供有章可循的法则。同时,侦查规律属于侦查行为和侦查制度的桥梁,是侦查行为和侦查制度的枢纽:在永续不断的侦查行为实践中,积极总结侦查行为中的得失,借鉴侦查行为实践成功的经验,吸取侦查行为实践失败的教训;在研究刑事案件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提出刑事案件侦查的一般规律和各类刑事案件侦查的特殊规律,为各类刑事案件侦查提供科学的方法和依据;同时对侦查规律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将其上升到侦查制度的范畴,促进侦查行为的规范实施。所以说,侦查学的研究对象中离开侦查规律这一关键性纽带,侦查行为和侦查制度就成为两条没有交叉点的平行线,两者之间孤立无援并难以为继。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有着不同于其他任何学科的特殊性,正是由于侦查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使侦查学成为一门既是致力于对侦查制度和侦查规律进行理性解读的理论学科,又是力求按照侦查制度和遵循侦查规律,推动侦查行为实践发展的独立性学科。

基于上述对侦查学学科观点的梳理和评价,以及对侦查学学科特点和侦查学学科研究对象的再认识,笔者在此提出自己的见解:侦查学学科自成一体,应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1]任克勤.侦查学科建设研究[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 (1):1-9.

[2]何树斌.侦查学学科性质论[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105-109.

[3]徐为霞.侦查学原理[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14.

[4]孟德平,孙付.侦查学学科性质[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01(2):16-18.

[5]王大中.构筑刑事侦查学的基本思路[J].公安大学学报,2002(2):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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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芮 强)

A Study of Discipline Independence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XUE Bing-yao,GUO Shao-jie
(Public Security Branch,G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Lanzhou 730070,China)

There exist five different views over which subject investigation study belongs to,namely,law,police science,criminology,criminal science and comprehensive discipline.However,none of them is fully reasonable.The investigation study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olitics,practice and comprehensiveness.The objects of the study are investigative system,investigation behavior and investigation laws.With its own style,investigation study should exist as an independent discipline.

criminal investigation;disciplinary nature;subject features;research object;discipline independence

D631

A

1008-2433(2015)06-0076-06

2015-09-21

甘肃省教育厅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侦查学基础理论若干问题研究”(1007-02)。

薛炳尧(1954—),男,陕西渭南人,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侦查学;郭少杰(1991—),男,河南南阳人,甘肃政法学院2013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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