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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监督机制改革路径分析

2015-03-24石旭斋

人大研究 2015年2期
关键词:监督制度

石旭斋

一国宪法的制度设计及其实施状况,是衡量和判断该国民主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尺。由于宪法监督制度设计尚不够细致和具体,宪法实施保障机制尚不够完善和有效,使得我国宪法在制度上对于国家权力的规范和限制以及对于公民权利的确认和宣告,没有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和充分实现,不仅使得社会主义宪法优越性没能得到充分发挥,也限制和妨碍了依法治国进程的有效推进。为切实加强宪法实施、充分保障宪法权威,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重点强调了“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等任务要求,由此对完善宪法制度设计、强化宪法实施保障、加强宪法文化建设作出整体部署。但是,宪法实施保障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其中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着不可替代的使命和责任,地方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及其成效直接影响和决定地方政府能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机关能否严格公正司法并有效捍卫司法权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加强和推进,地方人大自身也不断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其监督工作取得显著进步并得到普遍肯认[1]。但也不可否认,其监督实效仍然有待提升。就如何改革和加强地方人大监督“一府两院”机制而言,应当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一、改革和优化党的领导方式方法是支持和保障人大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的重要条件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是,实践中比较普遍存在“党委不点头,不能监督;政府不高兴,不敢监督;遇到疑难问题,不愿监督”等现象,由于党的领导方式方法不科学而严重影响和制约人大监督职能发挥。如何改革和优化党的领导方式方法,仍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任务[2]。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相关战略部署与任务要求[3],无疑应当成为我们改革和优化党的领导方式方法,切实支持和有效保障人大监督职能发挥的基本政策和主要路径。

在处理党的领导与人大的权力之间关系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必须强调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要坚持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党的主张要按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反对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甚至直接干预司法裁判;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党章,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从严治党;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否则,“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将沦为空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无从实现。

二、全面加强地方人大自身建设对于增强人大监督“一府两院”效果具有关键意义

“打铁还需自身硬”,人大监督功能能否充分发挥,固然与相关机制设计是否科学且能否有效运转直接相关,但地方人大自身建设也尤为重要[4]。首要任务是解决地方人大自身活力问题,关键是要避免地方人大常委会成为干部退休前的“中转站”,要有效落实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增强依法履职能力。另外,地方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要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同纳入统一的干部培训和使用体系,避免出现地方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被看作“后娘养的”等不公正现象。还要改革和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等制度设计,全面增强人大代表的“代表性”,重点解决“官员”代表、“富商”代表、“模范”代表、“明星”代表比例偏高问题,切实突出代表的议政决策能力以及“人民代表”品质要求;通过加大培训力度、完善制度设计,重点改变将“人大代表”称谓过分政治化,以致抛却其本体的法律意义,甚至将其变成一种荣誉称号和政治资本等认识误区,有效提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尤其是监督能力,切实保障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监督工作的时间精力投入[5]。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问责机制,切实增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履责意识,彻底根除消极懈怠行使监督权的心态和现象[6]。

就改革和加强地方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机制而言,地方人大自身建设还应该包括自身内部制度建设,比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以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工作委员会、常委会主任会议等各主体的职权区分与界定,监督工作计划制定,监督任务分工与实施步骤,以及地方人大常委会内部机构的设置与分工、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构建等,均需在制度建设层面加以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修改和完善监督法、预算法等法律制度是改革和优化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基本路径

监督法、预算法等制度规定无疑为地方人大监督提供了主要制度根据,然而自身制度缺陷也是影响和制约人大监督效果发挥的重要原因[7]。相关制度修订和完善的主要思路应当是细化人大监督形式的程序设计、完善跟踪问效及相关责任规定。监督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自身开展各项监督活动的启动条件、启动主体、监督过程及结果公开、监督效果评估等程序没能进行具体设计[8],以致人大监督程序难以正常启动,启动后也未必规范有效,进而监督本身必然被弱化,甚至虚化,建立在监督形式启动和完成基础上的“跟踪问效”也就失去前提和基础。完善责任规定,既包括细化人大自身的监督责任,也包括设定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违反实体性职责、义务要求的法律责任即实体性违法责任,也包括违反程序性规则的法律责任即程序性违法责任。对于人大自身的监督责任追究,主要是指在人大怠于行使监督权,以致监督缺位、漏监、弱监等监督不作为时的责任追究。在对监督对象追责机制构建中,重点环节之一是要解决人大监督处置权“虚置”问题,这也是确保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得到严格执行和办理的跟踪问效机制中重要一环。

实践中,由于预算编制过于笼统、原则,缺乏细化标准,外加在其执行过程中缺乏严格的监督和约束,使其不仅可能被随意调整——地方人大对此也常常是通过“追认”加以合法化(这一制度缺陷也是近年来地方债务猛增的直接原因之一),而且易于被行政权力裹挟、寻租,进而滋生腐败,严重影响预算资金使用效率[9]。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在总结吸收近些年来各地许多有益经验基础上[10],对相关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不仅明确了全口径预算要求,也进一步规范了预算的编制、审查和监督程序。但是相关规定仍较原则,亟待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进一步细化以有效增强其可操作性,并严格规范和限制预算执行过程的行政权力以确保预算的刚性效力[11]。

工作报告、专项报告的审议监督是地方人大对“一府两院”的主要监督形式,然其监督实效也亟待增强和提高[12]。完善与审议结论相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度设计是避免对工作报告、专项报告审议监督流于形式的关键一环,主要举措有“规范和加强审议期间的专题询问”“确保充裕的审议时间”“引入专家咨询”“限定工作报告、专项报告中问题与对策”等[13]。

如何有效解决执法检查“走程序”“听汇报”“查而难纠、纠而不力”这一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主要路径在于“强化人大专题视察、特定问题调查的职责要求,调研报告及结论应当公开化并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执法机关等相关主体相关责任追究,确保执法检查机制发挥实效”[14]。

与“对审计报告的监督缺乏实效,尤其是缺乏与审计结论相配套的问责机制”这一存在问题相对应的解决方案,主要是“有效确立审计报告所发现问题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审计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增强和保障审计主体的独立性”[15]。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就有效增强审计监督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确立了改革方案:强化审计机关垂直领导、探索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队伍职业化建设。通过修改和完善监督法等有关法律制度,强化审计结论的权威性并有效建立与之配套的责任追究机制也是当务之急,这是有效避免和解决年年审计、问题却依然存在,审计结论很“给力”而被审计者依然我行我素等怪象的根本途径[16]。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质询、询问监督流于形式,甚至被演绎为“作秀”“走过场”这一监督失效问题,主要解决路径是通过修改和完善监督法相关规定,严格规范和具体细化质询、询问的程序设计,有效防范“问”“答”双方相互串通、相互捧场,积极强化“问”方的问责义务以及“答”者的答复义务与担责机制。另外,通过强化公开机制,充分借助新闻监督和社会监督,以更好实现“跟踪问效”[17]。

监督法的修改除了着重就现有监督形式从程序设计、责任界定与责任追究等进行有效完善外,一方面,要广泛吸收地方各级人大通过改革创新所积累的有益经验,进一步丰富和创新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比如“述职评议”“工作评议”等形式被实践证明对改革和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具有积极意义[18];另一方面,还应借鉴国外代议机关监督制度与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就我们的监督形式及其程序设计进行丰富和拓展。比如,可以借鉴有关弹劾制度来完善我们的罢免、撤职案审议和决定制度;借鉴西方议会的信任投票制度来完善我国的人大审议、评议制度;借鉴西方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和公共预算开支的绩效评估制度;借鉴域外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来完善我们的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等制度。

四、实行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后的地方人大监督机制改革将极具挑战性

在地方人大监督体系中,相对于对“人民政府”的“一府”监督而言,对“法院检察院”的“两院”监督本身富有特殊性——主要难题在于如何在充分尊重人大监督权和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基础上合理实现人大对“两院”的监督,然而实行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后,地方人大对地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如何进行相应改革和调整,更加具有挑战性、艰巨性。这一改革和调整不仅要涉及人事任免等深层次改革问题,而且因其遭遇现行有关组织法律制度以及相关体制机制障碍,其改革方案设计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体制机制再造工程,目前相关思路与方案难以形成有效共识[19]。

概而言之,改革和加强地方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机制,对于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极其重要意义,这不仅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改革任务的具体要求,也是积极加强宪法实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然而,人大监督本身不是万能的,不可能独自解决所有问题,它必须和党的监督、行政监督、检察监督、舆论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其他监督制度一起共同发挥作用,才能更好地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另一方面,人大监督功能的严重弱化,除了监督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以及人大监督机制本身尚不健全等原因外,还有着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方面更深层次的制约因素。地方人大监督“一府两院”机制改革问题不仅要涉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更是涉及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层次问题,因而能否顺利有效推进,既需要科学理论体系的支持、指导,也需要充分尊重和广泛汲取广大基层工作人员的智慧和经验。

注释:

[1]关于“您对当前地方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情况的总体评价”一问的回答中,回答“很满意”的占12.39%,回答“基本满意”的占64.6%,也就意味着“满意率”接近80%。

[2]关于“您认为在党的领导与人大权力之间关系处理方面,下列哪些因素影响和制约了人大监督职能发挥”一问的回答中,69.03%的受访人员选择了“党委决定、政府执行的执政模式使得行政权的行使绕开了人大监督”。

[3]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4]在关于“您认为人大自身下列哪些因素影响和制约了其监督职能发挥”一问的回答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机关工作人员流动性不强,以致活力不足”等八个选项均被较高比例受访人员做肯定选择,肯定选择最低占比也达到36.28%,“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机关工作人员流动性不强,以致活力不足”选项被选占比最高(达63.71%)。     [5]比如,安徽省宣城市人大常委会探索建立“重点发言人制度”,对有效防止审议重形式、走过场起到积极作用。参见高城:《把好“审议关”,增强人大监督实效》,载《安徽日报》2013年12月16日。

[6]40.71%受访人员肯定选择“科学设计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其监督责任”,72.57%的受访人员肯定选择“完善办理议案、建议责任追究机制”。监督与被监督之间天然存在的本源刚性,很难在代议制民主的框架下自动保留和承续下来。当直接利益人与相关需要监督的事项,在代议制背景下出现分离并由第三方代理时,无论对原来的监督主体还是监督客体,其权益都面临侵害或被侵害的潜在危机。为此,不仅需要通过强化公民参与还原人大监督内生驱动力,通过加强社会建设增强人大监督的社会驱动力,而且需要通过制度设计来强化和保障代理者有效行使监督权:确权于民,找准监督刚性的植入基础;程序保障,契约化规范监督责任;运行公开,保证监督活动的持续;权利救济,保证刚性本源的外在维护力度。参见何深思:《人大监督刚性的天然缺失与有效植入》,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3年第1期;王洋、王啸风:《提高公民参与度与强化人大监督的内在逻辑》,载《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孟宪艮:《人大监督缺位的社会成因与动力生产》,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2期。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否积极履责,既需要通过改革正向激励,也需要反向约束。责任追究即是反向约束的最佳手段。“一年两评:深度监督人大代表” 被列入“2012人大监督十大事件”(2013年1月7日《检察日报》),入选理由也恰恰在于此(“选民满意率从不足六成提高到八成,监督见成效”)。

[7]在关于“您认为人大自身下列哪些因素影响和制约了其监督职能发挥”一问的回答中,选项“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手段、方式、程序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严重影响到人大监督权的有效行使”被45.13%的受访人员选择。另外,在关于“您认为地方人大监督主要存在哪些突出问题”一问的回答中,“对地方政府预算的监督过于空泛,尤其不能做具体细致及预算和执行的全过程监督”“对工作报告、专项报告的审议流于形式,因掌握情况不充分等原因而不能有效揭示审议对象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执法检查也多半是‘走程序‘听汇报,难以获得具体有效信息,更难以查处执法主体相关责任”等三个选项,被63.72%以上受访人员作为当下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肯定选择。“对审计报告的监督缺乏实效,尤其是缺乏与审计结论相配套的问责机制”“询问机制不完善,缺乏刚性约束,难以产生实效”“质询机制不完善,不能规范化、常态化,甚至存在‘作秀现象”“拟任人选相关信息不能充分披露,以致难以规范行使对地方政府领导人等的选举、决定权”“规范文件的备案审查实际上是‘备而不‘审”“不能及时、有效主动行使对地方政府领导人等的罢免权”“由于审议和决定权的被动性,实践中少有实际行使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权”“专题视察、特定问题调查难以得到积极配合,少有实效”“与检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法律监督难以做到协调一致、相互支持”等其他9个选项也均被选答,做肯定选答人数最低的一个问题也被13.27%的受访人员肯定为当下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也就意味着问卷所列12个选项所反映的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均有一定普遍性。而这12个选项所涉问题属于监督法等法律制度所设定的地方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具体形式和途径,这些监督形式和途径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缺陷和不足,表明监督法等法律制度所制定的地方人大监督制度不够规范,尤其缺乏可操作性。

[8]比如,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情况以及“一府两院”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但由于没有具体配套规定而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实践中公开原则也就难以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公开的形式、内容和效果也难如人意。可参见李文辉:《人大监督社会公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实效性研究》,载《人大研究》2010年第1期;《意义非凡的创新之举——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现状的调查与思考之一》《强劲有效的推动之力——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现状的调查与思考之二》《尚待破解的现实之惑——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现状的调查与思考之三》《公开到位的实现之径——人大监督“向社会公开”现状的调查与思考之四》,载《人民政坛》2009年第3期)。

[9]“提交给地方人大审议的财政报告,除了诱人的增长数字和笼统的财政支出项目外,大多数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地方政府的举债情况,党委用钱一句话,政府用钱自己‘划的问题还普遍存在,地方人大对人民‘钱袋子的管理,对财政预决算的审查监督,多数是徒有虚名,过过程序而已。”参见邵贞清、江苏:《人大监督政府举债势在必行》,载《人民代表报》2012年12月25日。

[10]广东省人大不仅在2014年首次实现了全口径预算的审查和监督,而且通过专项提前介入预算编制等措施,积极提升了预算监督实效。参见辛均庆:《“全口径”预算草案亮相省人大会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今年首次提交省人大会议审查,政府‘钱袋子全部纳入人大监督》,载《南方日报》2014年1月16日。北京市人大则按照“一个目标、三个结合”的思路(即以建立科学、民主、依法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财政资金规范运行和有效使用为目标,把对预算编制、调整、执行的监督与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的监督结合起来;把加强人大监督与促进政府内部监督结合起来 ;把解决问题与促进制度建设结合起来),不仅通过从绩效切入、对预算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还通过创新专题询问形式、参与重大预算项目事前评估、扩大预算初审参与面等措施,有效增强了预算监督效果。参见谢素芳:《北京人大:监督覆盖预算全过程》,载《中国人大》2013年第22期。

[11]肯定选择“确保预算刚性,严格限制预算调整、确保预算规范执行”选项的占比达到70.8%,肯定选择“优化预算程序,严格防范预算及其执行过程中的行政权力滥用”选项的占比也达到47.79%。

[12]在关于“您认为应着重从哪些方面加强工作报告、专项报告的审议监督”问题回答中,选项“完善与审议结论相配套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人大审议决定发挥实际作用”被78.76%的受访人员肯定选择。

[13]对“规范和加强审议期间的专题询问”“确保充裕的审议时间”“引入专家咨询”这三个选项做肯定选择的受访人员占比均在30.09%以上,而这些选项所及相关制度设计并不复杂,也具有较强可操作性,因而很容易由此有效加强人大对工作报告、专题报告的审议监督。“限定工作报告、专项报告中‘问题与对策的最低篇幅”选项被选择占比虽不高(9.73%),但这一方案作为一种量化要求,很容易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从而可望较好促进“报告”主体理性反思、自觉改进。

[14]这两个选项分别被50.44%、49.56%的受访人员所肯定。“四川达州监督治污:2年内州河还清”被列入“2012人大监督十大事件”(2013年1月7日《检察日报》),入选理由在于其“执着的监督,欣慰的效果”。由此说明在人大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中,切忌“走程序”“走过场”,也即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不仅要有充分的准备、扎实的调查,还要有有效的责任追究。

[15]肯定选择二者的受访人员占比分别达到74.34%、38.94%。

[16]“湖南人大4次审议整改情况报告”被列入“2012 人大监督十大事件”(2013年1月7日《检察日报》)——“从最初的2010年审计工作报告到整改报告、跟踪整改报告,再到整改报告,一份年度审计情况报告所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先后四次接受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不仅在湖南省就是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很罕见”。刘锦森:《“较真”是人大监督的“杀手锏”——兼谈2012年人大监督十大事件》,载《人大研究》2013年第4期。由此不仅说明湖南人大这份“较真劲儿”值得肯定,而且这一典型事例也充分说明为了有效解决“屡审屡犯”问题仅仅依靠“屡犯屡审”还不够,还必须解决相关主体责任追究问题:要让“犯者”担责且不敢再犯。

[17]2013年11月27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江西省科技经费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专题询问。此次专题询问因在程序上“闭卷考,不预演,现场播(由江西电视台都市频道进行全程现场直播)”,不仅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而且显著提高了专题询问的监督效果。参见张宝山:《不给人大监督“打白条”》,载《时代主人》2013年第3期。

[18]42.48%的受访人员主张要“科学设计‘述职评议制度,重点规范评议程序,将评议结论作为评议对象任前考察基本材料”;38.94%的受访人员主张“全面规范‘工作评议程序,并将‘工作评议作为‘工作报告‘专项报告审议的前置程序”。近年来浙江温岭市人大积极开展“两官绩效评估”,综合运用述职评议、执法检查、民主测评、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多种监督手段,不仅创新了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方式,而且有效加强了“两官”队伍建设、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参见林晨、朱威杨、林恩伟:《“两官”绩效评估:人大监督司法的地方创新实践——基于浙江温岭“两官”绩效评估的样本分析》,载《人大研究》2013年第11期。

[19]关于“实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事任免模式选择”和“实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后省级以下法院人事任免模式选择”两问题的回答表明,选项所给定的方案设计均未得到受访人员的积极肯认——两者的肯定选项最高占比均为31.86%,而且其对应选项分别是“省级以下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他检察官由省级新设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任免”“省级以下法院院长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庭长及其他法官由省级新设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任免”,这一方案基本属于当前改革方案的相关设计的基本取向——显然对其肯认比例不高。况且“省级新设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如何设置本身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制度设计和机制调整。对于“实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后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模式选择”的回答表明,“地方法院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同意工作报告的,可以向上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这一方案设计得到较高比例的受访人员支持(82.3%)。然而,这一模式设置及运作如何与法院、检察院的人事任免模式相互协调统一?其制度与机制障碍也不言而喻。

参考文献:

[1]单文:《关于加强人大监督的思考》,载《中国党政领导干部论坛》2014年第9期。

[2]周莹:《人民代表大会质询制度研究》,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4年第4期。

[3]孙亦军:《论我国地方人大预算监督》,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4]谢小剑:《人大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的实证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4 年第 4 期。

(作者系安徽财经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教授、硕士生导师。本文基金项目:安徽省法学会2014年重点项目《关于健全人大监督“一府两院”机制的研究》〔项目号:201404〕。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设计制作了调查问卷,依托问卷网(问卷网址:http://www.wenjuan.com/s/YB7VR3/)面向安徽省各地市、县区地方人大机关进行了专门调研。本文分析基于截至2014年10月31日的调查问卷答复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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