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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回族社区村民自治与乡村民主实践的对策思考

2015-03-20闪兰靖

文化学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回族民主村民

闪兰靖

(西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治学研究院,甘肃 兰州 730070)

西北回族社区村民自治与乡村民主实践的对策思考

闪兰靖

(西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治学研究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我国农村基层社区组织形式采取村民自治,其目的是使村民对以行政村为社区单位的公共事务管理和社区发展有更多的参与权、自主权和自决权,确保村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社会民主化进程。村民自治与社会公共空间的拓展,重建农村社区的信任和认同,充分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为民主建设服务是西北回族社区村民自治与乡村民主实践的重要内容。

西北回族社区;村民自治;民主实践;对策

我国农村的社区组织在改革开放前后有很大的变化。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农村实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当时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三级组织体系既是经济组织,同时也是社区村民组织,这种基层组织除了组织集体经济生产之外,还全面承担政治与社会管理,并为农村社区的村民提供各种服务,如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

在甘、青、宁三省区回族社区村民自治的调查过程中,笔者深刻认识到推进民族地区村民自治与民主实践的现实性、紧迫性和重要性。结合三省区的调查,推进村民自治与民主实践过程中需要提出以下分析与思考。

一、村民自治与社会公共空间的拓展

“公共空间”或“公共领域”的理论是由“市民社会”理论发展而来的。“市民社会和公共空间”概念及理论虽然源自于西方,特别是在现代意义上明确的指称晚期资本主义的社会实情及理论继承,但是作为人类社会精神财富的主要内容,它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类型及特征的认识仍然具有启示性。例如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就曾经从历史的角度描述公共领域的发生过程,并指出“社会”是作为国家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它一方面明确划定一片私人领域不受公权力管辖,另一方面在生活过程中又跨越个体家庭的局限,关注公共事务。虽然学界有关“市民社会”的解读具有多重性,但是其核心概念——“公共空间”——在西北民族地区乡村社区社会公共空间也有映射。乡村社区也是社会在建构过程中获得了共同的社会性的自我组织、自我调节机制的规范地位的公共空间。农村社会的公共空间的对立物不是国家,而是另一个向度的个体家庭。这一根植于本土化社会单个家庭而又超越单个家庭的民族乡村社区的公共领域虽然没有上升为国家的对立物,但是它隐含的具备了整合单个家庭利益、实现社区认同、自我组织、表达诉求等的“泛化”的“普适”的人类社会创建公共空间的内在能力与规定。借用西方相对成熟的“公共空间”理论作为参照系来观照民族地区社会空间是有其现实价值的。

乡村社区存在一个不同于传统理论所界定的与“国家”相对的“社会”,这一领域即是宗族的存在。宗族“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父系家长制为内核,以大宗小宗为准则,以孝礼和尊祖敬宗为核心,按尊卑长幼关系制定封建伦理准则,并根据这种伦理准则设计出其自身的体系和权力分配格局”[1]。宗族在其社会基础和文化网络的支持下,在多元组织等因素共同作用下自我建构社会空间,具有联系国家与社会的功能,实现弹性空间并发挥二元能量。在乡村社区,其经济、社会结构的功能特征、社会文化心理认同趋向、民族节日、仪式的表达等虽然是以个体家庭为核心单元,但是这些都共存并活跃于社会公共空间,使得现代意义上的选择、监督等民主体制实施环节既有民主的基础又有民主的碰撞。民主精神的训练和培养正是社区共同生活的场域内涵的题中之意[2]。

笔者通过对回族村落的田野调查可以看到,由于这类社区社会结构简单、社会分工程度低,因此家庭这个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具有满足人们大多数社会生活需要的职能。山区回族村落,家庭人口规模大,人口数量多,家庭在组织生产、文化娱乐、赡老抚幼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尤为重要,这是由其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结构等多种因素决定的。由于家庭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人们十分重视血缘关系,家族观念也比较重,因此家庭系统在参与社区生活方面有重要的作用[3]。血缘教源为依据的人际关系网落,即宗族和宗教揉织在一起,构成村落维系秩序的空间组织。

西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存在这样的乡村社会公共空间,依然可以促进真正的村民自治建设,因为按照“市民社会和公共空间理论”,在当下我国乡村社区,村民自治与社会公共空间的拓展并不矛盾,同时也不缺乏发展公共空间的可能性和基础。在实际的调查过程中,在一些村落已经显现和隐含的一些公共空间是有一定的社会结构和民族社会历史文化传统中的“地方性知识”的一贯性作为,是从传统农村的自主空间演变并续存于现代社会的[4]。

二、重构农村社区的信任和认同

农村基层社区管理及共同体的构建应重在“服务”。基层社区作为国家话语的代表,只有通过社区不断优化的“服务”将个体化的民众聚合起来,村民只有真正感受到社区“服务”的完善性和优质性,自然而然便会增强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人类社会历史和现实中多种类型“共同体”形成与存在,从根本上说是基于共同的需求[5]。据此,对乡村基层社区来说,村民形成对社区的信任和认同的条件和存在的基础就是能否满足民众共同或公共的需求。

“服务”不仅将个体、社区和国家的纽带强化,而且是固化民众对社区与国家认同的基础。积极建设并逐步完善乡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不仅成为村民与社区加强联系的纽带,而且在获取村民对社区各项工作理解、信任和支持的同时,还能激发农民自己当家作主的民主意识,促进农民参与乡村民主建设的自觉,同时强化民众对国家、民族、社会、文化的认同感,增强民众依法治国意识的自觉性,从而推进乡村社会法制和民主化进程。加强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构民众对社区的信任和认同是当前乡村自治与乡村民主实践过程中农民积极参与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构建新型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必由之路。

三、充分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为民主建设服务

宗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悠久的社会历史文化,宗教信仰更是一种庞大而深邃的社会意识现象[6]。同样,在我国新的发展历史时期,伊斯兰教也能够使自身与我国的社会发展与社会生活相适应、相协调、相和谐。

(一)发挥“两世吉庆”观在社会生活的积极作用

伊斯兰教这种“两世吉庆”的观点,既履行了宗教功课,又致力培养了公正宽恕、坚忍敬畏、施舍救济、趋善避恶、爱教爱国、尊老爱幼等美德,把宗教伦理和社会伦理结合在一起。在社会生活中,要求对待工作、事业等问题时都遵从合乎宗教教义与社会伦理。在现实生活中,既服从国家的政策法令、热爱自己的民族传统,又能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为规范,与其他民族群众团结互助、和谐相处,保持对现实生活的积极态度,通过辛勤劳动,创造和享受两世幸福。

(二)充分发挥宗教中的和谐思想促进民族关系和谐

伊斯兰教教义中,积淀和蕴含着诸如和平文明、弃恶扬善、仁爱互助、宽容大度、自尊自爱、诚实守信、童叟无欺、勤劳节俭等伦理道德的内容,这与当今我们党倡导的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团结互助、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要求在本质上保持一致。这些和谐的思想,在回族与他民族的交往过程中,可以规范回族群众的行为,协调回族内部和他民族之间的关系,调解回族与他民族之间的矛盾与纠纷,消除社区民族之间的不和谐与社区发展中的不健康及丑恶现象,构建和谐民族关系,在促进回族基层社区民主化实践中具有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各级政府及宗教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要进一步依法管理宗教,正确对待宗教、宗教活动和宗教信徒,积极引导信教群众健康、合法的宗教心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处理宗教问题重要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总结,是我们党在新时期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之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引导宗教界发挥积极作用,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1]孙久霞.屯堡乡民社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87.

[2]王春光.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和文化网络[J].浙江学刊,2004,(01):22.

[3]肖唐镖等.农村宗族与地方治理报告[M].上海:学林出版社,2010.235.

[4]黄平.乡土中国与文化自觉[M].北京:三联书店,2007.101.

[5][英]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M].欧阳景根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145.

[6]戴康生,彭耀.宗教社会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55.

【责任编辑:王 崇】

D422.6

A

1673-7725(2015)03-0096-03

2015-01-28

闪兰靖(1977-),男,甘肃兰州人,讲师,主要从事民族学、社会学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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