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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质量热点

2015-03-20

大众标准化 2015年6期
关键词:五常市家乐福加湿器

空气净化类产品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通报了今年1月份以来对北京市空气和饮用水净化类生活用品专项行动成果。此次空气和饮用水净化类生活用品专项整治,共检查商场、超市、网络销售渠道共计1 720余户次。涉及品牌10余种,目前立案54起,结案22件。罚款183万余元,另外做出行政指导3件,责令整改3件,其余案件还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北京市工商局稽查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空气净化、水净化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的少,更多的是存在虚假宣传。一是虚标商品性能、获得的荣誉、企业规模及专利的,如:标称“pm2.5去除率>99%”。二是无科学依据夸大空气、水污染损害后果,造成消费者恐慌,误导消费者的。三是仿冒、假冒他人知名空气和饮用水净化类生活用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字号或姓名,造成消费者误认,如:“联合中科院、清华大学400多名教授、研究员”等。

五常大米

近日,据媒体报道,以“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著称的黑龙江五常大米,凭借独特品质赢得了全国消费者的青睐。然而,据了解,五常市五常大米年产量至多为105万吨,但业内人士估算,全国市场上标售的“五常大米”至少有1000万吨。

据了解,五常大米中最优的品种是五优稻4号,五常大米的品牌就是靠它在全国打响的。五优稻4号稻种的发明人、77岁的田永泰说,五常大米享誉全国的口碑,主要归功于五优稻4号,所以只有它才能称为正宗的五常大米。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五常市的“能人”从外地收稻,再卖给五常市的加工企业,一转手一斤稻就可挣3至5角钱。每天都有装载数十吨外地稻的大车不停运进五常市。

多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由于“调和米”需要大量外地水稻,五常市周边市县甚至一河相隔的吉林省个别乡镇,专门种植一些水稻给五常水稻做“配套”。

银杏叶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近日通报了银杏叶药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在24家从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购买银杏叶提取物的药品生产企业中,有5家未用于药品生产,其余19家银杏叶制剂生产企业均已启动涉事药品召回工作。国家食药监总局将于近期颁布银杏叶制品补充检验方法,并尽快启动对市售银杏叶药品的全面抽检工作。

此前,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万邦德(湖南)天然药物有限公司在国家食药监总局组织的飞行检查中被查出擅自改变银杏叶提取工艺、伪造原料购进台账和生产检验记录等问题,被立案调查。

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化监管司司长李国庆介绍说,经核查,涿州东乐制药有限公司、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药品生产企业均从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购买银杏叶提取物用于药品生产,目前已核实清楚产品批次、批量、流向等信息,正督促企业召回产品。

截至6月25日18时,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银杏叶片59批,7 965.16万片,已召回银杏叶片41.58万片;生产银杏叶提取物1 300公斤,已召回银杏叶提取物645.30公斤。万邦德(湖南)天然药物有限公司生产银杏叶片15批,2 722.20万片,已召回银杏叶片421.50万片;生产银杏叶胶囊45批,9 454.69万粒,已召回银杏叶胶囊22.84万粒。

“总体上看,企业召回进度不快,差距较大。”李国庆表示,国家食药监总局要求相关企业必须切实履行召回责任,加大召回力度,确保召回动作到位,召回措施有效;将把药品召回是否及时有效列为案件查处的重要参考因素。

加湿器

琳琅满目的加湿器经常让消费者不知道如何选择。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发布30款加湿器比较试验结果,发现加湿器的加湿效率实测值差别较大。亚都、飞利浦、美菱、容声、松下等知名品牌产品,在此次比较试验中“表现欠佳”。个别售价1 000多元的加湿器不仅实测加湿量偏低、加湿效率不够好,竟然还存在火灾隐患。

中消协此次联合河北、辽宁、内蒙古3地消协组织,对北京、石家庄、沈阳、呼和浩特4地的家电市场、超市、商场和互联网商城上畅销的加湿器商品(包括4款宣称具有加湿功能的空气净化器)开展比较试验。涉及21个品牌,共30款加湿器样品。比较试验发现,样品的加湿效率实测值差别较大,“美菱·雅美娜”加湿器(JSQ-101)、“飞利浦”空气净化器(AC4081)、“亚都”净化屋加湿器(SZK-J536)、“斯泰得乐”香薰超声波加湿器(Anton安东)、“无印良品”小型超声波加湿器(TPK-MJU080CH)、“瑞士风”加湿器(7146、AOS E2441A)等几款样品加湿性能较弱。

这些样品的噪音也有差异。加湿器的噪音高低与加湿器的加湿方式、加湿量、工艺质量和结构等因素有关。“容声电器”一款加湿空气净化器、“松下”一款加湿空气净化器、“莱克”加湿器实测噪音较大。

比较试验还发现,一些样品有虚标现象,具体表现为样品加湿量标注值高于实测数值,噪音的标注值则低于实测数值。有的样品标注混乱,还有一些机型操作面板无中文标注。另外,样品中有1款“魔光球”空气加湿器的外形设计与动画片中出现的小雪屋形状相似,容易被儿童当做玩具玩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有3款加湿器样品的额定功率与实际测量功率的偏差较大,实测功率偏高,有火灾隐患,它们是“斯泰得乐”香薰超声波加湿器(Anton安东)、“莱克”加湿器(HU6001)、标称美国西屋电气公司生产的“Westinghouse”超声波加湿器(SRK-W610)。

家家乐乐福虚假宣传

消费者在超市购买了一款化妆品,外包装上标称“行业首家”“保护秀发免受伤害”。消费者认为这是虚假宣传,向法院起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商家欺诈事实成立,判令其赔偿消费者500元。

2014年4月14日,家住重庆南岸区的刘春生在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购买了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章华丝精华焗发霜一盒,价格46.40元。该产品标称“行业首家”“创新植物安全科技”“上海市著名商标”“创新桑丝染发科技”“多次染发后也能彻底保护秀发免受伤害”等用语。刘春生认为该产品违法标注了违禁语,重庆家乐福销售该产品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刘春生向南岸区消委会投诉,要求重庆家乐福按《消法》中的欺诈条款,最低赔偿500元,遭到拒绝。随后,刘春生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化妆品标识不得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也不得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本案中,重庆家乐福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在外包装上标注用语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八)项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虚假的商品说明等方式销售商品,重庆家乐福销售的本案诉争产品包装上表述的确存在贬低产品竞争对手、对产品成分表述不实、暗示产品存在一定疗效、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存在虚假宣传的成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对刘春生要求退还货款46.40及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重庆家乐福提出的刘春生不是消费者、本案不应适用《消法》的辩护理由,法院认为,为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应当对“生活消费”作广义的理解。通常情况下,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是否明知产品存在问题而仍然进行购买并不影响权利的主张,故法院对重庆家乐福提出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重庆家乐福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五中院日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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