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武装冲突下的我国境外投资安全保护机制
2015-03-26张泽忠
张泽忠
(江西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2)
非洲武装冲突下的我国境外投资安全保护机制
张泽忠
(江西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2)
非洲是当今世界政局严重动荡的地区之一,对中资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政治风险,而我国目前却没有建立完善有效的境外投资担保机制。对此本文指出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保护机制以保护我国在非企业的利益,包括积极参与国际担保机制、完善“中-非BITs”机制和中国信保保险机制、建立境外投资亏损救济机制、中资企业加强项目风险的法律尽职调查。
武装冲突;对非投资;政治风险;担保机制
晚近,在世界经济向全球化向多极化发展的新形势下,非洲成为我国中资企业“走出去”的最多、最重要目的地之一,投资领域涉及能源(石油、天然气)、采矿业、制造、基础设施(公路、铁路、航空、电网、电站)、通讯(光纤传输、移动通讯)等。2009~2012年,中国对非直接投资流量由14.4亿美元增至25.2亿美元,年均增长20.5%,存量由93.3亿美元增至212.3亿美元,增长1.3倍[1]。2013年,中国对非洲实现了33.9%的较快增长。[2]
虽然非洲大部分地区政局目前看起来较为平稳,但相当部分非洲国家或地区的武装冲突仍然频繁,造成当地政局、经济、社会动荡不稳,对所在地的中资企业带来了极大的政治风险。而我国对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担保法律机制尚未发展成熟,亟待提升和完善。
一、非洲武装冲突严重
非洲是当今世界上政局严重动荡的地区之一,战争、政变以及违宪争夺权力一直是该地区棘手的难题。自冷战结束后多达31个非洲国家经历或卷入过战争(内战)、暴乱(叛乱)、政变等武装冲突[3],而且许多武装冲突目前仍在继续着。
(一)武装冲突的表现形式及近况
1.非洲的战争。非洲国家发生战争一般持续时间很长,规模较大。例如,苏丹南北双方因民族、宗教、文化和政治等方面存在差异与矛盾,导致苏丹政府与苏丹南部的苏丹人民解放运动(SPLM)进行了长达20多年的内战,2005年1月双方刚刚达成《全面和平协议》(Comprehensive Peace Agreement),西部的达尔富尔地区又发生了冲突,并蔓延到邻国乍得,最终导致南苏丹独立。安哥拉内战是南部非洲最大规模的冲突,也持续了20余年。虽然该国现在处于战后重建时期,但安哥拉政府军与“安盟”武装之间的武装冲突仍时断时续。
这种长期的战争,在非洲之角的其他国家同样存在过,例如,2000年5月重新爆发的厄立特里亚与埃塞俄比亚之间的大规模武装领土冲突,虽经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斡旋,达成停火协议,但目前领土争端依在,彼此敌意未消,双方仍不断地相互指控、反指控,甚至军事对垒;索马里甚至经历了一系列战争后,导致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没有中央政府,并因此获得了“崩溃国家”(collapsed state)的称号;1998年8月爆发的刚果(金)内战,先后有卢旺达、乌干达、津巴布韦、安哥拉、纳米比亚、乍得等多个国家卷入,在刚果(金)形成了军事割据局面,晚近该国部族矛盾再次激化,导致新内战爆发。即使在大规模冲突平息时,各种非国家冲突(non-state conflicts)却在不同武装团体——反对派之间、军阀之间,或不同种族、宗教团体之间不断上演。
2.非洲的暴(叛)乱。非洲最近几十年来发生过多次暴力冲突,涉及国家包括利比里亚、塞拉利昂、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多哥、尼日尔、卢旺达、加纳、刚果(金)、几内亚和马里等。晚近,非洲北部国家接连发生多起暴(叛)乱,进而引起新旧政权更迭的事件。其中2011年1月16日素以稳定和安全著称的北非国家突尼斯首都,爆发了20多年来最大规模的示威游行,进入紧急状态,并全国暴发骚乱。这场被西方称之为“茉莉花革命”的骚乱很快波及到北非其他国家,尤其是埃及、利比亚。
受突尼斯“茉莉花革命”影响,2011年1月底,埃及爆发示威游行,抗议国内普遍存在的腐败、失业率高涨,部分抗议活动演变成血腥冲突,并导致执政长达30年之久的穆巴拉克政府垮台。而在利比亚,2011年2月中旬,利比亚反对派在班加西、的黎波里等其他主要城市发动大规模反政府冲突,该武装冲突持续数月,直到2011年8月底,利比亚卡扎菲政府被反对派武装推翻。
3.非洲的政变。埃及、刚果(布)、刚果(金)、多哥、阿尔及利亚、中非、尼日利亚、加纳、布隆迪、马里、利比亚、索马里、苏丹、乌干达、卢旺达、埃塞俄比亚、尼日尔、乍得、科摩罗、塞舌尔、毛里塔尼亚、中非、赤道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几内亚、莱索托、突尼西亚、布基纳法索、塞拉利昂、冈比亚、科特迪瓦均先后发生过政变,甚至一国发生多次政变的情形。例如,2012年3月21日,马里发生军事哗变,民选总统杜尔去向不明;2014年8月30日,莱索托发生政变,军方控制了警察总部并包围首相官邸,首相托马斯·塔巴内逃至南非避难。
4.非洲大陆仍在继续的武装冲突。截止2014年底,非洲大陆仍在发生的战争或冲突包括:(1)尼日利亚博科圣地组织(Boko Haram)叛乱(2009年至今):针对尼日利亚政府和尼日利亚基督教社团而发动多次武装袭击战争;(2)中非共和国叛乱(2012年至今):反政府军占领若干主要城市和城镇,仅仅三周的战斗之后至12月30日,叛军控制大约1/3的国家,并向首都班吉前进,使得法国及邻国乍得都纷纷表示要予以增援;(3)刚果(金)战争(1998年至今):最近一次冲突发生在刚果东部,涉及一个由Bosco Ntaganda所领导并获得乌干达和卢旺达秘密支持的“M23”反叛组织;(4)利比亚(2011年至今):在2011年利比亚军事干预成功后,新利比亚政府正在美国及其他盟国的援助下,竭力控制各种武装势力;(5)圣主抵抗军(Lord’s Resistance Army)叛乱(1987年至今):“圣主抵抗军”目前仍在南苏丹、刚果、乌干达和中非共和国进行活跃的行动;(6)马里北部冲突(2012年至今):2012年马里政府与北部Taureg部族爆发冲突,后者现占领马里北部,其许多士兵携带武器和战争经验在独裁者穆阿迈尔·卡扎菲军倒台后回到马里对抗政府军,并在其控制地区施行伊斯兰教法令;(7)索马里内乱(1991年至今):这场战争的最新阶段是羸弱的中央政府对抗伊斯兰青年党叛军的基地组织,中央政府其军队系由肯尼亚、乌干达、布隆迪、埃塞俄比亚和其他非洲国家提供,而美国政府则对这些军队提供资金和训练;(8)南苏丹与苏丹之间的边境冲突(2012年至今):目前主要发生在大尼罗河石油管道和有争议(石油资源丰富)的阿卜耶伊地区。
(二)武装冲突原因及影响
非洲武装冲突的原因十分复杂,包括经济落后、石油、矿产与水源等自然资源的争夺、边界领土之争、种族冲突、宗教价值观冲突、不同政党分歧等因素,并且在许多情况下多种原因交织在一起。不过,非洲晚近在政治上盲从西方做法,采取激进的民主化、实行多党制,而经济上却仍然贫穷和滞后,使政治难于与经济相适应,从而导致利益之争频发,这是非洲武装冲突的关键因素。当然从总体来看,贫困落后是该地区社会动荡乃至冲突战乱的根源。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公布,截止目前世界上最不发达的48个国家中有34个是非洲国家*Se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Map of the LDCs. available at http:// http://unctad.org/en/PublishingImages/LDC_map_1500x936.jpg, 2015-2-8.,在非洲54个国家中,最不发达国家占总数的63%。
非洲频繁的战争、冲突与政变,致使该地区在世界维和中占有特殊的地位。截止2014年8月31日,仍有10个军事维和行动,其中联合国部署6个,它们分别是科特迪瓦(UNOCI)、乍得/中非共和国(CAR)(MINURCAT)、刚果(金)(MONUC)、利比里亚(UNMIL)、苏丹(UNMIS)、西撒哈拉(MINURSO);联合国与非洲联盟混合部署1个,即达尔富尔与南苏丹(UNAMID);非洲联盟单独部署3个,它们分别是索马里(AMISOM),中非经济与货币共同体(MICOPAX),布隆迪特别行动部队(南非负责)。这些行动涉及到7.3万维和部队,约占联合国全球维和人数的70%。*PAUL D. Williams. Peace Operations in Africa: seven challenges, any solutions?[J/OL].Conflict Trends, Issue 3, 2009:3-4; 联合国正在执行的维持和平行动情况, available at http://www.un.org/zh/peacekeeping/resources/statistics/factsheet.shtml, 2014-10-10.
在《外交政策》与“和平基金会”编制的2014年的“脆弱国家指数”中,列入极度警戒(Very High Alert)的5个国家均来自非洲地区,它们分别是南苏丹、索马里、中非共和国、刚果(金)、苏丹;列入高度警戒(High Alert)的非洲国家5个,包括乍得、津巴布韦、几内亚、科特迪瓦、几内亚比绍;列入警戒(Alert)的非洲国家12个,包括尼日利亚、肯尼亚、埃塞俄比亚、尼日尔、布隆迪、乌干达、厄立特里亚、利比里亚、喀麦隆、毛利塔尼亚、埃及、卢旺达;列入极度警告(Very High Warning)的非洲国家18个,包括塞拉利昂、马里、刚果(布)、马拉维、布吉纳法索、利比亚、多哥、安哥拉、吉布提、赞比亚、莫桑比克、斯威士兰、赤道几内亚、科摩罗、冈比亚、马达加斯加、塞内加尔、坦桑尼亚;列入高度警告(High Warning)的非洲国家9个,包括莱索托、贝宁、突尼斯、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摩洛哥、佛得角、加蓬、纳米比亚、加纳;列入警告(Warning)的非洲国家3个,包括南非、博茨瓦纳、塞舌尔*Fund For Peace. List of countries by Failed States Index [EB/OL]. http://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countries_by_Fragile_States_Index, 2014-10-20.“脆弱国家指数”是指一个从社会、经济、政治三个主要方面进行考量、判断各国的脆弱指数排名列表,在2014年总共有178个国家被评估。一个脆弱国家常见指标包括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非常软弱或无力,不能实际控制其大部分的领土、不能提供公共服务、国家存在广泛的腐败和犯罪、难民和非自愿流动人口、急剧的经济衰退。这个指数分为十一级,分别是极度警戒(Very High Alert)、高度警戒(High Alert)、警戒(Alert)、极度警告(Very High Warning)、高度警告(High Warning)、警告(Warning)、不太稳定(Less Stable)、稳定(Stable)、非常稳定(Very Stable)、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非常可持续发展(Very Sustainable)。。从中可以看出,被列入警戒线和警告线的非洲国家合计52个,占非洲54个国家的96%以上。
二、我国现有政治风险担保法律机制及其局限性
由于非洲上述武装冲突、政权更迭频繁发生,对我国在非洲地区的投资带来了极大政治风险。所谓政治风险是指在国际投资过程中, 由于东道国武装冲突、政权更迭、政治与社会不稳,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而造成的投资财产及其权益的损害。这种政治风险包括东道国对外国投资的征收、国有化、限制汇兑与支付或者政府违约等。
目前,我国是一个对外直接投资的新兴国家,并于2014年正式步入资本净输出国行列。然而,在新的情况下,大多数中国企业在对包括非洲在内的境外投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政治风险所采取的防范措施不力,造成重大损失。《中国企业国际化报告(2014)》指出,在2005年至2014年期间发生的120起“走出去”失败的案例中,有25%是因为政治原因所致,有8%是在投资审批等环节因东道国政治派系力量的阻挠导致,有17%是在运营过程中因东道国的政治动荡、领导人更迭等原因遭遇损失[4]。换言之,有超过50%是因东道国政治风险而导致投资失败。
况且我国在非洲地区的许多投资涉及矿产、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这些行业系当地东道国的重要部门,敏感性较高,容易发生被征收、国有化等情况。最令人记忆犹新的是2011年中资企业在利比亚内战中发生的重大损失事件。在2011年2月利比亚内战发生前,我国在利比亚开展投资合作企业达到75家,人员超过3.6万人,涉及合同金额高达188亿美元,项目主要集中在基建、电信、石油、天然气领域。但在利比亚战乱中,许多中资企业项目被征用、炸毁,甚至抢夺,造成项目停产停工。例如,在米苏拉塔地区,中资企业项目还被反政府军队征用为临时指挥所,该项目已基本成废墟,数百辆工程车已被炮火摧毁,幸存车辆要么被征用,要么被偷走。[5]
面对非洲复杂武装冲突带来的政治风险,我国却没有建立健全的投资保护法律机制。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国际多边担保机制成为摆设
多边投资担保机制主要是指1988年成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reement,MIGA)的投资保险制度。截止2014年12月2日,MIGA拥有成员国181个,我国于1988年4月30日核准参加《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以下简称《MIGA公约》),系创始会员国;非洲方面,51个国家也先后加入了《MIGA公约》。MIGA保险范围包括向跨国直接投资者承保政治风险,即东道国政府的积极行为或消极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具体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货币汇兑险”、“违约险”。
截止2015年2月22日,在MIGA提供担保的823个项目中,涉及我国的项目共有41个。然而这些项目中39个系是吸引外资的,换言之,是外国投资者在投资中国项目时为保证其利益不受损而向MIGA投的保,而我国对外投资的仅有2项记录,即2012年9月就投资孟加拉国的阿术甘杰(Ashuganj)水电站项目(APSCL)以及2013年就投资肯尼亚的Triumph发电站项目向MIGA提出了担保申请,在此之前,我国企业作为投资者在境外投资项目没有任何向MIGA投保的记录。而印度、土耳其、巴西、南非等新兴经济体,甚至非洲的毛里求斯、塞内加尔、马里、埃及等国家开始重视并利用MIGA,向MIGA投保以保证自身利益。*MIGA. Project Information [EB/OL]. http://www.miga.org/projects/index.cfm?stid=1825&srow=1&erow=428, 2015-2-22.
虽然我国是MIGA的缔约国,居然在长达20多年里只有两项利用MIGA的记录,这不仅充分表明我国企业不善于或不熟悉利用、借助国际游戏规则保护自身的权益,而且还显示我国商务部等主管部门缺乏向中资机构进行MIGA宣传的机制。显然,MIGA机制仅成为一种摆设,这与我国对非投资的日益扩大以及资本净输出国身份极不相符。
(二)双边投资促进与相互保护协定机制的局限性
我国与非洲国家签署《双边投资促进与相互保护协定》(BITs)是我国目前对非投资保护的主要法律机制。而在国际社会中,有关境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是BITs主要内容之一,然而我国在对非投资中利用这一法律机制存在以下局限性:
首先,到目前为止,在非洲地区的54个国家中,我国分别同塞拉利昂、塞舌尔、尼日利亚、摩洛哥、毛里求斯、科特迪瓦、津巴布韦、加纳、佛得角、贝宁、苏丹、赞比亚、南非、刚果、博茨瓦纳、加蓬、埃及、马里、利比亚、乍得等30个非洲国家签署了BITs。但对于其他24个尚未签订BITs的非洲国家,我国在这些地区发生的政治风险无法通过BITs机制得到控制、保护。其次,部分与非洲国家签订的BITs,规定出现战争或其他武装冲突、革命、国家紧急状态或者叛乱而遭受了损失时只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保护,而无国民待遇保护,这对于我国投资非洲这一政治风险高地区的保护力度不足。最后,即使与我国签订了BITs的非洲国家,如发生武装冲突,新政府极有可能不承认前政府所签订的BIT,使双方签订的BIT失效。
(三)中国信保机制存在不足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中资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我国于2001年12月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公司”)作为专门的投资保险机构,并先后出台了诸多具体保护中资企业投资非洲等海外市场的担保机制。与商业保险不同,中国信保公司的投资保险有鲜明的政策性,不以赢利为目的,其宗旨在于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其开发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是一项专门针对中国投资者进行非洲等地的海外投资,保障投资者的海外投资免受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和政府违约等事件造成损失进行承保的保险产品。
然而,利用中国信保公司的保险机制进行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不多,即利用率非常低。例如,2010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约3,047.5亿美元,而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责任余额为173亿美元,承保占比仅为5.68%。就我国在中东、北非地区投资而言,仅利比亚一国的大型项目投资合同金额就达到188亿美元,而目前中国信保公司在整个中东、北非地区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承保金额仅35亿美元,可见中资企业在利比亚工程的投保额严重不足[6]。这与中国信保机制设计不尽合理密不可分。
首先,对投保人范围的界定不科学。中国信保公司的《投保指南》将“以中国法设立的由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机构、公民或外国的企业、机构、公民控股的企业”排除在外的做法,实际上不恰当地缩小了合格投保人的范围,此规定与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有差距。*具有国家规定的境外投资资格的下列投资者,可以投保海外投资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但由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机构、公民或外国的企业、机构、公民控股的除外;在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金融机构,如果其95%以上的股份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构控制之下,可由该境内的企业、机构投保;其他经批准的企业、社团、机构和自然人。参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海外投资保险[EB/OL].http://www.sinosure.com.cn/sinosure/khjl/xbbk/tbzn/286.html,2012-4-23.其次,在对合格的投资规定上,只简单规定“必须符合中国国家政策和经济、战略利益”,在投资形式上只规定“直接投资,包括股权投资、股东贷款、股东担保等,金融机构贷款,其他经批准的投资形式”。再次,中国信保公司没有明确规定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及承保险别与机构的设置存在不尽合理现象。最后,中国信保公司采取单边保险模式,没有与“中-非BITs”挂钩,导致中国信保理赔后无法有效地行使代位求偿权,结果往往出现“政府买单、企业受益”的情况。
三、建立完善的应对政治风险法律机制
尽管非洲许多国家依然存在政治不稳定、国内经济社会动荡等风险,但是扩大在这些国家投资依然是我国必然的选择,因为它不仅是中资企业和资本“走出去”的最大目的地之一,我国与这些地区的战略伙伴关系的建立还有助于打破现有西方主导的全球能源与投资格局,大幅提高我国全球资源配置能力,这才是我国的核心利益所在[7]。在此背景下,为了尽最大可能降低政治风险对中资企业的负面影响,有必要采取以下对策:
(一)完善“中-非BITs”机制
在修订或签订“中-非BITs”时,像晚近我国与塞舌尔签订的BIT一样,增加国民待遇保护的规定,即在出现“战乱”时亦给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保护:一缔约方的投资者的投资因另一缔约方领土内发生的战争或其他武装冲突、革命、国家紧急状态或者叛乱而遭受了损失,应当享受另一缔约方给予的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或者给予最惠国投资者的待遇。其次,需要进一步完善“中-非BITs”关于投资争端解决的机制,使中资企业在发生争端时,如争议自争议一方提出协商解决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可选择亚非法律磋商组织(the Asian-African Legal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AALCO)、投资争议解决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非洲商业法律统一化组织(the Organization for the Harmonization of Business Law in Africa,OHADA)等国际仲裁机构裁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可采用类似中国-塞舌尔BIT的表述,规定“仲裁裁决应根据作为争议一方的缔约方包括其冲突法规则在内的法律、本协定的规定和被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第11条。最后,我国应加紧与24个未签订BIT的非洲国家商签BIT。
(二)积极参与国际担保机制
中资企业在非洲投资时要充分利用MIGA机制,我国政府也需要积极向投资非洲的中资企业宣传MIGA机制。同时,中资企业在对非投资时可以向非洲贸易保险公司(African Trade Insurance Agent,ATI)投保。ATI成立于2001年1月20日,旨在通过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政治风险保险、投资保险和其他金融产品以促进非洲大陆的出口和吸引外商直接投资。ATI现拥有正式成员9个(布隆迪、刚果(金)、肯尼亚、马达加斯加、马拉维、卢旺达、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并接受这些地区的投保申请。其可投保的产品包括四大类:信用风险、政治风险、全面不支付、再保险,具体涵盖征收、转移限制、战争、内乱或骚乱、禁运、不履行仲裁裁决、全面不支付、FDI险。中国信保也有必要考虑加入ATI,加强与ATI的合作。*除9个正式成员外,ATI已签署但尚未完成批准手续的非正式成员8个,分别是贝宁、科特迪瓦、吉布提、厄立特里亚、加纳、利比里亚、苏丹、多哥;其他成员包括非洲再保险公司(African Reinsurance Corporation)、安卓集团(Atradius Group)、意大利外贸保险服务公司(SACE)、COMESA、东南非贸易与发展银行(PTA Bank)、东南非贸易国家贸易优惠区再保险公司(Zep Re)。ATI要求投资或交易符合以下标准方能获得ATI的支持:①对投资保险或再保险,投资者或投资必须在非洲的成员国境内;②对信用保险或再保险,如果是出口信用,则要求交易的卖方或买方必须在非洲的成员国境内;如果是境内信用,则要求卖方和买方均必须在非洲的成员国境内;③对涉及金融交易的信用保险,如果是出口信用,则要求贷方、借方或金融项目必须在非洲的成员国境内;如果是国内信用,则要求贷方、借方和金融项目均必须在非洲的成员国境内。
(三)进一步加强中国信保保险机制
首先,将适格的投保人扩大至由我国港澳台企业、机构、公民或外国企业、机构、公民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或控股的企业。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对其实行与内资企业一样投保,是履行国民待遇的表现;二是这些企业是根据我国法律设立的,如果其以企业的名义向非洲投资,则从国际法看中国是其投资母国,对其有保护的义务;三是港澳台地区是我国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理所当然地要维护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的我国国民的利益。其次,完善准保的投资和投资形式。这可以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允许投保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从内容上看,申请保险的投资应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不仅符合我国国家政策和经济、战略利益,而且还要符合东道国的利益及其发展政策;从形式来看,允许投保的还应包括现金投资、股权投资、贷款、实物投资以及基于契约安排的权益投资(如劳务、专利权、技术、制造方法、收益、利润及能源开发中关于产品分配安排应得的权益)等。再次,调整我国非洲投资保险模式,采用以双边为主、单边为辅的混合模式,即由“中-非BITs”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如MIGA、非洲贸易保险公司(ATI)等)挂钩确认代位求偿权,使中国信保理赔后行使代位求偿权具有国际法效力的保证,避免出现“政府买单、企业受益”的情况。同时亦要辅以单边模式,不将“中-非BITs”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作为惟一投资条件,在国内法上应该留有一定的余地,以支持向这些没有签订“中-非BITs”国家索赔,扩大投资保证的范围。最后,为了让中资企业充分利用中国信保机制、国际担保机制进行海外投资保险,提高担保机制的利用率,我国商务部门、中国信保、中非合作论坛配套机构及非政府组织应对中国信保机制、国际担保机制进行大力宣传和推广。
(四)建立境外投资亏损救济机制
除了上述投资保护机制外,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境外投资亏损救济机制,包括提供各种税收的优惠,对投资于政治、经济不稳的非洲国家或地区的中资企业,进行税收补贴,并用外汇储备、企业利润以及公共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设立境外投资亏损救济基金,使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境外投资经营风险。
(五)企业应加强项目风险的法律尽职调查
中资企业在对非投资时,除对东道国的基本法律制度、产权制度、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制度、交易制度、不动产制度、外汇政策、税收政策、劳工政策、环保政策以及法治水平或司法独立性和可操作性等事宜进行全面调查之外,不能忽视对东道国及邻国的战争、冲突等政治风险的调查,切忌在未调查清楚并制订有效的防范措施之前就盲目投资。如前所述,中资企业可选择的防范措施包括向中国信保、MIGA、ATI等投保,以及在合同中订立“庇护机制”“合同锁定”和“保险转嫁”等条款,以便规避该等政治风险。同时,中资企业应考虑“退出机制”,即在权衡后失大于得时,有必要及时撤出在政治风险较高地区的投资。
[1]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与非洲的经贸合作(2013)[N].人民日报,2013-08-30(23).
[2] 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2013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EB/OL].http://www.fdi.gov.cn/1800000121_33_4266_0_7.html,2015-02-24.
[3] 王莺莺.非洲:走出冲突的阴霾[N].人民日报,2000-07-13(7).
[4] 王辉耀.中国企业国际化报告(2014)[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5] 冯中豪.战乱之后中国在利比亚利益能否保全?[N].新京报,2011-03-18.
[6] 卡扎菲不日灭亡:中国在利比亚损失了什么?[EB/OL].http://www.junshijia.com/article/201108/74740_6.html,2011-08-26.
[7] 张茉楠.尽管非洲动荡,中国仍要坚持投资[EB/OL].http://www.eeo.com.cn/observer/shelun/2011/03/02/194795.shtml,2011-09-04.
责任编辑:胡 晓
2015-03-18
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项目“我国对非洲投资促进与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课题编号:14FX07)。
张泽忠(1976- ),男,江西会昌人,国际法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D922.295
A
1004-941(2015)03-008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