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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生活方式更新的城市社区依法治理路径探析

2015-03-20徐志坚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居民监督法律

徐志坚,张 茜

(1.常熟理工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常熟 215500;2.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0023)

基于生活方式更新的城市社区依法治理路径探析

徐志坚1,张茜2

(1.常熟理工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常熟 215500;2.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0023)

法治是任何一个国家发展不可或缺的治理方式。“社区”是城市人生活居住的基本空间。对最基层单元的治理是体现一个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标志。我国传统的社区定位和目前的治理需求之间出现偏差。基于社区居民生活方式更新的理念去设计城市社区的依法治理才变得更有意义。要从立法、执法、普法、维权、文化建设诸方面探索城市社区依法治理的路径。

城市社区;依法治理;生活方式

法治是任何一个国家发展不可或缺的治理方式,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国家层面上确立了新的历史阶段的国家治理模式。对于每位普通的公民而言,依法生活也应该是国家法治的有效组成部分。城市社区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人居组成细胞,城市社区的法治建设对实现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从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实践来看,关于社区的立法上、执法上和法律监督上的缺陷是导致社区治理各种问题和矛盾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对社区治理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一、我国城市社区的传统定位及使命转向

“社区”是城市人生活居住的基本空间。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城市社区发生了许多变化,国家也不断地调整对社区的定位。如《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0年)认为,“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该文件还明确指出,“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改革后做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的辖区”。[1]此处“调整后的居民委员会”是指管辖范围大于原有居民委员会的规模这样的一个地域范围,一般规模是1000-3000户家庭的总容量。《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中提出要“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2]。作为基层组织,社区和居民委员会不是一个概念。居民委员会承担的更多的是政府职能或政府职能的延伸。作为生活共同体的社区是我们未来生活的公共空间。在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中,我们如何在法律上界定社区?社区有无法律主体地位?在何种意义上有法律主体地位?就成为必须要重新思考的问题。

随着治理理论的兴起,社区治理的概念也逐渐被人们提了出来。要想确切了解社区治理的含义,我们首先要了解作为其基础的治理以及治理理论。在不同的学科背景下,治理也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皮埃·德·塞纳克伦斯站在政治学的角度上来看治理,他提出:“治理反映这样一种观念:各国政府并不完全垄断一切合法的权力,政府而外,社会上的一些其他机构和单位负责维持秩序,参加经济和社会调节。这种管理和控制公共事务的机制,在地方、全国和区域层次上,包括一套复杂的科层结构、具有不同程度等级制的政治权力、企业单位、私人压力集团以及各种社会运动。各国政府不再垄断指挥和仲裁的政治职能。现在行使这些职能的是多种多样的政府性和非政府性组织、私人企业和社会运动,它们一同构成本国的和国际的某种政治、经济和社会调解形式”[3]241。詹姆斯·N·罗西瑙则认为治理是“由共同的目标所支持的,这个目标未必出自合法的以及正式规定的职责,而且它也不一定需要依靠强制力量克服挑战而使别人服从。”[4]5全球治理委员会关于治理的含义是这样表述的:“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物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互相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思维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保留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5]2从西方学者对治理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社区治理是多种主体共同管理社区的这一群众性的合作性的管理方式。这是西方文化背景的结论。正如博克斯所说:“我们讨论的原则来自美国人离开旧世界来到新大陆的特殊经历,来自美国人定居新大陆,为维护他们特定的生活方式而投身于几次战争的历史经历。”[6]13这并不是我们应该效仿复制的原则,但也表明,社区治理绝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二者有本质的区别。大家都知道,治理需要权威和核心,但这个权威或核心未必就是政府机关。同时,治理与统治在管理过程中的权力运行向度不同,政府凭借政治权威,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单一向度的、自上而下的统治,而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合作管理的过程。

从我国的实践看,随着时代的变化,社区职能也不断发生转变。过去传统的社区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合现代社区的发展需要。在社区建设过程中,除了政府强制性的行政管理、居民自我管理之外,其他社区管理主体也以多种多样的方式参与到社区建设中来,社区也不再是政治行政区属,社区更多反映的是生活的空间,但也区别于传统农业社会中的城市街坊。如费孝通先生所言,社区是“以地区为范围,人们在地缘基础上结成的互助合作的群体,用以区别于在血缘基础上形成的互助合作的亲属群体。”[7]在当今的社区中,政府职能已经逐步减少,社区自身的主体地位开始凸显。社区中的自治组织、政府和市场三者在社区建设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它们之间更多的是以协商、合作等非强制性的方式进行;社区治理就是在多元主体的参与下,形成一种合作、协作、伙伴的关系,共同管理社区居民的公共生活,这种管理模式就是现代的社区治理。我们看到,离开了居民和他们的生活,社区治理其实就是空而又空的概念游戏。而能在社区治理中起作用的法律制度又不能仅仅是单向管制的制度,而是基于社区居民生活的期望和愿景的表达,也是争议处理的规则,更是公序良俗树立的规范。这样看来,我们国家的城市社区在改革开放以前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在新时期的主要功能定位要向居民自治生活共同体转换;因此,寻找一种符合中国文化特色、适合中国民族习惯的社区治理模式变得尤为重要。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过去城市社区治理中以社区为主体的法律问题和未来依法治理社区的问题变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传统城市社区治理中存在的法制问题与现实困境

实现社区法治化治理的前提是建立健全城市社区治理的相关法律制度,而且还要形成立法、执法、监督的完整法律文化。然而,目前与社区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尚未形成一套关于社区治理的完备的法律体系。社区治理主体法治理念的缺失、社区执法的不到位、法律监督的乏力等一系列问题都使得依法高效的社区治理在实践中无法落实。《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指出:“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1]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的社区建设还处在政府主导的实践层面,还未真正进入法律意义上的依法治理阶段,还不能说是法治社区。因为社区法治的前提是完备的法制体系。就法制建设本身而言,还有许多尚待深化的内容。

(一)社区依法治理在立法方面落后于社区建设实践,社区治理往往“无法可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社区建设不断发展,但关于社区的立法却没有得到同步发展。就目前的社区治理状况而言,关于社区的立法已经严重滞后于社区建设的实践,远远不能满足社区治理实践的现实需要。“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区的前提,关于社区的立法不足不仅无法解决当前社区治理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更阻碍了社区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关于社区的立法滞后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的陈旧和空白;二是立法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社区治理的基层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要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在社区治理的法律法规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城市社区治理的最基本依据。然而,目前作为社区治理最基本法律的《居委会组织法》是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的,距今已20余年。限于制定时代的局限,时至今日,此法已无法适应社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同时,社区治理中的许多领域存在着立法空白,相关法律文本对社区工作的运行机制、社区治理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基本问题的规定都尚处于空白状态。例如,1954年颁布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已于2009年宣布废止。当前对街道办事处并不存在具体的法律法规,街道办事处作为社区治理的主体之一在进行社区管理时已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而且,目前关于街道办事处何去何从问题仍存在争议,各地做法不一,也缺乏法律的统一规定。因此,关于街道办事处的法律法规的确立有待积极探索,要尽快制定出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以便街道办事处能够依法进行社区管理。

其次,目前关于社区的法律法规还有一个突出问题是立法过于原则和笼统,实际操作困难。虽然《居委会组织法》对居委会的性质、法律地位和组织机构等都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其中大多都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其中也并未对社区的自治权力和领域给予具体明确的限定和解释。比如,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基层政权的组织形式呢,还是非政府性质的自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这三大自治权究竟如何界定?等等。这些问题在法律上的规定仍是十分模糊的,从而使得社区居民自治的正确指向缺乏具体而且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模糊也为政府行政权力边界的扩大留下了缝隙。对社区治理进行立法是社区依法治理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规范的科学高效与否决定着法律的实现,目前社区立法有一定的发展,但社区立法无法在实际生活中得到运用,那么法律存在便失去了意义,与没有法律无异。社区立法无操作性可以说就等于无法,因此尽快完善社区立法是实现社区依法治理的基础性工作,是摆脱目前社区治理窘境的关键。

(二)社区依法治理在实际中如何执法,“难于执法”、“执法不严”的问题依旧存在

“以法治区,就是要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方式治理社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卫等社区公共事务,真正实现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的社区治理新模式。”[8]139因此,我们不仅要在完善社区法律体系的工作上下工夫,更要注重社区执法,做到社区治理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而当前的社区执法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都有待提高,如今的社区执法问题已成为当前社区治理的一大瓶颈和薄弱环节。

社区执法问题首先是社区执法理念的偏失。社区执法的主体是政府部门,但也离不开社区道德舆论的配合,而现实情况是,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无论是社区居民还是政府都没有足够正确的社区执法认识,他们法律观念淡薄,对于很多事情的处理不是运用法律,而以模糊合理为标准处理社区事务,并不是以合不合法作为判断的标准。执法理念的偏失,不利于社区执法工作的展开。

其次,影响社区执法建设更重要的一点是社区执法机制不健全,能够给予有力支持的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目前社区执法涉及部门众多,如城管、公安、工商、税务、民政、环保等,是典型的多头执法,执法主体较多且分散,社区执法的名目繁多。执法形式和严格程度不一也使得社区行为标准模糊。而当前我国社区执法制度还很不完善,尚未建立起社区综合执法机制,在实际的工作中没有明确的执法权限规定,也未说明执法力量如何配置、执法队伍如何管理、执法方式如何规范,这些问题的解决任重而道远。

(三)法律监督不到位,社区治理监督不力

法律监督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监督有利于法律在社区治理中真正发挥作用,真正实现社区依法而治。法律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有力武器,是实现社区治理目标不可或缺的环节之一。然而,当前社区治理中政府的不法行为、居委会的违法行为、物业管理公司的违法行为频繁出现,与国家法律执行的监督力度和社区居民自觉监督社区治理主体行为的意识有必然关系。法律监督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对于我国城市社区建设而言,国家监督缺失主要表现在国家机关对各级社区法律执行不够重视,执法力度不强,对政府社区治理权力的行使监督不够,同时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这往往导致政府有法不依,政府对社区的非法干预无法得以纠正,理论设计的“政社互动”与实际工作中的“社为政手”矛盾突出。

就社会监督而言,范围很广,参政党、社会组织、新闻舆论和群众都是社会监督的主体,然而社区治理监督的突出问题表现在社区居民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在抵制政府不法行为,制止居委会的违法行为,保护自己权利等方面都缺少价值追求的内在驱动力。”[9]62社区居委会理论上应该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10]138在居委会组织群众对政府部门、社区服务组织以及对维护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同时,也要强调居民对居委会行为的监督,以防居委会滥用自治权力,损害居民利益。由于社区治理过程中法律监督体系尚不健全,如社区监督的法规不够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不够顺畅,法律监督力度也不够,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同时也存在监督手段和监督渠道单一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社会成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能充分地调动起来。社区共同参与治理还没有成为社区居民的生活方式。此外,社区相关法律缺乏相应的责任和制裁措施,社区法律监督实际效果也不大,从而导致社区治理监督不力,社区治理中的不法现象依然得不到法律追究。

三、基于生活方式更新视角解决城市社区治理的法律问题

依法治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最基本的要求。自治制度建立的前提是有核心的社区治理理念。我们认为,生活方式的更新就是这一变革的基本前提。时下对于生活方式更新的认知是多价值观、多样态、多实现目的的。在我国当代,“追求健康、独立、人性、温情、明理、诚信、有序的生活方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生活方式的总要求”,这是因为“从个体自身来讲,良好的生活方式是个体生命历程中实现自己人生价值、享受生命体验必不可少的要素”;“从社会关系来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活方式,应该倡导人与人之间温情、明理、诚信、有序的生活方式。”[11]30社区治理既是社区公共事务的处理,也是社区共同生活空间的塑造,更是个人人生价值的实现场域,同时也体现国家意志对群体生活的价值期许。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城市社区的治理应该逐渐形成政府对社区的指导和居民自治相结合的模式,这是对社区治理进行立法的核心理念前提。

基于生活方式更新的视角,在我国当前的社区法制建设中,一方面要注重社区居民在社区治理中的自主性,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能力,突出社区自治权力的行使,逐步引导社区居民在生活方式更新理念的支撑下,加强社区自治组织能力;另一方面,结合中国实际,我们不能忽视党和政府的引导支持作用,这是当前社区建设的特殊需要,也是社区建设的方向保障。只有在社区自身自治能力充分发挥的情况下,再结合政府部门的有力支持,并且这一切都能够得到法律的强有力的保障,社区治理才能实现其有章可循、高效和谐,才能真正发挥社区在整个社会现代化建设中应有的重要功能。

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社区治理的相关主体的地位就不能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就不清晰,对居民生活权利的法律地位保障的缺位往往使得社区治理很难走上法治道路。因此,加强对于社区建设的立法,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必要的和紧迫的。我们必须尽快为社区建设营造一个有序的法治环境。同时我们必须意识到这也是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过程。社区法制建设也必须遵从国家法治建设的总步伐,并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在总结我国城市社区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制定出完备统一的法律制度,努力实现我国城市社区的法治化治理。

(一)修改完善《居委会组织法》,确立社区的法律地位

基于社区自身的性质,目前知道的法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表现出滞后性、原则性缺陷,已经阻碍社区治理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需要及时修改完善。

首先,要科学规范地调整对象。我国当前社区治理的实践中,居民自治组织不仅包括居民委员会,还包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组织。而社区居委会可以说是仅承担了社区居民的工作职责,而真正应该掌握自治权的是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应该对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负责,涉及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应该召集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然后再由居民委员会执行,并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摆正社区自治组织之间的工作关系,形成有效协调的工作机制。同时我们看到,现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制度的层面上无法全面地规范居民自治,其调整范围过于狭窄,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范作用。关于社区的法律必须确立社区独立的法律地位,强调社区基层居民自治的性质,倡导居民生活方式更新,适应社区治理发展的新趋势。

其次,要明确居民自治权,保障居民依法自治。在法律上,社区居民在社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规定是社区自治法律的核心要素。实现社区居民生活方式上的自我管理是社区自治法规的实质和立法宗旨,也是落实基层群众民主的基本要求。这一法规应当明确地对公共领域中社区居民生活的各方面予以指导,同时也要指明实现这些权利的途径和详细措施,从而为居民自治提供法律保障。例如社区居民可以参与民主决策、议事,听取并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社区公共事业的发展规划,通过选举、撤换和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成员等等途径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这些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能为社区居民提供行动指南,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措施也为社区居民保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手段。随着居民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和自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增强,会进一步促使他们自觉积极地参与到社区建设的实践中,与社区自治组织形成和谐有序的互动关系,支持和监督他们的工作,这对解决当前城市社区建设具有极大的意义。

再次,要理顺社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依法保障社区自治权。社区治理中最为突出的矛盾就是政府职能转化不到位,居民自治组织承担了过多政府部门的工作,导致社区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因此,《社区自治法》要明确规定二者各自的职责、相互关系和工作机制。基层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是社区行政管理的主体,社会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指导和支持,如在强化社区服务、鼓励社区成员行使自治权、加强社区规划等事务上可以给予社区自治组织帮助。但基层政府应尊重社区自治组织依法享有的自治权,有意识地培养社区自治组织的自我管理意识并提高社区自治能力。因此,要依法规定基层政府的权力范围,理顺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防止政府行政权力的过多干预以及行政工作下移。

最后,要理清社区内部组织的关系,赋予其明确具体的职责。《社区自治法》首先应该突出社区自治,探寻社区自治组织之间和谐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把目前《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过于原则性的内容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依法保障社区自治组织的权利。社区自治组织主要应该包括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三大自治机构。其中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治的工作机构,而业主委员会是代表物业所有权人对物业实施自治建设的组织。业主委员会要以社区的事情自己合法选择解决途径为原则来处理公共事务,也要以这样的方式来维护每个业主的权利。业主委员会要努力代表物业小区内所有业主依法开展自治管理活动,不应受到居民委员会的过多干预。在实际工作中,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应该是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关系。通过给予社区内各自治组织明确的法律定位,让其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自己应有的民主治理职责,在法律范围内开展社区相关工作,保障居民民主政治权利的行使,充分体现居民自治的性质。在这种社区自治模式下,“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就成了独一无二的社区自治组织,超越于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之上,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作为其内部的执行部门,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分工负责。这样就可以解决我国社区自治中居民自治权如何有效行使的难题了。

(二)基于居民生活方式更新视角普及社区事务处理法律知识,加强执法,提高社区法律规范的使用效力

对于社区而言,依法治理的前提是居民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同,所以要加强社区普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对社区居民普及社区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社区的法律法规,并能够运用法律切实维护自身利益,保障自己权利的实现。社区应当经常性地把普法当作社区居民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使社区治理主体知法、懂法,带头守法,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社区治理,严格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好社区居民利益;要使社区居民在明确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选举值得信赖的自治组织成员,自觉服从自治组织的管理,并依法对其进行监督,成为制衡和监督政府及自治组织的重要力量,促进社区法律文明建设。其次,必须严格执法,加强社区执法力度,建立高效执法机制,依法规范社区治理。“城市社区执法是指有关城市社区执法主体,为了实现城市社区治理目标,而实施的有关城市行政执法活动的总和,是政府进行城市社区管理的基本手段。”[12]56社区执法状况是检验社区法治的重要标准,这也决定了社区居民利益能否得到有力保障和社区治理水平的高低。因此,应尽快健全社区执法的法律法规,形成社区执法的长效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对社区执法队伍的管理,明确执法内容和方式,加强执法的协调性。只有这样,社区执法工作才能有效地展开,社区居民利益才能得到有力保障。

(三)基于生活方式更新健全社区监督制度,培育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主体

监督是现代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居民的民主监督是居民自治权的一部分,也是基层群众自治的基本要求。由于当前社区监督制度缺乏,在社区治理的实践中居民监督往往落不到实处,居民民主监督权利完全得不到法律强有力的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了发展基层民主的指向,要“畅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13]31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居民自治组织的权力机构,应该依法代表居民对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依法保障社区居民对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督。同时,社区监督也应包括社区自治组织之间的相互监督,包括居民之间的互相监督。只有不断完善社区民主监督制度,才能保证社区治理中自治组织的治理社区行为,才能监督居民行为是否合法,使他们都能依法正确行使自治权利,自觉履行其应尽的自治义务,从而保障城市社区依法自治活动有效开展。依法进行监督还应构建自治组织的责任追究制度,社区自治组织如因过错、渎职甚至违法行为危害社区居民利益,给社区造成损失的,居民代表大会有权对其做出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使社区居民利益依法得到弥补。

(四)基于生活方式更新理念明确物权所有、社区物业管理职责、居民权益维护,再造社区睦邻关系

社区依法治理不仅仅是法律规范本身,也不仅仅是严格执法。从深层次看,是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实现一种社区生活的目标,那就是快乐、健康、融洽的生活。社区的依法治理首先要确立社区的法律地位,要建立执法、监督的体系。从法律关系上看,社区治理要处理好社区与政府的关系、社区与社区居民的权利关系、社区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权利关系、社区居民的物权关系、社区事务代议、居民整体权益维护、居民与居民权益纠纷处理等。在调节这些法律关系的过程中,政府应该为社区自治治理保驾护航,要进一步清晰《物权法》对居民物权的保障规定,进一步将《物业管理条例》对各方责任的条款贯彻到居民意识中,引导居民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调节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冲突和纠纷;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按照《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调节社区与政府、居民与政府的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的清晰明了,主要通过社区教育、普法宣传、案例剖析等方式来完成,实质是给予社区居民以行为底线教育,引导社区走法治化治理的道路。

(五)基于生活方式的更新兼容并包、吸收中国优秀传统法律制度文化和世界范围内优秀法律制度文化资源,共建多元文化共存共生的社区治理文化

社区治理的落脚点是社区组织文化的优化。关于社区的法律关系的明晰并不意味着社区治理就解决了。法律关系的明晰只是为社区依法治理奠定了基础。如何构建新型的社区居民睦邻关系、让每个居民都能美好舒心地生活才是社区治理的真正目标。在社区治理中,如何吸引更多的居民参与民主管理,把居民想交往、想互动的意愿变为行为,需要社区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等多方的共同努力,要不断优化社区组织结构,建构起符合中国文化品格的社区公共事务处理体系。

社区组织文化的核心是要按照生活方式更新的理念要求塑造共同的道德观。在当下,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南,共同建构道德约束机制;要积极吸收中国优秀传统法律制度文化和世界范围内的优秀法律制度文化资源,以各种文化形式为载体,发动社区日常生活时间最长的老龄人口为骨干塑造社区文化。

社区组织文化的优化必须不断关注多元文化的互动。转型时期的社区建设必须注意社区生活人员发生的变化。社区工作必须积极关注和应对外来人员进入社区后的治理问题。一方面要从业主房屋租赁抓起,摸清楚外来人员情况,加强普法宣传和社区自治条例宣传;同时积极吸纳他们参与社区生活,用异质文化来激活原有社区文化。在我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社区治理应该大胆尝试从中国传统思想文化资源中寻求养分,如重视“民间权威与民间习惯法”、“民族习俗”[14]6的力量调节社区治理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同时也应该吸收西方社区工作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如引进社区评估[15]244的形式促进社区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创新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治理评价机制。

[1]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EB/OL].雨花民政信息网,(2005-11-10)[2014-12-01].http:// www.njyhmz.gov.cn/s/11131909/t/223/10/6e/info4206.htm.

[2]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2006-10-18)[2014-12-01].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094/4932424.html.

[3]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M].张胜军,刘小林,张志新,等,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5]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Our GlobalNeighbourhood:the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Governance [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

[6]理查德·C·博克斯.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M].中文修订版.孙柏瑛,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7]费孝通.当前社区建设的思考[N].文汇报,2000-07-15 (012).

[8]魏娜.社区组织与社区发展[M].北京:红旗出版社,2003.

[9]李桂鑫,程国山.论我国城市居委会自治的法律透析[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7(4).

[10]许晓芸.法律确立与制度回应:城市社区管理的法律规制[J].新疆社会科学,2013(1).

[11]徐志坚.生活方式的哲学意蕴与和谐生活观构建[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9(9).

[12]李国旗.城市社区管理法制化思考[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1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14]刘黎明.中国民间习惯法则[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9.

[15]戴维·A·哈德凯瑟,帕翠霞·R·鲍沃斯,斯坦利·温内科.社区工作理论与实务[M].第二版.夏建中,等,译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An Analysis of the Path of City Community Governance by Law Based on the Updated Lifestyle

XU Zhi-jian1,ZHANG Qian2
(1.School of Marxism,Changsh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Changshu 215500;2.Law School,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Nanjing 210023,China)

The rule of law is an indispensable governance wa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ny country.“Community”is the city people’s basic living space.The governance of the most basic unit is reflected in the process of a country ruled by law.There exists a deviation between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community orientation and the current governance requirements.It is more meaningful to design the governance of the city community based on the updated lifestyle of the citizens.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explore the path of city community governance in terms of such aspects as legislation,law enforcement,law popularization,rights protection and cultural construction.

city community;governance by law;lifestyle

D920.1

A

1008-2794(2015)01-0014-07

2014-12-15

徐志坚(1973— ),男,甘肃定西人,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国特色企业文化建设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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