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关注石棉污染逐步推进石棉禁用政策
2015-03-23韦正峥黄炳昭张淑杰索文宇邢晶晶王建生
韦正峥 黄炳昭 张淑杰 索文宇 邢晶晶 金 笛 王建生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北京 100029)
高度关注石棉污染逐步推进石棉禁用政策
韦正峥黄炳昭张淑杰索文宇 邢晶晶金笛王建生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北京100029)
【摘要】石棉是被国际癌症研究组织(IARC)认定的1类致癌物质,目前已被许多国家禁用。但我国依旧是石棉的第一消费大国和第二生产大国,对石棉行业的发展缺少政策指导和行政管理,难以解决该行业产能低效、污染严重、处置无规的问题。本研究建议逐步推动石棉产业禁用政策,科学评估我国温石棉的使用立场;加强石棉行业管理,加强石棉尾矿处理方式的管理和研发;开展石棉环境污染监测与调查,制定石棉的环境质量标准。
【关键词】石棉;环保政策;环境标准
中图分类号:X21
文献标识码:码:A
文章编号:号:1673-288X(2015)05-0020-03
Abstract:Asbestos,which is classified as Group 1 Carcinogen by the 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 (IARC),is currently banned of using in many countries. However,China is still the largest consumer and the second largest manufacturer of asbestos,and there is a lack of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and policy guidance in Chinese asbestos business. Inefficient operations,environmental contaminations and improper disposal are the major concerns of this industry. This research recommends that Chinese government should establish and promote asbestos abatement policies,re-consider the use of chrysotile,reinforce the governmental administration especially on the tailings management,conduct relevant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investigations,establish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 on asbestos.
Keywords:Asbestos;Environmental Policies;Environmental Standards
作者简介:孙宏亮,硕士,主要从事流域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保护方面的研究
通讯作者:郜志云,主要从事饮用水和地下水环境保护、流域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石棉是国际上公认的致癌物质,通过呼吸道或者消化道进入人体,能引起石棉肺、肺癌和胸膜间皮瘤等疾病,国际癌症研究组织(IARC)于1987年已宣布石棉是1类致癌物质,也是美国环保局确认的129种重点污染物之一。石棉制品目前已被许多国家禁用,我国鼓励安全生产和使用健康危害相对较低的温石棉,禁止使用危害严重的角闪石类石棉。截止目前,我国石棉产业政策缺位,环境污染问题极为严重,人群健康风险很大,需重新审视石棉环境限制政策。
1石棉行业发展现状
1.1 我国石棉生产及消费量均居世界前列
我国温石棉资源储量丰富,仅次于俄罗斯、加拿大居世界第三位。从20世纪80年代起,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基本上己禁止使用石棉,全球温石棉的消费总体呈下降趋势。由于石棉具有高度耐火性、电绝缘性和绝热性,目前石棉代用品价格较高、性能较差、存在健康隐患等问题,因此石棉的消费逐渐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据统计亚洲国家生产了世界上的70%石棉制品,且消耗了全球50%以上的石棉,其中中国、印度、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用量最大。尽管我国石棉的需求量近5年呈下降趋势,但我国目前依旧是石棉第一消费大国,第二生产大国和第三储备大国[1]。
1.2 石棉行业相关政策
1.2.1国际社会逐步限制或禁止石棉
石棉对职业工人的健康危害在上世纪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美国在1980-2000年期间,大约18.9万到23.1万人死于与石棉相关的疾病;德国在1980-2003年期间,石棉相关职业病造成了1.2万人死亡。因此,以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劳工组织(ILO)为首的国际社会反石棉运动高涨,欧盟、美国和日本等绝大多数国家逐步颁布了石棉控制或禁止法规。2003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化学品和农药实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同意将除温石棉以外的各种石棉列入“采用暂行事先同意程序”,因加拿大、俄罗斯、中国等几个富产温石棉资源的国家(占缔约国总数5%)的反对,多年来温石棉都未能列入“采用暂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1.2.2中国石棉相关政策进展缓慢,形势不明确
我国在2002年7月宣布,禁止角闪石类石棉的生产、进口和使用,可安全生产和使用温石棉。我国先后发布一系列政策指导产业发展。2007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鼓励无石棉磨擦、密封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与生产,限制石棉摩擦、密封材料生产项目;同年,国家发改委上报国务院《关于促进温石棉安全生产和合理使用的报告》提出了六点建议;2014年,工信部发布《温石棉行业准入标准》严格限制了准入条件。
在石棉制品方面,仅对汽车制动系统(GB12676-199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GB4706.1-2005)及墙体材料(GB50574-2010)等少数行业禁用了石棉。在环境保护方面规定较少,目前尚未对环境质量方面做出任何规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要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根/cm3或20mg/m3,并且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存在;同时,《石棉制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7-2000)要求卫生防护距离在200~300m。
2我国石棉行业存在的问题
2.1 国家缺乏对石棉行业发展的顶层设计,产业政策缺位
由于国内外政策的影响,我国石棉行业管理明显失控,科技含量不高,效益低下。青海茫崖地区石棉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一半以上,其石棉资源开发、生产技术水平,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各方面具有典型性。从上世纪50年代末开始,青海茫崖地区的石棉开采一直处于无序状态,特别是2000年后,由于国有石棉企业大量破产、转包,导致石棉行业无序发展、矿产资源破坏问题更为严重。以青海创安有限公司为例,其是青海省管企业,为我国目前产量最大、装备技术水平最高、管理最为规范的石棉生产企业。但其2013年总产值仅为1.32亿元人民币,占整个石棉行业的12%左右(石棉原料生产行业年产值大约为12亿人民币)。
2014年初,工业和信息化部才制订了《温石棉行业准入标准》,定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研究人员通过对青海茫崖地区的调研发现,截止2014年9月底,该行业准入标准尚未起到作用。
2.2 我国石棉生产行业环保设施缺失,环境污染极其严重
我国的石棉开采和生产中粉尘超标严重,生态环境极为恶劣。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显示:“现场检测的9家石棉矿山粉尘浓度全部超标,最大超标倍数高达110.3倍,15家制品企业中有13家粉尘浓度超标,最大超标倍数为7.9倍”。青海创安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石棉生产技术水平最高的企业,该公司技术装备整体落后,尚有一半的产能还是小作坊式生产,甚至还在使用建国初期设备,绝大部分选矿设备没有防尘措施,采取粉尘冲天排放。其他中小石棉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和装备技术水平更为糟糕。
由于长期无序开采,矿区地质环境破坏十分严重,在强劲的西北风作用下,近30km2范围内粉尘飞扬,在卫星地图上显示为白色。在阿卡腾能山与乌屑山之间的鞍部矿区,矿山采坑二十余处,矿坑大小多在100m×500m×80m左右,最大的矿坑可达300m×700m×100m。自建矿生产以来,累积产生大量石棉尾矿矿渣,尾矿堆遍布,大大小小数十处,总量达1500万吨以上,且均为露天堆放无任何遮盖处理,污染状况极其罕见,加之当地自然环境条件恶劣,气候极端干燥,水资源匮乏,被破坏的地质环境几乎无自然修复能力,人工恢复代价极大[2]。青海茫崖石棉矿区的空气污染,对荒漠绿州阿拉尔盆地近5.5万人的身体健康和阿拉尔水源地供水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2.3 含有石棉建筑废弃材料的处理被忽视,人群健康风险大
我国石棉消费量很大,自2000年起到现在,石棉消费量达760万吨,近几年每年消费量维持在50万吨左右。我国石棉的使用以建筑业水泥制品为主,约占总消费量的80%,其他摩擦材料约占12%,密封和其它材料约占8%[3]。因此,尽管我国已于2010年起要求建筑材料不含石棉,但由于过去的建筑内大都含有石棉,因此当进行翻新、拆建等工程活动中,石棉物料会进入环境,从而对人群健康带来危害。例如美国纽约世贸大楼崩毁后,灾难现场就持续被监测到有石棉污染问题,因此部分国家要求进行建筑物拆除或整修前要专门采取措施防止石棉的环境污染。我国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然处于大规模建设期,在拆改建工程中将有大量含有石棉的建筑材料需要处理。然而,相对于石棉开采、制造环节导致的显性问题(粉尘危害、职业病、环境污染)来说,石棉使用、消费环节的隐形问题,特别是含有石棉的建筑材料处理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3政策建议
3.1 做好石棉行业发展顶层设计,逐步推动石棉产业禁用政策
石棉废物是我国《危险废物名录》中的一类。青石棉是列入《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管制名单的危险化学品。消除石棉相关疾病最有效的途径是停止使用各类石棉,我国应顺应国际潮流,遵照国际公约的要求,制定从限到禁、逐步推进、有计划全面禁止石棉的政策。我国应该从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和保障公众健康的角度,对我国反对将温石棉列入《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化学品和农药实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中“采用暂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立场进行科学评估。
3.2 加强石棉行业管理,加大环保设施投入
根据石棉行业相关标准,对石棉采选企业进行全面核查、评估与分类,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通过整改达标的企业予以限期整改。自主研发或逐步引入俄罗斯、加拿大等国家先进生产工艺,加大环保设施投入。
3.3 加大石棉尾矿处理的研究和投入
在石棉矿的选矿提纯中,生产1吨石棉产品会产生27吨左右的石棉尾矿。我国近年年产近50万吨石棉,一年新增尾矿1000万吨以上。形成的石棉尾矿目前主要以堆积方式存放,这些粉尘遇到干燥大风的气候时随风满天飞扬,对矿区周边造成严重的污染。因此,高效综合利用石棉尾矿无论是对于石棉产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还是西部地区的环境保护,都是十分必要的。建议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和科研机构增加对石棉尾矿的研发、回收与利用的投入,早日实现石棉尾矿资源化回收的工业化生产。
3.4 开展石棉环境污染监测与调查,制定石棉的环境质量标准
我国已大量使用石棉制品,且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速,大量房屋拆迁等势必产生石棉。石棉可以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的危害,但我国尚缺乏石棉的环境污染相关数据,对于环境中石棉的主要来源、人体主要暴露途径及健康风险都缺少基本的了解,因此定期开展空气及饮用水中石棉监测很有必要。除此之外,我国目前除了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了石棉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以外,尚无石棉的环境质量标准。不能满足保障公众健康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石棉的污染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体健康,建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增加对石棉浓度限值的规定。建立对石棉产品拆解和废物处理环节的相关法律制度,在拆除时,应严格监测邻近住宅区空气中的石棉浓度,并保持在接触限值以下。同时加强对石棉废物的适当和安全处理,保障人体健康。
3.5 针对石棉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宣传和教育,降低健康危害
建议有关部门针对石棉的污染情况对公众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石棉危害的认识,加强自我防护意识,尽量降低石棉污染对健康的影响。
4研究小结
石棉制品目前已被许多国家禁用,我国鼓励安全生产和使用健康危害相对较低的温石棉,禁止使用危害严重的角闪石类石棉。截止目前,我国石棉产业政策缺位,环境污染问题极为严重,人群健康风险很大,需重新审视石棉环境限制政策。
本研究表明,石棉是国际上公认的致癌物质,通过呼吸道或者消化道进入人体,能引起石棉肺、肺癌和胸膜间皮瘤等疾病,国际癌症研究组织(IARC)于1987年已宣布石棉是1类致癌物质,也是美国环保局确认的129种重点污染物之一。我国是石棉的第一消费大国和第二生产大国,对石棉行业的发展缺少政策指导和行政管理,难以解决该行业产能低效、污染严重、处置无规的问题。建议逐步推动石棉产业禁用政策,科学评估我国温石棉的使用立场;加强石棉行业管理,加强石棉尾矿处理方式的管理和研发;开展石棉环境污染监测与调查,制定石棉的环境质量标准。
参考文献:
[1]林静.全球石棉的控制与禁用[J].劳动保护,2006,10:93-94.
[2]郭生元,李小林,吴文新,张婷婷,赵爱军.青海省茫崖石棉矿矿区环境地质问题及治理对策[J].中国地质灾害与防治学报,2008,04:46-49.
[3]刘承延.在全球化环境下对中国石棉行业发展的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1.
Focus on Asbestos Pollution and Gradually Adopt Asbestos Bans
WEI ZhengzhengHUANG BinzhaoZHANG ShujieSUO WenyuXING JingjingJIN DiWANG Jiansheng
(Policy Research Center for Environment and Economy,Minist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Beijing,100029)
项目资助: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No.2013ZX07603004)
引用文献格式:孙宏亮等.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现状与对策分析[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5,40(5):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