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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公共意识培育刍论

2015-03-20

贵州民族研究 2015年9期
关键词:少数民族利益培育

刘 慧

(中央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1;贵阳学院 社会管理学院,贵州·贵阳 550005)

“公共意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领域的逐渐扩大,人们对公共领域中自己所处的共同体的公民身份、公民责任、公民权利,对政治生活的参与积极性等相关的权利、义务、责任等的自觉认知和履行,是一种感性到理性精神的升华过程中相伴而生的意识。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公共精神是必须具备的,而公共意识则是公共精神形成的出发点。我国是一个多民族构成的国家,少数民族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民族习惯、民族心理、民族风俗等具体的原因,我国采取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少数民族人民公共意识的培育和形成,有助于民族区域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有助于少数民族地区形成民主法治的现代化生活,是国家走向富强、文明,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一、少数民族公共意识培育的意义

人原本就是群居的存在物,因而是类的存在物,公共生活一直存在于人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但公共生活的样式和程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使中国逐渐地融入到世界发展的潮流之中,经济发展走向一体化,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在经济上、生存上,已融合为一个共生死、共繁荣的共同体。人类公共生活较之以往前所未有的扩大,显现出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甚至于影响到社会生活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转型时期,经济、技术都得到了快速发展,频繁的交流与合作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同时对我们提出了在物质财富丰富的同时应具备相应的精神文化,否则它将成为我们前进路上的绊脚石,经济建设的成果也会毁于一旦。所以,公共意识的培育作为道德建设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构建公序良俗的和谐社会和个人的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个少数民族都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民族都有着它自身形成的历史文化,无论是物质文化还是精神文化,从饮食、衣着、住宅、生产工具到语言、文字、文学、科学、艺术、哲学、宗教、风俗、节日和传统等内容有着各自的特色,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民族心理和民风民俗,这样的历史背景使各民族之间在价值认同上存在着差异,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这样的差异、矛盾和冲突使公共领域难以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循环,影响了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凝聚力。公共意识的强弱与国家认同的程度是成正比的关系,公共意识强的民族不仅本民族的民族认同高,凝聚力强,它对国家的认同程度高,社会责任感强,使国家更加的稳定,发展也会更加的迅速,因此,少数民族公共意识的培育有助于促进这一群体对国家层面的价值观的认同。其次,少数民族公共意识的培育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促进各民族更加融合团结。人都是群体性的存在物,都是在不断的社会化中生活的,就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谈道:“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关系的总和”。[1]人与人之间总免不了存在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怎样化解这些冲突,使社会和谐,公共意识的培育是必不可少的。我们知道,对个体自身私利的追求是人的天性使然,也是人从自身个体出发的理性追求。然而,个体利益的实现与群体利益是密切相关的,没有群体利益的强大,个体利益也难以实现,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之间不可避免的产生冲突,如果没有公共意识,人人都从自己的个体利益出发,置群体国家于不顾,这样一盘散沙的群体和国家,也不会长久存在,终究会在不断的斗争中湮灭。我国现在正处在改革开放持续扩大,市场经济的深入转型时期,各个国家各民族之间的交流越加频繁,突显了利益主体间的密切相连和冲突,公共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对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当前困扰中国人民日常生活的雾霾天气,就是我们过度追求经济的发展,公共意识缺乏导致自然环境的恶化。最后,一个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必须具备与之相匹配的公民社会,只有建成这样的公民社会,国民才会有较高的公德心,较高的权利义务的意识,较高的国家政治观念。就如梁启超先生所说:“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赖此德焉以成立者也”。[2]公德是维系社会的根本,“公德盛者其群必盛,公德衰者其群必衰”,[3]公德的高下直接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兴衰。公德的建立是以公共意识的基础的,唯有所有公民都有强大的公共意识,公德才能真正建立起来,现代化的强大的公民社会才能形成。

总之,公共意识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同时也是一种宝贵的稀缺资源。少数民族公德意识的培育,有助于在当前全球化背景下国家、少数民族团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协调,有助于提高各民族自身公民素质的提高,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和谐,增强国家凝聚力,公共领域利益实现最大化,使我国这种多民族构成的国家不断走向富强、繁荣、昌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少数民族公共意识现状

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的能动反映,是随着社会存在的发展或早或迟的发生相应的变化,它的产生和发展始终依赖于社会交往和社会实践,社会历史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意识产生和发展的决定性条件。人的实践活动直接规定着意识的本质和结构,并构成了意识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动力。正如恩格斯指出的:“人的意识、人的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是自然界本身;人的智力是按照如何学会改变自然界而发展的”。[4]公共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构成部分,它的孕育、产生和成长是与之相关的社会存在决定的,是人类在生产物质资料的实践活动中产生、形成的。因此,少数民族的公共意识与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密切相关。

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数将近9%,在经济比较落后的时期都是单独居住,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化城镇化的程度加深,各民族间相互交往、流动逐渐向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转化。少数民族中除汉族之外的55个少数民族,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民族语言,有将近一半使用本民族的文字,除了极少数的少数民族,如回族和满族使用汉字之外,特别在边远民族地区,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的人口比例更高,这部分的少数民族人民很多几乎难以与汉族人民沟通,造成经济上、教育上的落后,物质生活相对匮乏。少数民族因为先天生活的历史和文化环境的局限,许多少数民族生活在比较不发达的山区,这些地理环境的限制使大多数少数民族在公共意识上既有自然赋予他们的优势,又有物质生活条件所造成的缺失。如大部分少数民族因物质条件的匮乏和知识水平的欠缺,对大自然有先天的依赖,甚至作为他们的信仰的偶像,所以许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自然环境保护较好。然而随着现代化程度的加深加快,少数民族先天物质条件造成了他们许多事实上的不平等,如难以接受正规的教育,文化程度较低,因而现代化的程度较低,速度较慢,所以大多数少数民族公共意识薄弱,主要体现在对本民族体现较高的民族荣誉感而对国家对整个中华民族缺乏应有的集体荣誉感和自觉性。

其次,公共意识的强弱还体现在对公共领域的关怀、参与等方面。我国大多数少数民族在对待公共领域的关怀上不够积极,没有形成现代化的公共领域观念,缺乏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现代化的公共意识,常常把公共领域的认识局限于本民族的内部的交往空间、生活空间和地理环境。同时,在公共参与方面,随着当前全球化背景之下,市场经济的深入转型,中国现代化和城镇化的速度加快,大多数少数民族的公共意识还难以适应当前的社会背景,对待自己作为一名合格公民应当享受的权利与应当履行的义务缺乏清晰的认识,因而当他们的权利遭受侵犯时,他们不懂得去争取,去维护,也不会认真地去履行他们应尽的义务。作为一名具备公共意识的现代化的公民,还应该具备法治的意识,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应该懂得应法律的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大多数少数民族还在沿用古老的族法或者族长制等方式维护和解决本族内部或与其他民族间的冲突,缺乏现代化的公平法治观念。

人的意识和人的实践具有着内在的统一性,离开了人的实践,无法正确理解人的意识,而离开了人的意识,人的实践活动也同样不可能得到正确的把握。少数民族公共意识的形成与本民族发展的历史背景和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我国的大部分少数民族因为许多先天的历史原因,出现了公共意识落后的状况,而他们作为中华民族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繁荣富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应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公共意识的建构。

三、少数民族公共意识培育途径

公共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多水平、多层次和多结构的精神活动系统,是主体对自然的意识、社会的意识和自我的意识的现实的统一,是人类在实践活动中认知关系和价值关系的统一体,是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升华。少数民族作为现代化建设中独立自由个体,公共意识是他们对个体自由精神境界的提升、对一己私利的超越,对自身所处共同体荣辱一体的确认和认同,对自身责任的担当,所以我们应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培育:

坚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确方向,树立新型的集体主义理念。每一个民族都有他自身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价值观,而这样的价值观影响着这个民族的进步,是每一个民族的信仰,是凝聚这个民族的核心力量。所以,培育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公共意识,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方向,不以自己的个体所存在的狭隘的小民族区域,在个体层面努力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追求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和社会的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当然,正确方向引导下的公共意识的培育,还需有坚实的土壤,才能使这样的公共意识生根、发芽、成长,而不是昙花一现。所以,我们仍然在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培育少数民族的公共意识,否则,就像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中所彰显的集体利益、国家利益至上,建国后至改革开放之前,个人利益都是人们生活的禁区,不能提倡、不能追求,否则就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将会受到众人的谴责,因而这样培育出来公共意识都是假大空,而无真实的根基,因此注定不会长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方向,建构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兼顾的新型集体主义理念,满足人民合理的利益需求,培育出来的公共意识才是受人民所欢迎,能够贯彻践行,知行合一。

提升少数民族的教育水平。每一个民族文明程度的高低,取决于这一民族整体人民素质的高低,而素质的高低则与他们的教育水平和受教育水平有关。我国大多数少数民族由于历史原因,长期居住在地处偏僻或高山地带,恶劣的自然环境给大多数少数民族带来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尽管建国后,国家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政策加以扶植,但离事实上的平等还有一段距离,由此导致许多少数民族人民知识水平低下,有的甚至语言都难以沟通,与外界经济、政治上的沟通更加困难,因此,要提升少数民族的教育水平,使其文化水平及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只有这样,才能使少数民族真正认识到公共领域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关系,对国家、对社会产生权利和义务的观念,自觉地担当自身的责任,合理化解面对的利益冲突。

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沟通交流,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5]“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6]公民对社会公共生活的利益感受是公共意识产生的阿基米德点。目前,我国大部分少数民族生活条件和经济条件都较为落后,究其原因,他们首先在语言上沟通困难,使得他们难以与外界进行沟通和交流,难以而全球化背景下市场经济的深入转型,经济逐渐一体化,人类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公共领域逐渐扩大,甚至影响到了我们自身的个体利益,而缺乏沟通交流,信息的闭塞,这样的民族最终将从这样的发展链上被淘汰。所以,加强对各民族的公共意识的培养也是提高各民族人民根本素质,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举措。培育少数民族的公共意识,首先要让他们具备对公共领域的认识,而不是认为除了本民族的财产、人民、地域之外的都是与他们无关的,而是把自己民族的个体利益、集体利益都融入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中,特别在当前这样的信息化时代,他们要明白,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都是息息相关,每个人,每个民族都不可能脱离其他民族、其他人而独立存在,不融入到这样的环境之中,他们终将被社会发展淘汰,被人类发展的历史所湮灭。

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法治建设是少数民族地区建构公共意识的基石。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形成了多元文化的背景,造成了人们日常生活价值多元的生活样式,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交往因价值观的差异性不可避免的产生这样和那样的冲突,这些冲突只有通过法治建设才能有效化解。少数民族的政府工作人员应具备法治的相关知识,在工作中形成法治理念,依法办事,抛弃中国传统人治、因人而治的陋习,才能避免贪污腐败,在人民群众中形成良好的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制宣传工作,使他们掌握法律基本知识,了解我国相关法律,树立守法观念和法治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在公共意识的建构过程中,滥用和错用公共意识。如我们常常看到许多少数民族地区所发生的不理智的民族情绪引发的民族间的斗争,暴力抗法,聚众围攻,甚至有的少数民族人民被具有不良企图的其他国家和少数分裂主义者所利用,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和国家安全等等。因此,唯有通过法制建设,完善一系列的体制建设,使公共意识建构过程中不被滥用和错用,达到规范建构,理性生长。

公共意识作为意识存在的样式,它反映了我们所处时代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存在,印证着时代前进的烙印。我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基于当前我国各民族之间公共意识程度之参差不齐的现实,加强培育我国少数民族公共意识对于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共同繁荣和共同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走向现代化是必不可少的。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35.

[2]梁启超.新民说[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16.

[3]王德峰.国性与民德:梁启超文选[M].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89.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551.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103.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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