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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推进法治黑龙江建设的使命与路径

2015-03-26孟霁雨张克强

关键词:法学黑龙江法治

孟霁雨,张克强

(1.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2.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黑龙江 绥芬河 157399)



法学教育推进法治黑龙江建设的使命与路径

孟霁雨1,张克强2

(1.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2.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黑龙江 绥芬河 157399)

建设法治黑龙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我省的生动实践,法学教育对此担负着黑龙江省法律人才培养、法学理论支持、法治文化培育、法治精神弘扬的使命。法治黑龙江建设不仅为我省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为深化法学教育改革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法治;法学教育;法治黑龙江;使命;路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勾画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建设法治黑龙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我省的生动实践。“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在推进法治黑龙江建设过程中,教育起着关键性的基础作用,尤其是法学教育更是具有直接的推导作用,它不仅直接为法治黑龙江建设提供理论、人才保障,而且更能直接培育整个社会环境所需要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法治黑龙江的背景下,研究法治与法学教育的关系、法学教育如何更好地为法治黑龙江建设服务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法治与法学教育的关系

(一)法治的内涵

最早定义法治的,应当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说:“法治应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他的这一概念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优越性。他的法治论是西方对法治最经典的阐释,由此奠定了西方法治主义传统的思想理论基础。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法治的目标更加清晰,内涵更加明确:“其一,法治是一个表征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的概念,在这种意义上,法治与人治对立;其二,法治一个表征活动的概念,在此意义上,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其三,法治一个表征状态的概念,最终表现为一种法律秩序;其四,法治一个表征价值的概念,是有特定价值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其五,法治是一个融会多重意义的综合观念,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2]

法治是“法律主治”(the rule of law)不是“依法而治”(the rule by law)。法治应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是包括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在内的统一整体[3]。形式法治是指特别强调有法必依、严格守法的法治。它强调法律必须被遵守,但并不特别关注法律本身的价值内涵,不刻意要求法律是良法而非恶法;实质法治除了强调形式法治的守法要求外,还更加强调而法学教育,又给法治以理论上的论证,给它以理念,给它以理想。没有制度的保障,法学教育是很难推进的,徒有制度,没有法学,没有法学教育,教育出的人才来支持它,来实施它,那么这样的法治也是空的。在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发展过程中,法学教育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具有直接的推导作用,它是培养法治人才的重要途径,而法治人才又是宣传、传播、深化法律意识的使者。

二、法学教育推进法治黑龙江建设的使命

法学教育肩负推进法治黑龙江建设的责任与使命是由法学教育的属性、功能、地位所决定的。

(一)法学教育的属性

这里所称的法学教育,是指国家通过学校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向学生传授系统化的法学理论,培养其法律实践技能,造就从事法律职业人才的活动[4]。

1.法学教育的教育属性

首先,法学教育与高等教育同步产生。欧洲中世纪出现的大学被多数人视为近代高等教育的起源,有欧洲“大学之母”盛誉的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是西方最古老的大学,至今已有九百多年的历史。该校初创之际,就以法学、医学和神学三个专业闻名于世。从12世纪起,意大利其他城市,以及法国、德国、西班牙、英国等,都纷纷效仿博洛尼亚大学的办学模式,创立了世界上最早的一批大学。而这些大学大部分都成为中世纪以后各国著名法学家的摇篮[5]。到1500年,全欧已有80所大学,1600年大学发展到 108所。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就曾指出:中世纪“因为有了大学,所以一般教育,即使还很坏,却普及得多了”。在我国近代高等教育的形成中,法学教育也同样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继1869年京师同文馆开设的“万国公法”课程后,北洋大学、南洋公学等新式学堂先后设立法律或政治科,全国兴起一股法学热潮。1909年,法科学生总数高达2 034人,竟占全国高等专门学堂学生总数的4/5,法学教育呈蓬勃发展之势[6]。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几乎是从法学教育开始的,或者说法学教育是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尖兵[7]。

其次,法学教育内容、人才培养目标与高等教育属同一层次。高等教育教学内容具有专业化的特征,法学教育以法学专业知识为主要传授内容;从人才培养目标上看,高等教育肩负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责任,而法学教育则以培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崇尚法律、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身心健康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使命。

2.法学教育的法律性

首先,产生的法律性。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知识的专业化和法律职业的专门化使系统传授法学知识的法学教育的产生成为必然。

其次,教学内容的法律性。法学教育以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知识为最基本的教学内容。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由以下课程构成:一是专业平台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法学以外的课程;二是十四门专业核心课程;三是专业方向课程,即根据法学二级学科设置的若干课程;四是选修课程;五是实践课程,包括庭审旁听、模拟法庭、实习等课程。

再次,人才培养目标的法律性。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法律人。(1)一个法律人不仅应通晓法律,而且对其他学科、领域也应有一定的了解;(2)须具有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够从法律人的角度观察和分析问题;(3)具备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法律纠纷、法律问题的能力;(4)具备一定的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研究能力;(5)具有廉洁、刚正、正义的品格。

(二)法学教育的功能

法学教育集人才培养、理论研究、法律服务三项功能于一体。培养法律人才应是其首要的职能。同时,法学教育必须以法学研究为前提和支撑,这是因为,法学教学内容的深化与升华既以理论研究为前提,同时又将教学实践发现的问题,通过理论研究来解决。服务社会的功能,一方面体现在通过法学研究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和智力支持,另一方面体现在为社会提供专业水平的法律服务。

(三)法学教育的地位

新的历史时期,法学教育肩负着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做好法治人才资源准备的历史使命。《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2013年)》显示,2013年,全国有1 343名律师当选县、市、省和全国四级人大代表,占律师总人数的5.8‰;有3 790名律师担任各级政协委员,占律师总人数的1.6%。2014年3月,中青舆情监测室统计全国31个省份的62名高院院长、省检检察长发现,多数院长和检察长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拥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的43人中,有省高院院长25人,省检检察长18人。其中7人是法学博士,26人是法学硕士[8]。可以说,如果只有法律规则而没有适用规则的高素质人才,规则之治将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期待、新要求,同时也为其改革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动力。

三、当前黑龙江法学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法学教育资源被多方分割,碎片化现象比较严重

目前我省的法学教育呈现出较为复杂的情况:一是办学机构复杂,有综合性大学、政法职业院校、独立学院等的法学专业;二是办学形式复杂,有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电大教育、自学考试等的法学专业。在大学扩招背景下,基于经济利益考虑,许多与法学根本毫不相干的理工农医类院校也纷纷创建了法律院系,没有条件创造条件地开展法学教育。

(二)通识教育有余,实践教育不足

朱苏力教授指出,“就毕业生而言,中国法学院的产品还不能满足社会的急迫需求,同时表现为产品的紧缺和过剩。紧缺的是两端,过剩的是中间产品”。[9]韩大元教授也认为,“法学院的产品——法科学生无法有效地满足法律职业的发展要求,损害了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信赖”。[10]由于通识教育较少注重专业技能的训练,法科毕业生的实践能力明显欠缺,致使这些在法学院校学习了数年的学生到了实务部门往往不能很快上手,或者需要重新经历一段较长的时间磨炼才能适应工作需要,法学教育被挪揄授人以屠龙之技。基于此,法学教育必须改变忽视实践专业性与操作技能提升的最大不足,注重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

(三)培养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的规模与社会需求不适应

法治黑龙江建设不仅需要大量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还需要许多从事立法、行政执法等工作和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法律工作的其他人员,而现在我省政法队伍中大多数人仅有大专学历,从培养高层次的法学专业人才数量来看,目前我省法学教育还不能满足现实需要。以哈尔滨市为例,截至2013年9月该市共有律师2 188人。律师队伍中本科以上学历者占总人数的80%以上,其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者占总人数的8%,具有法律外其他专业的学习背景或经历的复合型律师占总人数的10%,具有高级职称(一、二级职称)的律师占总人数的3%。我省法律人才虽然数量不少,但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短缺尤为严重。我省法律人才虽然数量不少,但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短缺尤为严重。

四、法学教育推进法治黑龙江建设的路径

(一)深入开展理论研究指导实践

法学家不能“命令”谁,但却能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让应然的制度在一定区域内付诸实践,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普通民众切身感受到这种制度的优越性,在形成学者、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律师以及社会良性互动的同时,造就培育程序法治观念的沃土——这就是作为法学家的“贡献”。[11]黑龙江的法学家可以通过深入基层一线,了解社情民意,对地方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我省在法治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深入调查研究,推出一批具有前瞻性、现实性的高质量研究成果,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百姓。

(二)筹建法学教育专门研究机构,促进我省法治建设

为了促进黑龙江省法学院校之间的交流与指导,形成黑龙江法学的整体优势,可以考虑筹建黑龙江省法学教育研究会,以推动和指导省内法学教育界的合作与交流为宗旨,致力于通过进一步的资源优化与整合、进一步的交流与合作,总结和推广法学教育的成功经验,探索新方法、新途径,破解省内法学教育界面临的共同难题。

(三)建立一体化干部培训机制,实现教育资源共享

1.建立由省政法委领导、政法各部门领导、培训机构领导参与的“法治黑龙江干部培训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加大省政法委对全省干部法律培训工作的统筹指导力度,进一步整合干部培训资源,为干部一体化法律培训提供强有力的组织领导。

2.建立法治黑龙江干部培训师资信息库。

3.发挥省法学会、省法学研究所等机构智力资源充分、学术性强、“第三方”地位超脱等优势和特点,围绕黑龙江省委加快建设法治黑龙江的要求,积极参与全省干部法律培训的实践探索与研究,为其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和智力支持。

4.坚持优势互补,强化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及省法官学院、省检察官学院一体化的“大学院”意识,通过省政法委领导、横向协作,实现基础实施、师资力量等教育培训资源共享。

5.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四)以适应社会需求为导向,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1.实现法学教育资源共享。一是形成人才培养合力,突破学校教学、管理原有体制,实现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二是校际协同,参与联合办学;三是加强国际协同,通过国际资源的有效整合互动和优化利用,着力搭建国际协同平台;四是校地协同,特别是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协同,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资源共享。

2.优化法学师资队伍。把建设高素质专家教师队伍作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核心,健全法律实践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人员互聘计划,搭建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的桥梁,畅通理论与实务的交流渠道。

3.完善法学课程体系。(1)在课程设置方面,应以实施“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为契机,尝试开发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学类课程,尽早着手为中俄蒙区域经贸合作提供法律咨询、企业调查、知识产权、技术转让、仲裁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做好相应人才的培养储备工作。(2)加强实务技能训练,增加实践性课程的比重,使学生的实务技能在得到提升的同时,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对社会的洞察与现实关切。

4.改进课堂教学内容。(1)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和研究阵地。(2)重视发掘、弘扬传统法文化的优秀精神,寻找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力量。

(五)将法治教育纳入校园文化建设

法学院校要充分发挥法律学科优势和特色将法治文化内化于校园文化,不断增强师生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法治思维、权利义务观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等理念,渗透到师生行为规则、日常教学要求当中,引导师生员工自觉遵循法律,承担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理性表达诉求和依法办事,使广大师生员工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随着黑龙江法治环境的优化,我们有理由期待她将因中国法治的发展而得到更好的发展,也将以自己出色的法治建设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贡献。我们期待着,黑龙江法学教育创新发展能够成为法治黑龙江建设中颇为精彩的篇章。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2]洪浩.法治理想与精英教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卓泽渊.法治国家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罗正明.法学教育在中国实现依法治国过程中的作用[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4).

[5]何勤华.中世纪西欧大学法学教育述略[J].法学评论,1996,(5).

[6]柳经纬.回归传统——百年中国民法学之考察之一[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2).

[7]李龙.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8]调查:七成省级两高“掌门人”有法学教育背景[N].中国青年报,2014-03-10.

[9]朱苏力.中国法学教育面临挑战[N].法制日报,2007-06-03.

[10]韩大元.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N].人民法院报,2010-09-10.

[11]谢澍.法学家:走出书斋才有作为有贡献[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07-08.

[责任编辑:赵天睿]

2015-09-18

孟霁雨(1970-),男,黑龙江宾县人,教授,经济法教研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从事经济法和劳动法方向研究;张克强(1971-)男,辽宁宽甸人,检察长。

G642.0

A

1008-7966(2015)06-01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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