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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互动与共识—社会抗争视角下的治理机制创新

2015-03-26官茂元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抗争国家政治

官茂元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结构、互动与共识—社会抗争视角下的治理机制创新

官茂元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社会抗争与汹涌的社会运动甚至与暴力行为相连,容易造成社会失序,影响政治稳定。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正经历着一场巨大的社会变迁,整个社会政治生活进入“摸着石头过河”的漫长转型期。在这个过程中旧的社会结构不断瓦解,新的有效规则制度体系还不健全,决定当下中国正步入一个“风险社会”,各种社会问题和冲突频发的转型阵痛期。这样,由社会矛盾、结构失序等引起的利益诉求和问题势必会以缓和或激进的抗争方式表现出来。社会抗争在转型中国不可避免,从学理上分析和探究社会抗争结构、互动方式成为现实紧迫性的课题。社会抗争的结构背景为国家——社会二元结构层次,社会抗争的互动模式是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非均衡性发展的结果,互动过程既充满风险,也蕴含了制度秩序化建立的可能。良性社会抗争及其制度化吸纳对于国家治理机制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社会抗争;公共权力;治理机制;法治化

DOl:10.3969/j.issn.1671-7155.2015.06.002

社会抗争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普遍现象。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尤其是美国理论界为了有效解释新发生的社会运动,提出了社会抗争的概念,试图为西方乃至世界范围内发生的社会运动提供新的分析工具和理论解释。由于分析视角的差异,在社会抗争的研究领域内,形成了内涵与外延交错相显的复杂概念谱系,如集体行动、社会运动、民权运动、权利运动等。但值得指出是,这些与社会抗争具有“家族相似性”的概念,都只是部分地解释了社会抗争的特性、功能与发生动因,“社会抗争的现实解释力在于展现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广阔图景”[1](P87)。其贯穿于社会政治生活的始终,与人类政治生活的公共性具有天然的共生性,即“是一个历史范畴也是一个普遍的社会政治范畴”[2](P13)。在某种程度上,人类政治社会生活的变迁进步与社会抗争相伴随行,即社会抗争蕴含了社会政治生活优化进步的可能。诚如奥罗姆所言:“在任何一个政治体系中,冲突和争议都会一直存在,但是只要通过引导,并提供可资利用的政治生态,使其向着合法化和制度化方向发展,就可以提供现代社会达成共识的社会基础。”[1](P233)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社会抗争往往还与汹涌的社会运动甚至与暴力行为相连,容易造成社会失序,影响政治稳定。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正经历着一场巨大的社会变迁,整个社会政治生活进入“摸着石头过河”的漫长转型期,在这个过程中旧的社会结构不断瓦解,新的有效规则制度体系还不健全,决定当下中国正步入一个“风险社会”,各种社会问题和冲突频发的转型阵痛期。这样,由社会矛盾、结构失序等引起的利益诉求和问题势必会以缓和或激进的抗争方式表现出来。既然,社会抗争在转型中国不可避免,那么从学理上分析和探究社会抗争结构、互动方式就成为现实紧迫性的课题。

一、背景与事实:转型期中国社会整体变迁与风险

社会抗争是西方社会政治生活“冲突”与“失序”的图景描绘,于中国而言则是理论研究新进的“舶来品”词汇。但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改革”“失序”“变迁”已然成为时下最受关注的转型期“高频词汇”。其原因在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经济体制、利益格局、观念意识发生了深刻的改变。“社会整体状态呈现出从‘集体化社会’向‘个体化社会’转变的趋势”[3](126)。在此背景下,个体独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国家全面管控社会经济的意志和能力在不断削减,全能政府的管控方式显然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相反,国家在纵向权力体制的设置中,越发注重纵向分权,下放权力,激发地方和社会活力。这样,当代中国整体社会呈现出以下变化:

1.在社会关系方面,从熟人社会向扩大的陌生人交往社会变化

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一个重要影响就是冲破了以血缘、血族联系为纽带的狭窄交往网络,个体的社会交往随着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不断扩展延伸,人际交往形成的社会网络呈现出多样化和宽面性的特征。但是,这种扩大了的社会交往却蕴含着一种交往风险,那就是社会成员在缺乏以契约精神约束双方行为时,容易产生不信任感,“随着熟人社会的日渐萎缩和陌生人社会的不断扩大,人们之间的信任程度在下降,影响了人们之间的交往与合作”[3](P125)。

2.在利益分配方面,从统筹分配到按要素参与分配的变化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利益分配结构和政策发展了重大的变化,整体上呈现出从国家统筹分配到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转变。社会利益结构和分配机制发生的重大调整,意味着部分民众和团体在此过程中有可能获得相对较大的利益分配权,其他群体和团体的利益则受到减损,而当下不完备的利益分配机制限制了部分民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功成果,容易因为利益分配不公而产生“相对剥夺感”(relative deprivation)也就是“社会的急剧变迁导致个人利益的实现小于个人的期望值”[4](P28)。应该承认,市场化改革在增进全社会整体利益时,部分阶层和民众却承受着利益“相对剥夺”的心理失衡,如因为国企改革的失业产业工人、城镇化建设催生的失地农民、由于户籍限制“寄居”城市的外来务工人员,他们都是当代中国经济、社会体制变迁的相对“失落者”。当尚未健全的司法体制和救济机制无法满足“被剥夺者”权利、利益诉求,或者穷尽狭隘的制度化维权的渠道未果的情况下,就不得不以个人、集体抗争的方式对现有的公共秩序施加影响来表达他们的不满和愤怨,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维权行动和警民对抗事件。

3.在社会治理方面,从旧的治理体制瓦解向建立新的体制过度期

转型时期,当代中国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旧有的全能政府治理体制不断瓦解,而愈发强调多元社会治理机制。但是,由于处在旧有治理体制瓦解到建立新的社会治理机制的转型期,社会矛盾、官僚腐败、垄断经营、道德滑坡等现象则是这一时期的必然“副产品”。这样,当下中国的现代治理转型面临着复杂的局面,社会生活领域隐含着抗争激烈化的风险,这正如亨廷顿所言:“现代化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的过程则滋生着动乱。”[5](P38)近年来,社会领域群体性抗争运动不仅在数量上不断增加,而且还显现出激烈化、破坏性演变的态势,成为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最严重的因素。

因此,从社会抗争的视角分析,当社会成员存在较大的利益分歧和多元化的诉求,同时现有的社会救济体系又无法吸纳和协调这些异质性的利益表达和诉求,社会成员的“相对剥夺感”就会不断增强,“人们造反的可能性就越大,破坏性也越强”[2](P27)。诚如前文所述,当下中国已然进入了“风险社会”,现有的体系性吸纳和协调利益机制还很欠缺,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往往会采取情绪化、非理性的方式采取抗争的方式,对现有的政治秩序形成压力。而当这种抗争付诸暴力进行破坏性行动时,无疑具有强烈的负面效应,将极大地削弱政府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因此,探究社会抗争的结构模式和互动原理,防范社会抗争的暴力化倾向,实现社会抗争的有效治理就成为理论探究的重要课题。

二、抗争结构: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化

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是现代政治学研究的“古老”话题,有关限权、治理、法治、制度等“核心问题”的探讨,总是以两者的角色分化为基础的。作为社会抗争理论分析的中心,国家与社会的结构是解释社会抗争最重要的场域。人类社会的革命行动、社会运动、集体行为总是在国家和社会的二元结构中不断上演。按照查尔斯·蒂利的说法,启蒙运动的“袪魅”,宣告了人类理性的复归,神秘的宗教神权式的国家与社会的一元化建构被打破,西方社会开启了世俗化进程,国家与社会二元分化成为现代社会区别于宗教神权社会最显著的特点。“也正是在这一历史进程中,社会抗争、权利运动、社会运动才真正具有现代气质”[6](P18)。在蒂利的抗争理论视野中,将国家和社会运动理解为相伴而生、密切相关的两个结构性范畴,国家建设为形式多样的社会运动的发生和发展提供了各种机会,与此同时在社会场域内发生的社会运动和集体行动则塑造了现代国家的制度的轮廓。

此外,20世纪末,随着“国家中心论”的兴盛,社会抗争研究的重心更加关注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的相互作用。“我们采用“抗争性政治”(contentious politics)这个词来突出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分化引发的社会行动的政治性,而国家是卷入其中的关键行为体”[7](P101)。有关社会抗争研究的国家回归转向,实际上是为了说明社会抗争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中国家层面的政治意义。作为抗争政治的核心,政治过程理论(political process theory)把抗争与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指出社会抗争的目标指向是国家权力、国家制度,这进一步凸显了社会抗争的政治特征。因此,抗争政治的国家回归旨趣在于把社会抗争从分散的、凌乱的个体在社会视域的抗争,“拉入‘政治’的视野之内,以克服分散化的社会运动研究,是反对忽视社会抗争的政治性的话语表达”[8]。国家和社会的二元结构,为理解社会抗争的动因、方式、模式提供了最为重要的场域。社会抗争的政治表达,无疑为我们理解中国社会抗争、群体运动提供了有力的观察、分析视角。

具体来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国告别全能国家形态的开端。按照学者邹谠的说法,全能主义和后全能主义都是对中国的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的概括。全能主义指“国家政治机构的权力可以随时无限地侵入社会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个领域的指导思想”[9](P3)。全能主义的国家模式中,国家以强有力的权力渗透、思想控制的方式,掌控社会,国家“能够在极大程度上依照自己的偏好、按照自己的行为方式来贯彻自己的意志”[7](P87),国家垄断几乎所有的公共权力和社会经济资源,以独立的阶级立场、意识形态来破坏或者重构社会组织。社会失去自我发展的空间与动力,以依附的方式镶嵌于国家权力体系中,形成高度的政治社会化国家。“社会中的个人或群体的自由和权利没有受到道德、民意、法律、宪法的保障,他们自由活动范围的大小和内容,是政治权力机构决定的”[9](P7)。这种高度政治化的国家模式,淹没了独立社会组织发展的可能,社会成为国家意志实现的工具,针对国家体系发生的社会抗争是“无法想象”的。相反,社会政治运动、群众动员频繁的把正常的社会生活卷入政治行动,以此作为实现国家意志的常规手段。正如塔罗所指出的:“当国家权力向社会渗透能力不断增强,针对国家的社会抗争的可能性就越低,而这种渗透达到把掌控社会的程度时,社会抗争就失去可能性。”[10](P36)

以此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进入后全能主义时代和发展主义国家形态的阶段。在这个历史进程中,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控制转变为有限控制,全能主义国家形态的色彩不断淡化,逐渐由管制型国家向服务型国家转变。在此背景下,社会获得了很大程度的自主发展空间,经济市场化的深入,则为社会自主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前提。各种社会组织也大量涌现,朝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社会个体成员则摆脱了高度政治动员的束缚,意识观念、利益表达呈现出多样化特征。这样,告别全能主义国家形态,我国进入转型时期,国家和社会关系由“板块型”趋向“分散化”,社会不断活跃和开放,社会民众观念、利益表达更加多元。由于旧的稳定的社会结构体系不断瓦解,新的制度性规则体系还未建立,往往无法有效吸纳解决社会群体成员在政治、社会、经济地位上利益分差,社会领域内以个体或是集体行动的方式进行抗争将成为一种常态。正是在此意义上,由国家—社会二元结构分殊,形成的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团体与个体、个体与个体的“势差”,为社会抗争提供了广阔场域。近些年来,不断出现的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如贵州“瓮安事件”、马鞍山“6.11事件”、增城市“6.11”事件,无疑说明了在国家—社会二元结构分殊下,社会抗争在转型期不可避免。

三、抗争互动:治理失序与有序化解并存的特点

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殊为社会抗争提供了广阔的场域。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所有者和运用者,政府经常被作为侵权者直接成为抗争行为的行动目标。亦或是由于民众对社会公平的呼吁,保障个体利益的初衷,把获得政府回应与协调作为抗争行动的直接诉求。这样,在国家—社会二元分殊的结构中,社会抗争互动往往表现出两个特点:

1.抗争治理失序

在社会抗争中,抗争行为是参与抗争的群体持续与制度权力的拥有者,即政府进行讨价还价、抗议施压、甚至暴力破坏的方式进行的,其目标是争取抗议群体的物质利益诉求或价值诉求实现。这样,抗争行为互动的双方主要由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政府和实行抗争行为的社会团体和民众组成。塞缀尔.亨廷顿用“参与溢出”来解释民众参与抗争行为的诱因。“当经过社会动员过程的公民大众的利益诉求超出政治体制框架可以承受的范围时,就会导致政治失效,民众将会通过制度外的方式进行利益表达,包括利益抗争、示威、腐败游行,甚至于暴力反抗”[5](P98)。因此,在激进的社会抗争事件发生之后,如果缺乏制度化吸纳具有政治性参与的抗争行为,而已有的制度结构堵塞或者体制化政治机遇缺乏,出现无法有效回应特定民众和阶层的诉求参与的情况时,社会安全阀门将会失效,从而引起群体行为失控,导致抗争治理的失效。

此外,当下中国,如果行政权力部门,在治理抗争行为中,如果依旧奉行“刚性稳定”思维,把一切抗议行为如游行、罢工、罢市等都视为无序和混乱,采取一切手段进行压制或暴力抗诉,而不诉诸或发展制度性吸纳社会抗争的策略或者思路,那么在政府与抗争群体的互动过程中则埋下政治失序的风险。这样在救济渠道完全堵塞,政府又缺乏有效回应和担当,抗争行为则容易滑向群体暴力的深渊,威胁政治秩序与执政合法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解释了当前我国政府在治理群体性社会事件中往往强调其“政治性”导向的原因。因为如果在整个抗争互动过程中,作为互动双方的政府和民众之间仅仅进行“单向度”的镇压或接受,那么抗争双方的互动博弈则隐含强烈的政治失序风险。

2.有序抗争治理的可能

但是抗争治理也蕴含着有序治理,并实现制度化治理的可能。具体而言,社会群体在政治权力、社会地位、利益获取方面产生的“相对剥夺感”,虽然会以个体或集体的抗争行为表现出来,但抗争诉求多要求政府有较为有效的回应能力和责任意识的社会心理。而且社会抗争行为的发生,是现代国家治理机制实现自我检验与完善的重要机遇。诚如蒂利所言:“我们将挑战以往对集体暴力的解释,但它不打算走得太远去超越以下的观点,即坚持认为社会互动在产生、传递与贯彻暴力思想方面的重要性。相反,集体运动和暴力蕴含了现代国家建构完善的可能”[11](P9)无疑,蒂利肯定了社会抗争在建构现代国家制度的积极性意义。而且,在他看来,当互动双方付诸法治规范,并以此为基础,达成信任关系,实现有序的制度化治理就迎来了契机,其最终归属是要实现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权力与权利的均衡。也就是说,一个完善、成熟的社会治理体系在整个结构中权力、利益分配应该遵循均衡原则,结构中的参与主体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力量也应趋于对等,即任何一方都不能以绝对优势压倒另一方。社会抗争就是结构均衡模式被打破的副产物,有助于暴露国家制度治理体系的不完善和存有漏洞。毋庸置疑,成熟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理应把社会抗争视为制度自我改良和完善的契机,同时有效避免社会抗争的暴力化趋势,实现抗争制度性的有效吸纳。

四、抗争治理:完善法治与制度化吸纳

诚如前文所述,后全能主义时代的中国,进入了较为长期的转型期,其最大特征在于旧的社会政治秩序不断瓦解,新的完善的制度体系建设还未完成。这影响了政治体系和行政能力吸纳社会抗争的有效性。由利益分配差距、相对剥夺感引发的社会抗争,将在很大程度上以“参与溢出”的方式对现有的社会、政治秩序产生影响。应当承认,这种“政治外”的抗争,将在转型期长时段存在,并呈现出规模化、增加化,甚至是激进化的趋势。妄图以强制、高压的方式消除社会抗争是非理性的选择,其更容易导致社会抗争的激进和暴力化倾向。那么,我们面临的现实难题就是如何将抗争保持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不至于威胁政治稳定。本文认为,中国政治稳定和进步不可能是“无声的”,抗争同秩序一样是中国政治稳定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社会抗争的有序疏导,发挥社会抗争对于国家治理体制“体检”作用,实现治理体系的现代转型,无疑是我们面对社会抗争产生的失序感,最为积极也最为合理的态度。这样,从抗争治理的视角来看,应坚持从以下治理原理:

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社会抗争参与主体,无论是诉求对象政府,还是抗争主体民众或者社会团体都应该达成“依法治争”“依法抗争”的共识。政府依法参与抗争的控制、疏导,抗争群体依法进行利益、权利的表达和维护,双方都应在法律限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如果逾越法律规范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这样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把社会抗争控制在法治所限定的秩序范围内,至于暴力抗争的激进方式,也应该依法进行及时处置和规范。

二是建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实现社会治理精细化、人性化。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关键是构建完善的社会治理体系,实现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与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效接洽。实际上,精细的社会治理体系是化解社会抗争风险最为有利的举措,通过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治理反馈机制能够有效的规范社会抗争的范围、强调、方式,把社会抗争的风险以有效的制度吸纳方式进行化解。这在很大程度上要求实现现代治理体系设计的精细化、人性化,发挥政府回应能力在“治争”中的关键作用。

三是推进政治决策民主化、优化社会资源分配。当下中国,社会群体的权利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抗争行为的发生与政府侵权有直接关系。无疑,政府侵权是由于政府决策“任性”、政策失误引发,造成社会群体物质利益和精神权利的损失。因此,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扩展民众参与攸关自身利益的政府决策,尊重参与主体的意愿,平等协商。这无疑有助于从源头上,消除社会抗争的风险。同时还应该推进全社会范围内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社会资源的公正合理分配,这对于减消社会“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结语

诚然,社会抗争在一定程度上隐含了社会失序、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风险,但如果我们把中国的政治进步视为“动态稳定”而非“刚性稳定”,那么通过制度创新,以完善的现代社会治理体系,树立“依法抗争”“依法治争”的思维,有序引导和控制抗争行为,无疑是合理合情的抗争治理思路。应当承认,当下中国正进入利益分化、调整博弈的关键期,社会矛盾、官民矛盾、群体矛盾在缺乏有效制度性规则体系约束时,会以一种“政治外”、非制度性、非理性的方式表达出来,社会抗争在当下中国已然具备了丰厚的社会心理和发生扩展的现实土壤。这恰恰说明了我国现代国家治理建设的“不完善”和“治理空缺”的问题。诚如福山所言“现代政治的使命就是对国家的权力施加制约,把国家的活动引向它所服务的人民认为是合法的这一终极目标上。”[12](P1-2)这无疑指出了建设法治国家,完善制度规则体系对于消解社会抗争的现实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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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美]弗朗西斯·福山.国家构建: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M].黄胜强,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 叶剑锋)

官茂元(1988—),男,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中外政治制度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比较政治、政治制度、政治现代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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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7155(2015)06-0009-05

201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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