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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职院校法学课程设置特色化

2015-03-26

关键词:民法学法学课程设计

刘 庆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论高职院校法学课程设置特色化

刘 庆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高职法学院校目前面临着招生困难、就业困难的尴尬境地,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主要在于高职法学院校定位不准、目标不明确、课程设置不符合专业设计等因素。法学教育的类型化中包括高职法学教育,其培养目标应定位在法律辅助人员的培养上,要求课程设计上要突出实践操作性特色,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高职院校;法学课程;课程设置

一、高职类法学院校之现状

我国的法学教育及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集中在专业的法学院校或综合性院校的法学专业中,学校级别有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从培养的对象看,本科院校培养的法学学生更多的是向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部门、政府部门输送专业人才,当然,还会有一部分学生选择继续深造,走进学校教书育人;而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则因上述就业门槛过高而只能选择其他法律辅助类工作,甚至脱离本专业从事其他工作。就业的困境直接影响了学生的报考,因此,从近几年的高职类法学院校的招生情况看,境况令人堪忧!因此,无论从高职学校自身发展着想,还是从国家依法治国理念的贯彻来看,我们必须要从自身建设做起,从内部整体改革入手,增强自身的生存能力,找准本类院校的定位,开拓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市场。

高职法学院校的生存现状,是否就表明其应被社会淘汰呢。答案是否定的!社会发展的多类别性要求相应的教育具有多类别性,高职法学教育培育的人才目标和社会定位与一般高校是不同的[1]。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应是社会需求的不同的两个类型,两者应是相互衔接和沟通的关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制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将高等教育第一阶段(即不取得高级研究人员资格)分为两类,即5A和5B,其中5B课程是指实践型、技术型、职业专门化的高等教育,学制一般为2至3年,这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属同一类型的教育[2]。因此,高职法学教育与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在教育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模式、课程的设置和授课的方式方法等方面都应各有特色。

在法治建设较好的国家中,法律职业的分工就比较明确,通常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专门从事法学应用和实践的人员,具有良好的法律体系的知识,熟练的掌握法律原理和规范,这是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第二类是从事法律教学、科研的教师、专家等人员,他们接受过更高层次的法学教育,多数具有研究生学历,更为系统地掌握着专业理论知识,由高等院校完成[3]人才的培养和输出工作。第三类是法律辅助人员,如法庭书记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行政司法官、法警等。他们不需要多么深厚的理论功底,只是从事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需要接受3年左右的法学职业教育即可,这种人员的培养由高职院校完成。因此,学校的社会功能不同,决定了高职法学院校的目标是培养法律服务型人才,要求学生在求学期间要掌握一般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增加实践操作的机会。

二、高职院校法学课程的多样性设计

如上所述,高职法学教育的社会定位是法律服务型人才,因此在课程设计上要体现出自身的特色,不能照搬照抄高校法学课程的设计,否则这类人才的社会竞争力将会被人为的削弱,定位不准,必将影响到人才的培养和输出。

第一,突出实践性。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是法律辅助人员,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学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基本的法学应用和技巧,因此,在课程设计上要提高实践操作的课程设计。在三年的学校教学中,至少要留出半年的时间,安排学生进入实践部门锻炼。按照我国学校教育的实际操作来看,均将最后半年留作实践实习,但笔者认为,这种理论与实践课程的安排并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可以尝试将实践课程安排到每一学年的最后一个月,将每一学年的理论课程及时的与实践课程相联系,让学生及时查缺补漏,达到用理论指导实践,用实践检验理论的教学效果。

第二,方式多样性。在教学方式上采用多种教学方式,如多媒体教学可以增强案例介绍的直观性;模拟法庭可以增强互动性;微信课堂可以达到教学的及时性。即应将教学与现代科技和多样化的通讯方式相互结合,使教学走出课堂。教学方式的多样性不仅能增加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自主性,还能达到教学效果的长效性。

第三,专业设计市场性。高职法学教育也是依托于市场需求的,三年的学习毕业后,学生们面临的最直接的、也是最现实的问题就是择业问题,学校的专业设计和课程设计如果脱离现实的需求,就会给学生搭建空中楼阁,学无所用的教学后果使学校必定要走上衰亡之路。因此,时代的变化,市场的需求,司法改革的动向都值得高职法学院校予以关注。要根据客观实际的变化合理地安排专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而不能墨守成规,更不能套用本科院校的课程设计。

三、课程设计具体构想

(一)理论课程设计

理论课程学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高职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使得我们在课程设计上要有自己独特之处,三年的教学时间要合理分配理论课和实践课的设计[4]。目前我国高职法学教育的理论课程开设顺序不尽合理,法学理论课程(主要指法理学、宪法学、法律思想史、逻辑学等)授课均被安排在第一学期,尤其是法理学,对于刚刚接触法律的学生无疑如“天书”一般,多数学生反映并不能真正理解法理学中的思想和论理。因此,可以考虑在大三上学期开设法学理论课程,在学习具体部门法后再学习,或许能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宪法学,作为成文法国家的母法,可以使初接触法律的学生从整体上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的基本建制,这是学习其他具体法律部门的前提,应开设在大一第一学期。而法制史课程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的具体需求开设为选修课或者不开设。因为我国现行的法律主要来源于德国法系,与中国古代历史中的“律”并非一脉相承,即使对中法史不是很了解,实际上也并不影响高职学生在学校的专业学习和工作实践。

其他部门法学,如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则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但在开设的时间和顺序上,应符合学科的逻辑性规律。如民法学可以开设在大一下学期,因民法涉及生活的多种领域,应开设时间设为一学年或一年半。其中的合同法学、物权法学、侵权责任法学根据专业设计不同可以从民法学中分离出来,单独开设。刑法学应在民法学开设一学期后开设,因民法中的理论和规定,是学习刑法知识的前提,不应与民法学同时开课,甚至前置于民法学,这有违于教学规律。诉讼法学可以设计在每部实体法学开设后的一学期,如在开设民法学一学期后可开设民事诉讼法学;在开设刑法学一学期后,可开设刑事诉讼法学,等等。诉讼法学是为了救济实体权利而设计的程序学,在实体权利不清的情况下,直接开设诉讼法学,是本末倒置的。

(二)实践课程设计

法学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设计中应该结合专业的特点,对实践环节设计有所侧重[5]。

1.关于模拟法庭。这是一种比较好的将理论学习与实践应用相结合的方式,学生通过模拟法官、书记员、律师、商人(或公民)等角色,从不同角度设计语言、案例环节、搜集法律规范、结合法学理论,通过庭审模拟,既充实了实体法的理论学习,又熟悉了程序法的过程,效果良好。这种模拟法庭的环节设计需要有专业教师进行指导,避免模拟过程中出现实质性或程序性的错误,每次模拟后,教师应及时总结,尤其是其中的不足、缺漏,加强学习效果。

2.关于法庭观摩。教学必须走出课堂,闭门造车的结果会陷入思想的保守和故步自封,因此学校要和当地的法院结成实践培训基地,定期组织学生观摩较好的庭审现场,选择的庭审案例具有典型性,最好是庭审一次就能当庭宣判的案件,保证庭审观摩的完整性。这就要求组织观摩的教师应事前做好与法院沟通工作,让学生提前知晓案件的基本事实,在学校时能尽量搜集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范,做到有准备地观摩,而不是看新闻甚至是看热闹。

3.关于辩论大赛。法律辅助人员,虽不一定要有雄辩的口才,但也是法律类服务人员,将来的工作中会和形形色色的人员打交道,或是法官、检察官,或是行政部门人员,或是一般的寻常百姓,他们需要具备一定专业术语的使用技巧,应变能力要高于其他的一般专业人员,通过辩论大赛,可以让学生敢于“张嘴”,克服羞怯、胆小的性格局限,有利于将来在工作中找到自己适合的位置。

4.关于实践部门实习。法学是一门实践操作课程,纸上谈兵的教学方式绝不是法学教育的有效方法。要每学期组织学生进入实践部门实习两周到一个月,实践部门应多样化,不仅局限于法院、检察院、公证处、仲裁机构,还要包括与法律事务有关的行政机关、企业的法务部门等。多层次、多角度的实践将有助于增加学生学习的动力,在实践中反思,在反思中进步。

综上所述,培养适应社会的实践操作型人才才是高职法学教育的目标所在,在此目标的指引下,改革目前的课程设计势在必行!

[1]邢彦明.法律高职教育实践教学体系探讨[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7,(3).

[2]张俊鹏.高职院校法学教育及教学方法的探讨[J].教育教学,2014,(4).

[3]胡正鸣.高职院校法学教育及教学方法的探讨[J].北京工业职业教育学院学报,2002,(8)

[4]高莉.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设计研究[J].镇江高专学报,2007,(4).

[5]张国庆.法学教育:世纪之交的9个问题[N].北京青年报,2000-12-12.

[责任编辑:赵天睿]

2015-09-15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十二五”高等教育科研课题“高职院校法学课程设计与就业趋向对接的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刘庆(1976-),女,河北吴桥人,教授,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G642.3

A

1008-7966(2015)06-01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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