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人学视域下“残疾儿童”的认识与省思
2015-03-22孟立军
刘 荣,孟立军
(中南民族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
马克思主义人学视域下“残疾儿童”的认识与省思
刘荣,孟立军
(中南民族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
马克思主义人学为正确认识我国“残疾儿童”提供了新的视角。自然性是人的生命本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现实的人”的原点,是“现实的人”最基本的特征,也是从生命本原上认识“残疾儿童”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础。社会性是“现实的人”的根本属性,帮助残疾儿童适应并更好地融入社会是特殊教育的根本目的。要提倡尊重残疾儿童的“差异性”,通过坚持以人为本的“个别化教育”、“教育增权”和“全纳教育”等教育理念和采取特殊措施来实现残疾儿童的全面发展。
马克思主义人学;残疾儿童;认识与省思
马克思主义人学科学地揭示人类历史和人的全面发展规律,并从整体上研究人的人生价值、目的、道路及基本原则的一门学问。马克思主义的人学理论不仅是客观科学地认识“现实的人”的哲学基础,而且也为人们理解并正确认识“现实中特殊的人”提供了新的视角。马克思对“现实的人”的深刻剖析,对于正确认识我国残疾儿童的生存发展状况及科学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重释马克思主义人学思想的内涵
(一)自然性是“现实的人”最基本的特征
自然性是人的生命本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现实的人”的原点。马克思认为“现实的人”是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是能动的自然存在,是自然中存在的活生生的人物,具有生命性、需要性、能动性、对象性等特征。这是人作为“现实的人”最基本的特征。“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1]167。虽然马克思一直不赞成把人看成纯粹的“自然人”,单纯地用生物学的规律和自然法则解释人,但是马克思也从不否认人的自然属性,并坚持认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2]。所以,对“人”的认识,首先应从人的自然性这一生命本原开始。
人的生命自然具有“超生命”的独特性。“生命的产生,是自然进化的一次重大飞跃,而人的生命的产生,则是生命自身进化过程中一次具有更为关键意义的飞跃”[3]。因此,虽然人与动物同为自然的生命存在物,但人的生命存在却有着自身的独特性。它不仅是一种单纯的自然生命存在,而且是一种“超生命”存在,是人所独有的。“超生命”存在是指人的生命存在,是一种能动的创造性存在,而赋予人这一创造性生命特质的根源是人具有“自由自觉的活动”。
人的生命自然的优越性决定了“现实的人”潜在发展的可能性。人的生命自然不仅是超越的、复杂的、而且是优越的。从肌体的构造和功能上看,也许人的生命并不比动物优越,甚至有“先天缺陷”和“不完美”,但是,大自然赋予人的是无限的生机和潜能,从而使人在生命的本原上就优越于地球上一切有生命的物体。正是人的这种“先天缺陷”和“不完美”孕育了人的潜在发展可能性。潜能作为人生存与发展的一种生命本原力量,实际上预示着一个人发展的能量和程度。
(二)社会性是“现实的人”的根本属性
马克思认为,社会性不仅仅使人的生命性征与动物区别开来,最重要的是它在现实性上决定了人之为人的本质特征,使人成为“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4]。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是自然存在,更是社会存在,且在本质上是社会存在。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具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是人的现实本质。马克思对人的社会性的揭示,既超越了历史上所有的关于“现实的人”的社会性的认识,又对当代有关“现实的人”的问题思考具有重要的特殊意义。
马克思关于“现实的人”的“社会性”的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人的自然性统一于人的社会性。认为人的进化过程同时也是一种社会过程;人的自然属性从属于人的社会属性;人对自然的关系表现为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二是人的现实本质在于社会关系。认为人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的;人虽然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但社会关系是人创造的;人虽无法脱离社会而存在,但人并不是社会的消极产物,作为社会关系的承担者和创造者,人不会完全被关系所束缚,而是具有超越现实社会关系的能动性,即人通过“自由自觉的活动”创造出属人的世界和属人的关系[5]。三是人的社会性与人的个性。马克思认为,对人的社会性的强调并不意味着对人的个性的抹杀,没有人的社会性便没有人的个性。总之,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
(三)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思想
马克思认为:“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本质”[1]123。其所关注的人的发展是人的“全面发展”,既包括人的一切活动能力的全面提高,又包括人的所有社会关系的全面生成和个性的自由发展。因此,只有透过人的现实生存境遇和生活方式,才能把握人的发展走向并明确人的发展方向,使有关人的发展理论不只是在于“解释世界”,更重要的是“改造世界”,从而真正成为促进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武器。
马克思的“全面发展”是指“每个人”的全面发展;是人的需要、能力、社会关系及个性的全面发展;是以人的生产能力发展为核心的全面发展。即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获得全面自由的发展,而不是以牺牲个人发展为代价换取人类的一般性发展。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人发展什么及如何发展的问题。个人的全面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有着不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一个不断由低级向高级演进,并伴随着阶段性的质变和飞跃的无限前进的过程。
二、马克思主义人学视域下关于“残疾儿童”的认识
(一)从生命本原上认识“残疾儿童”
“残疾儿童”作为“现实的人”,是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和“正常儿童”同样具有与生俱享的平等的生存权。过去,由于科学的不发达,文明的不昌盛,人们不能解释残疾发生的原因,不能从科学生理上了解人体的残疾现象,只得从人类之外的原因去寻找答案,常把“残疾人”视为有“恶魔缠身”,是“上帝对人类的警告和惩罚”,残疾人的存在将不利于亲属和周围的人群。于是,在古代,甚至一度把杀死残疾婴儿列入法律条文,规定不准任何一个残疾儿童有生存权,试图在法权的范围内从肉体上消灭残疾人群与生俱享的生存权[6]。即便是进入中世纪后,残疾人虽获得了生存权,但还是被排除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之外。随着近代生理学、医学尤其是解剖学的进步,使人们对自身有了更多的了解,对人类身体残疾的出现有了更科学更符合情理的解释。
残疾儿童作为独具个性的生命自然,是唯一的、独特的、不能取代的,应该同等享有人的尊严和权利,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同样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残疾儿童作为一种特殊的“类生命”,它是一种有意识的生命存在,都是生命的主宰和控制者。没有人能代替他人去活,任何人也无权操纵别人的命运。因此,残疾儿童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有赖于社会各界的帮助,也取决于自身的努力。发展残疾人事业,实现残疾人的“平等、参与、共享”,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关注“残疾儿童”的社会存在性,尊重社会发展中“具体个人”的差异性
残疾是人类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一种社会代价。残疾人也有人的尊严和权利,也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与普通人一样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造成残疾人问题的主要原因不是残疾本身,而是外部障碍。因此,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不仅取决于自身的努力,更有赖于社会各界的帮助。
残疾儿童是全体社会成员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承担者和创造者。残疾儿童自出生以来就进入了社会关系领域,并成为社会存在物。残疾儿童作为社会生命的存在,要想在社会上得到充分发展,不仅需要有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和坚强的意志等良好的内在品质,更离不开健康的家庭环境和良好的物质条件,还需要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特殊的教育等外部社会因素的支持。只有在内因和外因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支持合力,才能使残疾儿童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得到健康发展,最终成为适应社会的人。
尊重残疾儿童的“特殊性”和“差异性”,有利于促进残疾儿童个体价值的实现。残疾并不是孩子的过错,残疾儿童不应因残疾而被贴上“特殊的标签”而被歧视、被遗忘、被贬损。与普通孩子相比,残疾儿童只是在生理或心理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特殊性”和“差异性”。残疾儿童只有正视并接受这种“特殊性”和“差异性”,才能根据自己的“特殊性”和“差异性”来发展自己。社会和家庭也只有正视残疾儿童的这种“特殊性”和“差异性”,才能采取“特殊措施”支持并帮助残疾儿童更好地学到科学知识、劳动技术和生活技能,从而使其成为“残而不废”的有用人,更好地适应并服务于社会的发展。
(三)关注“残疾儿童”“需要”的全面发展
“需要”是“现实的人”的生命本性。马克思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的统一。因此,人的需要也就包括自然需要、社会需要和精神需要。由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可知,对于残疾儿童而言,最基本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是其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和需要,当其这些基本的生存需要得以满足后,其更希望通过教育方式和手段,不断提高自身的发展动力和发展潜力。以残疾儿童为中心,为这些处境不利的儿童营造一个有利于其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受教育环境、生活环境和发展环境,促进儿童在不断的成功经验中获得成就的动机,不断满足其发展的需要。正是人的需要不断驱动人在实践活动中不断获得新生和拓展,从而推动人的可持续发展。
“以人为本”的教育需要是“残疾儿童”最基本的自然需要、社会需要和精神需要。按照人本主义的观点,个体所有的行为都取决于自我的需要、自我的发展与自我的实现。残疾儿童群体的客观存在决定了以残疾儿童群体身心发展为中心的特殊教育存在与发展的必然性和必需性。根据人类身心发展的正态分布特性以及人类的生理疾病和感官缺陷的不可避免性,残疾儿童的存在是人类进化中一个永恒的主题,同时也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性。尽管国内外的一些宪法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残疾儿童所应享受的基本人权,但是一直以来现实中残疾儿童的生存、生活和发展状况仍是令人堪忧。从人的发展角度上讲,特殊人群接受合适而恰当的教育是其基本人权的体现,教育与人的发展具有内在的同构性[7]。作为特殊人群的基本人权,至少包含着两层基本的含义:生存权和发展权。生存权不仅是能够生存下去,而且包括追求优质生存状况的权利,教育则为残疾儿童的生存权提供了基础和手段。发展权不仅指有机会发展,而且包括个人的自由发展,即追求获得最大可能程度的发展。在这个意义上,教育是发展权的核心,也是满足“残疾儿童”最基本的自然需要、社会需要和精神需要,实现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影响“残疾儿童” 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及策略
残疾儿童是脆弱人群,是儿童中最为弱势的群体,也是残疾人中特殊而又困难的群体,他们在教育方面的需求更为迫切、更为特殊。然而,由于这群弱势群体的“特殊性”,无论是在社会场域,还是在教育场域,他们都被看做了“局外人”。“局外生存”理论对这种现象进行了形象而生动的描述:渴望进场,却被排除在场外;虽在场内,却不被接纳;表面在场,实际并不在场;物理场的在场,意义场的不在场。那么,学校场域中弱势群体的生存境遇如何?在社会和教育场域中,人们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如何?残疾儿童如何通过教育在整个社会中获得局外生存力?这些问题都成为当今社会必须直面与省思的严峻课题。
(一)传统的错误教育观念影响了残疾儿童的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阿尔弗雷德·马歇尔认为,“在所有资本中,最有价值的乃是对人的投资”。我国学者陈云英在其《随班就读的课堂教学》一书中,计算出一个残疾儿童接受有效的九年义务教育,可以节约78 700元左右的生活、护理经费;而且占残疾儿童大多数的轻度残疾者,在接受教育后,对社会的回报率可达到为其投入的10倍。然而,许多不正确的观念还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残疾儿童的入学机会。“怀疑论者”认为,盲、聋、弱智等残疾孩子不能很好地学习,因此自然就不送孩子念书(这种现象在农村地区更多见)。“读书无用论者”认为,普通儿童读书都找不到工作,残疾人念书又有什么用,因此也就不需要送到学校读书。“报应、遮掩论者”认为,生了残疾孩子是报应的结果,因此而产生遮掩的行为,不乐意孩子出门,更不乐意孩子读书。“认字即可论者”认为,孩子读书能够认识几个字,会写自己的名字就可以了,这样,孩子还没有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就可能辍学。“男女有别论者”认为,男女有别,男孩可以读书,女孩就算了,使农村地区,尤其是落后的民族地区的残疾女童读书特别困难。这些错误的教育观念不仅阻碍了残疾儿童充分享受受教育的权利,而且不利于残疾儿童的健康成长。
(二)教育机会的不均等是影响残疾儿童全面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1947年《世界人权宣言》提出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萨拉曼卡宣言》中针对“入学机会均等或入学不受歧视”,提出了“每一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必须给予他实现和保持一个可接受水平的学习机会”;针对“受教育过程中的机会均等”,提出了“有特殊教育需要者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这些学校应将他们吸收在能满足其需要的,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活动中”;针对“取得学业预期的机会均等”,提出了“教育体系的设计和教育方案的实施应充分考虑到这些教育与需要的广泛性”,以实现特殊儿童潜能的充分发展;针对“不仅获得知识,而且获得本领机会均等”,提出了“每个儿童都有独一无二的个人特点、兴趣、能力和学习需要”等。这些都要求世界各国应该保护特殊儿童享受均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权力。
为了推动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1988年特殊教育理论界提出了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教育主张。原国家教委副主任何东昌在《发展特殊教育的方针》讲话中指出:“在办好特殊教育学校的同时,要有计划地在一部分普通小学附设特殊教育班或吸收能够跟班学习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逐步形成以一定数量的特殊学校为骨干,以大量特殊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残疾少年、儿童教育的格局。”近十几年来,随班就读的确使部分特殊儿童享受到了受教育的权利,但是,残疾儿童因其先天的处境不利,使其在教育起点机会的均等、教育过程机会的均等和教育结果机会的均等方面并没有真正享受到与正常儿童相同的待遇。
事实证明,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也并不一定能得到适合于自我身心特点的机会均等的教育。残疾儿童到普通学校就读,如果缺乏必要的特殊教育资源支持,只会形成教育机会“形式上的均等”,其背后却隐含着更大的机会不均等。因为很多普通学校并没有相应的教学设备、特殊教育师资、教学材料等,残疾儿童进入普通班级后无法进行正常的学习,教师也因为缺乏特殊教育的经验而无法对残疾儿童实施“因材施教”。可见,即使残疾儿童进入了普通学校,也可能无法实现“教育过程机会的均等”。既然教育起点的机会与教育过程的机会都无法保证均等,也就不可能带来教育结果机会的均等。因此,加强残疾儿童教育机会均等的研究,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是保障残疾儿童,尤其是民族地区残疾儿童局外生存发展的有效途径。
(三)教育增权是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和谐发展的重要前提
增权视角倡导以一种全新的、积极的观点看待残疾人,将关注点聚集在残疾人身上,突出其主体性、能动性和价值性,主张尽可能挖掘、激发残疾人的优势和潜能,促进其自我完善和发展。在残疾人工作中,要积极改变公众对待残疾人的观念和态度,重新审视残疾人的能力与改变的可能性,通过去“标签化”以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生存环境,树立残疾人对自身前景的乐观预期和展望,激发其战胜困难的信心。
增权视角认为,残疾儿童能力发展的最主要方法就是对其进行教育,即教育增权。只有通过教育增权,才能促进残疾人改变其弱势地位。现实经验也表明,大部分残疾人经过教育后能够生活自立,由完全的消费者变成一定程度的生产者,也使社会不用专门拨付相应的救济费用和供养费用,间接创造了社会价值。
教育增权是通过系统的知识教育和科学的方法训练,使残疾儿童的知识、技能和智力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从而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社会实践活动。其一,通过教育增权,可以提升残疾人的发展能力、扩展残疾人的发展机会。在现代社会,残疾人能力的发展、潜能的激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接受教育的程度。“要使残疾人真正摆脱依靠同情,依靠别人的境地,离开教育是根本不可能的……教育已成为残疾人生活和生命的重要源泉,是残疾人自立的根基。”其二,通过教育增权,可以激发残疾人的奋斗精神,增强残疾人的权利意识。通过对残疾儿童进行特殊教育,可以满足残疾儿童的精神需求,激励其奋发向上自立自强,同时也可以使其增强权利意识、公民意识,提高其自我保障和维权意识,使其个性和尊严得到真正的维护,在社会利益的博弈中处于平等地位。其三,通过教育增权,促进残疾人社会融合,营造和谐积极的文化氛围。
(四)全纳教育是保障残疾儿童适应并融入社会的重要举措
全纳教育主张接纳所有学生,反对歧视和排斥,促进积极参与,注重集体合作,让所有学生乃至整个社会习得和谐融合理念,促进残疾人的社会融合。
全纳教育为包括有障碍和没有障碍学生的发展创建良好、多元的学习环境。一方面有利于特殊教育需要学生观察、模仿普通学生的语言、行为,为他们融入社会做好了准备;另一方面促进了普通学生对残障儿童的接纳,培养普通学生的仁爱之心、社会责任感。全纳教育不仅是人类教育思想迈向文明历程中重要的一步,也反映出了人类社会正不断向着公平、公正、和谐、安康的目标发展。全纳教育是人权意识、人本思想、人文精神在教育上的具体体现,为消除社会歧视,建立民主、公平、正义的社会提供了可能。
尽管全纳教育在我国的实施还面临各种各样的挑战,诸如教育制度、教育实践、教育观念等等。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未来的每一个学生都能受惠于全纳教育。
[1]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67.
[2]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7.
[3] 高清海,胡海波,等.“类生命”与“类哲学”——走向未来的当代哲学精神[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33.
[4]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734.
[5] 刘黎明.教育学视阈中的人:基于马克思主义人学的思考[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96.
[6] 郭卫东.中国近代特殊教育史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18.
[7] 高鹏,杨兆山.教育:合人性地展开——论人学视野中的教育理想[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136.
The Recognition and Reflection of Handicapped Children by the View of Marxism Study of Humanity
LIU rong,MENG li-jun
(South-Center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Wuhan 430074,China)
Marxism study of humanity provides a new perspective for the right recognition of our nation’s ‘handicapped children’.Naturality is the source of life,is the origin of the recognition of Marxism ‘real man’,is the most basic feature of ‘real man’,is also the foundation of knowing ‘handicapped children’ from the view of life origin and safeguarding their rights and interests.Sociality is the basic attribute.It is the basic purpose of special education to help handicapped children adapt to and can better blend into the society.We should advocate to respect the diversity of the handicapped children in the way of insisting in the educational concept,such as ‘individual education’,‘the right to increase education’,‘inclusive education’,etc and also taking special measurements so as to realize the all-round development of the handicapped children.
Marxism Study of Humanity;Handicapped Children;Recognition and Reflection
2014-11-20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BMA120097);湖北省民宗委民族文化研究课题(HBMW2012018)。
刘荣(1974-),女,湖北随州人,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博士研究生;孟立军(1953-),男,四川重庆人,中南民族大学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研究基地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G760
A
1001-6201(2015)03-0209-05
[责任编辑:何宏俭]
[DOI]10.16164/j.cnki.22-1062/c.2015.0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