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生产中药物残留的危害与监控措施
2015-03-22宋文善
谭 天 宋文善
( 1.肇东市绿色食品产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 黑龙江 肇东 151100)( 2.黑龙江省特产鱼类研究所 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2)
在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经常会发生鱼病问题,为控制鱼病的发生以及治疗,我们会不可避免地使用渔药。鉴于渔药使用方便、起效迅速、疗效显著及价格适中等特点,可以说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渔药仍是控制水产养殖动物病害的首选。但是,渔药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使用不当会引发诸多问题。比如近几年先后出现的氯霉素、呋喃唑酮、孔雀石绿等涉及到渔药使用安全的事件是长期不科学使用渔药所引起的矛盾的集中暴发。农业部193 号公告明令禁止使用21 类40 余种兽药及化合物,但在养殖生产、运输、加工、销售各个环节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限用药物残留超标现象。因此有必要对水产品中药物残留的危害性加以正确认识,大力加强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的控制和治理工作,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一、药物残留的危害性
水产养殖生产中的药物残留的危害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即对环境的影响、对养殖动物的危害和养殖产品中的药物残留对食用者的危害。具体而言有下列几个方面:
1、耐药性反应。在水产养殖动物饲料中长期添加促生长的抗生素或滥用药物会致使养殖动物体内产生耐药性。养殖动物耐药性的产生会导致养殖生产上使用的药量越来越大,而药效越来越差,不但增加了养殖成本,也增加了养殖鱼类病害的治疗难度。
2、变态反应。水产养殖生产中经常使用的磺胺类、四环素类及某些氨基糖甙类抗生素是极易引起变态反应的药品。变态反应的症状多种多样。一是严重者甚至发生危及生命的综合症,如磺胺类药物能引起人类的皮炎、白细胞减少、溶血性贫血和药热等疾病;二是使鱼类体表形状发生变化,致使鱼类鳍条不能发育,严重时使鱼类畸形,使养殖鱼类生长速度变慢,成活率降低。
3、中毒反应。医疗研究和临床试验表明,人们食用被药物污染和有某种药物残留的水产品后易引起中毒反应。如链霉素等氨基甙类抗生素可损伤听觉神经及肾功能,四环素类抗生素抑制幼儿牙齿发育和骨骼的生长,氯霉素能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和颗粒性细胞缺乏症,敌百虫在一定条件下会形成具有强毒性的敌敌畏等。
4、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某些药物或天然物质的残留易使人类和动物产生致癌、致畸和致突变作用。如孔雀石绿就是强致癌物质,呋喃类药物如呋喃西林、痢特灵等也具有较强的致癌性。而孔雀石绿在渔业生产中,使用一次后,即终生残留。
5、其他反应。在渔用饲料中添加一些激素类药物可促进鱼的生长,人们食用这些鱼后,这些激素类药物可在人体内蓄积,达到一定量后,会使人的生理功能紊乱,更为严重的是某些激素类会影响儿童的正常生长发育。某些药物降解后会产生有害物质,如水产消毒剂二氯异氰尿酸及三氯异氰尿酸的分解产物中含有氰化物,如果使用量过大或使用方法不当,其在养殖动物体内产生残留后的危害极大。
二、水产养殖过程中的药物残留监控措施
在养殖过程中实施有效的监控措施是确保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水产养殖业的重要措施之一。
1、坚持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原则。如果预防措施到位,水产养殖病害是可以控制的。渔药最好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平时要做好pH、溶解氧、总氨氮和亚硝酸盐等水质参数的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及时纠正那些不利于养殖动物生长和影响其免疫力的各种因素,把鱼类病害发生的机率控制在最低限度。
2、选用国标渔药防治鱼病。国标渔药是通过GMP 认证的渔药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渔药标准生产并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的渔药,要尽量少用或不用抗生素。可多使用中草药制剂、环境改良剂及水产用疫苗。
3、科学使用渔药。用药应符合《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5070-2002)》和《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的标准要求,做到科学用药、规范用药。
4、严格遵守休药期制度。药品在水生动物体内代谢排出有一定时间要求,因此,在产品上市前的休药期内应禁止产品上市,以保证药物残留下降到所要求的指标范围内,避免药物的残留危害到人体健康。
5、健全和完善水产养殖操作规程、生产标准,使水产养殖业走上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
6、大力推广健康和生态养殖技术和养殖模式。通过培训、宣传、指导等措施,使广大养殖生产者自觉遵守有关水产养殖用药规定及标准,确保无公害生产,并加大对养殖全过程的质量监控,推行渔药使用记录和水产养殖质量可追溯制度的建立,稳步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