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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配偶及子女能否分割继承企业年金

2015-03-23朱永宾中国化工报社北京100120

化工管理 2015年25期
关键词:年金婚姻关系个人账户

朱永宾(中国化工报社, 北京 100120)

企业年金,在我国早期发展阶段被称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企业年金的概念做出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年金法律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三部分组成。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应按照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计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则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支取(身故、出国定居除外)。

1 企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的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也就是说,除了夫妻双方对财产另有约定,或者财产本身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等明确为一方个人财产的以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其他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企业年金是企业员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从资金来源上看,企业年金的主要来源是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企业的缴费基数为本企业的工资总额,个人的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总额,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因此,企业年金的来源与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密切相关。从本质上看,企业年金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递延的劳动报酬,具有工资属性。

因此,就理论而言,企业年金具有工资属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企业年金只有职工本人在退休之后或出国(境)定居时才能领取,在退休前或出国(境)定居前只是一种期待利益,且企业年金兼具个人财产积累性质和国家保障个人基本生活的性质,因此又不能完全等同于工资。

2 企业职工配偶、子女能否分割继承企业年金

(1)离婚时企业年金如何分割 离婚时,夫妻一方已经开始领取企业年金的,该部分企业年金即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夫妻一方不符合领取条件,尚未开始领取企业年金的,该部分财产实际上还没有取得,且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会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企业年金缴费的比例,同时,由于资本市场的变化,企业年金资产投资收益水平不断波动,因此将来到底能够取得多少企业年金在离婚时无法进行预先测算,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理论,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必须是现有的、确定的,尚不存在、尚不确定的财产在法理上不能分割,司法实践中亦无法操作。但是,由于企业年金是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且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计入个人账户统一管理,因此夫妻双方或一方个人账户中的企业年金数额在特定的时间点是确定的,也是可以用证据证明的。

法院虽然不能对尚未达到领取条件的企业年金的未来价值进行估算,但却可以就离婚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现有余额进行衡平。因此,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企业年金,离婚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现有余额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具体分割方式为,一方个人账户中的现有余额归其所有,其向另一方相应折价。

(2)离婚后是否有权分割对方年金 离婚后,一方符合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并实际领取的,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年金的缴付情况,提出相应的分割请求呢?这个问题应当区分两种情形处理。

如果离婚时未对一方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现有余额进行分割,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另一方在离婚时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但如离婚时已对该余额进行了分割,则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另一方在离婚后因符合领取条件而领取的企业年金。

理由如下:首先,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时间上来看,夫妻共同财产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结束后形成的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虽然从来源上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也是日后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但并不等同于实际取得的企业年金。其次,通过前述分析,离婚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现有余额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分割的该部分企业年金即是日后企业年金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在离婚时,双方已经对企业年金中属于夫妻共同积累的财产部分进行了分割,因此,另一方不能再要求分割。

(3)子女能否继承父母的企业年金 如果该职工在申请参加企业年金时确定了受益人(即在申请表上填写了受益人),就是指定的受益人全额领取,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就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进行。即:配偶、儿女和父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份额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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