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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微信传播著作权侵权风险分析与防范

2015-03-26赵文青崔金贵

中国科技期刊研究 2015年11期
关键词:学术期刊公众微信

■赵文青 崔金贵 陈 燕

江苏大学杂志社,江苏省镇江市梦溪园巷30号 212003

作为新出现的技术,微信无疑具有后发优势,它对微博等多种社交平台的特色功能进行了整合吸收。微信除了具有与其他传播方式类似的分享转发性和急速传播性外,也有其自有的特点:首先,微信是一个熟人网络,只有成为好友的用户才能看到好友朋友圈中发布的内容;其次,微信用户对微信公众号的接收是“许可式”的,未关注的公众号就不可能接收其推送的消息;第三,微信消息的推送十分精准,信息到达率百分之百[1]。微信的这些共性和特性对学术期刊进行学术推广和品牌塑造大有裨益,但是由于微信技术出现时间较短,且学术期刊刊登的信息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属于小众传播,发生在学术期刊微信传播过程中的侵权问题不易被著作权权利人所察觉。

目前,国内关于学术期刊微信传播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平台的建设、学术期刊微信传播力研究以及出版业微信营销等方面,如文献[2-5],而关于学术期刊微信传播著作权侵权问题则鲜少有研究,如孙曼曼基于微信传播中现实的或假设的侵权纠纷对新媒体常见的侵权责任进行了分析[6];齐璐璐分析了医疗机构使用微信进行信息推送时存在的侵权现象,给出了对策建议[7]。文献[6]和[7]虽然都对微信传播的常见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给出了建议,但是都是在假设微信内容构成“作品”的前提下进行讨论的,对微信内容的属性并未从法理上进行有效界定,而“微信内容能否构成作品”“微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谁”等问题是讨论微信传播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前提。本研究在对微信作品进行属性界定的基础上,分析了学术期刊微信传播过程中存在的著作权侵权风险,进一步分析了此现象产生的原因,给出了风险规避措施,以期抛砖引玉,引导学术期刊微信传播机制健康良性发展。

1 微信内容属性界定

1.1 微信内容能否构成作品

微信本质上是信息存储空间,只提供分享空间和传播手段。因此,判断微信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标准与其他发表形式判断标准一致。同样的学术论文,不会因为一篇是发表在纸质刊物上,另一篇是由微信发布而得出一个是作品,另一个不是作品的结论。所以,微信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与微信这种发表形式无关。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8]。由此可见,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为构成作品的两个必要条件。

微信每次的分享转发过程可视为作品的复制过程。而关于独创性,刘春田在其所著《知识产权法》中是这样解释的:独创性,是指一件作品的完成应当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描述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出来的,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者程序(又称手法)推演而来[9]55-56。目前已经在运行的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平台上,信息发布的来源主要有作者原创和转载两类。原创内容在排除抄袭的情况下满足独创性要求,因此,微信发布作者原创内容满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个条件,构成作品。如果是转载,由于转载内容多来自于其他媒介,已是公开发表的作品,若是合法转载也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1.2 微信作品著作权主体身份确定

既然微信内容可以构成作品,那么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号所发布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又是谁?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若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主体应为作者本人,而根据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完成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事实一经出现,相应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也即产生,作者成为著作权人[9]93-94。可见,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作品信息的著作权人为作者本人而非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平台。

1.3 微信作品著作权的内容

微信作品的著作权内容与其他形式作品的著作权内容没有本质区别,应适用《著作权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即适用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17项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10]。

2 学术期刊微信传播侵权的法律风险分析

2.1 学术期刊微信平台传播内容分析

截止到2015年8月21日中午11:00,在新媒体指数(www.gsdata.cn)平台中以 “学术期刊”为关键词进行微信公众号检索,共检索到47个公众号符合条件。检索这 47个公众号最近一周(2015.08.13—2015.08.20)的发布情况,有12个微信公众号有更新,发布数量共81条,详见表1。

表1 12个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号发布情况一览(2015.08.13-2015.08.20)

根据发布情况,笔者将这12个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号最近一周发布的81条信息按内容进行了划分,主要可分为以下类型:论文推送,主要包括微信公众平台原创首发和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所属学术期刊的其他介质;期刊信息,主要包括期刊目录信息、录用文章信息、征文信息等;资讯分享,主要包括会议信息、前沿报道、行业动态、经验分享等(详见表2)。

表2 12家微信公众号微信内容分类

2.2 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号侵权风险分析

由前文已知,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论文推送”和“资讯分享”信息占了发布信息总量的85%,所以本文重点讨论此两部分存在的侵权风险。

2.2.1 “论文推送”部分的侵权风险

目前,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内容主要有原创首发内容和转载摘编自该微信公众号所属学术期刊的其他介质,如公众号“中国船舰研究”2015年8月17日发布的微信原创文章“看看公务船3.0的发展趋势”,再如公众号“《中国科学》杂志社”2015年8月18日发布的“太阳系探测中新的里程碑——‘新视野'号飞掠冥王星”就摘编自《科学通报》上发表的文章“‘新视野'号成功飞掠冥王星及其卫星系统”(公众号“《中国科学》杂志社”主要负责发布《中国科学》系列和《科学通报》系列中英文版共16种学术期刊)。不管发布的是哪种形式的内容,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号在进行作品微信传播之前都需取得著作权权利人授权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稍有区别的是,对于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号首发原创内容需要取得作者授予的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按照发表权一次穷尽原则,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平台发表的转载摘编作品不能再要求著作权主体授予发表权,而应要求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以及修改权等。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学术期刊仅以稿约形式告知作者,一旦向期刊投稿,则视为接受将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含各种介质的版权)许可给编辑部。目前这种单方面的声明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值得探讨。

在本研究调查过程中还发现,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号涉及图片侵权问题较多:未经授权随意从网络下载图片作为微信配图不署名并注明来源,或注明来源于网络但不署名,或擅自编辑图片后作为新图片使用。如“中国船舰研究”发布的“看看公务船3.0的发展趋势”一文中使用了多幅国际船舶网中的图片且未注明来源(图1),如公众号“化学进展”在2015年8月17日发布的“家中有哪些易燃易爆品?”中使用了昵图网的图片且未署名和注明来源(图2),如“开放时代杂志”2015年8月15日发布的新崎盛晖的文章“现代日本与冲绳”中对使用的图片仅注明来源于大公网(图3)。网络图片并不是免费午餐,应属于上文所述作品的范畴,著作权主体为作品的作者,未经授权随意下载使用将面临侵权风险。我国原创素材平台昵图网关于其共享平台中的版权和侵权责任说得很清楚:昵图网不拥有此类素材图片的版权;昵图网用户下载图片仅可用于自身的学习、交流、沟通,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11]。

图1

图2

图3

2.2.2 “资讯分享”部分的侵权风险

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号在微信传播过程中的另一侵权风险主要发生在对网络信息的分享转发行为上。学术期刊由于受其出版周期和较强的专业性限制,在微信公众号运营过程中面临着用户增长和内容运营压力,一些学术期刊的微信公众号通过分享网络中与学术期刊专业相关的信息来达到吸引用户和保持高的“出镜率”的目的。如,“汽车实用技术杂志社”2015年8月14日发布的微信信息“天津港数千进口车被毁损失数亿或将影响汽车市场供给”内容和图片均抄袭自新京报2015年8月14日03:30分发布的报道“天津港数千进口车被毁损失数亿”[12]。再如该公众号2015年8月19日发布的微信信息“英飞凌携手海拉打造射频组件可监控汽车后盲区”虽然在首页注明了网络转载,但并未署名、注明具体来源及是否取得授权。

网络著作权基本理论认为通过网络向其他计算机用户发送作品构成复制行为,据此理论,微信公众号的分享转发过程就相当于一次作品的复制过程,在法律上就等于一次发布行为。既然微信公众号的分享转发行为构成作品复制,那该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规定的法定许可或合理使用呢?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修改: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即网站不再享有法定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的行为将被认为侵权。

那么,微信公众号转载作品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呢?从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使用人是没有限制的,只要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均可成为合理使用制度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甚至是国家[13]。但是合理使用必须出于非商业目的,学术期刊微信传播的目的是提升学术期刊品牌形象,吸引微信用户,扩大杂志发行订阅量,这个过程即掺杂经济目的,所以不应为合理使用范畴。

3 学术期刊微信传播侵权原因与风险防范

3.1 侵权原因分析

微信本质上虽属于现有法律早已规定的信息存储空间,但由于其出现时间较短,且与学术期刊的结合赋予这种新的学术传播方式兼具二者的特点,使得学术期刊微信传播在适用著作权法时有些困难。

3.1.1 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淡薄

微信是近年新出现的技术,公众对微信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还未引起充分重视,笔者对一些学术期刊的微信公众号运营者进行访谈,问他们是否担心微信公众号的侵权问题,笔者整理了版主的回复,大致持有下面两个方面观点:微信平台为分享平台,内容可以自由分享使用;学术期刊微信传播用于公益事业,不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转载应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有的公众号版主对一些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尚不清楚或者认识模棱两可,还有的甚至认为,在当下中国著作权侵权情况不算什么大事,没有什么影响,他们其中一些人甚至连微信服务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款也未曾阅读过。还有的权利人认为微信侵权带来的损害不大,因此主动维权的意识不高。

3.1.2 公众号运营面临内容压力

学术期刊建立微信公众平台的目的是为了展示期刊形象,发布学术信息,传播先进文化,利用微信传播的深社交、精传播、强关系特点来提高学术期刊的品牌和口碑。而微信传播的一切基础是高质量的原创文章,由前文表2可知,12家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号一周的论文推送量仅为发布总量的22%,如此低比率的原创文章发布率很难使微信平台达到预期效果。文章的阅读和分享也遵循马太效应,也就是说如果一篇文章在朋友圈里被转发阅读的次数越多,它越容易吸引用户去阅读和分享,所以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号应发布更多用户愿意阅读并分享的优质原创文章。

高质量原创内容的稀缺和保持高的“曝光率”的矛盾是目前学术期刊公众号面临的主要矛盾,而学术期刊的专业性和较长的出版周期导致了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号原创内容的稀缺。如何解决内容运营问题是当前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号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

3.1.3 微信作品侵权维权难度大

微信公众平台原则上属于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规定的“为服务对象提供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腾讯公司作为微信网络服务商担负着网络运营的监管责任,在打击微信侵权过程中采取了积极措施。2014年4月发布的《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中规定侵权行为首次发生将对违规内容进行删除,多次出现或情节严重的将对违规公众号予以一定期限内封号处理;同年10月,腾讯公司微信公众平台增加了侵权投诉入口,支持冒充他人、文章抄袭和文章造谣诽谤三类侵权投诉;为维护作者权益,微信公众平台于2015年1月向微信认证的媒体类型公众号上线了原创声明功能;2015年2月腾讯发布了《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的公示》,规定5次抄袭将永久封号;同月,腾讯开通了公众号文章手机端抄袭举报流程;2015年7月微信公众平台对具有原创声明功能的公众号,开放了允许转载和禁止转载功能,有权限的公众号可自由选择发布的作品是否允许其他公众号转载,其他公众号在转载时无法修改原文字内容、排版格式,系统自动为转载文章注明出处,且默认获得了作者的转载授权。

然而这些保护措施是否能发挥有效的作用仍值得怀疑。首先,“原创声明”功能模糊了微信内容著作权的归属,前文已述,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为作者本人,作者只是授予了学术期刊以微信公众平台的形式对作品进行发表,仅是授予的一次发表权,并未将著作权下财产权进行转移,所以学术期刊微信平台使用原创功能易造成学术期刊享有作品版权的误解。其次,微信领域发生的抄袭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一字不漏的抄袭,此种情况下的抄袭将如何界定有待完善。第三,微信虽然开通了申诉入口,但是,申诉者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明材料来证明自己是真正的原创者,费时费力,申诉的效率值得怀疑。第四,腾讯规定“不是举报内容的权利人不得确认对他人的抄袭举报”,增加了维权难度,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众的举报积极性。

此外,现有的法律程序对维权方来说并不有利,程序要求举证方需要在第一时间将全部侵权证据到公证处实时公证,否则一旦抄袭方删除证据,即使有截图等证据也难以起诉。举证的困难加大了原创者的维权难度,很多原作者不得不因此放弃维权。

3.2 风险防范措施

要保护学术期刊微信传播中的各方权益,事前的防范比事后的救济更重要。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3.2.1 实行专业团队集约化运营

目前大部分的学术期刊对微信公众号的运营管理不够重视,微信运营团队存在小而散的现象,如某出版集团名下拥有多本学术期刊,每本学术期刊都开通了微信公众号,每个公众号的运营团队只有一人,且为编辑部专职编辑兼职,各编辑部各行其是,各自为战。

专业团队集约化运营能很好的解决版权保护和原创内容压力问题。首先专业团队中人员由于是专职,其责任心和版权意识以及新媒体知识会较兼职有很大提高;其次集约化运营有效集中了集团内各学术期刊的原创文章,能杜绝学术期刊原先所面临的发布内容少、平台更新慢的情况。如 《中国科学》杂志社在其官方微信上发布发表在《中国科学》《科学通报》“两刊”下16本刊物上的文章,保持每周3次的更新频率。

3.2.2 建立版权联盟

为应对目前学术期刊微信公众号转载混乱局面,保护原创作者权益,规范微信公众号转载模式,发挥知识共享精神,学术期刊可缔结版权联盟,联盟内成员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无需事前授权免费转载。对于一些不愿免费转载的公众号,也可以在联盟条约中增加转载收费的条款,以吸引不愿免费转载的公众号能参与其中。联盟的范围可以不限于微信公众号,一些大的网站和其他介质的媒体都可以加入联盟。

3.2.3 腾讯公司应加大监管投入

微信网络服务商腾讯公司作为管理者也为打击微信侵权现象采取了积极措施,但这些保护措施是否能发挥有效的作用仍值得怀疑。未来,防范微信领域的侵权风险,腾讯公司还需做以下努力:第一,进一步简化投诉流程,节约双方沟通成本和时间成本;第二,除了依靠举报,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商应加大力量投入微信抄袭的技术鉴定分析。

致谢:感谢江苏大学文法学院尚清锋副教授在本文写作及修订过程中给予的大力支持。

[1]唐然.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及责任认定[D].北京:北京外国语大学,2014.

[2]马勇,赵文义,孙守增.学术期刊对微信公众平台的功能选择分析[J].科技与出版,2014(9):77-81.

[3]谢文亮.移动互联网时代学术期刊的微信公众号服务模式创新[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5(1):65-72.

[4]周晓玲.学术期刊如何实现微信传播[J].社会观察,2014(10):31-33.

[5]吴荆棘,王朝阳.出版业微信营销研究[J].中国出版,2014(4):15-19.

[6]孙曼曼.新媒体侵权责任问题探析——以微信传播中的侵权责任为视角[J].新闻知识,2014(12):89-90.

[7]齐璐璐.试论医疗机构微信信息推送的侵权风险及合理使用[J].中国卫生法制,2015(1):54-56.

[8]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EB/OL].[2015-01-20].http://baike.baidu.com/link? url=stI9hjYfK-Jy7djVj6xPP2 FWoobf-IXhlsIb_y_POQH7c_7QqmIaffcEJDZQYxqNe7w4DIrh W87aRiezeTsjKK.

[9]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EB/OL].[2015-01-20].http://baike.baidu.com/link?url=-bPYKp0ZQcSl9ruiNW0QtC1gF-iHnLSviR8btrB_-O6KHRSQsKeEz0ftelelNkcIDOL29MqGCV a4BRrTZGYs2N1UiMrGUuq0dCp678OHOWC.

[11] 昵图网.网站声明[EB/OL].[2015-01-20].http://www.nipic.com/index.html.

[12]新京报.天津港数千进口车被毁损失数亿[EB/OL].(2015-08-14)[2015-08-22].http://www.bjnews.com.cn/finance/2015/08/14/374281.html.

[13] 百度文库.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EB/OL].[2015-01-20].http://wenku.baidu.com/view/a208466a25c52cc58bd6be7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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