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造林绿化机制
2015-03-20赵秀玲
赵秀玲
(秦皇岛市林业局,河北 秦皇岛 066000)
浅析造林绿化机制
赵秀玲
(秦皇岛市林业局,河北 秦皇岛 066000)
该文通过分析造林绿化机制,针对其存在的规划不合理,政策宣传不到位、资金困难等问题,从制度改革、政策扶持、法制保障等方面提出措施建议,为非公有制造林的发展提供依据。
造林绿化;非公有制造林;林业经营
改革开放前,我国林业大多为集体所有,造林收益不与个人利益挂钩,种树者敷衍了事,管护者缺乏责任心,种、管质量差,形成“年年栽树不见树”的现象。改革开放后,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颁布,深化林业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政策导向,使得我国林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果,森林绿地面积逐步扩大,各种造林机制脱颖而出,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氛围已逐步形成。
1 非公有制造林的基本经营管理模式
非公有制造林以其产权主体清晰、责权关系明确、管理机制灵活,表现出强大的发展活力和强劲的发展势头,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一些模式。
1.1利益补偿
分为两种:一是国家、地方项目工程补贴。在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等国家建设项目和地方通道绿化、环城绿化等工程项目中,对于占用农民耕地,由国家、省、市、县财政拿出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偿,妥善解决了群众的利益问题,调动了群众参与各项工程造林的积极性。二是龙头企业投资补偿。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产供销协议,并以出资或出苗等形式给农民一定的补偿,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形式,投资发展工业原料林。农民收入有了保证,造林积极性得以提高。
1.2拍卖经营
将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或“四荒”的使用权公开拍卖,投资者通过竞标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依照政策条款进行治理、开发,自主经营管理。严格“四荒”拍卖的原则、范围、程序和类型界定、责权划分、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机制,实现资源的合理流转,以吸引投资者的造林热情。
1.3承包、租赁
经营者承包或租赁集体或个人自留山、责任山、荒山、荒地、果园等进行造林和管护经营,期限不等,经营者除交纳一定的承包、租赁费用外,收益全部归经营者,有效的提高了造林质量。经营者可为个体、联户、单位等。
1.4股份合作
由集体与个体、公司与公司、个体与个体之间以资金、土地、劳力、种苗、技术、机械、管护等多种要素参股合作,共同投资造林,共同参与管理,收益按股份分成的多种股份合作造林模式。主要有4模式。
(1)企业和企业合作造林,由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投资经济运转较差的林业企业,一方出资、一方出地,双方利益分成的形式合作造林。
(2)企业与农户合作造林,由龙头带动农户,以公司+农户的模式,由企业投苗、农民出地、农户管理、企业包销,带动农民造林。
(3)个人与集体或农户合作造林。集体或农民以土地投入,大户投苗、投劳、投技术,国家补助政策由农民或集体享受,收益归大户或收益按比例分成的形式造林,提高造林质量;四是大户和农户+农户式合伙造林。农户间以劳力、机械等合作经营,统一管理。
1.5村投户管
由国家或集体提供苗木,统一规划,统一栽植,树随地走,分户经营管理,或由村集体提供土地、苗木,农民自栽自管,收益再按一定比例分成,从而提高造林质量。
1.6造林收购,也为造林买断
就是个人负责从整地至幼林抚育结束全过程的经营管理和费用支出,依据造林树种、质量指标,在造林后的3~5a,由大户或龙头企业收购造林成果,买断经营管理权统一管理,国家政策由集体或农民享受,收益按协议分成,提高造林成效。
2 非公有制林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2.1非公有制林业存在的问题
加快林业社会化进程的关键是“经营林业”,也就是说要赋予林业以资本属性,把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经济优势。非公有制林业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具活力和潜力的林业发展制度,在现代林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影响,非公有制林业发展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非公有林建设缺乏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形不成规模;林业政策宣传不到位,一部分群众存有思想顾虑,影响造林积极性;非公有制林业主本来在资金上就有一定困难,个别乡村又要求承包户一次性交清承包费,这给承包户今后林业生产的开展增添了困难等等。因此以市场经济的观点经营林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为非公有制林业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2.2改善非公有制林业现状的几种方法
2.2.1进一步深化林地产权制度改革,搞好林地确权发证工作
要继续完善各项造林绿化承包合同,稳定林地所有权,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及时搞好林地确权发证;放活林地使用权,充分发挥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经营者能充分以市场为导向,合理配植,合理开发,以吸引更多的生产要素进入林业建设领域;延长林地承包年限,使经营者吃上“定心丸”,更好的发挥林业的长久效益。
2.2.2制定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的投资环境
政府要对非公有制林业在政策、资金投入、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在承包费用上予以优惠并允许分期分批交;要降低门槛,在林木的一个经营周期内,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在商品林建设上,尽量对非公有林开放,上不封顶,各种经济成分平等竞争;在营造生态公益林方面,继续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吸引广大林农、大中型企业、企业家和社会各界参与荒山绿化事业。进一步完善造林招投标制、报帐制,探索由政府直接收购民营造林中的中幼龄公益林,使造林者获得合理的回报。要尽快完善森林资源流转体系,推进森林资源的有偿转让,使森林资源的价值货币化,真正实现造、育、管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使民营造林事业不断发展壮大。
2.2.3依法治林,巩固林业建设成果
要认真执行《森林法》、《水土保持法》、《草原法》、《防沙治沙法》和《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深入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强林业法制教育,培育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强化执法力度和执法监督工作对毁林案件要及时严厉查处,维护非公有制造林者的合法权益,为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2.2.4不断拓宽投入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
在明确荒山权属的基础上,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参与宜林荒山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明确谁经营,谁管护,谁受益,鼓励通过造林、封山育林等多种途径,个体承包、联户承包,买断经营权等多种形式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投资荒山绿化的积极性,以达到尽早尽快绿化荒山的目的。积极开展招商引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林业的商品化经营,积极吸纳社会资金,激活民间资本,使民营造林真正成为造林的主体。
2.2.5积极扶持、培育龙头企业,鼓励民营林走产业化发展之路
民营林在发展初期,由于规模小,缺乏后续资金,驾驭市场能力弱,因此除对民营造林予以适当的技术、资金支持,搞好服务外,要本着多予少取原则,重点扶持造林大户,通过培植造林龙头企业,带动群众造林。同时要放松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对林业产(企)业的严格的政府管制,如对经营商品用材林的可放活其采伐权等,对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行规制予以完善、充实,落实国家为鼓励林纸一体化出台的一系列包括在资金供给、费税、造林土地供给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从降低林业、纸业的成本,提高其经济效益入手,真正为他们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大力发展“公司+农户”的造林经营模式,不断增强民营林建设的后劲。
2.2.6广泛宣传《决定》精神,营造全社会办林业的氛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让广大群众真正成为植树造林的主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明白纸等各类宣传媒介,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把国家的优惠政策、林业发展的形势任务和造林绿化的重要意义宣传到田间地头,大街小巷,营造全民办林业的氛围,鼓励发展民营林。
2.2.7林业部门加大技术服务力度,为民营林发展提供有利的科技支撑
林业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新技术的应用,民营林也是如此。林业部门的行业指导和技术服务是发展民营造林的重要保障,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在向广大林农提供及时的林业政策咨询的同时,深入田间地头,帮助造林户因地制宜选择和引进优良造林树种,搞好苗木的质量监督和病虫害监测检疫防治工作,及时解决在生产经营中的各种实际问题,并提供各种信息服务,为民营林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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