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的分类与道德价值导向
2015-03-22刘妍
刘 妍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马克思主义教育部,上海 201418)
慈善作为第三种分配方式,在缩小贫富差距、推动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当前,企业和企业家慈善作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带有功利性的慈善动机引起公众的广泛质疑,人们不断质疑企业和企业家慈善行为的正当性。如何在坚守慈善伦理本质的基础上,鼓励更多的企业加入慈善行列?如何处理好慈善事业理想与现实的矛盾?这是本文要解决的中心问题。
一、慈善事业发展的伦理困惑
慈善是人类最古老的思想和行为之一。中国慈善思想源远流长,并深植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之中。早在西周时期中国就设立了专门官职来施予惠政,《周礼·地官》记载:“司救,……凡岁时有天患民病,则以节巡国中及郊野,而以王命施惠”[1] 28。近代中国的慈善事业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直至改革开放,慈善事业在中国才得以复苏。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中国的慈善事业进入飞速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个人和团体自愿加入到慈善事业的公益活动中。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共60万个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慈善,比2013年度增长了9.7%[2] 1。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1.和以往政府主导的单一慈善形式相比,我国的慈善组织的形式日益多样化。以2014年为例,我国60万个参与慈善公益的社会组织中,社会团体30.7万个,基金会4044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8.9万个。同时,根据统计估测有220.3万家志愿服务组织,约有1.091亿志愿者,提供了14.82亿小时的志愿服务,折算价值约为535.9亿元。[3] 1-2可见,除官办慈善组织外,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公民都踊跃地加入到公益慈善中。慈善成为一种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社会运动。
2.民间慈善组织领跑募捐市场。2013年4月20日,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爆发里氏7.0级强地震,造成152万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500亿元。全国179家基金会共募集善款(含物资)16.98亿元,其中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和另外9家民间基金会,合力筹得约4.73亿元善款,接近善款总额的30%。[4] 6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计划慈善体制,逐步被上下互动、自由而多元的公民慈善所取代,并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这无疑是中国的公益慈善事业日趋成熟的表现。
3.跨界合作模糊了商业与慈善的界限。在市场思维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商业进入公益,并将慈善公益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公益与商业结盟的逻辑颠覆了传统公益慈善行业,激发了多态化生存的公益组织的活力。但这种跨界合作也使商业与慈善之间原本明晰的界限变得日益模糊。自由而多元日渐成为现代慈善发展的鲜明特征。
4.企业捐赠是慈善捐赠的主要来源。在各类慈善组织中,企业可以说是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最重要的主体。无论是捐款捐物还是组织慈善公益活动,企业所呈现的能力和影响力都要远超个体公民。以2014年为例,当年个人捐赠量约为115.6亿元,而企业捐赠金额约为721.6亿元,约占捐赠总额的七成。[5]
我国慈善事业呈现出的新特点,既是我国社会文明程度提升的体现,也折射出市场经济对慈善事业发展的影响。慈善组织形式的多样化、慈善组织的跨界合作、商业组织大规模进驻公益事业等等,这些外在因素在激发慈善组织活力的同时,也不免引发公众对慈善本质的追问:“什么才是真正的慈善?”“带有利己色彩的企业慈善行为是不是慈善?”2008年汶川地震时,某公司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1亿元,成为当时首个向灾区捐款过亿的企业,一时间旗下的商品卖到了脱销,并获得“2008年度全国市场销量第一名”。这家公司的慈善捐款使其名利双收,这也使得该案例成为企业营销策略的典范。“企业家的高调慈善行为是不是慈善?”陈光标以高调慈善被关注:每次突发灾难后,他总是第一时间出现在灾区前线,参与救灾;他接受媒体采访,将筹集的善款堆砌成“墙”向公众展示,在两会上向媒体派发存有自己慈善事迹的优盘。[6]这样刻意标榜自己的慈善行为,将慈善当成了炫耀的资本。是“利他”还是“利己”?慈善的动因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企业和和企业家的慈善行为受到公众的质疑。
慈善是基于对他人同情和关怀的基础上产生的自愿奉献的道德行为。慈善本质应是伦理的,慈善行为的动机应当是纯粹的、不求回报的。正如康德从行为动机来评判行为的道德价值,认为“那种不从内心出发,只从结果上看符合道德命令的行为,虽然都是合法的,从而也是被允许的,但不能称作是道德。”[7] 110换句话说,考察行为是否合道德性,关键在于动机。只有排除功利、出于道德责任的行为才是真正的慈善行为。当前慈善组织的多元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慈善与商业的跨界合作模糊了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界限,也让人们难以辨别每一个慈善行为背后的真实动因。
慈善行为的产生必然源于某种动机。个体公民在参与慈善活动时,其在思维观念、价值追求方面的差异性,决定了其慈善动机存在差异性。个体公民的慈善行为可归为三类,其一是建立在自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的基础上的慈善行为,其二是迫于客观因素,由外在压力而产生的慈善行为,其三是是怀着追求荣誉与声望的慈善动机所呈现的慈善行为。可见,相同的慈善行为,是由不同的慈善动机所推动的,而这些动机的差异性是个体公民的价值追求、道德层次的具体体现。
对于企业和企业家而言,其天性使我们无法期望他们都能出于纯粹善良的动机来参加公益慈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著名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就曾指出,企业是股东的私有财产,企业的唯一使命就是帮助股东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企业的经营者就应该在特定的法律法规环境下,奉行利益至上的思想只对股东负责。例如,美国早期的相关法律规定之中就曾指出,慈善行为只有在被证明有益于股东的情况下才是合法的,“持续到20世纪50年代,州开始立法代替普通法对公司慈善捐赠的禁止。”[8] 211-232由于企业天然的趋利性,使公众很难将企业慈善行为与“利益”剥离开来,认为企业的慈善动机具有工具主义,慈善行动遵循理性经济原则[9],其所有的社会行为都是围绕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们普遍认为企业从事慈善公益活动,一方面可以通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公众对企业的认知度,从而获得良好的社会绩效;而另一方面,企业通过慈善公益活动可以达到从制度上合法避税的目的。例如美国为了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以减免税收的方式来鼓励公民和企业进行慈善捐赠事业。在我国,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发生慈善公益捐赠的免税额度由以往的3%提高到12%,这无疑对企业参与慈善公益活动的积极性起到了很好的激发作用。由此可见,企业参加慈善公益活动,在行善的同时也得到了相应的利益回报。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慈善作为自身战略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当然,我们并不否认一些企业慈善捐赠行为不完全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也会有人性道德或社会氛围的因素涵盖其中,但是后者终究是外在影响,企业的功利性动机才是决定其发生慈善捐赠行为的内在本质性因素。但是从另一角度来看,企业时刻关注的是哪里能够得到更多经济利益,它既可以把额外的钱投入到慈善公益事业中,也可以投入到其他方面。但就整个社会的发展而言,我们更愿意看到企业选择前者。因此,在尚不能要求企业的捐赠行为完全处于无私奉献的情况下,只要企业拿出了真金白银用于帮助他人,贡献社会,其行为就应该值得肯定。但这里必须有一个前提,企业慈善动机中的功利性在合理的限定范围内。
综上所述,慈善动因的多元化是一个客观的现实。生活中,既有出于主体的道德责任心,动机纯粹、无私奉献、不计回报的慈善行为;也有带有功利倾向的主体实施的慈善行为,如企业的慈善行为。首先要肯定的是,无论慈善主体是出于哪一种慈善理念而发生的慈善行为,其都在客观上帮助了弱势群体,为他人做出了贡献。就这两种慈善理念本身而言,过度强调行善主体动机的纯粹性,就会影响人们从事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将大部分人拒于慈善之门外,从而使慈善事业的发展缺少动力。不能因为企业慈善捐赠的动机带有功利性,就否认企业慈善捐赠产生的社会效益,使这些企业所处的境遇比那些不参与捐赠的人们更尴尬。同时,也不可能要求企业的慈善捐赠行为没有一点“私心”,毕竟对于企业而言,利益和生存是密切联系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倡导带有功利性倾向的慈善理念。如果只看重慈善捐赠所带来的社会效应,忽略其动机当中的趋利性,只会使慈善事业的发展与其内在的伦理本质背道而驰,成为敛财牟利、获取社会声望的工具,从而使慈善变味,甚至异化。可见,这是一种人们在面对慈善时遇到的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10]就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而言,既要保证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动力,又要坚持慈善的本质,使慈善事业走上健康正确的发展道路。这两方面缺一不可,那么怎样做才能处理好这两方面的关系,使两者兼顾?这的确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慈善的分类及其依据
慈善事业的繁荣发展不仅能够有效缓解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产生的贫富差距,还能提升国家应对突发性灾难事件的能力,弥补政府的救助不足。为了使中国的慈善事业能够获得不竭动力,并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可以从现实出发对慈善进行分类。
从现有的研究来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慈善进行不同的分类。如周秋光提出从慈善的内容和形式出发,根据中国慈善发展的历史格局,可以将慈善分为政府慈善、宗族慈善、宗教慈善和社会慈善;根据慈善组织的功能性,可将慈善组织分为募捐机构、实施机构与协调机构;根据慈善的实施内容,又可以分为慈善救济和慈善教育[11]。学者从慈善动机角度对慈善进行研究更为多见,如石国亮在西方学者归纳总结的8种慈善动机如“感知到需要而形成的慈善动机、被劝募而形成的慈善动机、成本收益比较形成的慈善动机、利他主义的慈善动机、获得社会声誉的慈善动机、获取心理满足的慈善动机、追求价值观的慈善动机、追求效能感的慈善动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居民从事的慈善类型,将慈善的动机分为“大灾大难激发的人们对灾区的同情心而产生的捐赠动机、机关单位组织‘一日捐’使人们迫于外在压力而产生的捐赠动机、因曾经受益而产生的回馈式的慈善动机、借助捐赠赢得社会声誉的动机、通过捐赠获得税收减免的动机”[12]。而王辉在梳理了慈善捐赠动机的传统划分和现代划分的基础上,认为慈善捐赠动机的研究经历了一个由粗犷到细致的发展过程,其中,慈善捐赠行为的动机按照传统观念可分为:发光发热(warm glow)动机和互利或互惠(reciprocity)动机;按现代观念可分为:利己动机、互惠动机和纯粹的利他和同情。与此同时,他从经济人视角出发,提出以利己的标准将慈善捐赠的动机划分为精神上的利己与物质上的利己。[12]由此可见,根据不同的角度,对慈善的研究和分类是多种多样的。
为了使慈善事业的发展走出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必须对对慈善动机进行分类,以便用不同的方法来引导不同类别慈善的发展。慈善动机的多元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综观这些多元的慈善动机,不难发现是否含有功利性可以成为对其进行分类的一个基本标准。结合我国当前慈善事业发展的现状,可以依据慈善动机是否含有功利性,将我国的慈善分为两类:一是不含任何功利性倾向的、纯粹的慈善,慈善行为的产生源于内心的善念,是建立在人性论基础上的慈善,慈善主体完全出于无私奉献,不含任何私心。二是带有功利性倾向的慈善,慈善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他人,但慈善主体的动机并非完全出于内心善念,而源于对某种私利的追求。前者对慈善主体的道德性有较高要求,属于慈善的理想境界;而后者在当前社会中较为常见,如企业和企业家慈善。
以动机是否含有功利性为标准对慈善的种类进行划分,并非无据可寻。在西方,“慈善”一词翻译成英文,有两个相对应的词语,分别是“charity”与“philanthropy”。charity在12世纪成为英文词,该词的主要意蕴是来自《圣经》。《不列颠百科全书》对“charity”的解释为“爱,根据基督教思想所指的最高形式的爱,即上帝与人之间的相互之爱,它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之爱、人对他人的无私之爱。”而《不列颠百科全书》对于“philanthropy”一词并无单独解释,而是将“philanthropic”与“foundation”连用,解释为“慈善基金会。一种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由捐赠人提供财产,并由它自己的职员进行管理,以其收入服务于对社会有益的目的。”而《大美百科全书》将“philanthropy”解释为“慈善事业,认为慈善事业是最悠久的社会传统之一,它藉由金钱的捐助和其他服务,来提升人类的福祉。”可见,西方用两个不同的英语单词来阐释中文“慈善”一词,事实上是将慈善分成了两种不同的类型。
“charity”所代表的慈善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亨利·艾伦·莫(Henry Allen Moe)曾用“宗教乃慈善之母”[13]来形容宗教对人类社会慈善思想的产生和活动的发展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如基督教通过原罪说不断告诫其信徒,人生而有罪,只有信仰上帝,才能获得灵魂上的救赎。人们必须向善、行善,相互友爱,这是上帝的命令。虔诚的基督教信徒对《圣经》的教义坚信不移,将慈善作为赎罪的一种形式,如《圣经》中提到的“十一捐献”,很多基督教信徒都能严格遵守,并自觉地从其年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来献祭予上帝或救助穷人。可见,在这里基督教的教义将慈善的责任和义务演绎成为其信徒的本能意识乃至生活状态。而对以基督教为主要宗教信仰的美国而言,基督教传统对美国人思想和行为的影响更为深远。如殖民地时期最有影响力的慈善家杰明·富兰克林,就曾始终坚信“通过自己力所能及的办法增进他人的幸福”来向上帝表示感谢;慈善的先驱安德鲁·卡内基受《圣经》中“富人进天堂比骆驼穿过针眼还难”这句话的影响,提出了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的著名论断。这些著名的慈善家都深受基督教思想的影响,都将宗教伦理作为自己的慈善行为的支撑。
与“charity”含有明显的宗教意蕴不同,“philanthropy”代表的这一类慈善源于“charity”所特指的宗教慈善,但比宗教慈善所涵盖的范围更为广泛,可以说是宗教慈善与社会实践结合的产物,其更接近当代的慈善观念。从“philanthropy”的解释来看,其倾向于以世俗的人道主义为动机,由非宗教组织,例如卡内基教育促进基金会、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通用基金会等这样一类慈善基金会发起的慈善活动。以美国为例,慈善基金会在美国的繁荣,是任何其他国家的慈善基金会都无法比拟的。而慈善基金会之所以在美国能够得到如此长足的发展,与其文化中包含的“功利性和实用性”、“个人主义”和“精英主义”是分不开的。作为一个移民国家,美国早期的生活条件是异常艰苦的,与自然条件抗争的生存事实使崇尚独立性、自由发展、不受或少受政府限制的个人主义逐步成为美国的文化价值观的核心。美国人怀疑政府的作用,始终认为政府的效率低下。特别是在经历“镀金时代”催生的政治腐败后,美国富翁宁可将自己的财富交给信得过的社会精英来管理和分配,也不愿意通过纳税来将自己的财富交由政府支配。在他们的观念中,社会精英使他们的财富发挥得更有效率,而政府只会对其财富造成浪费,甚至滋生腐败。如此一来,就更容易理解巴菲特为什么用“盖茨比我花钱更有效率”来回应他将大部分财产(约合310亿美元)捐给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的原因了(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就是由这一类美国社会精英管理的慈善基金会)。在美国,基金会是企业进行慈善捐赠最常见的途径。虽然基金会拥有自己的目标、管理和组织活动形式,但是它从属于某个企业并接受企业资源的支持。而这些企业的捐赠行为背后,除了有宗教思想的助推外,还暗含很多功利性的目的。例如洛克菲勒的慈善捐赠动机,除了他的宗教背景,他还想通过慈善捐赠来改善其公众形象,转移公众对他敛财方式的愤怒。而卡内基改善白人种族、合法化富人治国、发展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思想同样显现于《财富的福音》之中。在这里“慈善的意图或者主要的意图不是纯粹为了‘公众福祉’的,它还成为帮助上层资本家实现或者维护资本家阶层利益的工具”[14]。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英语“charity”和“philanthropy”对应的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慈善。“charity”代表的这一类慈善是在宗教思想的影响下,基于发自内心的怜悯给予困难者施以帮助,是一种行为自觉。接近于前文中的第一类不含有功利性倾向、纯粹的慈善。而“philanthropy”代表的另一类慈善则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和现实性,则更接近前文分类中的带有功利性倾向的,动机和效果、主客观不一致的慈善。可见,在慈善事业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早已开始以动机是否带有功利性为标准对慈善进行的分类,并冠以了不同的专用名词。
三、慈善事业发展的道德价值导向
现实生活中既存在纯粹的慈善,又存在带有功利性的慈善,但无论哪一类慈善都在客观上改善了弱势群体的生活状态。季羡林先生曾经说过:“慈善可以是很高的层次,无私奉献,也可以有利己的目的,比如图个好名声,或者避税,或者领导号召不得不响应;为慈善付出的可以很大也可以很少,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时间、精神,层次很多,幅度很大,不管在什么条件下,出于什么动机,只要他参与了,他就开始了他的道德积累”[15] 125。这一方面道出了人们慈善动机的多元化的现实,另一方面也在呼吁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加入这一爱心事业,人人心怀慈善、参与慈善,从点滴小事做起,在慈善中不断积累道德。我国的慈善事业尚处于起步阶段,面对慈善动机多样化的现实,要以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态度,鼓励更多的个体和社会团体加入到慈善事业当中。
为了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不同类型的慈善,要运用有针对性和层次性的引导方式。既要保持慈善的本质,鼓励慈善主体能够秉持纯粹的慈善动机,以“无我”和“为他”为出发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也要接纳带有功利性的现代企业慈善,通过合理的引导,在唤醒企业家内心道德良知的基础上,引导企业慈善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16]这既是从宏观层面对国家、社会提出的道德要求,又是从微观层面对个人提出的道德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倡导的“友善”,就是从微观层面对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提出的道德要求,也是对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仁爱”思想的传承与发扬。在儒家的观点来看,“仁者爱人”,善即为仁,人性固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个善端,而“恻隐之心,仁之端也”。人生性善良,每个人都有仁爱之心,这是人的本性中所固有的属性。在现代社会中,市场经济释放了人们追逐利益的欲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冷冰冰的金钱利益关系所笼罩,一时间道德冷漠、道德滑坡、道德失范等问题充斥在整个社会环境中。人们原本所固有的“仁爱”之心被掩盖,甚至迷失了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即是对这种道德状态的回应,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强大正能量引领社会风气,唤醒公民内在的道德良知,提高公民的道德素养。
慈善的本质是伦理的,是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仁爱之德。其在本质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友善”是慈善公益活动的灵魂,慈善公益活动是“友善”价值观的最直接的道德实践。[17]“一种价值观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融入社会生活,让人们在实践中感知它、领悟它。要注意把我们提倡的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18]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细、落小、落实”,就是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化、日常化、生活化。而慈善则是一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慈善的价值取向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使得人们在慈善中积累道德,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实际行动。
因而,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中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用人与人之间的“友善”“仁爱”来回应市场经济价值规律影响下人与人之间的利益至上的“冷漠”。只有人人心怀“友善”、“仁爱”之心,慈善事业的发展才能获取不竭动力,并以此为契机,助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文精神的回归。
第二,固守慈善的伦理本质,倡导纯粹的慈善理念。
慈善理念是一种向导,它会告诉慈善主体应该如何行事。正确的慈善理念会释放正能量,导致越来越多恰当的慈善行为的产生,而错误的慈善理念必然会产生反作用,导致错误的行为。功利有余,良心不足,这种动机不足以支撑慈善行为的持续性,也会导致慈善事业的发展逐渐脱离慈善的本意。在这样的环境下,要固守慈善的伦理本质,倡导纯粹的慈善理念,匡正慈善事业发展道路上的不正之风。
慈善不仅是道德的积累,更是道德传播和付出。普通大众的无私奉献和爱心传递更能体现出人性的光辉。“感动中国”的白方礼,靠自己蹬三轮的收入帮助300个贫困的孩子实现上学的梦想。他在物质上的捐赠可能无法与一些企业家捐赠数量相比,但是他能十几年如一日地坚守自己的信念,为帮助贫困孩子贡献出自己绵薄之力。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特蕾莎修女,虽然她从不对外提供资金援助,但是她给予生命垂危者的慈悲爱心被世人称颂。他们都用爱诠释了慈善的本质,而这些都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2015年8月24日《光明日报》刊登了一则标题为“宁波匿名捐赠者15年累计捐款1700多万元”的新闻报道。在台风“苏迪罗”的肆虐后,温州市慈善总会收到署名为“风调雨顺”的捐赠者的5万元台风赈灾捐赠款。这并不是“风调雨顺”第一次向温州伸出援手,15年来,他以风调雨顺为署名通过慈善一日捐、赈灾、助学等形式,捐出总额1700万元左右的善款。[19]“风调雨顺”的“低调慈善”与社会上出现的“高调慈善”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慈善的目的不是做秀,是为了帮助陷入困境的人们。慈善源于内心的善念,是一种心灵的净化方式。如果把自己的善举作为炫耀的资本,慈善的本来意义将丧失殆尽。因而,要用纯粹的慈善理念唱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主旋律,只有坚守慈善的本质,才能使慈善获取长久的驱动力。
第三,强化企业家的责任意识,提升企业慈善的道德境界。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人们逐渐意识到,企业作为现代经济社会的基本单元和重要组成部分,仅仅把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的唯一目标是不可取的,企业还应当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对建立和维持它的社会负责。企业的成功归根到底不在于赚钱的多少,而在于对社会的回报。而慈善就成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回馈社会的有效途径。然而,企业天生的趋利本性,使企业慈善行为往往与利益联系在一起。但事实上,企业追求利润和财富的天性,并不必然导致企业在进行慈善行为时依然以功利为目的。
慈善是企业的道德选择,并非是企业的义务,但能够主动承担慈善责任的企业,往往能够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这也证实了慈善责任和企业绩效之间存在着正向的关联性。但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企业家意识到“仅仅是拿出一些钱来做‘慈善’,谈不上是真正的‘企业社会责任’”[3] 83。一个企业和企业家的慈善责任,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次性为慈善机构和希望工程捐了多少钱,这种单次的、与企业经营脱节的捐赠,只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初级形式。企业和企业家的慈善责任应是与他对于社会、环境、资源、股东等利益相关者,有一种整体的考虑和持续的责任感。2013年2月,马云在“亚布力”论坛(中国企业家论坛)上充满危机意识的演讲,使人从中可以体会到企业家对我国环境问题的担忧。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企业家危机意识的觉醒,使其不再是在商业领域的独善其身,而是转而开始关注大气、水质污染等社会与环境风险,并逐步将多元化的责任观,作为企业家精神以及企业公民的理念核心。
可见,在“责任意识”的统领下,企业将慈善责任由一种外在的约束内化为自身发展的内在的道德需求,企业由被动承担转变为主动承担。这种转变使得企业在做出决策时,不仅仅要考虑利润的问题,也必须考虑公众利益、社会进步和社会的和谐问题。这样的氛围将会带动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将慈善作为参与社会发展的方式,并进一步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四,重视慈善法律法规建设,保障慈善走向法治轨道。
慈善事业的发展既离不开道德的支撑,也离不开良好的制度环境作保障。既要通过正确的价值导向强调慈善主体的道德自觉,也要重视发挥法律制度对慈善事业发展的引领作用。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资本逻辑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我们无法控制每一个慈善主体背后行为动机的纯粹性,但是却可以通过法律制度来坚守慈善的道德底线,控制功利倾向的慈善的发展程度,避免慈善成为任何个人或组织敛财的工具。当前,慈善与商业的界限日渐模糊,慈善立法可以为慈善的跨界合作提供法律规范,厘清慈善与商业之间的关系,呵护慈善的品质与尊严。
而与此同时,通过法律制度规范和落实慈善事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可以保护慈善主体的权益。例如民间力量准入标准,慈善捐赠税收激励政策等。2014年12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强调了落实和完善减免税收政策和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支持力度两方面的政策。这些积极的政策指向,在鼓励个人和企业加入慈善公益队伍的同时,也确保了慈善主体的慈善行为有法可依。
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对于慈善事业而言,虽然道德是慈善的决定性因素,但不能忽视法律制度对慈善事业的引导和规范。因而,要加快有关慈善公益事业法律法规建设的步伐,尽快出台《慈善法》,保障慈善事业的发展走向法治的轨道。只有将道德的“软约束”与法律的“硬约束”相统一,内外兼修,才能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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