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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杂居回族社会清真寺纠纷调解功能研究

2015-03-22马洪伟

大理大学学报 2015年9期
关键词:清真寺回族穆斯林

马洪伟

(中国政法大学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北京 100088)

伊斯兰教自唐朝中期开始传入中国,已经有近1 400年的历史,在这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伊斯兰文化同中国传统文化不断地交流、融合,形成了包括回族在内的十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他们都以伊斯兰教为宗教信仰,以《古兰经》和圣训为行动指南,分散居住在中国大地上。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要居住形式的回族是他们中分布最广泛的伊斯兰民族,“二元一体”(兼具伊斯兰文化和中国儒家文化的特征)是其宗教文化的主要特征。回族也是目前中国分布最广泛的少数民族之一,几乎所有有汉族生活的地方都有回族的存在,他们大多以清真寺为中心,围寺而居,形成了独具民族特色的“寺坊结构”回族社区,在这里,穆斯林们一同入寺礼拜、参加宗教活动。但是,有人居住的地方就会有矛盾发生,当下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穆斯林群众的利益诉求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城市化进程中,拆迁安置的纠纷;城市转型中,征地补偿的纠纷;经济发展中,利益分配的纠纷等都为回族社会的民间和谐注入了不稳定的因素。清真寺作为回族社区的政治文化交流中心,承担着纠纷调解的功能,它能够及时地将一些矛盾消灭在萌芽之中,还能将一些案情轻微、较为缓和的纠纷解决在法庭之外,从而有效地减少司法诉讼。倘若这种低成本、高效益,拥有得天独厚地缘优势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在处理乡土社会回族纠纷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必将更有利于维护少数民族的发展,更好地实现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本文就从考察清真寺纠纷解决的功能入手,探讨回族社会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问题。

一、清真寺与穆斯林宗教文化生活

传统意义上,清真寺被认为是穆斯林宗教活动的场所。“‘清真寺’一词在《古兰经》中一共出现28次,每次都与建设、教育、稳定、安宁、提升信仰、完善美德、陶冶情操等内容紧密相关”〔1〕。历史上,清真寺是伊斯兰教穆斯林礼拜真主“安拉”的地方,按照《古兰经》的指示,清真寺是“真主允许建立之,并允许在其中颂扬他的真名。在那里朝夕赞颂真主超绝万物的”〔2〕。每一位穆斯林每天都要完成五个时辰(晨、晌、晡、昏、宵)的礼拜活动,而且每周五正午的聚礼,每年开斋节、古尔邦节的会拜也都要在清真寺里进行,这也是回族社会“寺坊结构”社区能够形成的主要原因。“伊斯兰教的生命力一靠信念、二靠制度、三靠教义(也是纪律),而清真寺恰恰能保证这三点的实践”〔3〕。少者几户、几十户,多者几百户、上千户,凡是有穆斯林生活的地方就要建有清真寺,其目的是方便穆斯林参加宗教活动,完成宗教功修。平日里,穆斯林群众经常聚集在清真寺听阿訇讲经,私下里他们也会一起在街坊间“习经”“论经”,以各种形式接受伊斯兰文化的洗礼。“宗教一旦被人们信奉,它就会以无限多样的形式把关于人生的意义与价值、什么是人与人之间合理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因而获得了关于价值和意义的标尺,也因此得以判断是与非”〔4〕。清真寺具有传播伊斯兰文化和提供宗教活动场所的双重属性,能够使穆斯林在接受伊斯兰文化教育的同时,通过不断地重复信仰来强化思想与行动的统一,这些都为回族社会纠纷的调解创造了可能。因此,对清真寺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对于促进民族内部发展、民族之间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二、清真寺纠纷调解功能的考察

回族是建立在共同宗教信仰和共同民族心理上的少数民族,因此,在处理其社会纠纷时不能简单地从国家制度层面寻找对策,还要结合地方宗教文化的实际,运用穆斯林乐于接受的方式来解决信仰者之间的矛盾问题。清真寺作为回族社会的核心,自建寺以来就具有调解纠纷的功能。因为“伊斯兰认为对他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不能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应当积极主动地出面调解,以平息纠纷,缓和冲突”〔5〕。可见从宗教信仰的层面,帮助人们化解矛盾也是真主赋予每个有能力的穆斯林的职责和使命。笔者认为清真寺在处理回族社会民间纠纷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一)可以有效地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调解制度被誉为是有着“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因为相较于官方调解而言,民间调解蕴含着更丰富的文化内涵,而回族社会民间纠纷调解方式又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不仅丰富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内涵,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族矛盾,实现了社会的稳定与民族的团结。回族社会民间纠纷选择清真寺作为调解的主要场所,主要原因在于穆斯林之间的纠纷和普通民众之间的纠纷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不只是表现在个人利益冲突方面,其实质往往涉及民族、宗教等问题,如果机械地按照现行法规进行处理,往往难以收到良好效果。再则,许多民间纠纷,能够在民间就地化解,也利于安全稳定和社会和谐。

(二)可以有效地解决纠纷,促进人际关系和谐

作为人民调解制度的一种,清真寺调解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司法的有限性和现实调解机制的不足。美国著名的法社会学家庞德就对此有过形象的论述:“一个法院能使一个原告重新获得一方土地,但是它不能使他重新获得名誉。法院可以使一个被告归还一件稀有的财产,但是它不能使他恢复一个妻子已经疏远的爱情。法院能够强制一个被告履行一项转让土地的契约,但是它不能强制他去恢复一个私人秘密被严重侵犯的人的精神安宁”〔6〕。相比因司法诉讼带来的“非黑即白”的结果,清真寺民间纠纷调解机制就容易接受得多。在回族社会,因为有共同的宗教信仰和共同的心理特征,所以更有利于清真寺民间纠纷调解功能的发挥,看似普通的调解却能在回族社区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那些邻里间的普通纠纷,该调解方式更为有效。教长和阿訇们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往往一句“天下回回一家亲”“宁伤金钱不伤和气”等百姓喜闻乐见的话语,便可化解一桩本可变大亦可变小的纠纷。因此,这种纠纷调解模式既有利于社区关系的和谐,又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团结,更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和邻里关系的修复。

(三)可以有效地解决纠纷,减少经济损失

弗里德曼曾说过:“人们只要有可能,总是避免打官司,除非像一些人身伤害案中,金钱刺激极大”〔7〕。“时间紧、任务重、人员少”是当下我国司法领域在社会转型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况且对于回族社会来说,司法救济是迫不得已才选择的最后一条途径。因为,表面上司法虽然可以通过程序设置实现社会正义,但抛开高昂的成本不说,其解决的结果是否会被当事人接受也是司法救济难以跨越的现实问题。相较于清真寺不收取任何费用,简单化处理就能实现的社会认同,司法救济明显在资源节约和成本效益上存在着不足。

三、清真寺民间纠纷调解功能实现的局限性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尽管清真寺民间纠纷调解机制在回族乡土社会的民间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细查细究,我们也不难发现其面临着诸多不足和问题。

(一)缺乏程序设置,具有随意性

“目前实践中人民调解正朝着专业化、制度化的方向努力,包括调解组织的健全化、调解过程的程序化、调解范围的扩大化、调解人员资质的专业化与培训的规范化等等”〔8〕277。清真寺民间调解和普通的民间调解存在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纠纷调解过程没有法律程序的控制。按照通说观点,没有严格的程序控制(形式正义)就难确保社会正义(实体正义)的实现。清真寺民间调解一般都在清真寺里进行,没有专门的司法人员参与其中,对调解步骤、调解方式、调解人员等均没有成文的规定,具有相当的随意性,调解过程缺少文字的记载,一般也少有调解协议的产生,这种调解方式追求的不是实体正义,更多的是关注解决具体问题,与程序严格的司法救济相比,在保证社会公正方面,其面临着“合法性”的质疑。事实上,当前民族地方还没有建立起经过系统设计、表现为某种制度规范的穆斯林宗教纠纷解决的有效程序。

(二)缺乏严格规范,依据多元化

缺少严格的规范,是清真寺民间调解的又一困境。对人民调解来说,其“调解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不是无原则的‘和稀泥’,更不能照搬传统的封建礼教或世俗观念”〔8〕261。事实上,《人民调解法》发挥着规范和引导的作用,因为它对调解的方式、步骤、方法、程序等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使调解过程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但是,回族社会清真寺的调解更多的是依赖宗教规范和民间习惯,调解的依据呈现多元化的特征。阿訇和教长们在调解过程中更多从“情、理、法”的角度结合中国传统文化和伊斯兰教法对当事人进行劝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循之以法,整个调解过程中缺乏严格的规范限制。

(三)面临文化变迁,信仰世俗化

正如学者所言:“信仰是一种积极活跃的特性,它使人处于一种信守承诺之中并借此使人投身于一种与其造物主和其同胞的动态的关系之中。它是目睹到超验者,并对其作出回应的能力;是聆听到神的声音,并循其道而行的能力”〔9〕。目前城市化发展迅速,社会加剧转型,在社会变迁过程中,回族社会赖以生存的生活习惯、文化机理和民族认同也面临着新的适应。异地重迁后,伊斯兰文化传承又面临多元文化的冲击,一时难以解决因地缘结构打破而带来的信仰世俗化问题。倘若维系回族“寺坊结构”社区的民族习惯法和宗教规范得不到有效继承和保护,清真寺也就成为了形式上的中心,难以发挥其调解的应有作用。

四、新形势下清真寺纠纷调解功能的调适

有人类生活的地方就会有纠纷,有纠纷就需要建立和完善有序的纠纷解决机制。“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有很多方面和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持是不同的”〔10〕。当下回族社区处在社会转型、城市发展的大格局下,民众权宜性选择纠纷解决依据,司法途径囿于内外局限困境,旧的规则渐失效用,新的制度尚未建立,多元规则并存,社会和谐暗藏危机,这既是回族社会面临的问题,也是整个中国乡土社会面临的问题。充分发挥清真寺在社区中的核心作用,探讨建立有序、完善的回族社区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当下民族团结具有重大意义。

(一)探索将清真寺纠纷解决机制纳入法治轨道

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一切法律活动都有法可依,所以依法调解必然是对作为人民调解多元补充的回族社会调解机制的基本要求。因此,要制定和完善回族社会民间纠纷调解制度,督促调解工作在尊重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并鼓励在实施调解的过程中充分发扬少数民族的优良传统,妥善处理好民族陈规陋习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切实保障以《人民调解法》为主体的法律的有效贯彻与实施。同时,要结合乡土社会实际,将少数民族的宗教领袖,如伊斯兰协会负责人、教长和阿訇等纳入到地方普法活动中接受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其系统地掌握基本的民族政策、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相关的法规,引导他们坚持在法律的框架下,结合宗教实际开展调解工作,以此来提高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同时,要聘请综合素质高的阿訇和教长,使他们不仅可以宣讲《古兰经》和圣训,而且能结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对民族问题进行与时俱进的解读,事实上这也是与党的方针政策和现行法律制度保持一致性主题对回族社会发展提出的时代要求。

(二)建立完善清真寺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

机制的建立事小,长效的保持事大。在探索建立清真寺纠纷解决机制的同时,要注重发挥清真寺在调解工作中的宣传作用。充分利用“礼拜真主”和“学经、习经”的机会,由教长、阿訇对信教群众进行思想教育和政策宣传。“结合《古兰经》的有关经文,讲述伊斯兰教的宗教文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伦理文化、婚姻家庭文化和法文化等,促使当地形成‘无虐待老人、无刑事犯罪、无违纪教民、无赌博、无火灾、无打架斗殴’的良好局面,有效减少纠纷的发生”〔11〕。当下因拆迁安置和征地补偿引发的民族矛盾剧增,只有充分发挥清真寺的纠纷解决功能并形成长效机制,由教长、阿訇等宗教权威人士参与其中,依照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公正文明的价值理念,结合实际处理纠纷,才能实现既缓解纠纷压力,节约司法成本,又教育感化的目标。

(三)重建社区功能促进民族文化的适应

当下,城乡社区功能结构变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带来了回族社区地理结构的变化,原来以清真寺为中心的“寺坊结构”已经发生解体,社区内的多数穆斯林群众集中搬迁到功能齐全的现代化社区。随着宗教世俗化的不断加剧,原有的回族法律文化已经逐渐失去其应有效用,在对回族穆斯林行为的约束、对回族社会矛盾的调整上发挥的作用在逐渐弱化,从大环境上保证清真寺在回族社会纠纷调解中的作用不仅需要社区功能的重建,更需要法律文化的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够满足多元文化下引导和规范回族社会秩序的需求。因此,地方政府在决定拆迁安置时,要注意民族多样性,维护回族群众根本利益,尽可能地保持回族社会原始生态文化的完整,并努力重构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新生态的宗教功能,以此来保障清真寺在回族社区地理、文化、政治、经济和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同时,还要鼓励穆斯林群众积极投身到多民族共居共荣的和谐社区建设当中,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宗教活动,通过不断的信仰重复来统一思想,进而实现优秀文化的传承和民族国家认同。

五、结语

中国大地,少数民族分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一,城乡社区结构转型过程中的社会矛盾多元呈现,民族间信仰的差异,很容易激化矛盾升级,虽然以清真寺为核心的回族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在调解穆斯林之间以及穆斯林同其他群众之间矛盾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他们共同遵守的民间习惯、民族规范、宗教信仰难免会因形势的发展出现与现代司法规范格格不入的地方。所以,建立合法、有序的回族社会纠纷解决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清真寺调解纠纷的优势作用,不仅有利于保护民族地区的文化多元发展,更有利于探索乡土中国法治社会的构建。

〔1〕祁学义.从伊斯兰史上的著名清真寺看清真寺功能的多样性〔J〕.阿拉伯世界研究,2007(1):73-80.

〔2〕马坚,译. 古兰经〔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269.

〔3〕刘月琴.清真寺文化及其价值:兼论当代伊斯兰社会现状:上〔J〕.西亚非洲,2007(8):11-17.

〔4〕王启梁.迈向深嵌在社会与文化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35.

〔5〕努尔曼·马贤,伊卜拉欣·马效智.伊斯兰伦理学〔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250.

〔6〕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31-32.

〔7〕弗里德曼. 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M〕. 李琼英,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19.

〔8〕程维荣.新中国司法行政60年〔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9〕威尔弗雷德·坎特韦尔·史密斯. 宗教的意义与终结〔M〕.董江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25.

〔10〕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49.

〔11〕杨维妮.回族清真寺纠纷解决的思考〔J〕.青海社会科学,2012(6):16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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